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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2)02-0018-06
本文对若干流行的集体企业改革理论提出不同看法。
一、“劳动力产权”是指“摆脱了附属地位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拥有”,它本身不是资本产权改革的内容
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是近几年来理论界颇为流行的观点,不仅对国有企业而且也对集体企业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人们所说的“劳动力产权”一词,是指“劳动力拥有资本的产权”。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严格地说,该词的涵义只能是“劳动者摆脱了以往的附庸或附属地位,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前者是指资本的所有权,而后者则指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两者显然不是一回事。
“劳动力产权”论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论述: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三十二章(法文版)。)由这段话出发,人们力图证明公有制经济改革应当使劳动者拥有本企业的资本的产权,从而建立起“劳动力产权”制度。这显然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应当拥有生产资料的论述,变成了社会主义“劳动力”应当拥有生产资料了。
“劳动者”和“劳动力”是紧密联系而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上文中马克思的论述仅涉及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力的“所有”,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问题。随着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劳动者逐步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地位,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马克思所谓的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只是对于劳动力的“私有制”,即劳动者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而不是拥有了生产资料。否则,劳动者就不是“无产者”,就不必出卖自己劳动力了。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不再是雇佣劳动者,而是自己劳动力的真正所有者,因而,马克思认为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这种重建是建立在公有制即“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而不是私有制基础上。这样,劳动者才能摆脱私有制强加于自己的金锁链,真正自由地拥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如果将这段话理解为劳动者个人都拥有了生产资料,则建立的是私有制社会,那还谈什么在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呢?
概而言之,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先是摆脱封建附庸关系,继而摆脱资本的金锁链,真正地和最终地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对于这段话,如果要以百余年后中国经济改革中使用的“产权”一词去把握之,则所谓的“劳动力产权”的涵义,只能是“摆脱了附属地位的劳动者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而非其它。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提出“劳动力产权”论,是为了解决公有制经济的产权问题,是劳动者如何真正拥有企业的“资本”的问题。因此,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是不能作为公有制经济产权改革的理论依据的。正因如此,尽管人们对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作了大量探索,但至今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这不仅因为政企不分问题仍然严重存在,更主要的还在于真正落实“劳动力产权”的困难。在实践中实行的“劳动力产权”制度五花八门,诸如通过吸收职工的货币、实物、技术等入股来形成股份合作制等等,都是将企业的资本以股份形式分给劳动者。但这已不是什么“劳动力产权”,而是“资本产权”问题了。
尽管如此,探讨劳动力所有权意义上的“劳动力产权”问题,仍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计划经济下不仅企业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劳动者也是单位的行政附属物。劳动者的这种附属状态,是我国至今仍然难以建成全社会性的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这又根本决定了市场经济尚未在我国真正建成。20余年的改革,人们关注的重心是企业产权的改革,而对于劳动者的市场意义上的“解放”的探讨则冷清得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乃至危害市场化改革的严重失误。
“名不正则言不顺”。“劳动力产权”论的上述根本缺陷,决定了它难以有效地指导公有制产权改革。但如果对之“正名”,使之回归到“劳动力的所有权”涵义上来,则是可以用于指导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制度改革的。这就是必须创造条件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各种有形无形的束缚,而真正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真正自主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不仅是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也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确保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需要。
二、“劳动力资本”概念将两个不可兼容的事物硬扯到一起,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根本混乱
