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念、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差距论文,理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各自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引发理论界、政府及企业界广泛关注和众多探讨的主要问题。毫无疑问,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尺度(基尼系数)来观察,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不断扩大(李实,赵人伟,1999)(注:李实,赵人伟:《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且有“制度内”缩小和“制度外”急剧扩大的复杂的局面和态势。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或非赢利机构补充保险制度的整体构建和设计,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援助和社会福利的功能定位及体系构建,乃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范畴的科学界定等,从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社会收入分配,更确切地说,在市场化改革后,从资源配置及再分配的角度,迄今都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决不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及完全积累模式的孰优孰劣或简单的“菜单式搭配”,或者是当前通过国有股减持募得资金,解决个人帐户“空帐”的燃眉之急。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将社会保障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加以联系,是我国改革的一大出发点,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我们迄今对我国经济进入市场化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缺乏价值理念和整体性的战略性思考和设计,因而暴露出其较大的弱点和不足。从实际的情况观察,在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由于“制度内”差距的日益缩小,资源配置和分配体制运行所产生的效率问题突出,而在再分配领域,由于“制度外”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社会保障的体系构造陷入传统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困境,又未能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推行公平的理念,导致目前社会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市场化后社会劳动或非劳动成员因失业、年迈、疾病等风险防范难度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日益突出。
勿容质疑,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运行,应当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制度环境和构建条件。而完善的收入信息系统的建立,显然是其重要的条件之一。而在我国,由于90年代以来,“制度外”收入的膨胀和发展,使得人们透过实际生活消费观察到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与迄今统计描述的社会收入差距,发生了显著的差异,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产生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现代“公平与效率”这一价值理念的导入的角度,结合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从规范的层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判断,并就我国加入WTO后的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与社会保障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政策建议。
一、我们应当关注起点的公平,但我们也应当更多地关注结果和过程的公平
我国收入分配的价值理念的选择讨论可追溯至80年代中期,对我国传统收入分配体制的反思和新的收入分配政策的探讨。记得当年有一位匈牙利的经济学家曾指出,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以前,在收入分配的领域,由于过分强调公平,导致了中国在分配领域长期严重的平均主义,对工作效率构成了巨大的损害。而在改革开放后,由于又过多地强调效率,则将有可能使中国走向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的道路。实际上,我国的改革,从提出和倡导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开始,便开始了近20年来强化效率和弱化公平的历程。
对效率概念的理解,应当说人们容易获得共识。诸如,宏观上的GDP的增长,微观上的边际生产率的提高以及服务品质的改善等。正如奥肯所言“对经济学家来说,就像对工程师一样,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一旦社会发现一种以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多的产品(当然其他产品并不减少)的途径,那它便提高了效率。”(注:奥肯:《平等与效率》,中文版,第2员,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版。)当我国的经济增长在80年代和90年代获得巨大的增长的同时,应当承认,城镇广大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伴随着同步的增长,在我国改革开放较早的沿海城市,表现的尤为突出。今天,我国地区收入分配水平分配高低顺序的重新的排列,完全与地区经济增长的状况相关。在我国最早提出万元户,到今天出现的百万元户,千万元户,乃至于亿元户的产生,总体来说,与我们所强调的上述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的理念有关,尽管,我们不排除一部分财富分配的来源,与我国所经历的商品短缺和资本短缺下的各类“寻租”相连。但与个人财富创造能力和个人努力程度密切有关,也是显而易见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种价值观的反思和重新构造,是迄今影响我国20多年来收入分配机制运行及政策调整的深层的原因之一。
