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_p2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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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在金融领域开创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除运用互联网经营传统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和P2P网络借贷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宫晓林,2013a)。其中,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民间金融兴起而出现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它是在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信息发布、资料填写和披露、资金划拨、合同签订等借贷流程部分或全部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完成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交易。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客户资质要求较高,服务小企业以及个人客户成本收益不匹配,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客户运用P2P网络借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资金,节约了融资成本。此外,P2P网络借贷收益率较高,对贷款人有较强的吸引力。并且,P2P网络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传统金融的脱媒,开辟了理财的新渠道,适应人们资产配置日趋多元化的需要。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不断涌现,P2P网络借贷的参与人数和交易规模均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据报道,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P2P网络贷款融资规模由2000万元增加至60亿元,2012年网络贷款业成交量更是高达200亿元①,短短六年时间,P2P网络借贷市场交易量增长近千倍。但是,在P2P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借贷平台经营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2011年7月,拥有10万用户的“哈哈贷”宣布因经营不善关闭。此后又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②,并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曝出“卷款跑路”的丑闻。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的种种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贷款人利益,不仅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也让P2P网络借贷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目前,国外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对解决金融普惠性的作用方面,涉及其风险的研究不多。国内多数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是对比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的差异、分析行业经营存在的问题、对行业未来发展提出建议。运用经济学模型分析该行业风险的研究非常少。谢平和邹传伟(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交易可能集合的概念,本文则从风险角度研究P2P网络借贷利益相关方的行为。我们认为,本文的分析可以扩展至对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分析。

      本文以政府、P2P网络借贷平台及贷款人为研究对象,在政府、借贷平台和贷款人有限理性的假设下,从行为金融学前景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演化动态博弈理论两个角度探讨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必要性,提出政策建议。余下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综述国内外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风险和监管模式研究的文献;第三部分运用前景理论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并给出风险的量化模型;第四部分运用演化动态博弈理论,从P2P网络借贷行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系统论述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途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是一个较新的领域,Bachmann等(2011)综述了目前国外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研究。他们发现,现有研究侧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借款人的人口学特征和社会关系对贷款可得性、贷款定价、还款成功率的影响。Ravina(2008)认为,借贷双方拥有相同的信仰或性别、居住在相同的城市将对借款成功率产生显著影响。Pope和Sydnor(2008)研究发现,拥有相似信用等级的非洲裔美国人与白人相比,其得到贷款的概率将低25至34个百分点。此外,年龄和性别也是影响借贷成功率的显著因素。Durate等(2012)通过借款人发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照片对借款人相貌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长相可信的借款人更易获得贷款并拥有更高的信贷积分,此类人违约率也较低。Freedman和Jin(2008)认为,借款人网络上的朋友圈对其是否还款有显著影响。借款人组团贷款还是单个贷款也对获得资金的概率、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成功率产生影响(Berger和Gleisner,2009;Freedman和Jin,2008;Greiner和Wang,2009)。

      通过回顾相关文献,Bachmann等(2011)认为,目前还没有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利益相关者(如:平台管理者、员工和股东)的相关研究。他们认为,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通过借贷平台商业模式、组织架构等方面,研究影响P2P网络借贷成功率的因素是当前研究的空白,也是一个有前途的领域。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和贷款人的决策,Slattery(2013)从法律角度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他认为,网络借贷平台不能降低信用风险,平台违约或倒闭的风险较大。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泄露借款人隐私。Freedman和Jin(2011)发现,贷款人初期参与P2P网络借贷不能完全了解该市场的风险,但随着时间推移,贷款人通过“干中学”将有效降低风险,将更多的次级借款人排除在外。

      国内文献方面,宫晓林(2013b)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取决于金融创新、行业自律、方便快捷的服务和用户信息安全等因素。在实际运行中,P2P网络借贷行业暴露出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会严重阻碍行业未来的发展。银监会(2011)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第254号)提示P2P网络借贷存在7大风险: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国内目前立法不完备,对人人贷监管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性质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界定;7、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众多学者建议加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陈静俊,2011;艾金娣,2012;张建军、王志辉、梁晨,2012;黄震,2013等)。宏观层面,周小川(2011)认为,由于金融危机的传染性、金融机构健康标准、集体选择的失误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有效市场假设下,价格反映了全部市场信息,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行为金融学成为本次危机广受关注的课题。谢平(2012)③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由于金融市场运行互联网化,中介作用弱化,破产或遭受流动性危机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变小,针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将随之淡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形态将以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