与“劳动力产权”论直接相关联的是“劳动力资本”论。这一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是商品,同时也是资本,具体到实践就是劳动者既要拿工资,又要分取红利。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与“资本”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两者互不可缺,有我就有你,无我即无你。反之亦然。两者又是对立的,是劳动力就不是资本,当劳动能力成为“资本”时,它就不成其为“劳动力”了。两者可以互相转换,但不能同时存在。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一身二用,不能一方面作为“劳动力”领取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又作为“资本”分取股息红利。只能是或者领工资,或者领股息红利。“劳动力资本”的概念,恰好是将不能兼容共存的两个事物硬扯在一起,从而出现诸如“劳动也可以雇佣资本”等常识性的错误。
现实生活中有着许多一方面在企业领工资,同时又凭借自己的“知本”而获得企业股份的例子,而知识本身就是劳动力的组成部分。对此人们可能会问,这不是劳动力成为资本吗?这类状况显然存在于现实中,但并不能证明劳动力可以成为资本。因为这类的当事人无一不具有出众的特殊劳动能力,能够以多种方式出售自己的劳动能力。即可以全部作为“劳动力”出售,而领取比别的劳动者更高的工资;也可以部分作为“劳动力”出售领取工资,部分作为“资本”入股领取股息红利;甚至全部作为“资本”入股,而只领取股息红利。这些体现的仅是“人才市场”买卖双方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却没有否定市场经济的基本点,即同一部分的劳动能力不能既是“劳动力”,同时又是“资本”。
进一步看,社会成员中拥有“特殊劳动能力”的毕竟只占很少一个部分。从总体看,“劳动力”更多指的是所有正常社会成员都具有的劳动能力,即“一般劳动能力”。一般劳动能力是不能成为“资本”的。即使是西方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不管它达到怎样普及的程度,劳动力的基本部分仍然只能作为商品出售给资本,劳动者的基本报酬形式仍然是工资。因此,不能以偏概全,以部分特殊事例去证明“劳动力资本”的存在。
“劳动力资本”和“劳动力产权”等理论的提出,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公有制经济的产权虚置问题。因此,它要解决的显然不是具有特殊能力的劳动者,而是全体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即所有者身份如何体现的问题。以特殊劳动能力入股,给予企业全体劳动者以股份以及“人民资本主义”等现象,早已存在于西方社会,它们并没有使得劳动者成为资本所有者,西方的社会和企业仍然是私有性质的。那么,采用这些方式又怎么可能真正赋予社会主义劳动者以资本产权,从而解决公有制企业的产权虚置问题呢?
“劳动力资本”概念不仅引起理论错误,更主要的还导致了实践混乱。劳动力和资本作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取其利,共同推动着具体的市场活动过程。在这里,资本是主导方面,它支付工资购买劳动力,然后使用劳动力开始生产经营的具体过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是否愿意接受某种工作及其工资报酬。而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则自己的劳动力就归资本支配,获得的只能是工资,而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根本指挥权则属于资本。
然而,一旦理论上证明这两个职责和分工不同的市场要素可以合二而一,劳动者的同一份劳动能力能够既是“劳动力”,又是“资本”,改革实践中所形成的具体企业制度,就必然会取消“劳动力”和“资本”各自在企业中的分工,从而劳动者既是企业的老板,又是企业的员工,其劳动力的付出不仅可以获得工资,而且还可以获得股息红利。这种“一女二嫁”的结果,将是老板不成其为老板,员工不成其为员工,工资不成其为工资,股息红利不成其为股息红利。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是一种全面混乱的状态,是整个市场秩序荡然无存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看,“劳动力资本”的理论能够成立吗?
三、市场经济下的集体企业兼具“公”“私”因素,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自从50年代中期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以来,集体经济就是不包含私有成分的“公有制经济”。当时集体企业完全附属于行政机构,名为“集体”实则“全民”,说它没有私有成分因素,显然是正确的。
但这种企业劳动者人人都没份的“集体”企业,并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这与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谈不上真正的“全民”所有,是完全一致的。此时集体企业的管理和运行完全比照国营企业模式,因而集体企业产权也是“虚置”的。市场经济要求明晰的产权,决定了在市场化改革中,这种集体企业模式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改革至今,人们力图以股份合作制来代替之。
相对于传统的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而劳动者个人却无份的状态,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是在每人有份基础上的“共同”占有。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产权是否落实到每个劳动者身上。前者没有而后者有。所谓“集体”,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一个个体的集合”。“集体”与“个体”是统一体的两端,无此即无彼,反之亦然。没有“个体”的产权,就无“集体”的产权,“集体”产权只能是“个体”产权的集合。这样,实行股份合作制,就还企业以真正的“集体”面目,也解决了集体企业的产权虚置问题。但这样一来,产权就落实到私人头上,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仍然是公有制企业,却带有了很强的私有因素。
2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姓公”、“姓私”早已不是什么问题了。这儿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私”因素兼有的问题,只是为了明确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地位与作用问题。这种“公”“私”兼有的根本性质,决定了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下具有特殊的功用:
1.集体企业的私有性质,决定了它可以参与市场竞争
集体企业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质,使得它有别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在市场经济下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共职责,而难以完全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中。“集体”企业的公有性质仅是在企业内部才有效,超出企业范围就不是“公有”的,因而不应承担任何公共职责。这样,它就能够以企业为单位形成明晰的对外产权,作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2.集体企业的根本性质仍是公有制企业,决定了它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