至于效率,不能说没有争论,比如说,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中所遇到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报酬水平设计的问题,由此而引发的有关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讨论,说明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对价值衡量,对工作效率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有关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引起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论证等,也反映了人们对效率更多方面的关怀。不过,就总体而言,人们目前更多地对收入分配问题的探讨,从强调效率的提高已发展到对公平的关注。
公平是什么?比起效率的讨论而言,公平是最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公平迄今至少有多种理解。
首先是公平这个概念的翻译,似乎就不准确,公平的英文是EQUALITY更好的翻译应当是平等。使用平等而非公平这一说法,似乎较能体现一种能够衡量的标准和尺度。实际上,我们随后会发现,平等仍更多地停留在价值理念强调的层面,而衡量的难度依旧很大。
公平或平等是什么?奥肯曾经指出“经济平等这个概念,很难予以确定或衡量。即使它存在的话,也不可能被公认为是完全的平等;但要公认是不平等确很容易。”(注:奥肯:《平等与效率》,中文版,第63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版。)公平可以从下述角度来理解:一是结果的公平;一是起点的公平;还有一种是遭到人们忽视的过程的平等。
关于结果的公平,使用平等的概念较之使用公平的概念要好的多。问题就在于,当人们讨论结果公平的时候,会将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涉及进来,也即会进行是否合理,甚至是否合法的讨论。因此,公平的概念,在此用平等的概念要好一些。
什么是结果的平等?差距不大就是平等。差距多大为平等或不平等?国际上认可的综合的衡量尺度是基尼系数。一般而言,在0.2之下,人们认为这种收入分配就是高度的平等,而0.2-0.4是低度的不平等,0.4以上就是高度的不平等了。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认识和看法。从全球的情况观察,在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基尼系数在0.2较低的水平,也有的高达0.6左右的(如1974年的萨尔瓦多)。改革开放以前(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168,故我国的收入的平等程度是异常显著的高。(注:曾湘泉:《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工资机制---对中国工资问题的宏观动态考察》,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谈到结果公平,我们要问为什么要倡导结果公平?关于这一点,涉及到“价值的价值观”问题。正如阿罗所谈到的“在寻求社会福利的真正一般性理论时,我们应该关注价值观的整个体系,其中包括价值的价值观”。(注: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中文版,第32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1版。)公平是一个价值理念问题,收入分配和收入的再分配建立在效率和平等这一价值的理念之上。而问题的探讨需要进一步问到公平的价值理念建立在什么价值理念基础之上?
我们说,收入差距不能太大所隐含的价值准则首先是一种人道主义的社会准则。人道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它认可个人生来所应具有的基本生活的权利,也认可个人继续享有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的权利。或者我们将其称之为基本人权的价值理念。“不应允许市场裁决生存和死亡,这句老话最终会被变成事实。”(注:奥肯:《平等与效率》,中文版,第110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版。)这是结果公平的价值的价值。正也是这一点,促成了现代转移支付理论和社会援助制度的诞生。从这一点讲,这种平等实际上几乎无法达到Oken所讲的平等与效率的替换。
收入差距不能太大所隐含的价值准则,其次也是一种假说。这种假说是这样:价值分配来源于价值创造,而个人之间的价值创造的能力来源于先天或后天的人力资本投资等,有着不可否认的差别,但问题在于这种创造的差距不是无限的,甚至是有限的,因为理论上的边际产量的区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便利分析而已,对资本、劳动、管理及技术的贡献的计量,不可能独立认定和进行。生产要素事实上的不可脱离性,是导致劳动价值理论和边际效用理论对价值创造源泉争论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初次分配获得高收入的人,天经地义的应当将其一部分交给社会,社会从而将其再提供给那些社会认为需要生存援助的人们。
在价值层面上,在我国近年来引起最大的讨论更多的不是关于结果公平或平等的争论,而是关于“起点平等”或“机会平等”的争论。关于这一点在80年代后期有关我国产品市场价格“双轨制”的讨论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近年来,由于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关于“机会平等”的讨论又继续引起讨论。有的学者甚至指出,机会的不平等为不正常收入、腐败收入提供了来源,如腐败过程中的寻租活动,就是利用权力创造收入,最突出地表现在许可证、调拨物资、上市指标等审批制度方面。在国有资产重新界定的过程当中,利用机会的不平等,掌权者也可以方便地蚕食、侵吞公共财产。(注:吴敬琏:“中国的收入差距主要源于机会不平等”,2001年05月24日07:29中国新闻网。)
进一步分析,机会的平等又可细化为自然天生的机会不平等和后天外部环境原因造成的机会不平等。一个人的智商、聪明程度的高低,体力的大小区别,与对后来的工作效率,乃至于收入水平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影响到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效率和水平。而社会则难能纠正这种天生的机会不平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诸如地区、行业和单位等外部环境机会不平等,所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我国尤为突出。乃至于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程度(如不同单位悬殊较大的补充保险等)。甚至,由于以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区分的城乡隔离制度,生活在不同的地区,则就有了不同的工作和受教育的机会。这对后来的收入水平,以及就业保障程度都构成了极大地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因外部政策环境变动所产生的暴富问题,也令人印象深刻。深圳早期宝安村民的发家,珠江三角洲开放所获得的机遇,我国部分公司分享计划额度而上市,内部职工股迅速变现所带来的巨大的财富,都是起点不平等的事实。
