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差距对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犯罪活动论文,贫富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内,我国社会的贫富分化速度是相当快的,贫富分化造成的危害也呈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一个突出危害,就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刑事犯罪高发,治安案件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害,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研究贫富差距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贫富差距的基本特点
1978年以前,我国除存在较大的城乡差距之外,基本上是一个人均收入普遍很低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给经济发展注入了空前的活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978年的3588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16694亿元;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从1978~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上升到8472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上升到2622元。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各种现实的和历史的复杂原因,以居民收入为例,1978年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总体上是呈扩大的态势,基尼系数已经在2000年超过0.4国际警戒线,已连续多年进入收入差距严重的国家行列(注:参见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6页;《市场报》2004年9月1日。)。这种贫富差距突出地表现在三大方面。
(一)个人收入贫富分化
据统计,1978年以来,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无论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还是全国居民收入的总体差距,总的特点是都在日趋扩大。1978~2003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0.16扩大到0.34,意味着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了112.5%;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0.212扩大到0.368,意味着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扩大了73.6%;而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在2000年达到0.417,突破0.4这一国际公认的不平等的警戒线,且2000年后差距还在继续扩大(见图1)。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变成了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尽管比巴西(1998年为0.591)、南非(1995年为0.593)等差距最大的国家低,但已超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分配差距水平,不但比西欧国家的水平高出不少(如意大利和德国1998年分别为0.360和0.382,英国、法国1995年分别为0.327和0.36),也明显超过1978年时基尼系数与我国相似的东欧转轨国家的水平(如波兰1998年为0.316,罗马尼亚2000年为0.303,保加利亚2001年为0.319),也高出人口大国印度(1997年为0.378)、印度尼西亚(2000年为0.303),大体与俄罗斯的基尼系数相近(俄罗斯2000年为0.456,略高于我国当年的水平),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步入世界前列的国家阵营(注:参见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6、36~37页;《2003年国际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World Bank,2003.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Table 2.8,The World Bank.)。
附图
图1 中国城镇、农村和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原始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整理(但1978年的数据缺乏,1980年、1981~1989年、1991~1994年和2001~2003年等部分年度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分别来自南开大学课题组、财政部科研所等专家的测算(《南开学报》,1990年2期、《财经理论与实践》,1998年1期)。
(二)城乡差距
城乡差距大一直是我国的一大突出特点。1978年改革以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化传统体制使城乡差距非常突出,城乡居民的收入比率1957年曾高达3.48倍,1978年下降到2.36倍。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比率经历了先缩小后扩大的发展历程(参见图2,但绝对差距仍是呈持续扩大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78年到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上升到8472元,年均增长13.8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上升到2622元,年均增长12.6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3年的3.23倍,绝对差距由1978年的209.8元扩大到2003年的5850元。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比已经高达6∶1,属于世界上少数几个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即使按照货币收入比较,城乡收入差距比中国更大的国家只有南非和津巴布韦两个国家。但如把实物性收入和补贴都算入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那么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也许可居世界第一(注:http://www.cass.net.cn/chinese/s01_jjs/grxszlsxs/lishi/lw03(0206).htm)。
附图
图2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
(三)地区差距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大国。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我国贫富分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从人均GDP的地区差距看,通过考察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极化系数(注:参见《人类社会研究法》,武汉出版社,1987年,第391~392页;胡鞍钢主编:《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第60~63页。),可以发现1978年以来我国地区间差距总体上是呈不断扩大的变化特点(见图3、图4)。从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来看,1978年以来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间人均GDP差距在逐步扩大,而地区内的差距在逐步减少,到1993年地区间差距对泰尔系数的贡献值超过地区内差距,反映出地区间差距从此成为我国地区差距的主要影响力量(注:陈秀山、徐瑛:《中国区域差距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5期。)。从极化系数来看,以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的差距看,极化系数1978年以来继续了1952年以来持续上升的发展态势,并且差距上升速度加快,表明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相当明显,并且日趋突出(注:关于1952~1978年的极化系数变化特点,参见胡鞍钢主编:《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第63页。)。