改革后的集体企业的根本性质仍然是公有制企业,仍然是本企业劳动者的联合体。企业的产权以股份形式分属劳动者个人,只是这一联合得以实现的形式。这种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持股的状态,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的根本性质是公有制。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集体企业往往是一小群人互助共济的合作组织。
这样,共同劳动、共同拥有、互助合作,是集体企业区别于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根本标志。即私有企业只是私人资本联合拥有的企业,并不存在所有者共同劳动的问题,也谈不上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国有企业则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的企业,而全体人民是不可能都成为单个企业的劳动者的,至于全体人民的公共事务,则显然不可能在企业内部解决。集体企业则不同,对外它不能也无法承担公共职责,对内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从而不能完全依据要素的市场价格决定企业成员的收入和报酬。
这种互助合作的性质,使得即使在市场经济下,集体企业也仍然发挥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即它往往是弱势群体互助共存的手段,也是政府支持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工具。如我国政府以各种政策支持下岗工人、残疾人、妇女、农民等群体举办集体企业就是如此。几百年来,西方曾经有过许多建立合作组织的事例,就是以参加者的互助合作为基本目的的。尽管它们生生息息如风中烛摇曳不定,但由于其特殊的功用,使得它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顽强地生存下来了。到了20世纪,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合作经济的这种具有提供福利功能的组织形式受到西方政府重视,在政府政策扶持下有了较大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3.在我国,集体企业的存在满足着“公有制情结”而有利于改革
我国有着强烈的公有制传统,集体经济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公有制情结”,缓解了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而引起的种种非难和问题。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还起着特殊作用:(1 )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有部分是通过转为集体企业来完成的。(2 )作为“二国营”的集体企业,其管理模式和历史遗留问题大致同于国营企业,通过集体企业改革可能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参考。(3)新的企业制度模式, 诸如集体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等,也可能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提供借鉴。
四、集体企业的自身局限性,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所有制经济形式
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集体经济能够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但互助合作性质又使得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而形成了集体企业的局限性和根本弱点。“劳动力资本”和“劳动力产权”等概念的错误,实际上就是集体企业两面性在理论上的反映。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局限性主要有:
1.产权的自我封闭性与市场的开放性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集体企业”是其劳动者共有的企业,是若干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拥有企业产权、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一种企业形式。在这里,一方面“本企业劳动者共同劳动”是其基本条件之一,否则它与私有股份公司没什么区别;另一方面“本企业劳动者共同拥有产权”也是基本条件之一,否则它与国有企业就没什么区别了。这样,“本企业的劳动者就是其产权所有者”,劳资身份合一就是集体企业区别于所有其它企业的根本特征。
但这一约束条件却产生了集体企业产权的自我封闭性,与市场的开放性的矛盾。如果外部资本加入企业,就出现非本企业劳动者所拥有的资本,而否定企业的“集体”性质,使之向“私有”企业转化了。这样从本质上看,集体企业是难以吸收新资本的。但能否通过资本的集中而发展壮大,是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成功的关键原因之一。本性上无法吸收外来资本,使得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天然处于弱势,尤其对于我国的集体企业来说,大体上生产经营规模过小,机器设备严重老化,资本的自我积聚能力极为有限,从而其发展前景是不乐观的。
2.劳动力的自我凝固性与市场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
进一步看,如果集体企业雇用了外来劳动力,由于他们不拥有本企业的资本,而仅仅只是本企业的雇员,这就否定了“共同劳动共同拥有产权”这一集体企业的根本特征。而如果集体企业不雇用外来劳动力,则无法扩大市场经营规模,也仍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各类企业都面临大量富余人员需要下岗分流的问题。但下岗的只是企业的雇员,是企业老板解雇企业雇员。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谁是老板谁是雇员一清二楚,但集体企业则不清楚。因为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也都是企业的老板,谁也谈不上被分流的问题。尽管在现实中,集体企业也照样对员工进行下岗分流,但这又引发了违背企业的“集体”本性的问题。
在市场严酷无情的优胜劣汰面前,集体企业又不能不通过各种方式发展壮大而吸纳新的资本和劳动力,或与其它企业合股合资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劳资合一原则,是以“非集体化”的办法来解决集体企业的矛盾,因而仍然没有解决“集体”企业的根本问题。
3.决策机制的“民主”与市场运作的矛盾
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改革,能够使得集体企业与外部分清产权界限,但对于如何在劳动者中分割本企业的资本,则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问题。如果保持了创立“集体”企业时各个劳动者带入的资本量的原始记录,同时此后发展壮大的资本又有明显的产权归属,则改革集体企业,分割其产权是容易的。但我国的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其产权的来源或形成几乎都是不明晰的,从而在劳动者获得产权的改革中,每个劳动者对本企业的产权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股份合作制大体上应是“一人一股”制,而不应是差别股份基础上的“一股一票”制。
