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的发展与对策研究

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的发展与对策研究

曾璘[1]2001年在《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的发展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中期开始,我国证券市场进入深度调整阶段,人气低落,多有悲观情绪,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失去了信心。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就目前来看,缺少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约束市场发展的“瓶颈”因素。只有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才能推动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 论文试从机构投资的一般概况、国外机构投资的现状出发,对我国机构投资进行了全面解剖,以此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对机构投资进行了深入的制度分析,最后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第一章对我国机构投资者作了一般性描述。在介绍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和分类之后,分析了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对市场的影响,并结合我国机构投资的发展概貌,认为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必然趋势。最后考察了机构投资者的诸多意义。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机构投资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描绘西方机构投资的概貌之后,主要以美国为例,探讨了共同基金发展经验关键在于投资品种的不断创新和服务的创新。制度上,重点讨论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基金业中的作用。 第叁章按照投资主体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现状作了全面而深刻的解析,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前沿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开放式基金替代封闭式基金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其高风险特征尤其需要引起警惕。面对WTO,各类券商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以业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为主导,实现第二次创业。接着论述了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和私募基金,最后,实事求是地剖析了当前机构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从制度层面上,运用博奕、委托代理等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内部各方以及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奕均衡,重点探讨了内部人控制行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制度比较等,试图从制度上解决机构投资的委托代理问题。 第五章是全文的逻辑归宿,提出了发展机构投资的基本思路。以此为中心,提出了加快机构投资发展的建议、政策途径,同时,营造发展机构投资的外部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丁方飞[2]2012年在《基于盈利预测的机构投资者非理性自利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客观可靠的信息是资本市场企业价值评判的基础,是资本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转和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而盈利预测信息是关于企业价值最核心的信息,因此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信息内容之一,有助于指引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进而引导市场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机构投资者作为维护市场运行的金融中介,具有规模、信息和知识的优势,是资本市场天然的信息“权威”,是市场上普通投资者最重要的信息源。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布客观可靠的盈利预测,指引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可以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但如果机构投资者表现出非理性自利行为,发布错误的或误导性的盈利预测,则会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误导资本市场的资源流向,从而严重地损害资本市场的运行秩序。以往的学者对于机构投资者盈利预测的研究大多遵循技术范式的研究思路,考察影响机构投资者盈利预测准确性的技术因素,而缺乏对其内在利益关系的探究。国外部分学者检验了承销业务利益对机构投资者盈利预测的影响,发现为了承销业务利益,机构投资者会采取非理性的自利行为,发布乐观的盈利预测以追逐承销业务利益。这说明当存在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的冲突时,非理性自利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以牺牲盈利预测的客观性为代价而换取自身的现实利益。“经济人”的理性自利是以集体理性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能实现集体的利益和自身的长期利益,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因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否一致是自利的理性判断标准。但现实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过度的追求个体利益会导致个体理性对集体理性的损害。非理性自利实质为个体理性对集体理性的背离,其内涵是牺牲集体利益以谋求自身的利益,放弃长期利益来换取短期利益。非理性自利行为发生的条件在于市场伦理和声誉机制的缺失、信息的不对称、市场地位的失衡、市场监管的失效。我国的资本市场逐利氛围浓厚、机构投资者盈利压力巨大,这样会诱发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自利动机。而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在信息知识上的主导地位、市场声誉机制的不健全、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低效等方面的原因,机构投资者很可能会在利益诱导下产生非理性自利行为。由于机构投资者主要利益在于承销、自营和经纪叁类业务,因此本文重点考察了在这叁类业务利益的诱导下,机构投资者在盈利预测中所表现出的各种非理性自利行为。在承销业务方面,通过选取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样本数据说进行检验,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会因为追逐承销业务利益而在盈利预测中表现出乐观倾向,以提升拟上市公司的市场认可度,增加承销利益;同时维护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良好关系,争取未来的承销业务机会;而这种乐观倾向会影响其盈利预测的准确性,并且会导致短期市场超额报酬上升,但中期却下降,因而会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在自营业务方面,机构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营业务利益,可能会有选择性地隐瞒自己的真实盈利预测,而发布非客观真实的盈利预测报告;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发现机构投资者的盈利预测调整方向与其自营业务的投资方向并不相关,表明机构投资者没有采纳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己的盈利预测报告进行投资,也即机构投资者发布的盈利预测选择性地隐瞒了其真实意图。在经纪业务方面,通过经纪业务利益和盈利预测关系的考察,发现机构投资者存在发布显着偏离市场前期盈利预测的倾向,而且这种偏离激发了市场交易量,最终会引致其经纪业务利益的增加。根据机构投资者非理性自利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条件,本文最后提出从个体理性走向集体理性的实现路径,并据此从我国市场伦理环境的改善、市场监管与机构投资者内部控制的提升、市场声誉机制的建立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对自利的理性标准和非理性自利的内涵及产生条件进行了分析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机构投资者盈利预测中的非理性自利行为机理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系统性研究,既是对本领域文献的重要补充,也是对经济组织在利益冲突环境下的行为分析范式的贡献。对机构投资者在叁类业务利益驱动下的盈利预测非理性自利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这些研究结论对普通投资者理解机构投资者的盈利预测行为,对监管部门规范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万俊毅[3]2004年在《机构投资股东:理论、实践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机构投资者具有多重制度效应。