附图
图3 中国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间人均GDP相对差距极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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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中国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间人均GDP相对差距泰尔系数
原始数据来源:极化系数系作者的计算值,泰尔指数系根据《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5期有关数据和胡鞍钢主编《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有关资料整理而来。
总体来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发生了明显的不平等分化现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入不平等的问题愈发突出,日趋严重,到2000年基尼系数已突破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进入收入不平等较为严重的历史阶段。而需要指出的是,上面讨论的主要是正常合法的收入差距情况,基本上没有考虑非法非正常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事实上,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据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陈宗胜教授等研究发现,我国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不但总体上都略高于国家统计局的估算值,而且由于大量存在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如偷税漏税、官员腐败、走私贩私、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全国居民、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在1988~1999年期间因此而分别平均上升了17.82%、23.24%、31.86%;其中偷税漏税非法收入使全国居民、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平均上升了11.93%、17.19%、19.67%,官员腐败性非法收入使三者的基尼系数分别平均上升了1.66%、1.35%、3.93%,走私贩私等其他非法收入使三者的基尼系数分别平均上升了3.60%、4.70%、6.63%;从年度上看,1995年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最大,它使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分别扩大了23.43%、31.72%、44.17%;从总体上看,由于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全国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早在1988年就已经突破0.4的警戒线水平,1994年和1995年更高达0.5,此后仍然维持在0.48~0.49的水平上居高不下;而农村居民收入和城镇居民的实际基尼系数也先后在1994年和1995年突破0.4的警戒线水平,此后一直维持在0.4的水平居高不下(注:陈宗胜、周云波:《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发生了两极分化了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79~380、399、413、419~422、437~438页。)。
最后应特别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财富分布的不公平远远大于收入分布的不公平”(注:参见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第313页。)。例如,1973年的美国,收入差距是最富有的20%家庭获得社会总收入的41.5%,最贫穷的20%家庭获得社会总收入的5.2%;但财富差距是最富有的20%家庭获得全国总财富的76%,最贫穷的20%家庭只获得全国总财富的0.2%。这就说明,财富差距远大于收入差距,以五分法不良指数计算,收入差距为8倍,财富差距则高达380倍(注:苏晓离:《略论经济分配中的某些价值观问题》,《哲学研究》1996年8期;转引自朱光磊:《中国的贫富差距与政府控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56页。)。我国1978年以来实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开放,随着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化发展,财富分化的不平等程度也日益突出。虽然目前尚未见到关于我国财富分化的权威统计资料,但不同侧面的数据业已证实,我国财富分化也比收入分化严重得多。首先来看城市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2002年上半年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51,比城市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32)高出60%,已经进入比较严重的不平等阶段;城镇最富裕10%家庭的财产占全部城镇居民财产的45.0%,而城镇最贫穷10%家庭的财产只占全部城镇居民财产的1.4%,即十分法不良指数计算的财产差距为32倍,比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差距(约8倍)大得多(注:参见《财经论丛》2003年3期;常兴华:《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收入差距》,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第7页。)。我国的财富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在城乡居民分配中的严重不平等。大体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金融资产的分配总体上保持严重的城乡分配不平等状态,占总人口约30%的城市人口约占有国内全部金融资产的80%,而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只占有国内金融资产的20%(注:《中国统计年鉴(1981~2004)》和《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2月17日。)。财富贫富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出现了一批比例只占人口总数极少数的拥有巨额财富的最富有人口,同时却仍然存在相当规模和数量的连温饱问题还成问题的贫困人口。一方面,我国最富有人口的规模,据估算以百万富翁为标准,1999年约有5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0.4%),其中资产上亿的大富翁有1000人以上,2002年仅私营企业户注册资本上1亿元就增加到658户(注:参见《中国国情国力》,2004年5期;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14~217页。)。另一方面,我国还存在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的29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也有约1000万贫困人口(注:《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01页;《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不难发现,我国贫富分化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而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的,且社会的大多数居民生活水平仍然处于相对偏低的状态,社会还存在数量相当可观的绝对贫困人口。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设法予以解决。
