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制度与会计信息揭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信息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的基本任务。那么,企业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一般认为,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因为经营者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解除经营的责任;投资者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有者要利用会计信息决定财产的去向,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国家要利用会计信息决定纳税,制定政策并实施必要的管制。然而这些实际上只说明了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对企业利害关系集团的必要性,以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偏爱内容的不同,并没有从本质上对会计信息揭示的原因作出确切的回答。本人认为,造成会计信息揭示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所有权。因为:第一,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无论是企业的所有者(即出资者),还是债权人、国家、经营者都是在尊重财产所有权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各方围绕财产的“权利”在会计信息的揭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决策权,是企业的主人,它所需的会计信息可通过内部得到满足,并希望会计信息的加工成本越小越好,未必想向社会提供很多的会计信息(股东特别是分散情况下的小股东除外)。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它可以利用其拥有的经营权来控制会计信息的生产和质量,并利用会计信息的揭示来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债权人拥有对其债权而要求企业的清偿权,从关心自己债权的立场出发,它可以依据借贷时的有关条款,以及法律上保护债权人的规则来获得其所想获得的会计信息。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角色,拥有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即强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并以“税收”的形式来实现其权利,它对会计信息揭示的方式、方法、内容、详细程度、处理标准往往是以法律、法规等硬性的会计规范手段来表现其意志。此外,国家还是潜在投资者的代言人,为潜在的投资者着想,这既符合国家发展的利益,也符合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国家必须成为一个利益的协调者,维护正常秩序。潜在的投资者由于其既没有经营者的权利,也不是企业的实际股东,更不具备国家所具有的特权,因此他们所要获得会计信息只好依据其“公民”的正常权利,获得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其投资决策。如果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不对外进行会计信息揭示,那么潜在的投资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判断和运气来决策了。第二,财产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的分离对会计信息揭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现实的经济中,企业的所有者虽
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其可能不直接管理生产,而将财产的经营权转移给了经营者,并往往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财产所有者为了保证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获得必要的收益,就要通过相应的手段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激励。其中一个重要参考就是依据会计信息来评价经营者业绩和进行决策,并通过会计信息揭示来防止经营者对其进行欺骗,而经营者由于其在理论上是受人之托,并且是建立在自己可能获得高额收入基础上的“受托”,因此解除这种委托经济责任,获得自己应得的收入是首要的任务,会计信息揭示可以为其完成这种任务和表现其经营业绩提供合理的方式。如果不存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即“业主制”的企业,那么其会计信息揭示是非常被动的,除非国家法律规定或为了获得必要的信贷,企业主人是不太愿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揭示的。第三,由于企业利害关系者权利的不同,也就决定会计信息揭示要满足不同方面和层次的需求。财产所有者对会计信息揭示的要求来的最直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时,它希望通过内部获得会计信息,而无对外报告的动力(特殊情况除外,如获得信用等),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其对会计信息揭示就变得极为必要,而且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左右力量。经营者出于自身的考虑,对会计信息揭示态度是积极的,这不仅可以帮助其解除委托责任,还可使其获得利益,而且由于经营者实际上控制着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它在进行会计信息揭示时,都尽可能地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进行修正,而将财产所有者、国家、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置之度外,特别是在股东分散和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倾向就会更明显。国家作为正义和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对会计信息需求所采用的手段比任何利害关系者都来的直接,它可借助其“权利”要求企业对会计信息进行揭示,国家的这种强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满足其纳税的需要,还为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需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了方便,可以说“国家”在会计信息揭示中的作用是任何所有者、经营者等所不能代替的。第四,会计信息揭示同财产所有权的数量和所有者的数量存在着直接相关关系。财产所有权的数量越大,会计信息揭示的程度越高,反之,会计信息揭示的程度则低。在一个财产所有权数量极小的企业,其利害关系集团的人数相对较少,企业的营业额和社会影响力也不大,人们的重视程度不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层次和方面是有限的,因此,对会计信息揭
示的详细程度则较低,所有者和经营者也仅就法律规定的揭示内容进行揭示。财产所有权数量较大的企业,其经营业务则必然较大,利害关系集团人数较多,企业营业额和社会影响比小规模企业大得多,人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因此,对会计信息揭示的内容、方法、形式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会计信息揭示的详细程度也同财产所有权较小的企业大不相同。由此可见,决定会计信息揭示的本质在于财产所有权,以及围绕财产所有权所形成的利害关系集团的个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