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问题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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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推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知识产品的不断增多,就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保证知识产品的充分运用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就会激励社会发明创造更多的新的科学技术,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其他要素,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突破口或生长点,决定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速度和规模。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越高。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各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

1.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

公民、法人所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了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是所有的智力劳动者及其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者,对他们的权益予以保护,必将调动他们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使文化、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大文化产业,既能将我国文化精品输出国外,壮大国民经济实力,影响世界文化事业的发展,又能将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成果输入我国,汲取营养,发展自己。

1.3 知识产权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经营者各方利益的作用

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精神财富或称无形资产。所有者可以将其出售,并且可以同时卖给两个或多个分别独立的买主,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不经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买卖。擅自买卖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法律保护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就会越来越富有。

第二,保护知识产品使用者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一经付给了所有者的使用费或经所有者许可就有了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效益或其他效益归使用者所有受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同物质商品一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交易中所有者得到其价值,使用者得到其使用价值。知识产品使用得好会使其价值增值。知识产品的使用也会使使用者增加财富。

第三,保护知识产品使用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使得一些知识产权在法律确认的区域和时域内有效。超过了一定区域或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是人类的公有财产,广大公众都可以无偿使用,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属于社会公众的智力劳动成果划入自己的专有领域,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保证了广大公众对公共知识产品的共享,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同公众利益统一。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法

2.1 知识产权的道德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但同时又是道德问题。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将法律保护和道德保护结合起来,是贯彻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方针的具体体现。从德治上说,尊重知识产权、热心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道德高尚的表现;那些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都是不道德、损人利己的表现,首先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舆论上的批评。靠道德的力量和个人的自觉、自愿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软方法。但是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还需要有法律责任来约束,用强制的硬方法。

2.2 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

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根据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特征,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仓库进行管理,标明发明创造、作品、显著标记等表现形式,并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努力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知识产品保护的目的不在于保护载体的所有权,而在于保护创造知识产权的人因这种知识产权创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将无形资产进行有形管理,对知识仓库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权利人可以独立地行使其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权利人有权排斥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该知识产权。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实行对知识产权的地域管理,在本国内有效的知识产权,应抓紧在本国内使用,用尽,防止产权损失,因为一旦产权人移民国外就无效了。为了防止失效,申请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问题就解决了。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要进行知识产权的时间管理,要准确地掌握获得该项知识产权的时间和失效时间,同时注意各项知识产权的不同保护期,在保护期内抓紧充分使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注意掌握已过保护期变为公众共有的那一部分知识产权,以便尽情、无偿地享用,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和物质财富。

2.3 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

数字化作品和网络化作品具有易于复制、修改、无偿使用等特点,法律的威慑力有时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这时就可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采用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能是攻击性的破坏对方的计算机系统。根据不同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信息资源,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可采取的技术措施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密钥管理与加密算法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火墙技术、VPN技术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应积极开发和利用新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2.4 知识产权的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政策由国家制定,用行政方式调整产权关系,指导知识产权各方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都体现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至2005年)等文件中,有鼓励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及发挥作用的政策,也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从宏观上保护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5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是根据知识产权关系调整的需要制定的,每一个法律都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商品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倡导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再加上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构成国内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知识产权除了有国内保护,还有国际保护。我国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凡是我国参加的公约或条例、协定都将享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权利,当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就形成国内和国际的完整体系,再加上与其它保护方法相结合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完整的保护网。

3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信息共享的统一

3.1 知识产权保护同知识信息共享是一对矛盾

知识产权保护代表了知识产权创作者或信息资源投资者的利益。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资源用户的利益。二者在利益上是相矛盾的。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推广与实施,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控制和奴役发展中国家有利,知识产权贸易中对富者有利,对科学技术、先进文化等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发展不利,对广大公众获取知识信息不利。

3.2 克服知识产权保护负面影响的办法

要克服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认识方面,二是法律方面。

从认识上说,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有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面,但从长远看会利大于弊。只有提供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取得发达国家更多的先进技术,发展自己,强起来,富起来。充分利用知识信息共享的机会,大力促进具有独立自主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形成,尽快提高本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只要知识产品多起来,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公众对知识信息资源共享比较好解决。所以,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一味地消极抵制,而应当采取积极参与的态度。

从法律上说,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制度,就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使知识信息资源共享得以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修改,健全和完善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为我国依法实现知识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

新著作权法增设了集体管理制度,修改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等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使知识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知识产权,又利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知识信息资源共享,才能实现二者矛盾的统一,既使用户利用知识信息资源的权利得到保障,也使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收稿日期:20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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