但“一人一票”是与政治民主相适应的制度,而“一股一票”才是与经济民主,即资本的天生平等本性相适应的制度。这种政治民主式的最高决策制度,其实际涵义就是企业的每一个劳动者作为主人,必然要力图行使自己的“主人翁”权利,必然要求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过程。这就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外部制衡”,变成了企业每个成员自己的“内在矛盾”,其结果将根本否定资本及其经营管理者在企业决策中的权威,使得企业决策臃肿疲塌,经营目标模糊不清,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要求,也难以保守企业的经营机密。这都违背了企业的市场运营规律,是有害于企业的市场竞争的。
在实践中为克服上述弊端,有的集体企业将劳动技能、业务专长以及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在内,实行了企业成员差额股份的办法,即试图通过“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来弥补这一缺陷。但这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集体”企业了,因为依据不同的劳动技能、业务专长和经营管理等给予不同的股份,与给予不等量资本以不等量股份是一样的,其实质都是按“资”论“股”。这就否定了“劳资合一”这一集体企业的根本原则,是企业向着“集体/私有”混合制企业转化了,从而仍然不能解决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
五、基本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劳动力产权”理论是混乱的
“劳动力产权”的涵义,不应是“劳动力拥有资本产权”,而应是“摆脱了附庸或附属地位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拥有”。市场化改革必须将劳动者从传统的单位附属物地位解脱出来,成为自己的劳动力的真正拥有者。但这一改革,不是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内容。因此,不能用“劳动力产权”理论去指导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而应当为“劳动力产权”概念“正名”,使之为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服务。
2.“劳动力资本”理论是不对的
“劳动力资本”概念,将“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不能并存的事物硬扯在一起,否定了“劳动力”概念和“资本”概念各自特有的内涵与功能。严格依据这一理论去指导我国改革实践的后果将是严重的。它将破坏企业内部的“劳动力”与“资本”各自应有的分工和职责,导致企业运行秩序的混乱;在企业外部将否定“劳动力”与“资本”分别对应的“劳动力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应秩序,可能根本破坏市场秩序。
3.集体企业对外必须按市场准则行事
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对外是明晰的,对外交往具有“私有”性质。这决定了它可以而且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在与任何其它企业的交往中都必须坚持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同时不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4.集体企业对内应当发挥互助合作的作用
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的集体企业,对内具有互助合作性,这决定了集体企业从根本上属于公有制经济。互助合作活动,是人类数千年来“社会大同”崇高理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数百年来一直生生息息于西方社会的合作经济的基本内容与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它可以发挥集体企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合作、为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提供实施渠道的功能与作用。
5.集体企业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应当发挥特殊的作用
集体企业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具有特殊意义:(1 )市场化改革逐步造成了若干弱势社会群体与阶层,他们占了整个社会成员的很大比重,如不能很好地为他们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障,则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动乱。但我国财政是无力完全承担这一任务的。为此,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的发展,就可能大大缓解这一社会与经济压力。如何充分利用集体企业的特殊功能,支持集体经济在我国的正常存在与发展,发挥其帮助弱势群体,均衡社会福利,有利社会稳定等作用,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课题。(2)集体企业的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将能够满足我国的公有制情结,而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6.应严格界定我国集体企业的范围与规模
集体企业具有“共同劳动、共同拥有资本产权”的根本性质,使得它根本区别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为此,必须按照这一标准去界定我国的集体企业,而不能将某些行业如二轻行业所属的企业、某些类型如乡镇企业、某些原本性质为“集体”的企业,都归入“集体经济”的范围内。20余年改革,各类企业的交往、变化和发展是巨大的,许多传统的统计范围内的“集体”企业,早已偏离了“集体”的性质。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统计方法,所得出的集体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显然是大大高估了。如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集体工业占了38.5%,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实际上,集体企业的“公”“私”因素兼具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下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成为整个社会基本的经济成分。为此,不必强求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比重的指标,更不应出于公有制经济比重越高越好的心理,强行要求集体经济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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