当前世界范围内机构投资者行业的发展呈现叁大趋势:一是机构投资者队伍仍在继续壮大,机构投资者跨国界的投资活动日趋频繁;二是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偏好股权投资;叁是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为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与发达国家(地区)的相比,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水平明显偏低,中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任务紧迫。在此背景下,系统性地深入研究机构投资股东,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理论研究揭示:机构投资者在本质上是决策人,机构投资者是具有高度理性、偏好投资收益、寻求满意组合的决策系统。机构投资者投资股市时就自然成为机构投资股东。机构投资股东在偏好股份的属性、追求收益的能动性和行使股权的方式等方面,与一般法人股东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受持股较多的内在激励,机构投资股东在解决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时比较有效,但也会滋生机会主义行为。机构投资股东的行为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规范。机构投资股东与股票市场的发展存在良性互动关系。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是各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共同经验。尽管中国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表现毁誉参半,但实证研究表明,他们有较强的选股能力,群体具有投资意识,整体属于风险规避型,符合信托的“谨慎人理财”原则。中国目前具有较大的发展机构投资股东的空间。只要有的放矢地解除机构投资股东在正式制度维、非正式制度维和制度实施机制维受到的具体约束,中国的机构投资股东就会迎来发展的春天。

赵利人[4]2005年在《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作为投资者和作为所有者两个方面,现有研究在方法的正确应用、研究的系统性方面及研究的深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定义、分类及特征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及机构投资者规模。从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如作空机制、大宗交易制度的建设,到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的完善,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等诸多方面分析了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运用协整理论和误差修正模型,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对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发挥稳定市场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作为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其行为有时表现为非理性,文章采用LSV 模型对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代表—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羊群行为”进行了验证,并进行了原因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中的经典回归方法,建立了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对公司绩效提升作用的模型,检验了我国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有效性,对实证结果进行了分析;讨论了机构投资者监管与自律,分析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度量和自身建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基金进行业绩评价,得出反映基金业绩的综合指标。最后对如何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提出了政策建议及对策。本文的研究拓宽了机构投资者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可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各类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参考。

孙蕾[5]2013年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一个较为笼统和宽泛的范畴,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都可能给机构投资者下一个不同的定义。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语境下,机构投资者一般代表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小投资者的储蓄集中在一起管理,为了特定目标,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在我国,“机构投资者”这一概念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只是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名义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并且,我国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的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机构投资者的不同认识,但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应当具有一致性,即机构投资者具有组织性和金融性。机构投资者应当是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虽然这种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法人资格,但也不能否认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可能性。这些组织和个人一样从事证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但他比个人投资者的规模更大、管理更专业、规避风险的能力更强。故此,机构投资者就是由专业投资人员管理,以其所能利用的自有资金或通过证券等金融工具所筹集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由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在通常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就是替小的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理财的专业机构,发挥着“信息中介、风险中介、监督中介、期限中介、规模中介及交易中介”的作用,从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机构投资者属于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首先是一种机构组织,并非个人。第二,机构投资者具有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叁,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规模化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第四,机构投资者主要投资股权性或债券性金融产品,且股权投资方向上具有收益性和非控股性。第五,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结构组合化和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征。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法律特征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所存在的优势,但是机构投资者这种优势的发挥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而是受以下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首先,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情况。其次,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最后,机构投资者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正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优势的发挥受到上述诸多条件的制约,所以才应主张机构投资者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自身也要负担一定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得到有效的发挥,使股市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机构投资者具有上述共同的法律特征,但不同种类的机构投资者在内部结构、投资动力、投资目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基于上文对机构投资者法律特征的分析并联系现实中的机构投资者种类,本文所研究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是我们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公司治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一致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含义无从把握。其实,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所关心和解决的问题就是“为了谁的利益进行治理”和“怎样治理”。