      行业层面,王艳、陈小辉、邢增艺(2009)认为,国内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立法尚待完善;投资者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部分贷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存在的不规范经营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他们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范畴;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尤瑞章、张晓霞(2010)在比较分析我国与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化、规范化发展,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等方式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吴晓光、曹一(2011)分析了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流程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网络借贷资金的转账模式易引发风险;借款的使用难以跟踪、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制约。他们建议从用户识别机制、资金管理机制、反洗钱系统建设、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安全技术与指标设计等方面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

      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研究,王朋月和李钧(2013)认为,两大原因使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被业界视为典范:一是采用资产证券化模式;二是其成长过程中,监管重视并及早介入,立下规范。陈敏轩、李钧(2013)认为,由于消费者金融保护和监管金融服务业的职责分布在美国联邦和州的不同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和专门法律规范,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各州证券监管部门强制推行对投资者的保护。此外,借贷平台还接受联邦银行等多个政府部门监管。随着多得弗兰克法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规定实施,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了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的监管体系内。同样,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适用的法律。目前,对该行业的监管主要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dmission)负责。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行成立了行业协会,总体上行为规范,自律性较强,受到的监管比较少。

      通过文献综述,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外监管介入较早,行业相对自律,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露出的问题对社会金融稳定影响较小,但针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为的研究并不多。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问题,为我们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研究提供了切入点。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对贷款人的影响

      本部分首先提出一个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研究框架,并利用该框架分析了贷款人选择P2P网络借贷投资时面临的主要风险。随后,利用前景理论给出投资预期回报率与贷款人可能损失之间关系的定量模型。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分析框架

      考虑贷款人初始拥有现金I,现在投资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概率为q,选择其他方式融资的概率为1-q。若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最终获得收益率r的概率为θ,获得负收益的概率为1-θ。贷款人的选择过程可描述为下图:

      

      图1 贷款人参与P2P网络借贷行为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P2P网络借贷贷款人做出决策的过程有两步:第一步是决定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第二步是项目本身可能带给投资人的预期回报水平。

      因此,假设人们理性选择是否参与P2P网络借款,除传统借贷风险(Traditional Debit-Credit Risk,即与传统商业银行信贷过程出现的信用、市场和操作等类似的风险)外,人们还要承担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及法规制度不健全以及系统不完善带来的基础建设风险(Infrastructure Risk)。该风险是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突出问题,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区别传统商业银行借贷的特有风险。模型中,采用(参与)P2P网络贷款方式的风险q取决于基础建设风险;项目能否成功的风险θ取决于传统借贷风险。这两类风险的防控关系到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风险

      传统借贷风险已有文献进行了深入讨论(Mishikin,1998;顾海峰,2013等),根据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本文重点讨论其基础建设风险,阐述其易发生的借贷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建设风险,主要体现在借贷平台的金融身份不明,资金管理不规范、系统安全隐患大等方面。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获得金融机构身份,行业准入门槛低。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个人借贷提供服务,本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不具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也不属于金融服务公司,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手续简单、进入门槛低,对自身经营行为和内部治理等方面没有严格规定。部分平台经营者没有金融企业管理和投资经验,一些平台投资人在工商注册时注入资本金,注册完成后,便很快将资金转出。尽管P2P网络借贷尚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视线,但其实质发挥着金融中介的职能,在缺乏监管的背景下,行业自律性亟待提高。

      理论上,个人间借贷交易资金应通过资金供求双方的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结算。但实践上,为方便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在自有账户中为客户设置虚拟账户,客户资金经过借贷平台账户支付结算。贷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或银行转账将投资款转入借贷平台设立的账户,拍标完成后再由借贷平台将款项打给借款人。由于缺乏行业规范与监管,部分平台未设立账户,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存放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者可以控制的个人账户中。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权力冻结客户账户,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直接支配贷款人存放在其账户下的资金,可能出现违规挪用客户资金投资,甚至可以随时转走资金,出现卷款跑路等违法案件。

