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刘少奇对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的初步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业企业论文,制度建设论文,领导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是国有工业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因此,在加快发展经济、建立民族工业体系、发展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建立社会主义工业企业新的领导制度的任务就提到了全党面前。由于刘少奇长期领导工人运动,对现代化大生产比较熟悉,对中国工业企业的情况相当了解,因此,他所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思路,不仅对50-60年代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起了积极作用,而且为新时期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一、从理论高度揭示了国有工业企业的内部矛盾,阐明了国有工业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工会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工业企业之后,企业内部是否还存在矛盾?如果存在,应怎样看待及处理这些矛盾,企业工会的任务和作用又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当时在党内争论不一。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的邓子恢为代表。其基本观点是:在国有工业企业中,由于工会与行政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所以双方在基本立场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存在着具体立场的不同。工会工作者要注意听取广大工人的意见,并帮助工人解决困难。(注:陈君聪、曹宏遂:《刘少奇工运思想研究》,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另一种意见是以当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第一书记的高岗为代表。其基本观点是:国有工业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行政与工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立场不同。他认为“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差别。(注:陈君聪、曹宏遂:《刘少奇工运思想研究》,第245页。)
这场争论,双方的焦点似乎主要集中在“具体立场”与“共同立场”的问题上,但这并非问题的实质,实质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工会与行政、工会与党、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为了统一认识,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中央分工主管工会工作的刘少奇,认真研究了双方的论点,他从建国后工人阶级状况的变化和企业工会面临变革的实际出发,于1951年5、6月间撰写了《读邓子恢和高岗两篇文章的笔记》,从思想理论的高度对国有工业企业的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作了深刻而有益的探索。
第一,国有工业企业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有工业企业管理机构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刘少奇认为,当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有工业企业后,并不等于企业内部没有矛盾了,因为“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构成企业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目前在国营工厂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差不多都是从这个基本问题上发生出来的,或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系的。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就不能正确地处理国营工厂中的一切问题”。在揭示了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后,刘少奇提出了正确处理这种矛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方法,这就是“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刘少奇认为“他们虽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但是如果双方都采取使矛盾和解的方针,那对于促进矛盾的和解是更有利的,可以得到相反相成的效果”。(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6页。)
第二,国有工业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刘少奇认为,工会不同于行政,也不同于政党,它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而职工群众参加工会“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他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团结起来的、组织起来的。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末,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正是导源于此,刘少奇提出“在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以至签定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就是必要的”。(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刘少奇选集》下卷,第95、98页。)
当时,无论在党内,还是在党外,如此明确地提出国有工业企业的内部矛盾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加以分析和阐述的,刘少奇是第一人。而党和政府正确认识工业企业的内部矛盾及工会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对待工会、尊重工会的特殊作用、保证工会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因此,刘少奇的这些正确意见,不仅对社会主义国有工业企业工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国有工业企业新领导制度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虽然这篇重要的理论文章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发表,但这些卓越的思想理论观点却贯穿于他对企业工作的诸多批示和指示中,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扔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从实际出发,慎重对待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立的不同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
建国初期,随着工业生产的逐步恢复,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作为比企业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更为基本、更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工厂内,以实现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团的统一领导。”(注:毛泽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但由于全国各地工业企业民主改革进展程度不一,因而在怎样实现党政工团统一领导的具体做法上,各地采取了不同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
1951年5月16日,华北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决定华北地区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党委制”。企业“一切重要事项”,经党委决定后,“分工进行”。与此相适应,企业党委“由厂矿中党、政、工、团的负责同志组成,以最强的干部任党委书记。”(注:《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华北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国企业领导制度的历史文献》,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版,第194-195页。)华北局的决定,得到刘少奇的肯定,其理由是“我们暂时还没有或少有既懂得经济工作和技术又懂得党与群众工作的干部来管理工厂。因此,在工厂中实行一长制是难于管好工厂的。而以党委方式来实行集体领导,则既可补足厂长的某些缺点,又可统一各方面主要是党、政、工、团的领导。”刘少奇认为“在工厂实行这样的党委制在目前是比较地最好的一种管理工厂的方式。工厂中的一长制则是要等以后的时期才能实行,目前实行,一般的是过早的。”(注:刘少奇:《关于在国营工厂中建立党委的问题给高岗的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270、271页。)客观地说,当时华北采取这种过渡的领导形式,对企业完成民主改革任务,团结广大职工,稳定企业的生产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华北地区因而效仿。
几乎同时,东北城市工作会议根据东北解放较早,工业企业民主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生产走上正轨,有一批现代化的高度集中的大规模生产企业及苏联专家的具体帮助等实际情况,决定东北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规定厂长负责生产行政,党组织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工会负责教育与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保证国家计划完成,同时注意保护工人阶级日常利益。东北局的决定于会后上报中央。7月22日,李富春致信陈云并转刘少奇,建议根据东北情况,可予批准。理由是“在工厂管理上,建立行政生产上的厂长负责制是近代化企业必需做到的事。”但是,在经验还不丰富的时期,必须依靠党的思想政治的统一领导和民主化的行政管理,“才能巩固与保证行政生产上的厂长负责制。”(注:李富春对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的意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429页。)对李富春的建议和意见,刘少奇也是赞同的。8月4日,中央批准了东北局的决定,并附上李富春的意见供东北局参考。应该承认,东北局的决定是在总结了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工业企业及东北解放后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从东北地区的实践来看,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东北局的决定也有明显缺陷,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党、政、工三者的关系规定较含糊,因此,当1953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参照东北局决定普遍推行厂长负责制后,就一度出现了厂长独断专行,不尊重党组织,不要党的监督,忽视群众工作的现象,这在较早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东北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1955年4月9日,刘少奇约集东北各省负责人谈话,他指出:实行一长制,以便有人负责,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党委要监督、保证,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这些,不是破坏一长制,而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一长制。厂长要依靠党和群众才能做好工作。他同时强调,企业党委把业务推出去了,就可以管干部,管政治思想工作,管党的组织工作,就可以检查方针政策,实行监督。(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页。)