公司治理就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套复杂的机制。其中,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目的问题,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模式问题。公司治理不仅要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也要保护和照顾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这种多元化目的决定了公司治理也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治理,其表现就是公司的各种资本的投入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就是投资者之间以及公司的决策者、监督者、执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公司各资本投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参与、选择、激励和约束等行为。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也采取一定的结构模式。对于公司治理的模式,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分类,如基于董事会的模式将公司治理模式分为英美的单层制模式和德日的双层制模式,基于公司的目的分为股东导向型模式、经理人导向型模式、劳工导向型模式、国家导向型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模式,基于公司监控模式分为外部控制型模式和内部控制型模式,基于融资角度分股东主导型模式和银行主导型模式,等等。但这些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并非彼此互不关联,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如英美的单层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又是股东导向型模式、股东主导型模式和外部控制型模式,而德日的双层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劳工导向型模式、银行主导型模式和内部控制型模式。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促进了全球性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两种主导型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分别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即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由股权的市场控制方式逐步向股权通过市场控制和股东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则由债权的直接控制方式逐步向债权直接控制和股权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前者的机构投资者是由市场型向紧密型发展的,而后者的机构投资者则是由紧密型向市场型发展的。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受到制度的“路径依赖”以及制度互补性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形成全世界统一一致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尽管如此,各种治理模式在取长补短互相融合的基础上的趋同性发展趋势较为明显,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疑是最主要的推动者。从国内外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壮大及其积极主义的兴起,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奠定了现实基础。机构投资者在国外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给我国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逐步发展起来并表现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态势。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而且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基础。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支持和放松管制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进而促进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大发展壮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也离不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从国内外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主要有征集代理投票权、提出议案、董事提名、股东诉讼、归入权的行使、知情权及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等,非法律途径主要有私下协商、公开发表意见、发表公司治理准则、联合行动等。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机构投资者通过一系列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并不意味着机构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除了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外,还进一步体现在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应当负有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要求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信义义务,但由于较为概括而不完善,应当加以完善。

毕子男[6]2007年在《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就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理论、实现机制和现实作用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论述和实证研究。在对已有的证券市场效率与机构投资者理论成果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的基础上,从全面准确理解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入手,重新梳理并构建了证券市场效率分类方法、评价原则和指标评价体系,系统剖析了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机理;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检验与评价了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状况,并得出基本结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升。在深化对证券市场效率和机构投资者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探讨了基于提升证券市场效率的优化机构投资者的途径。本文采用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研究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市场效率关系问题的一个创新的研究框架,并系统地实证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息效率、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多方面的影响。研究结论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部分空白,为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理论佐证和政策依据。

童元松[7]2016年在《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股市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股市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波动性很大,流动性风险时有爆发。与此同时,我国机构投资者也一步步走向壮大,成为股市投资的主力军。它们既可能增加股市的广度和深度,又可能对股市产生不良冲击。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包括持股、增仓与减仓以及买空卖空等对股市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值得研究,这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调整其行为模式,也有利于国家更有效地加强监管使之与股市良性互动、共同发展。论文首先系统地梳理了中外的相关文献,提炼出核心观点和研究方法,并从正反角度、中外角度加以比较分析。相对而言,我国文献更能结合沪深股市与具体机构投资者展开研究,但时间跨度较短,实证方法创新较少。然后,去粗取精地介绍了传统与现代的相关经济理论,包括股票供求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行为金融理论、股市脆弱性理论和流动性风险理论,并且运用它们解释机构投资者行为如何影响我国的股票市场。为了使研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文章再以时间为线索分别论述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和股市的发展历程,归纳出机构投资者受政策和股市的影响较大,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机构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进而在剖析目前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机构投资者和股市优化发展的具体策略。