我国近年来在有关公平与效率的讨论中,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公平。特别是人们将焦点更多的关注到起点的不平等上。而在理论上,似乎关注它也是因为人们抱有如此的假说:起点的公平一旦认定,则会对政策层面加以提醒,这有助于恢复到下一个起点公平。从理论的推论上,我们可以看到,一旦现有的人群形成收入差距的两极,这将会影响到一代人终生的收入水平,甚至下一代的贫富的定位。米尔达尔曾经谈到的“穷将是穷的原因,而富则是富的原因”,即所谓因果循环累积原理,高度的概括了这一点。正是如此,我们将会看到,解决起点的不平等较之解决结果的不公平更为复杂而困难。或者说,我们关注结果的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未来更好地解决起点的不平等。特别是缓解后天外部环境原因所带来的机会不平等,甚至也有助于缓解自然天生的机会不平等。
在有关公平或平等问题的认识中,受到人们忽视,或者说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过程公平。过程公平是在人们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经济生活规则或者人们的行为方式对最终社会及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平等影响。在社会保障领域,过程公平的问题尤为突出。以社会保险而言,如果一个劳动者加入或不加入社会保险,将对他及家庭生活景况构成巨大的影响。的确,我们很难改变“穷将是穷的原因,而富则是富的原因”这一规则,但我们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构造,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乃至于社会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的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机制,则会使穷者不再变穷。研究表明,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由初次要素收入分配所造成的家庭的贫困率会下降。至于下降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所实施的力度。由科恩依据卢森堡收入研究所(LIS)数据库计算得出的数据表明,通过津贴和税收作用降低贫困率的幅度,从美国的47%到芬兰的91%。贫困差距降低程度的指标,变化范围从美国的74%到芬兰的97%。索马维亚在为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变化世界中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护》所写的序中指出,社会保障之所以可以支撑下去,主要是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同时从长期看也是生产性的。“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注:国际劳工局:《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变化世界中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护》,2001年10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这也是我们所看到的社会保障,乃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价值之所在。
二、制度外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是一个挑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即效率优先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按照国际通常衡量收入差别的指标基尼系数来观察,我国的收入差别显然是达到了一个高度不平等的阶段。世界银行发表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认为,1995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5。(注:曾湘泉:“扩大制度内,缩小制度外——北京市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防止两极分化的对策研究”,北京市九五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报告(1999年)。)尽管,不同的数据来源所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有着一定的差别,但总体来说,迄今对我国收入差别已开始步入高度的不平等,在理论界已接近共识。
仅从我国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甚至整个城镇现行能够统计出的个人收入分配的情况来观察,我们几乎难以获得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资制度内的收入差距很小。从政府公务员到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国家工资制度内最高和最低的差距在6倍左右(根据目前所实行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计算,政府办事员的最低一级工资为440元,其中包括基础工资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15元和职务工资100元。政府最高领导人的最高工资为2846元,其中包括基础工资230元,级别工资1166元,职务工资1450元。)目前工资等级表上所列的最高收入与一般人们所理解的高收入(如一般认为年薪10万元以上为较高的薪酬)已相去甚远。这一方面反映出我们高管人员的收入太低,工资等级和工资水平制度的设计已严重的远离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目前的收入分配的研究,无法借助现有的工资制度等级表顺利进行,因为我们无法解释日益扩大的收入差别。