由于包括刘少奇在内的党中央对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立的不同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出现的问题,采取了慎重研究、正确引导的方法逐步解决,使得这段极其可贵的探索为我国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反思国有工业企业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提出党组织不应“包办代替行政系统日常工作”的重要思想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决定我国国有工业企业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的“八大”所以作出如此改变,是有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在国内,因高岗、饶漱石分裂事件,1954、1955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代表会议,特别强调了党的集体领导。在国际上,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批判了斯大林的个人崇拜,从这时起,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明确提出,要在吸取斯大林个人崇拜的教训和总结我党集体领导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而我国自1953年在国有工业企业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无疑与学习苏联企业一长制的管理经验有关。这样,1956年7月,中央工业交通部重新起草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领导问题的决定(草案)》,就否定了厂长负责制,提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刘少奇没有能超越历史,他在“八大”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虽然刘少奇同时表示反对那种党“把一切都包办起来,对一切都进行干涉”的做法,但却着重强调了党的领导,明确指出:“党应当而且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方针政策上对于一切工作起领导作用。”(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32、264页。)这反映了刘少奇对历史经验的认识有一个过程。
但是,当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的良好愿望,随着指导思想的失误,实际工作的偏差,逐渐演化成“书记一长制”后,面对党的领导日益行政化,必要的管理工作制度和生产秩序遭受破坏,党不管党,党在国有工业企业中的思想政治领导和组织建设工作被严重削弱的客观现实,刘少奇在反思中开始把工业企业党政关系的侧重点放在了强调发挥行政与群众组织的作用方面。1961年7月24日,刘少奇在同丰林林业局负责人座谈会中说:党委领导了小事,没有领导大事,党委摆脱不了日常事务,尽抓行政工作,就搞乱了,等于没有党委领导。企业管理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现在只有党委领导,没有厂长负责制了。要把领导加强起来。要把过去那些好的制度恢复起来,要提高管理水平。(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32页。)在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又指出:“有些党委,也发生了包办代替行政系统的日常工作的缺点”,“党委包揽的事务越来越多,使行政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党不管党,严重影响了党的自身建设等种种危害。他同时强调:在工业企业中有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我们党应该认真地而不是形式地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以党代替工会是很危险的。(注:《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02、408页。)
反对企业党组织包揽企业日常事物,要求调动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仍占主导地位,人们大多没有认识到以党代政的弊端,随着极左思潮的恶性发展,到了“文革”后期,企业党组织更是集党、政、财、文大权和党、政、工、群组织的职能于一身,企业管理活动就不可避免地陷于严重混乱,这令人遗憾的历史事实从反面映衬了刘少奇见解的卓越,为新时期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四、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入手,取得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思路的新突破
历史的奇妙往往在于,正确与谬误共存,局限与超越共生。就在党的“八大”决定国有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刘少奇提出了一个对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思路,这就是将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与国家工业管理体制的改变联系起来,开始认识到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问题,并不完全是工业企业内部的问题,而是同整个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是适当地改革国家的工业管理体制,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不是适当地扩大国有工业企业的权力,国有工业企业民主管理就只能流于形式。所以,刘少奇指出,企业领导工作的改进,不仅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而且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努力。因为“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对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提出“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要求“我们的经济部门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地把该管的事管好,而不要去管那些可以不管或者不该管的事。”为此,刘少奇坚定地表示,“只有上级国家机关的强有力的领导同企业本身的积极性互相结合,才能把我们的事业迅速地推向前进。”(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33页。)
正是沿着这一重要思路,60年代调整期间,刘少奇又指出: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但又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要有效地实行管理,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和核算权。(注:刘少奇1961年4月对《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草案初稿》的批语。)他进而提出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按大生产要求的客观经济联系,用托拉斯亦即企业联合体、经济联合体这种经济组织来代替行政组织去管理经济,(注:参见《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83页。)1964年8月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刘少奇的意见批准在全国试办12个托拉斯,如果不是因为“文革”的发生而中断了试验,将有可能以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综观刘少奇建国后关于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的思想,可以看出历史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逾越、不可否认的必然联系。第一,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作为正确处理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党、政、工相互关系的联结点,刘少奇关于正确处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机构与工人群众之间的关系及矛盾、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作用、工会要保护工人阶级利益、党组织不要包揽企业日常事务,应充分发挥政治领导作用的思想,准确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是构成具有中国特色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思想,虽然有的因受“左”的思想冲击未能实现和推广,但在经历了一段曲折之后,却使中国共产党人更明悉了我国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某些失误,更反衬出了刘少奇关于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建设思想的理性光辉。第二,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作为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关系的联结点,建国后变动频繁,这些变动虽大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为解决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寻求一种比较适宜的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而进行的,在某些方面也或多或少地起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又往往有某些方面不足,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此,刘少奇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得出了一个十分有益的结论,这就是从国家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入手,深化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思想虽然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未能在实践中深化,但却是一个具有突破性的卓越见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正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步步超越了长期以来只是单纯调整国有工业企业的党政职能,而转向了制度创新,这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既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衡性企业领导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刘少奇独创性探索的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