二、贫富分化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
中国的贫富分化状况已经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区。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的各种危害已经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现实危害。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其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违法犯罪活动,是与会议室的“圆桌政治”、游行示威的“街头政治”相对应的一种非法的利益表达形式,俗称“夜晚政治”。考察贫富分化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有助于全面认识贫富差距过大的严重危害,特别是有助于从一个侧面考察贫富分化对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冲突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1页。)。这里所谓交往方式就是指生产关系或生产关系在法律用语上的“财产关系”(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2~83页。)。因此,考察违法犯罪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冲突,从贫富差距的角度来研究,也是非常自然和必要的。不但如此,必须从战略层面认识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注:需要指出的是,国外大多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只有轻罪、重罪之分;违反法律即可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即是轻罪。我国有违法、犯罪之分,所以我们将研究对象称为违法犯罪活动,它与国外称犯罪活动是一致的。)。因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而犯罪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是有其产生发展的主客观原因的,“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23页。);犯罪也不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其本质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根源在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从总体上消除了犯罪赖以产生的剥削阶级根源,但是由于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还客观存在,生产力远未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事实上经济不平等还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着,犯罪现象滋生的主客观原因还现实存在,犯罪现象必然不可避免地会长期存在。虽然导致犯罪的个体原因各不相同,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乃是产生犯罪的最终根源,当贫困者“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因而作为蔑视社会秩序最极端表现的“犯罪行为也随着赤贫现象的增长而增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0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7~368页。);不但如此,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人的需要是社会性的,与社会上的富有者相对应的相对贫困和相对剥夺感,更是现代社会犯罪和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对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会的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去衡量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8页。)。“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侯,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很低;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7页。)。这就告诉我们,解释中国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研究贫富差距这一极其根本的因素,不但要研究贫富差距的客观情况,包括绝对贫困因素的影响,而且更要研究人们对贫富差距的主观感受,研究相对剥夺感。马克思主义还揭示,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总的趋势是侵财性犯罪将比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表现得更突出,而当社会进入财富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没有社会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要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什么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这样,也就是说包括侵财性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自然而然地就消失了。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也深刻地指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注:转引自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第84页。)。著名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那么“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72~273页。)。特别是在中国这种一个有着长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度,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就很容易在违法犯罪活动上表现出来。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犯罪率一直很低,犯罪率维持在每10万人30起至60起刑事犯罪案件的水平,每年刑事犯罪案件不过20万起至30多万起,是世界上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注:参见郭翔:《犯罪与治理论》,中华书局,2002年,第9~12页。)。1978年以来,中国的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呈加速度发展的趋势。仅以公安机关立案的犯罪案件为例,1978年全国发生的犯罪案件只有53万多起,犯罪率为0.56‰(每10万人56起刑事案件);1990年全国犯罪案件猛增到221万多起,犯罪率上升为1.94‰;2000年全国犯罪案件增加到363万多起,犯罪率上升为2.87‰;2001年突破400万起大关,达到445万多起,犯罪率进一步上升为3.49‰;2003年为439万多起,犯罪率为3.4‰。