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管理制度的弊端分析_公务员论文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管理制度的弊端分析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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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道,首重得人”,所以最大的腐败也莫过于用人上的腐败了。过去我们的干部任用缺少客观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裙带之风日盛,帮派主义严重,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背道而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可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的诸多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以保证这一先进的用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一、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稳定性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也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落后于国外。日本早在1947年10月就制定出《国家公务员法》,1950年12月又出台了《地方公务员法》,然后又制定出了许多派生法规,如:《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1950年5月)、《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1951年6月)、《国家公务员组合法》、《恩给法》等。同时,日本还制定了许多单项特别法,如《外务公务员法》(1952年3月)、《教育公务员特别法》(1949年1月)等。美国1883年就制定了《文官法》,以后有《职位分类法》(1923年旧法和1949年新法)、《考绩法》(1950年)、《政府雇员培训法》(1958年)等。而且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这就说明政府的下属人事职能部门全权管理国家公务员,而人事部门与政府其它需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平级,在工作业务活动中难免不受各个部门的牵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开展全面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随意规定,考试入口缺乏平等性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比如某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关系人,这个人是27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28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于门外,使竞争性大大削弱。笔试之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作秀。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考试信度是指考试的内容与人员选拔目标的吻合程度。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往往由用人单位自己设置,这样极不科学。因为用人单位是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考试机构,无论是笔试命题还是面试,用人单位是不应该参与其中的。这种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四)考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考试效度是指考试内容与程序安排所要达到的合理、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的有效程度。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两点值得商榷:

1.考试轮制与层次级制的问题,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试公共科目,进行统考;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这其中存在漏洞。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用同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

2.面试的问题。一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很低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二是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在这两方面可以说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五)监督体系不完善,录取缺乏公正性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同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

二、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有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基本类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类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公务员管理机构。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任人唯亲。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实行部内制,而应该不畏困难,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二)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对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方可报考;第二种是规定消极性资格条件,即具有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报考;第三种是既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又规定消极性资格条件。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大体属于积极性资格条件。那么以什么为依据来设定允许参加考试的资格条件呢?只能是以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规定考试的资格条件。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对公务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极不确定,看看历年的考试资格条件的规定就一目了然,同一职位,对考生的资格条件要求却是一年一个样。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规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人为因素极大,腐败因素在开始考试之前就已经介入了。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依据所报职位的要求科学设定,提高公务员考录信度

我国现在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的考试则是在公共科目考试通过后,由招考部门对考生进行测试。试举一例:

22×32×42×52的值是:A1440,B5640,C14400,D16200

这样的题我们在中学阶段学过它的计算公式,但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不是理科考生的话,大多数人是记不得这个公式的,那么不会用这个公式做的人,就不会做这样的题,那就算是不合格做公务员了。可见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和内容并没有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没有根据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来进行设计安排。可与我国的司法考试作个比较:司法考试并不考别的内容,四张考卷都是法律知识,没有“司法职业能力测验”之类。但人们对司法考试的公正性很少有人置疑。其实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要求,公务员考试也可以借鉴司法考试做法。

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严重脱离工作实际,应当在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考试科目和编制试题库,不应让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然后,由独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真正公平地选拔合格的人材。

(四)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针对这些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理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有益的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如现在这样完全由用人单位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在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五)制定高权威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保证考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出台。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无论是资格的设定,还是考试科目和内容确定,以及面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大,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的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也由人事部门来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权力相互制约中保证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也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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