二是在整个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中,按照城调队调查的数据来看,目前的收入差别已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应该承认,家计调查的资料较之制度工资所反映的收入差距,更加有效,也更有研究和分析的价值。但是,由此所反映出的收入差别仍然是不足的。根据现有的城镇调查所计算出的基尼系数也是相当的低。以北京市为例,1998年按实际收入——人口数——不等分测算的北京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1990,全国也仅为0.2375。(注:曾湘泉:“扩大制度内,缩小制度外——北京市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防止两极分化的对策研究”,北京市九五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报告(1999年)。)这与人们的实际感受的收入差距,或者依照国内一些研究所估算出来的收入差距有很大的不同。(注:有的研究认为,如果把非法收入考虑进来,1999年的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4797。尽管这一估计存在着推测的因素,可能过分夸大制度外的情况,特别是有相当的收入,准确的讲,可能是灰色而非非法的收入(李爽等《中国经济学术基金》“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判断及理顺收入分配对策”课题主报告)(2001年11月)。)在80年代中期,对我国企业收入分配调查研究表明,在个人收入分配的统计口径方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指标,一是由国家统计正式公布的员工工资为主体的个人收入;二是以城镇家计调查为基础的个人收入;三是以银行现金支出为源头计算的工资支出。三者含义之间虽有区别,但也有相当的联系。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发现,由国家统计正式公布的员工工资为主体的个人收入口径最小,而以银行现金支出为源头计算的工资支出的口径为最大,且差距日益扩大。(注:曾湘泉:《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工资机制——对中国工资问题的宏观动态考察》,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而以城镇家计调查为基础的个人收入居中。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不仅是上述三种统计口径的不同,造成了我们无法借助制度内的收入来较为有效地研究分析我国的收入差距状况,而且,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与80年代又有一个新的不同的特点是,人们的名义收入与实际的消费支出也显示出巨大的差别。比如,在许多看似依赖“制度工资”生活的人群当中,其消费的内容和水平程度(如汽车、商品房等)与其收入完全相背离。(注:从实际消费的这一角度研究我国的收入差别的论文,目前仍是空白。)换句话说,目前采取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来描述我国的收入分配,都难于准确地勾画和反映我国收入差距的真实状况。
很显然,对“制度内”差距较小,已不足以概括和概述我国目前收入差别的现状这一点,人们的认识基本相同。问题在于,对“制度外”造成对整个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传导机制、类型等,则存在着分析和研究上的困难。
最近一段时间,在有关“制度外”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程度方面,有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数据。来自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统计证实了这一点。据报道,国家统计局等7部委对15万户的调查,截止到1999年8月,城镇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44.5%,比1981年的87.3%减少了43个百分点,比1990年的67.5%下降了23个百分点。而工资外收入已占总收入的55.5%,集中率为0.393,高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对总差距的贡献率达57.6%,超过工资性收入贡献率。(注:李爽:《中国经济学术基金》“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判断及理顺收入分配对策”课题主报告)(2001年11月)。)
“制度外”的收入有多种类型。其形态及性质均很复杂。它发源于80年代中期政府为调动单位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收”政策,在80年代中下期所进行的研究曾将此类型归为14类。(注:曾湘泉:《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工资机制---对中国工资问题的宏观动态考察》,199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们将此命名为“帐外发放”。在以后的许多年,有相当多的人将此称之为“灰色收入”。应当说,在整个90年代是“制度外”经济及其收入分配的大发展的时期。无论在程度上或项目的内容上,大大超过80年代的水平。归结起来,“制度外”可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归类。这包括单位大面积的“创收”所得;个人合法的“制度外”的收入补充;一些人利用个人手中的权力获得的大量回扣和非法收入等。(注:详细的分析参见曾湘泉:“扩大制度内,缩小制度外——北京市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防止两极分化的对策研究”,北京市九五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报告(1999年)。)
“制度外”的发展除了对员工“制度内”的工作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外,其最大的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复杂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或缓解,无非是启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方法和手段。其中,通过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援助系统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对此是十分有效的途径。不过,在此这一结论和假设的前提是,我们有良好的个人收入分配的信息系统和良好的转移支付运作系统。而在我国,这两个问题都是十分棘手的政策难题。
“制度外”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信息系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制度内”工资等级表所提供的个人收入水平数字,我们无法得出当前收入差距较大的结论。而当谈到“制度外”成为收入差距的源泉之时,我们是否确切的知道,实际的“制度外”收入水平,我们是否也确切的知道,实际的“制度外”收入差距的程度呢?回答是否定的。迄今我国的个人收入再分配系统,可以充分地证实这一点。