这就是说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1978~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以年均增长9.4%、8.1%的速度在增长,但是犯罪总体上也几乎在同步增长(全国犯罪案件和犯罪率分别以年均8.8%、7.5%的速度在上升,幅度略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03年,全国犯罪案件比1978年增加了7倍多,犯罪率2003年比1978年上升了5倍多(参见图5)。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88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在1988~2003年16年期间(以1987年为基数),犯罪案件和犯罪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6%、12.5%,不但远远大于人口增长速度,而且分别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年均增长9.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年均增长7.9%)高出4.6个百分点(参见图6)。这就说明伴随着经济增长,我们社会付出的治安代价也越来越严重。不但如此,违法案件的上升幅度甚至更大。以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为例,1986年全国治安案件为111万多起,发案率为1.04‰;1990年治安案件增加到196万多起,发案率上升为1.72‰;2000年治安案件增加到443万多起,发案率上升为3.5‰;2003年达到约600万起,发案率高达4.64‰。这就是说1986~2003年,全国治安案件以年均10.4%的速度在增加,治安案件发案率以年均9.2%的速度在上升。当把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综合在一起考察时(参照国外的做法治安案件即可作为轻罪案件统计),即考察违法犯罪案件和违法犯罪率(基本相当于国外的犯罪率),统计分析发现,1986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为166万多起,违法犯罪率为1.55‰;1990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增加到418万多起,违法犯罪率上升为3.66‰;2000年违法犯罪案件增加到807万多起,违法犯罪率上升为6.37‰;2001年违法犯罪案件更突破1000万起大关,达到1017万多起,违法犯罪率上升为7.97‰;2003年违法犯罪案件高达1038万多起,违法犯罪率高达8.04‰。这就意味着,1986~2003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年均增加了11.4%,违法犯罪率年均上升了10.2%;2003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比1986年增加了5倍多,违法犯罪率比1986年上升了4倍多(参见表1)。违法犯罪现象的迅猛增长导致中国不再是世界上违法犯罪率最低的国家,虽然仍然远低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犯罪率(40‰以上),但比巴基斯坦、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要高得多。我国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比较严重(注:参见[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37页;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5~149页。)。
附图
图5 1978年以来我国犯罪案件数量变化图
附图
图6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犯罪指数与国内生产总值指数比较图
表1 中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情况
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刑事与治安案件之和
年度
(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公安机关受理情况) (公安机关受理情况)
数量(件) 每10万人案件数 数量(件) 每10万人案
数量(件) 每10万人案件数
(犯罪率)
件数
(违法犯罪率)
1978
53569856
1979
63622265
1980
75710477
1981
89028189
1982
74847674
1983
61047859
1984
51436949
1985
54200551
1986
54711551 1115858 104 1662973 155
1987
57043952 1234910 113 1805349 165
1988
82759475 1410044 127 2237638 202
1989
1971901
175 1847625 164 3819526 339
1990
2216997
194 1965663 172 4182660 366
1991
2365709
204 2414065 208 4779774 412
1992
1582659
135 2956737 252 4539396 387
1993
1616879
136 3351016 283 4967895 419
1994
1660734
139 3300972 275 4961706 414
1995
1690407
140 3289760 272 4910763 412
1996
1600716
131 3363636 275 4964352 406
1997
1613629
131 3227669 261 4841298 392
1998
1986068
159 3232113 259 5218181 418
1999
2249319
179 3356083 267 5605402 446
2000
3637307
287 4437417 350 8074724 637
2001
4457579
349 5713934 448 10171513 797
2002
4336712
337 6232350 485 10569062 822
2003
4393893
340 5995594 464 10389487 804
原始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但每10万人案件数是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各年度人口(及人口增长率)计算的;而1978~1980年刑事案件数引自郭翔《犯罪与治理论》第12页。需说明的是,1989年刑事案件大幅上升含有公安部纠正此前立案不实的因素,1992年案件大幅下降是因为公安部提高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从犯罪类型看,侵财性犯罪是我国最主要的犯罪类型。1981~2003年,侵财性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每年在77.3%~90.7%之间波动,年均占81%以上,盗窃是最主要的侵财性犯罪类型(占侵财性犯罪总数的86.7%),也是最主要的刑事犯罪类型(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抢劫在侵财性犯罪中居第二位(占侵财性犯罪总数的8.8%,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2%)。暴力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每年在8.6%~18.9%之间波动,年均占13.7%,抢劫在暴力犯罪中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占暴力犯罪总数的52%),伤害居第二位(占暴力犯罪总数的约25%)。