      安全、有效的交易软件和网络环境是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常经营的必要保证。近年来,网络钓鱼、黑客攻击等手段不断翻新,客户信息安全和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系统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有些平台购买或租用费用低廉的网站模板,稍加改造即上线运营。如果P2P平台的操作软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漏洞,势必损害贷款人利益,影响行业稳定和发展。此外,央行已允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成为央行完善健全征信系统的新监管对象。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却仍游离在央行征信系统之外,无法直接从央行系统调取贷款人征信信息。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两种方式应对:一是一些网站为降低风险,要求借款人前往银行调取个人“央行征信”报告的纸质材料,再将材料信息录入到借贷平台的数据库,再由借贷平台分析个人征信评级,进而确认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但是,此方式由借款人自己调取征信记录要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精力,对借款人的使用体验影响很大。二是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建征信数据库。目前,已有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联合建立了违约借款人的“黑名单”,以此让更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人识别风险,但此方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维护数据系统的成本高且信息量有限。

      传统信贷风险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有效识别,特别容易出现以下风险: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质是借贷双方搜索信息和交易的平台,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但是,一些借贷平台偏离本业,直接参与到借贷交易业务。一些借贷平台虚构贷款项目,以此实现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的目的。二是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特点,贷款人难以通过借贷平台辨别资金去向,使得资金非法使用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由于从受监管的正规渠道难以融得资金,部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或个人可能变相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资金支持。此外,部分借款人还有可能借新还旧,一旦资金链断裂,违约风险很大。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高收益率对投资者的影响

      Kahneman和Tversky(1979)对传统预期效用理论提出了批判,构造了前景理论。根据前景理论的隔离效应④,投资过程中,人们往往追求高收益,忽视采取不同投资方式可能产生的风险。在行业缺乏自律、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借贷平台利用贷款人的心理,打出高收益的旗号,损害贷款人利益。实践中,贷款人往往也会被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吸引,忽视了借贷平台本身的基础建设风险。

      假设在一个没有监管介入的社会,贷款人拥有有限理性。贷款人拟投资I,不考虑投资项目本身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为p(0≤p≤1),则到期后对贷款人每单位投资造成的损失为b1、(0≤b≤1);若P2P网络借贷平台合规经营的概率为1-p,此情形下,投资者将获得预期收益率r(b)。

      

      现求解最优问题,使得贷款人效用U最大化。

      由(1)得:

      一阶条件:

      二阶条件:

      

      

      综上,我们分析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风险和传统信贷风险。下文,我们将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讨论各利益相关者的策略调整机制以及监管的必要性。

      四、贷款人、政府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演化动态博弈分析

      现实中,P2P网络借贷行业主要利益相关者有三类:贷款人、政府和借贷平台。贷款人会吸取其他贷款人投资失败的教训,决定是否参与网络借贷投资;政府也可能介入行业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会根据贷款人和政府的行为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传统博弈理论假设博弈双方完全理性,且拥有完全信息条件。在现实的经济中,该假设较严格。与传统博弈理论不同,演化动态博弈理论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和拉马克的遗传基因理论为思想基础,把群体行为的调整过程看作一个动态系统,为宏观调控群体行为提供理论依据。根据谢识予(2002),有限理性意味着至少有部分博弈方不会采用完全理性博弈的均衡策略;博弈的均衡结果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博弈双方的行为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有限理性的博弈方会在博弈过程中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的策略。根据黄凯南(2010),演化稳定策略是指如果占群体绝大多数的个体选择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gegy,ESS),那么小的突变者群体就不可能侵入到这个群体,即达到稳定状态,该均衡状态可以通过复制者动态方程(Taylor和Jonker,1978)求得。运用复制动态方程,人们可以考察到达演化动态均衡的路径以及收敛性。

      下文,我们将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贷款人、政府和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动态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博弈方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机制。

      (一)贷款人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间的演化动态博弈

      假设博弈双方均为有限理性博弈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有两个纯策略:{合规经营,违规经营},贷款人也有两个纯策略:{参与P2P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其他方式投资}。同时,假设各博弈方学习速度较慢,是一个渐进过程。