比如,单位个人收入所得税“代扣制”是国内普遍的做法,它对规范的“制度内”的收入分配系统是很有效的手段,而问题恰恰则在于,“代扣制”对“制度内”的有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看到,真正引起收入差距,而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加以调节和解决的是“制度外”的收入,而“代扣制”既未能体现,也不可能解决,“制度外”收入的再分配的问题,对“制度外”引起的收入差距,几乎显得无能为力。
实际上,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的提供存在着动力机制的问题,因为信息不仅是因为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而更为重要的是,微观组织或个人,均关心信息供给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或者说,存在着是否对自己产生危害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未能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收入分配信息系统之前,我们不能有效地对真实的高收入者进行高税收的征收,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从降低高收入的收入水平角度,为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提供有效的支持。
另外一方面是,我们目前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设计,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都主要参考“制度内”水平。比如,养老金的设计,我们过去一再讨论的替代率,如果按照“制度内”来看,替代率显得很高,实际上,一个人一旦离开工作岗位,“制度外”的部分则大幅度下降,甚至消失。这里就引出了不同的结论,从“制度内”来看,个人实际的退休前和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变化不大,替代率显得特高,而从“制度外”来看,个人实际的退休前和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变化很大,替代率显得较低。还有,在90年代初,我们研究宏观经济变动时,特别强调,在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突出的矛盾是,因社会保障开支增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问题。(注:曾湘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中国社会保障》,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而今天,从“制度外”的角度,我们关注的角度不得不有所不同。换句话说,如果“制度内”与“制度外”的差距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继续依赖于“制度内”,至少我们不得不关注,目前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实际的“再分配”影响的程度和能力。也就是说,谈到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再分配的手段和工具,它目前承担地功能究竟如何,它是否从稳定或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角度,有效地降低了我国的收入差距?由于它是低水平的支付,仅仅是雪中送炭,它是否能够足以对未来的通货膨胀构成决定性的作用,或者是对总需求不足的现状有着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是在探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时,需值得进一步重视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三、要在强调效率的同时,较多的关注社会被排除成员的社会保障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强调效率优先的旗帜下,使社会上一部分人迅速富裕起来,社会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而且,社会富裕成员的富裕水平的标准,也不断在攀升。从80年代的万元户到今日千万和亿元户,高收入阶层的富裕水平改善和提高的程度和速度,它远远超过了我们20年前对富裕所理解的内容和程度。我们应该承认,富裕阶层的崛起,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也使我们能更多的关注社会转移支付水平和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强调有更多的人能够走向富裕,一方面是我们社会追求的发展目标,另外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它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我们仍然需要不能忽视效率这一发展的目标,这包括总结福利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设计一个最大可能程度上不损害工作效率的,符合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运作体制。这是我们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水平提升及制度构建赖以存在的根本。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仍然再不断强调要扩大对“制度内”的收入差距,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工作效率的原则。
如果我们假设“制度内”的比重日趋上升,而“制度外”的比重不断下降,对工作效率和前述社会保障制度及构建的解决,应当说是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较为容易的,至少困难和问题是清楚的。而问题在于,不仅“制度内”和“制度外”在不同类型的组织的比重有所不同。(注:举例来说,在政府部门、教育、科研、医院等可能的比重更大,而在企业层面则要小一些;在企业内部,国有企业比其他经济成分要大;落后地区比发达地区可能要大等。而解决非企业的问题,则要更多的改革配套。)还有,就“制度内”和“制度外”发展的比重和趋势来看,也至少存在着三种变化的可能:
一是“制度内”和“制度外”继续并存,继续实行收入分配领域的“价格双轨制”。在短期内,这一状况会继续存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类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组织经营目标的科学回归,加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价格在人才竞争中,趋于信息透明和稳定,组织对员工薪酬制度设计的更为科学和规范化,“制度内”与“制度外”并存的现象将不得不发生变化。