从犯罪主体来看,青少年犯罪越发突出,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比例已从20世纪50~60年代的20%~30%,上升到70~80年代初的66%,到8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保持在70%以上的比例;农民犯罪在改革开放以前甚少,随着农村社会的大流动,农民案犯和农民作案数比例呈上升趋势,从1982年开始都超过案犯和案件总数的60%(但仍低于其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到城市中的农民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相对突出,有资料显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的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占总犯罪的比例分别约占70%、46%、50%、97%;社会闲散人员犯罪突出,有年度资料显示其占案犯总数的比例超过1/4;团伙犯罪越来越突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呈严重化发展态势,对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危害越发严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从发展特点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侵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在数量上和发案率都呈大幅上升态势。1981~2003年,侵财性犯罪在数量上增加了3.4倍多,年均增长速度7.0%(略低于同期刑事犯罪案件年均增长7.5%的速度);侵财性犯罪发案率上升了2.5倍,年均增长速度5.8%(略低于同期刑事犯罪案件年均增长6.3%的速度)。其中盗窃犯罪增加了近3倍(年均增加6.4%),盗窃犯罪发案率上升了2倍(年均上升速度5.2%);其中抢劫案件增加了14倍多(年均增加13.2%),抢劫犯罪发案率上升了11倍(年均上升速度12%),是所有刑事犯罪类型中增长速度最快的主要类型;诈骗案件的上升速度也很快,案件数量增加了9倍多(年均增加11.2%),发案率上升了近7倍(年均上升速度10%)。1981~2003年期间暴力犯罪增加了5.5倍多,年均增长速度8.9%(高于同期刑事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暴力犯罪发案率上升了4倍多,年均增长速度7.7%(高于同期刑事犯罪案件增长速度)。其中除抢劫案件增长速度最快之外,伤害案件增长速度也很快,案件数量增加了近6倍(年均增加9.1%),发案率上升了4.4倍,年均上升速度8.0%(见表2、图7~图12)。
表2 中国刑事犯罪的基本类型
盗窃(1) 诈骗(2) 抢劫(3)
侵财案件 凶杀(4) 伤害(5)暴力案件
年度每10
每10
每10每10
每10
每10
每10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数量(件) 万人
案件
案件
案件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数 数 数 数 数 数数
1981
744374
74.4
18665
1.9
22266
2.2785305
78
9576
1.0
21499
2.1
84149
8.4
1982
609481
59.9
17707
1.7
16518
1.6643706
63
9324
0.9
20298
2.0
81501
8.0
1984
395319
37.9
13479
1.3
7273
0.7416071
40
9021
0.9
14526
1.4
75450
7.2
1985
431323
40.7
13157
1.2
8801
0.8453281
43
10440
1.0
15586
1.5
72539
6.8
1986
425845
39.6
14663
1.4
12124
1.1452632
42
11510
1.1
18364
1.7
81119
7.5
1987
435235
39.8
14693
1.3
18775
1.7468703
43
13154
1.2
21727
2.0
90881
8.3
1988
658683
59.4
18857
1.7
36318
3.3713858
64
15959
1.4
26639
2.4
113036
10.2
1989
1673222
148.6
42581
3.8
72881
6.5
1788684 159
19590
1.7
35931
3.2
169401
15.0
1990
1860793
162.8
54719
4.8
82361
7.2
1997873 175
21214
1.9
45200
4.0
196557
17.2
1991
1922506
166.0
60174
5.2
105132
9.1
2087812 180
23199
2.0
57498
5.0
236160
20.4
1992
1142556
97.5
46991
4.0
125092
10.7
1314639 112
24132
2.1
59901
5.1
258954
22.1
1993
1122105
94.7
50644
4.3
152102
12.8
1324851 112
25380
2.1
64595
5.5
289110
24.4
1994
1133682
94.6
57706
4.8
159253
13.3
1350641 113
26553
2.2
67864
5.7
297788
24.8
1995
1132789
93.5
64047
5.3
164478
13.6
1361314 112
27356
2.3
72259
6.0
305916
25.3
1996
1043982
85.3
69688
5.7
151147
12.3
1264817 103
25411
2.1
68992
5.6
288370
23.6
1997
1058110
85.6
78284
6.3
141514
11.4
1277908 103
26070
2.1
69071
5.6
277354
22.4
1998
1296988
103.9
83080
6.7
175116
14.0
1555184 125
27670
2.2
80862
6.5
324615
26.0
1999
1447390
115.1
93192
7.4
198607
15.8
1739189 138
27426
2.2
92772
7.4
358240
28.5
2000
2373696
187.3
152614
12.0
309818
24.5
2836128 224
28429
2.2
120778
9.5
494844
39.1
2001
2924512
229.2
190854
15.0
352216
27.6
3467582 272
27501
2.2
138100
10.8
558417
43.8
2002
2861727
222.7
191188
14.9
354926
27.6
3407841 265
26276
2.0
141825
11.0
561236
43.7
2003
2940598
227.6
193665
15.0
340077
26.3
3474340 269
24393
1.9
145485
11.3
550043
42.6
附图
图7 中国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对照图
附图
图8 中国侵财犯罪发案率图
附图
图9 中国主要暴力犯罪发案率图
附图
图10 中国刑事犯罪的主要分类比例图
附图
图11 中国刑事犯罪的次要类型
附图
图12 犯罪率或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的国际比较
从上面的数据中,不难看出,伴随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步拉大,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也随之大幅上升,特别是侵财性案件大幅上升,表现出了与财富分化很强的关连性。为了进一步分析贫富差距的拉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弄清贫富分化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影响程度有多大。鉴此,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公安机关统计数据,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的统计分析方法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表4、表5。
表3 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的关系
与基尼系数
相关系 决定系 回归
线性回归方程式F值
显著度
的关系 数
数
系数
犯罪率(刑事案件发案率
(1980~2003) 0.876
0.767 12.49
Y′=-279.83+12.49x
72.32
2.11E-08
治安案件发案率(1986~2003) 0.963
0.928 20.81
y′=-507.66+20.81x
206.57
1.45E-10
违法犯罪率(1986~2003)
0.945
0.893 36.02
y′=-894.50+36.02x
150.88
1.47E-09
盗窃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80
0.64
7.88
y′=-165.48+7.88x
35.00
8.71E-46
诈骗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3
0.87
0.67
y′=-17.84+0.67x
131.67
2.99E-10