      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则:1、当贷款人参与网络借贷时,借贷平台取得收益a,贷款人取得收益f(f>0);2、当贷款人不参与网络借贷时,借贷平台和贷款人收益均为0。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则:1、当贷款人参与网络借贷时,借贷平台取得收益b,贷款人取得收益e(e<0);2、当贷款人不参与网络借贷时,借贷平台和贷款人收益均为0。

      根据上述博弈过程,构造支付矩阵:

      

      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选择违规经营的概率为p,选择合规经营概率为1-p。贷款人中,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的概率为m。则:

      复制动态方程描述了发生某一纯策略的概率随时间变动的情况。采取违规策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若a<b,则

=1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博弈,最终将采取违规经营的策略。若a>b,则

=0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博弈,最终将采取合规经营的策略。当m=0或a=c时,所有p均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采取合规经营策略具有随机性。

      贷款人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若

,则

=1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贷款人通过博弈,最终将全部参与P2P网络借贷投资。若

,则

=0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贷款人通过博弈,最终将不参与P2P网络借贷投资。当

时,所有m均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贷款人是否采取P2P网络贷款投资具有随机性。

      因此,

为演化动态博弈均衡的临界值。贷款人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投资取决于借贷平台违约经营概率。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违规经营,取决于初始违规经营概率的大小p,而p取决于投资者参与P2P网络借贷时的收益(f和e)。在其他条件不变时,f、e越大,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越大。这意味着,一旦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较高收益,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将变大。贷款人获得的收益越高,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越大。

      本节分析表明,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取得的收益越高、贷款人通过参与网络借贷取得的收益越高,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越有动机采取违约经营的策略。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与贷款人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约束,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演化动态博弈

      经过多年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具有一定规模,多数机构采取类似的经营模式。在有限理性和没有监管机构介入的情形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会根据其他借贷平台的经营策略调整自身经营策略。我们关注演化博弈最终均衡的状态和路径。

      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一期的纯策略为:{合规经营,违规经营}。如果双方合规经营,均可得收益a;若双方违规经营,各得收益b;若一方违规经营,另一方合规经营,则违规方可得收益c,合规经营方得收益d。

      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选择违规经营的机构占比为p,选择合规经营的机构占比为1-p。采取违规经营的借贷平台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当a>c且b>d时,

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时,其他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取得的收益大于违规经营取得的收益;但其他借贷平台合规经营时,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取得的收益小于违规经营取得的收益。此时,博弈的结果取决于p的初始水平

。当

时,经过博弈,P2P网络借贷平台倾向合规经营;当

时,经过博弈,P2P网络平台机构倾向违规经营。

      当a>c且b<d时,

=0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不是稳定状态:无论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合规经营,借贷平台合规经营取得的收益总大于违规经营取得的收益。此时,经过长期反复博弈,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趋向于合规经营。

      当a<c且b>d时,

=1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不是稳定状态:无论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合规经营,借贷平台违规经营取得的收益总大于合规经营取得的收益。此时,经过长期反复博弈,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趋向于违规经营。

      当a<c且b<d时,

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合规经营时,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收益大于合规经营的收益;当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时,借贷平台合规经营的收益大于违规经营的收益。此时,经过长期反复博弈,比例为

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趋向于违规经营。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全部借贷平台均合规经营的收入越低,其违规经营的概率越大;全部借贷平台均违规经营的收入越高,其违规经营的概率越大:一方违规经营,另一方合规经营时,违规方得到的收益越高,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可能性越大;一方违规经营,另一方合规经营时,合规方得到的收益越大,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可能性越小。

      本节分析表明,在设有监管机构介入的情形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合规经营与违规经营时收入的对比将决定其是否采取合规经营的策略。因此,通过引入政府监管,增加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成本可能引导借贷平台合规经营。

      (三)政府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间的演化动态博弈

      通过上文分析,无论是贷款人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是借贷平台之间,违规经营均可能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演化动态博弈的最终结果。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加以监管应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政府负担的监管成本和收益有时并不匹配,因此,政府是否采取监管策略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在下文将考察P2P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间的演化动态博弈过程。

      根据卢方元(2007)和张前程、王明成(2010)构造的演化动态博弈模型,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收入为0⑤。若出现违规经营,借贷平台可获得违规收入b。当政府介入,监管机构对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处罚为h。同时,政府的监管成本为