二是“制度外”比重下降,直至完全纳入“制度内”。目前看来,实施这种方案很难,一方面是“制度内”要求改革的力度很大,现有的资源也无法满足大规模增长的预算要求,一方面,“制度外”因为有较强的工作激励,取消“制度外”会带来工作效率的损失。因此,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较小。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制度内”比重下降到一定程度后,“制度内”融入“制度外”。这种情况在企业、改制后的事业单位等可能性较大。
无论是上述“制度内”与“制度外”变化的趋势及走向如何,总体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所面临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态势,迫使我们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提出应对的措施。我们看到,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而且在短期内,难能有根本的逆转,其原因在于:
从高收入阶层看:目前的收入如果考虑到“制度外”,相当一部分在职员工的收入实际已经很高。不可否认,在我国加入WTO后,因商品短缺和资本短缺而发财的人数将大大下降,尽管他们可能成为中国的食利者阶层,而收入不会有大的上升。不过,从90年代起,因在知识经济时代来临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显著短缺的职业经理人、热门技术的人才、其他获得人力资本投资的知识性员工,他们的收入会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我国将实行更为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薪酬策略,继续保持上升地势头。特别是,由于国内企业一直实行非激励性的就业与收入保障政策,极大地弱化了工作的效率,迫使企业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和收入保障的机制中解脱出来,而为强化工作激励和强化收入分配改革,企业内加大冗员的释放和拉大收入差距,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关键职位和核心职位收入的不断提升,因而,在初次收入分配的领域,我国将不可避免的形成“高者更高”的局面。
从低收入阶层看:在城镇社会贫困阶层在逐渐形成,而且他们不会在短期内有所缓解。国内目前贫困阶层的形成,主要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结构性失业的尖锐矛盾有关。我们看到,由于人力资本投资机制的失败,文革的灾难,加之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弱刺激”的国有企业制度的长期存在,一方面是劳动力市场上难能招募到合适技能的员工,而另一方面是大量的下岗和失业工人。不像摩擦性失业,在短期内,通过提供市场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能够加以解决。结构性失业的问题具有长期的特点。特别是,中国目前劳动力失业队伍,大多是45岁以上的员工,解决这种结构性失业,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社会有良好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机制,而这一点又与企业制度、政府管理以及教育对市场需求信号的响应速度有关。需要社会系统的改革设计。除了失业,因工伤、疾病等形成的弱势人群,在劳动力市场上基本处于被排除的角色。提前退休,甚至正常年迈退休后的员工,除了个别在劳动力市场能够再次就业,具有一定优势之外,大部分也将成为在职就业者所享有的“制度外”利益之外的成员。至于中国广大的农村的情况,在中国加入WTO后,由于农业竞争的不利地位,大量农民的收入地位也将成为社会今后不得不关注的低收入阶层问题的另一焦点。
由上可见,我们看到,如果我们继续依赖传统的“制度内”收入来构建社会保障水平和制度,这将不能体现社会保障本质所要强调的结果平等,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的功能和作用,我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别状况显然会不断扩大。这种状况不加以控制和解决,也许经过5至1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收入差别最大的国家。
综上,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必要重点强调“平等”的理念,以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关怀社会被排除成员的社会福利状况,为此应尽力构造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1、为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程度,应降低个人收入所得税率。这有利于降低个人收入完整申报的机会成本,和增加正常纳税的机会收益。目前国内个人所得名义税率偏高,而实际征税又太低。应该借鉴美国80年代供给学派所谓“拉弗曲线”的原理,研究寻找最佳税率设计方案。
2、为增加“制度外”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改变国内目前的税收代扣申报方式,借鉴发达国家年初家庭收入自愿申报制度,既能够有利于个人收入的科学统计,又利于目前我们在企业和非赢利组织所倡导的年薪制的推行。
3、在合理定价的原则基础上,继续推动国有股减持工作,开征新的税种,如消费税和财产税等,为社会保障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4、参照目前统计部门已公布的“制度外”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待遇,改变目前替代率日益下降的趋势。
5、强化政府对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力度,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大力推进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与市场接轨的力度,强化人力资源开发组织对市场响应的速度和能力,迅速改善目前日益严重的劳动力供给能力与市场需求脱节的不良局面,从而构造和推动市场化条件下的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来替代消极的“失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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