抢劫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7
0.93
1.36
y′=-36.77+1.36x
275.00
3.73E-13
凶杀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81
0.65
0.07
y′=-0.54+0.065x
37.11
5.92E-46
伤害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7
0.94
0.49
y′=-11.87+0.486x
293.17
2.05E-13
侵财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84
0.71
9.91
y′=-220.08+9.91x
48.58
9.16E-57
暴力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7
0.94
1.88
y′=-44.53+1.88x
297.95
1.76E-13
表4 中国城乡差距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的关系
与城乡收入
相对差距 相关
决定
回归
的关系
系数
系数
系数
线性回归方程式 F值
显著度
犯罪率(刑事案件发案
率)(1981~2003) 0.81
0.65
2.11
y′=-367.33+2.11x
37.49
5.54E-06
治安案件发案率
(1986~2003)
0.94
0.89
3.27
y′=-578.70+3.27x
130.23
4.25E-09
违法犯罪率(1986~2003)
0.89
0.79
5.42
y′=-956.10+5.42x
59.05
9.31E-07
盗窃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74
0.55
1.27
y′=-203.42+1.27x
24.01
8.66E-05
诈骗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85
0.72
0.11
y′=-20.53+0.11x50.33
7.08E-07
抢劫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2
0.84
0.22
y′=-44.76+0.22x
106.87
1.80E-09
凶杀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75
0.56
0.01
y′=-0.85+0.01x 25.14
6.66E-05
伤害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2
0.84
0.08
y′=-14.65+0.08x
104.67
2.15E-09
侵财案件案率(1981~2003) 0.78
0.61
1.6
y′=-268.72+1.60x
31.29
1.78E-05
暴力案件发案率
(1981~2003)
0.92
0.84
0.31
y′=-55.58+0.31x
110.73
1.33E-09
表5 中国地区间差距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的关系
与泰尔系数
之地区间差距值
相关 决定 回归系
线性回归方程式
F值
显显著度
的关系
系数 系数 数
犯罪率(刑事案件发
案率)(1981~2002) 0.69 0.47
40.10
y′=-49.90+40.10x
16.97
5.84E-04
治安案件发案率
(1986~2002)
0.88 0.77
69.73
y′=-123.10+69.73x 50.25
3.69E-06
违法犯罪率
(1986~2002)
0.77 0.60 107.33
y′=-157.70+107.33x 22.02
2.89E-04
盗窃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57 0.33
22.14
y′=-3.25+22.14x
9.27
6.66E-03
诈骗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80 0.64
2.19
y′=-5.60+2.19x
33.41
1.44E-05
抢劫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90 0.81
5.02
y′=-14.52+5.02x
79.07
3.37E-08
凶杀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89 0.78
0.31
y′=-0.23+0.31x
69.12
9.42E-08
伤害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90 0.81
1.76
y′=3.78+1.76x
81.95
2.55E-08
侵财案件案率
(1981~2002)
0.64 0.41
29.35
y′=-23.37+29.35x
13.13
1.81E-03
暴力案件发案率
(1981~2002)
0.91 0.82
6.97
y′=-13.98+6.97x
86.15
1.72E-08
(一)违法犯罪活动与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基尼系数越高,违法犯罪活动就越多,犯罪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就会越高(具体统计结果参见表3)
对1980~2003年刑事案件与基尼系数的统计分析发现,犯罪率与基尼系数的相关系数是0.876,决定系数是0.767,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279.83+12.49x,统计显著度是2.11E-08。这就说明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与犯罪率高度正相关,基尼系数越高,犯罪率就会越高;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犯罪率变化的76.7%,即用基尼系数来预测犯罪率,能消减76.7%的误差;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0.01),犯罪率将上升12.49个单位(即0.1249‰)。对相关关系和回归系数进行统计检验,发现两者在总体上也是高度正相关的,统计显著度是0.0000000211(即2.11E-08)。
对1986~2003年的治安案件与基尼系数的统计分析发现(注:据中国法律年鉴,1986年是能得到的最早的治安案件统计数据。),治安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的相关系数是0.963,决定系数是0.928,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507.66+20.81x。这说明基尼系数与治安案件发案率非常正相关,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治安案件发案率变化的92.8%;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治安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2081‰。
对1986~2003年刑事治安案件与基尼系数的统计分析发现,违法犯罪率(即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大体相当于国外的犯罪率)与基尼系数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0.945,决定系数0.893,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894.50+36.02x。这表示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违法犯罪率变化的89.3%;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违法犯罪率就上升0.3602‰。