;由于政府未尽监管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为

;政府监管产生的收益为g。

      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选择违规经营,则当:(1)政府未介入监管时,借贷平台收入为b;(2)政府介入监管时,借贷平台收入为b-h。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合法经营,则无论政府是否介入监管,借贷平台的收入均为0。

      如果政府选择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则当:(1)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时,政府收入为g-

;(2)借贷平台合规经营时,政府收入为-

。如果政府选择不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则当:(1)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时,政府收入为-

;(2)借贷平台合规经营时,政府收入为0。

      政府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博弈的支付矩阵为:

      

      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选择违规经营的机构占比为p,选择合规经营的机构占比为1-p。政府选择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概率为q,选择不对其监管的概率为1-q。则:

      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违规经营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

      

      因此,若q<b/h,则

=1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博弈,最终将采取违规经营的策略。若q>b/h,则

=0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博弈,最终将选择合规经营。当q=b/h时,所有p均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何种经营策略具有随机性。

      q=b/h为演化动态博弈均衡的临界值。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违规经营,取决于政府是否监管。政府选择是否监管又取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规收入b和对借贷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h。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当借贷平台违规收入增加、政府对借贷平台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减弱时,政府将选择对P2P网络平台监管。

      政府采取监管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

      

      

为演化动态博弈均衡的临界值。政府是否监管,取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采取违规经营策略取决于政府监管产生的收益g、政府的监管成本

和由于政府未尽监管职责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政府的监管成本增加,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违规经营的概率提高;监管产生的收益减少,借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提高;由于政府未尽监管职责造成的损失减少时,借贷平台违规的概率提高。

      因此,政府采取监管策略将抑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违规经营的动机,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业务和监管理念带来较大冲击。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P2P网络借贷等行业暴露也出许多问题,损害了贷款人利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运用前景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论证了贷款人由于追求高收益可能会陷入部分违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收益陷阱”。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与贷款人、政府以及借贷平台之间的演化动态博弈中,违规经营均可能成为演化均衡策略,损害贷款人利益,甚至危害金融稳定。

      我们认为,为有效保护贷款人利益,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依靠行业自律外,仍需要监管部门对平台公司的适度监督。通过分析,我们建议:

      1.尽快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构建适合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监管体系,推动借贷平台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建议借鉴美国经验,由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或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和经营范围、管理人员的金融管理经验等方面提出资格准入要求。

      2.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存放和支付管理制度。贷款人资金应存放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账户下,由借贷双方指挥资金的划转,任何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介入资金托管和交易流程。除可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制度外,建议由人民银行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支付结算系统,负责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资金的交易和结算。

      3.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系统安全建设。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IT系统建设,保证网站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借贷双方网上交易的资金安全,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安全。

      4.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系统纳入央行征信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于难以保证借款人提供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投资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甄别信息的难度较大。依靠借贷平台联合建立数据库的维护成本较高。如果平台公司能够利用央行征信系统,就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帮助贷款人识别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5.加强信息披露。通过采取业绩披露、坏账统计、风险提示、催收进度报告等措施,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平台信息透明度,增进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沟通与信任。

      此外,鉴于P2P网络贷款金额小的特点,可以通过对贷款客户和贷款额度的控制,避免借款人通过网络骗取贷款,投向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或领域。

      总之,P2P网络借贷是一个新鲜事物。它的出现会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种风险和问题。通过分析论述,本文建议尽快完善该行业的监管,使其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普惠度的又一渠道。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文责自负。

      ①引自:安信证券,2012,《P2P网贷:荒芜丛生》。

      ②引自:孟凡霞、闫瑾,2013年4月19日,P2P网贷公司野蛮生长谁之过:界定不清监管缺失,《北京商报》。

      ③引自:由曦、宋玮、刘琦琳、袁满,2013,《交战互联网金融》,《财经》第27期。

      ④隔离效应:人们常常忽略投资选择间的共性部分,集中关注其中不同部分,这种选择方法可能产生不一致的偏好。

      ⑤卢方元(2007)认为,实际上不等于0。把它视为0的原因在于我们关心的是对不同策略下的得益进行比较,而不是某一策略下的绝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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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_p2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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