接下来,规范性地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影响股市的途径,既包括持股、增减仓等直接路径,又包括通过影响上市公司治理、股指期货交易等间接途径。在此基础上,论文展开了机构投资者行为影响股市的实证研究。先是研究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的整体性影响,选取2009-2013年末沪市A股样本4328个,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一方面研究机构持股对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的直接影响,并观察在不同市道下的差异;另一方面研究机构持股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与治理结构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价变化。后是研究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的差异性影响,一是比较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券商、QFII、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公司持股对股市质量的影响大小;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法,在沪深股市中选取508个样本,研究2014年末不同机构投资者大幅增减仓对股价的差异性影响;叁是运用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SVAR)研究机构投资者资金规模变动对股市的差异性影响,选取2004-2015季度数据,通过对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协整、格兰杰因果和模型稳定性等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成功构建了SVAR模型,进行了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研究,从而比较了证券投资基金、券商、保险的资金规模对股市波动率的差异性影响。最后,论文给出了主要结论,包括机构投资者持股显着降低了股市波动性,但是对流动性有负面冲击,在牛市中更为明显。不同机构持股、大幅增减仓对股价的影响有较大差异,社保基金、QFII与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积极影响较多等等。因此,我国不但要继续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而且要优化结构,注重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并实施分类监管、权变管理策略;机构自身要注重内部治理、理性投资和业务创新,发行的产品须逐步实现基金化、差异化与规模化。

刘硕[8]2011年在《中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监管博弈分析与动态仿真》文中指出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投资者。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深化,机构投资者行为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决定性因素,其对一国乃至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正起到日益重要的影响。当今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和活跃的部分当属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而且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交易行为也是体现在股票市场中。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还是一个没有得到全面发展的新兴市场,其中充斥着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致使股票价格并不能够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整个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这正影响着我国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进一步发展。因此,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合理培育,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制对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监管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且还涉及到经济学理论的应用与操作。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博弈论就被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并逐渐成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与利益关系的有力工具;同时,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的诞生,基于主体建模的系统仿真方法成为经济理论研究的有力扩展,为验证和发展理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虚拟实验环境。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涉及到诸多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和监管部门,其中主体行为与利益关系复杂,通过博弈论配合基于主体建模的系统仿真方法可以更好地对政策效果进行分析,掌握投资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此来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培育和监管制度。出于对我国证券股票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证券法》对机构投资者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同时对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放松了限制,这为我国证券股票市场快速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宽松的限制也滋生了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机构投资者违规行为的监管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层面,主要从机构投资者违规行为的界定、查处和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监管手段操作性较弱,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对机构投资者监管的研究还不多见,结合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管制度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合理、有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机构投资者监管策略是培育机构投资者和发展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我国股票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运行和效率问题。本文通过对股票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财富侵占这叁类频繁出现的违规行为的监管进行研究,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博弈模型,并利用基于主体建模的经济仿真方法建立了与博弈模型相对应的仿真模型,并在计算机环境下进行了仿真实验,从影响机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的主要因素:监管强度、惩罚力度及监管部门适应程度等方面入手,研究了在各种不同因素影响下,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模式和投资策略的变动以及自适应性监管效果。此外,本文对监管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证券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的监管效果不理想、监管滞后等现象的经济学根源,提出了改变监管部门组织形式的设想。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建立了用以研究中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交易型市场操纵违规行为监管的博弈模型,并以该博弈模型为基础,利用基于主体建模的系统仿真方法,在Swarm仿真平台上建立了与博弈模型相对应的仿真模型,进行了不同虚拟经济环境下的仿真实验,研究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模式和自适应性监管策略机制的效果。通过研究表明,加强监管力度和违规惩罚程度、提高监管部门策略的适应能力可以有效抑制机构投资者交易型市场操纵违规现象的出现。第二,建立了用以研究机构投资者内幕交易和以侵占上市公司财富为手段进而侵占中小投资者财富违规行为监管的博弈模型和相应的仿真模型,通过仿真实验研究,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监管策略。研究指出,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是诱发机构投资者违规行为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在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同时还要注重对上市公司组织和运营的监督,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主动提高自身素质,使违规惩处更具有效性,同时还需要注重监管策略的灵活性和即时性。第叁,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交易型市场操纵违规行为监管的研究,结合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将解决单一问题的仿真模型抽象为用于研究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操纵违规行为的动态模拟模型,从而提高了仿真模型对相似问题的兼容性,降低了研究成本和研究周期。继而利用该模型对我国股票市场中频繁出现的机构合谋操纵、单一机构投资者多投资账户操纵违规行为的监管进行了仿真实验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效果。第四,将监管部门作为独立主体,并赋予其自适应特性。与以往将股票市场监管部门以参数形式体现在仿真模型中不同,本文将监管部门作为独立决策的经济主体,利用遗传算法在仿真模型当中赋予了其适当的自适应特性。研究指出,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逐利性,使监管部门具有提高自身素质的内生动力,进而体现出的自适应性监管策略将会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第五,实证研究与仿真模型的结合使用。以往的仿真模型多以假定形式作为模型中某些重要数量关系和函数的基础,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仿真实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本文通过选取代表性股票的真实数据,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估计仿真模型中的重要数量关系,从而提高了仿真模型和实验反映现实的能力。