对1981~2003年主要类型的犯罪与基尼系数的关系统计分析发现,盗窃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0.80,决定系数0.64,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165.48+7.88x。这说明基尼系数越大,盗窃案件发案率越高,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盗窃案件发案率变化的64%,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盗窃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788‰。诈骗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0.93,决定系数0.87,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17.84+0.67x。这说明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诈骗案件发案率变化的87%;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诈骗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67‰。抢劫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7,决定系数为0.93,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36.77+1.36x。这意味着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抢劫案件发案率变化的93%;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抢劫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136‰。凶杀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81,决定系数0.65,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0.54+0.065x。这表示用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凶杀案件发案率变化的65%;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凶杀案件发案率就将上升0.00065‰。伤害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7,决定系数0.94,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11.87+0.486x。这说明基尼系数的变化能够解释伤害案件发案率变化的94%;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伤害案件发案率就将上升0.00486‰。如果对犯罪类型再合计进行分类,可以发现基尼系数与侵财案件发案率高度正相关,与暴力案件发案率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81、0.97,决定系数分别为0.65、0.94,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220.08+9.91x,y′=-44.53+1.88x。这就说明用基尼系数的变化分别能够解释侵财案件发案率变化、暴力案件发案率变化的65%、94%;基尼系数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侵财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将分别上升0.0991‰、0.0188‰。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暴力案件发案率、抢劫案件发案率、伤害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与基尼系数的相关程度非常高(相关系数都在0.95左右),相关系数接近1;而违法犯罪率、治安案件发案率与基尼系数的回归系数也很大,分别为36.02、20.81,意味着基尼系数每上升1个百分点,违法犯罪率、治安案件发案率将分别上升0.3602‰、0.2081‰;即每10万人案件数将分别增加36起和21起,如以全国总13亿人口推算,则意味着基尼系数每上升1个百分点,全国违法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将分别增加46.8万起和27.05万起。
(二)违法犯罪活动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城乡相对差距越大,违法犯罪活动就越多,犯罪率与治安案件发案率就越高(具体统计结果参见表4)
据对1981~2003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简称城乡相对差距)与犯罪率的相关关系是0.81,决定系数是0.65,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367.33+2.11x。这说明城乡相对差距与犯罪率高度正相关,城乡相对差距越大,犯罪率就越高;用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化能够解释犯罪率变化的65%;城乡相对差距每上升一个百分点(1%),犯罪率将会上升2.11个单位(即0.0211‰)。据对1986~2003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城乡相对差距与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分别呈非常正相关和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94、0.89,决定系数分别为0.89、0.79,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578.70+3.27x,y′=-956.10+5.42x。这说明用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化分别能解释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变化的89%和79%;城乡相对差距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将分别上升0.0327‰、0.0542‰。
对1981~2003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城乡相对差距与盗窃案件发案率、诈骗案件发案率、抢劫案件发案率、凶杀案件发案率、伤害案件发案率呈高度正相关或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74、0.85、0.92、0.75、0.92,决定系数分别为0.55、0.72、0.84、0.56、0.84,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203.42+1.27x,y′=-20.53+0.11x,y′=-44.76+0.22x,y′=-0.85+0.01x,y′=-14.65+0.08x。这就说明用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化能够分别解释盗窃案件发案率变化的55%、诈骗案件发案率变化的72%、抢劫案件发案率变化的84%、凶杀案件发案率变化的56%、伤害案件发案率变化的84%;城乡相对差距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盗窃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127‰,诈骗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11‰,抢劫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22‰、凶杀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01‰、伤害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08‰。如果对犯罪再进行分类统计,可以发现,城乡相对差距与侵财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分别呈高度正相关和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78、0.92,决定系数分别为0.61、0.84,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268.72+1.60x,y′=-55.58+0.31x。这意味着用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化分别能够解释侵财案件发案率和暴力案件发案率变化的61%、84%;城乡相对差距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侵财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将分别上升0.0008‰、0.016‰。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治安案件发案率、抢劫案件发案率、伤害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与城乡相对差距呈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都在0.92以上),用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化都能解释其变化的84%以上;而违法犯罪率、治安案件发案率、犯罪率、侵财案件发案率、盗窃案件发案率的回归系数都相对较高(都在1.2以上),表明城乡相对差距每上升一个百分点,违法犯罪率将上升0.0542‰,治安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327‰、犯罪率将上升0.0211‰、侵财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16‰、盗窃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127‰。
