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垄断、非线性定价与市场分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寡头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10)03-0035-07
一、引言
经典非线性定价模型都是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研究范式:垄断企业在消费者个人理性(IR)和激励相容(IC)约束条件下,设计一个机制——非线性价格方案,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获取消费者剩余。这些模型大多假定市场上只存在一家企业,市场结构为完全垄断,但现实中那些采用非线性价格方案的行业和部门都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因此对寡头垄断企业非线性定价行为的研究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工作。
Katz(1984)[1]和Borenstein(1985)[2]及Varian(1989)[3]最早研究了垄断竞争行业中多企业的价格歧视问题,这些文献假定市场上企业数目多,企业价格行为不会相互影响。
目前大多研究寡头企业价格歧视的文献都假定寡头企业的产品存在差异,包括企业和消费者因地理位置不同而导致的产品差异性和产品本身质量差异。在地理位置差异条件下研究寡头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豪泰林空间模型已成为一个主要分析工具,其研究领域涵盖了三类价格歧视问题。Thisse(1985)[4]认为在消费者的位置可观测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实现完全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Stole(1995)[5]和Armstrong(2001)[6]及Rochet(2002)[7]研究了寡头企业二部定价行为(二级价格歧视);Holmes(1989)[8]利用一个对称的双寡头豪泰林模型,对寡头企业三级价格歧视行为做了分析。Rochet(2003)[9]和Stole(2007)[10]对寡头企业的质量歧视做了研究,构成了产品差异化条件下寡头企业非线性定价理论的新进展。
上述文献从多个视角研究了寡头企业的价格歧视问题,拓展了非线性定价理论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对称双寡头垄断的基本假设与现实情况不符,对产品实行非线性定价的公用事业部门,其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是由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的,进入企业与原垄断在位企业的规模不在同一层次上,市场结构是非对称寡头垄断。另外,在公用垄断行业,相比产品差异化,产品同质的假设更具有一般性。对于产品同质条件下寡头企业非线性定价行为的分析,目前还缺乏系统研究。
徐伟康、王文举(2008)[11]基于非对称寡头分析框架——假定两企业的成本存在差异,分析了双寡头企业采用二部定价时消费者的选择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格局,但没有分析寡头企业的非线性定价行为,而是假定双寡头企业的价格套餐发生交叉、固定费用和边际价格之间的差异不一致,即且。至于双寡头企业的价格套餐为什么会发生交叉并没有做出分析。当非对称双寡头企业基于各自的边际成本采取最优非线性定价时,是否会出现市场分割?双寡头企业的竞争性均衡价格会导致什么样的市场格局?
基于非对称双寡头垄断分析框架,假定双寡头企业边际成本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分析双寡头企业的非线性定价行为和市场格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基本框架,将分析非对称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路径,并给出基本假设。第三部分,首先分析双寡头企业基于各自边际成本的最优非线性定价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格局,随后分析双寡头企业的竞争性均衡价格和市场格局。最后是主要结论以及对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总体思路设计的一些政策建议。此研究工作可以构成对非对称寡头垄断企业非线性定价理论的一个延伸。在现实意义上,其主要结论可以作为寡头垄断行业价格规制模式设计的理论基础。
二、基本框架
(一)非对称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路径
那些对产品实行非线性定价的公用垄断行业,其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基本上是由独占垄断演变而来,即在独占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普遍对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市场化改革,放松规制、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市场结构由独占垄断演变为寡头垄断。我国政府在20世纪末本世纪初,通过分拆原垄断在位企业或设立新企业的方式,也对电信、电力等行业进行了打破独家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在独占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主要途径是引入新的竞争者。由于原垄断在位企业与进入企业相比具有四大优势。首先,在位企业垄断了行业中一些关键资源,如基础网络,中国联通成立初期需要邮电部(中国电信的前身)向其提供接入服务。其次,在位垄断企业在规模上相比进入企业具有绝对优势。再次,在位企业拥有在行业中经营的一些独特专业知识和经验。最后,公用垄断行业存在进入成本和规模经济障碍,进入企业在短期内不能达到最小经济规模。因此企业在进入垄断行业初期,原在位垄断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绝对的领先优势,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进入企业在成本上会处于劣势地位。所以那些引入竞争机制后的自然垄断行业,市场格局都是非对称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这也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二)基本假设
