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原因与路径选择_财产性收入论文

允许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原因与路径选择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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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15-0030-02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论断。这是中央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审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现状、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什么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怎样的条件才能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笔者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群众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十七大报告所指的群众是我国广大城乡老百姓,特别是指从事直接生产劳动领取工资的普通劳动者以及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是由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两部分构成。所谓工资性收入即城镇职工劳动的报酬,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初次分配的结果,农民的劳动报酬是承包土地直接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谓财产性收入,是群众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群众的动产主要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群众的不动产主要指房屋、车辆、土地等,通过出让这些财产使用权、进行财产资本营运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红利等财产增值收益等。工资性收入是群众收入的基础,是群众最初的货币资金,是群众消费之余货币积蓄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也是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源泉。反转过来,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将为劳动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工资性收入的提高。可见,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二者之间存在正向联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群众的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都获得快速增长,但群众收入和私人财产的差距却有拉大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群众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45,财产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55,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比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高出大约十个百分点。党中央在洞察我国收入分配面临严峻形势的条件下,果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这是缩小收入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选择。

二、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根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缘由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稀缺资源,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生产要素被界定为特定的财产归宿,突出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这就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产生财产性收入。

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第二个客观缘由是社会阶层结构优化升级规律的客观要求。从社会阶层结构的演变规律看,我们当前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这个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进过程,也就是社会中间阶层发展壮大的历史过程。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众所占比例较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让最广大的群众摆脱低收入的困境,培育成长为中间社会阶层。所以,从根本而言,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社会阶层结构优化升级规律的客观要求。

三、拓展群众财产性收入的思路探析

首先,优化初次分配结构是拓展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前提。根据群众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前提是劳动收入,要提高财产性收入必须首先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因为只有工资剩余部分才会转化为财产,拥有财产后才能进行财产运作,存到银行有利息,买股票有红利,出租房屋有租金,从而就拥有了财产性收入。可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最为关键的是提高低收入群众的劳动收入。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从目前的初次分配动态趋势看,国家税收增长过快,是GDP增速的3倍;而在企业利润和工资的分割中,由于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在资方主导劳动力市场的背景下,劳动者处在竞争的劣势,其工资增长速度较慢。因此,初次分配中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优化初次分配结构,一方面是适当减税,另一方面还要投资方让利,适当降低利润增长速度。要形成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两个指标的实现,一是企业员工工资的增长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二是企业员工货币工资要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我国农村群众占人口大多数的基本国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是最现实的政策选择。

其次,推进制度创新是拓展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关键。财产性收入是一种制度安排,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关系到社会各阶层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拓展群众财产性收入根本性的举措是推进制度创新。推进制度和政策创新主要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推进群众工资收入转化为财产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设与完善;二是推进市场体系高效运转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建设与完善;三是推进市场的公平交易、抵御风险、价格形成等方面规则的建设与完善;四是推进多形式、多渠道财产运作规定的建设与完善等。概括地讲,就是财产性收入的合理化、法制化、科学化、多元化,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

必须看到,当前我国农村群众的总体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拓展农村群众财产性收入首先是以政策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政策、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等。其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自大包干以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遇到的一系列新问题,都与土地制度有关,必须继续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近期我国出台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的合法流转,它的实施将不仅从制度上确保了我国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有序分流,而且盘活了土地这个农村最基本的资源,有利于土地的适度集中,对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再次,拓展投资渠道是提高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重点。财产性收入是投资收入,拓展财产性收入实际就是拓展投资渠道,让更广的普通百姓有财产运作机会。构建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主要搭建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如股市、房市、金市、基金、债券、收藏、银行存款等,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近年来股市的活跃将群众的银行存款拉向了股市和基金市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目前股票等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定价中的泡沫成分很大、风险升高,近期老百姓投资股市因大幅波动遭受投资损失。因此,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要创造条件提高群众的理财水平,使得更多普通群众成为懂投资、善理财的行家里手。政府必须强化宏观调控,坚决遏制资本市场的过度炒作,防止内部人的操纵,构建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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