(三)违法犯罪活动与三大地区间差距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地区差距越大,违法犯罪活动就越多,犯罪率与治安案件发案率就越高(具体统计结果参见表5)
据对1981~2002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间居民人均GDP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与犯罪率的相关关系是0.69,决定系数是0.47,线性回归方程式为y′=-49.90+40.10x。这说明三大地区间差距与犯罪率高度正相关,三大地区间差距越大,犯罪率就越高;用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的变化能够解释犯罪率变化的47%;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每上升1%(0.01),犯罪率将会上升40.1个单位(即0.401‰)。据对1986~2002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三大地区间差距与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都呈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88、0.77,决定系数分别为0.77、0.60,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123.10+69.73x,y′=-157.70+107.33x。这说明用三大地区间差距的变化分别能解释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变化的77%和60%;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每上升1%(0.01),治安案件发案率、违法犯罪率将分别上升0.6973‰、1.0733‰。
对1981~2002年各种主要类型的犯罪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三大地区间差距与盗窃案件发案率、诈骗案件发案率、抢劫案件发案率、凶杀案件发案率、伤害案件发案率都呈现不同程度的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57、0.80、0.90、0.89、0.90,决定系数分别为0.33、0.64、0.81、0.78、0.81,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3.25+22.14x,y′=-5.60+2.19x,y′=-14.52+5.02x,y′=0.23+0.31x,y′=-3.78+1.76x。这说明用三大地区间差距的变化能够分别解释盗窃案件发案率变化的33%、诈骗案件发案率变化的64%、抢劫案件发案率变化的81%、凶杀案件发案率变化的78%、伤害案件发案率变化的81%;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每上升1%(0.01),盗窃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2214‰,诈骗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219‰,抢劫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502‰、凶杀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031‰、伤害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0176‰。如果对犯罪再进行分类统计,可以发现,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与侵财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分别呈中度正相关和非常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64、0.91,决定系数分别为0.41、0.82,线性回归方程式分别为y′=-23.37+29.35x,y′=-13.98+6.97x。这就说明用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的变化分别能够解释侵财案件发案率和暴力案件发案率变化的41%、82%;三大地区间差距(泰尔系数之地区间差距值)每上升1%(0.01),侵财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将分别上升0.2935‰、0.069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抢劫案件发案率、伤害案件发案率、暴力案件发案率、凶杀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与三大地区间差距呈非常正相关或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都在0.88以上),用三大地区间差距的变化都能解释其变化的77%以上;而违法犯罪率、治安案件发案率、犯罪率、侵财案件发案率、盗窃案件发案率的回归系数都相对较高(都在22以上),表明三大地区间差距每上升1%(0.01),违法犯罪率将上升1.0733‰,治安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6973‰、犯罪率将上升0.401‰、侵财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2935‰、盗窃案件发案率将上升0.2214‰。
总的来看,中国1978年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中国社会贫富分化的速度也很快,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进入世界差距较大的国家行列。在这种大背景下,人们看到的是,20多年经济的持续繁荣并没有带来社会的自动和谐,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突出。要有效地控制住违法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除了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安全的犯罪活动外,还需要采取治本措施,除了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安全的犯罪活动外,还需要采取治本措施。一方面坚持市场化的改革,鼓励和保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活力,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要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着力点,积极培育中间阶层,培育承认和容忍合理差距的社会文化,既要坚决反对一些人存在的“仇富”情绪的滋生蔓延,也要坚决反对一些人存在的“为富不仁”,逐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让广大人民普遍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土壤,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释:
(28)注:参见郭翔《犯罪与治理论》,中华书局,2002年,第423~436页;曹凤:《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第88~91页;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0~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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