(二)竞争性均衡价格与市场格局
考虑双寡头企业的策略相互作用情形,即企业1的非线性定价行为对企业2的定价行为产生影响,反之亦然。在双寡头企业价格策略相互作用的前提下,两企业的价格博弈会形成竞争性均衡。这与独占垄断企业的非线性定价模型不同,在独占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垄断企业的非线性定价行为只用考虑如何最大限度榨取消费者剩余,不用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
当时,所有消费者都购买企业1的产品,企业2将被赶出市场,从而出现“一边倒”的格局,市场结构最终变成独占垄断而非寡头垄断。
推论2 竞争性均衡时双寡头企业的非线性价格套餐发生交叉,市场分割会出现。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一个非对称双寡头垄断分析框架,主要分析了非对称双寡头企业非线性定价行为和市场格局。当非对称双寡头企业都基于各自的边际成本实现最优非线性定价时,两企业的价格套餐将发生交叉,会出现市场分割。而双寡头企业进行价格博弈并形成竞争时,竞争性均衡价格中,成本劣势企业的边际价格将低于边际成本,并且两企业的价格套餐也会发生交叉,进而导致市场分割。
研究结论的政策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设计,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借鉴意义。
定理1和推论2表明当两家企业都采用最优非线性定价和竞争性非线性定价时,市场会出现分割,企业2将占领低端市场。而当两家企业都采用统一定价——线性定价时,双寡头企业价格策略的伯特兰博弈均衡结果为边际成本定价:。因为,企业2将被驱赶出市场。通过定理1和推论2可以得到如下政策性推论:
一是,在独占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后,让双寡头企业采用非线性价格方案比线性定价更为可取,让双寡头企业的价格套餐交叉相比非线性价格相同更为可行。价格套餐交叉符合两企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在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过渡时期能被两企业接受,部分满足了激励相容条件,对规制者而言实施成本较低。让两企业价格相同的非线性价格方案很难被在位企业(企业1)接受。当两企业价格相同时,在位企业(企业1)要与进入企业(企业2)平分市场,在位企业会有降价的动机。当在位企业将价格降至进入企业的边际成本附近时,进入企业会面临亏损。规制者让两企业的价格套餐发生交叉,使得竞争的市场结构得以维持,劣势进入企业不至于被驱赶出市场。
二是,在产品同质条件下,企业2只供应的消费者,而这部分消费者是市场上需求量比较小的低端用户,市场中最有价值的高端用户(所有的消费者)被企业1占有,企业2可能面临经营亏损。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垄断行业改革的过渡时期,需要采取非对称管制措施,给予企业2(进入企业)适当的扶持,以期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如联通公司成立后,政府给联通优惠政策。非对称管制作为一项过渡性质的政策措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尽管此项政策是用政策扭曲校正市场扭曲,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而不能长期实施。
在产品同质条件下,企业2(进入企业)只供应低端用户,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进入企业采用同质产品策略,与在位企业进行规模竞争不是明智的选择。由于市场中最有价值的高端用户群体被企业1(在位企业)占有,进入企业在进入行业初期可能会面临经营亏损。因此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应允许进入企业独家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占据一些高端用户市场。
2009年发3G牌照,让新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运营技术比较成熟的WCDMA和CDMA2000网络,而让在2G市场(GSM网络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中国移动运营技术还有待完善的TD-SCDMA网络。政府这种偏向性频谱分配方案、让三家运营商运营不同的网络,也是非对称管制政策的一种体现,实现三家运营商之间产品差异化,避免产品同质的条件下强势企业(中国移动)占领绝大部分高端用户,出现一家独大、一枝独秀的市场格局。运营TD-SCDMA网络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中国移动实际上要承担一定的市场和技术风险。政府之所以这样分配3G频谱资源,除了要扶持民族通信产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技术发展外,也是对新联通和中国电信的一种间接扶持或技术补贴,中国移动运营TD-SCDMA网络在技术上可能需要交一些“学费”,而WCDMA和CDMA2000技术在欧美日发达国家有可供借鉴的商业模式,新联通和中国电信不用交这笔“学费”,进而降低了其运营成本。
第二,研究结论可以作为寡头垄断行业价格规制模式设计的理论基础。
因为寡头企业的非线性定价行为决定市场格局——是“一边倒”的独占垄断,市场分割或是平分市场,而市场格局决定着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影响社会福利,市场绩效(竞争性市场结构)和社会福利又是价格规制的目标。因此只有在对寡头企业的非线性定价行为和由此形成的市场格局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较合理的价格规制方案。对寡头企业非线性定价行为及市场格局的分析,是寡头垄断行业价格规制模式设计的基础性工作。
收稿日期: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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