黄胜[9]2006年在《机构投资者行为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性影响的研究》文中提出在近年来管理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期稳定证券市场的背景下,文章试图在回顾关于机构投资者行为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管理层更好地发挥机构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提供一些富有价值的结论及政策建议。 文章在介绍了证券市场稳定性概念的基础上,主要研究了机构投资者的一些投资行为特点,以及机构投资者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性的作用机理,并对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偏好、羊群效应、短视等典型投资行为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研究发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和机构投资者本身的一些不足,机构投资者的很多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的波动,违背了管理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初衷。 根据研究,要想真正保证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功能的实现,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环境,例如健全有关机构投资者的法律、监管体系,引入期货期权等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等;其次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市场有一些真正值得长期投资的优良公司,才能改变现在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只顾短期利益的投资理念;最后,需要规范和完善机构投资者,只有机构投资者本身素质的提高,才能发挥它们对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赵昭[10]2015年在《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重要话题。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都走过了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运行实践证明,成熟的证券市场规模优势,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基础,完善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制度和背景不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障碍,年轻的中国机构投资者队伍何去何从?如何让我国的资本市场从稚嫩走向成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擎起一片晴朗的天空,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论,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经济分析等方法,试图从法律角度阐述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早年股东积极主义兴起发展过程的回顾,对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历史经验和积极作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及发展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1章绪论。主要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外关于机构投资者及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献综述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畴。第2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特征及类型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缘起,追溯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渊源。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的不同理解,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是以其自有资金或在信托基础上募集而来的资金,以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来自于现代企业发展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极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特性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这一问题。美国是最早兴起股东积极主义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机构投资者奉行“华尔街准则”,即“用脚投票”,对公司的经营与治理漠不关心。80年代以后,随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持股规模的扩大以及由此导致“用脚投票”成本的攀升,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发生从“被动持股者”向“积极投资者”的转变。①第3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从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是受托人;从机构投资者与其持股公司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又是股东。机构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是阻碍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本章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加以解决进行了法律分析。第4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领域和方式进行阐述。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主要集中在公司的内部治理,反收购措施,公司业务以及公共政策四个领域。参与方式主要包括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公开发表意见和股东诉讼。在实践中,首先要选择好目标公司,然后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磋商,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开目标公司治理意见和股东诉讼则是机构投资者最后采取的手段。第5章详细阐述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机构投资者很难发挥自己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章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如何用法律手段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第6章是结论。对于本文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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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监管博弈分析与动态仿真[D]. 刘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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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昭.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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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的发展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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