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非组织控制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资企业论文,对策研究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变落后状况,与外商兴办合资企业,在我国目前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外方对合资企业的非组织控制。而且,随着外资不断地涌入,这一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致使一些合资企业长期亏损或者倒闭,有的推迟盈利时间,有的开办不久即遭夭折。为此,有必要对外方通过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非组织控制,造成中方投资利益损失的问题,给予高度认识。
所谓非组织控制,就是指外方为赚取高额利润通过非正常渠道、常以间接方式单方面采取的,对合资企业可能渗透的诸多方面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中方可以通过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合资企业的规范化控制。另外,还可以通过事先的协商,在合同章程、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力、责任与义务。这些措施都是公开的、无保留的,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严肃性。然而,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他们会凭借自身的优势和经验,利用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在合资企业中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财务手段、管理手段等,与中方进行非规范化控制抗衡,以求得到较多的控制管理权,达到获得更多垄断利润的目的。非组织控制难以定量描述,多属于经营与管理技能方面的内容,隐蔽性强,影响面广,外方往往在合资谈判中就埋下了非组织控制的种子。这种非组织控制威力可以随控制者的主观愿望变化而具有伸缩性,中方对此常缺乏管预先的辨别力和反击能力,致使中方投资利益受损。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较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意义在于:认识外方对合资企业非组织控制的种种表现及其带来的严重危害,增强反击能力,维护中方投资利益。同时,也可减少双方摩擦,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提高合资企业经济效益与外方在我国投资的信心。
二、董事会中的非组织控制与对策
1.产生原因
董事会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运用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参与决定合资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影响合资企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目前没有实行董事局、聘请专职董事进行管理,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可以说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整个合资企业。影响合资双方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大小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组成合资企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董事的最低限额;(2)投资一方控制股权的百分比;(3)合资一方能提供合适董事的能力;(4)对董事会由特别多数做出决定的要求。
出于不同的目的,有的投资者想在合资企业中居支配地位,有的则对管理权不感兴趣,只希望到期按比例分红,这就给合资企业带来的生产要素资源也就不同,导致了主要由投资股份决定的几种不同决策方式:
(1)由合资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2)由合资企业总经理进行决策;(3)由外方(或中方)提供参考意见,中方(或外方)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4)由中外双方通过董事会共同进行决策。
前两种构成了合资企业独立经营方式,第三种构成了合资企业,以一方为主的直管经营方式,第四种构成了合资企业双方共管的经营方式。由于真正具有独立经营、投资母体不按自己意愿施加影响的合资企业很少,所以毋宁说这类方式仍属第三种或第四种或这两种的结合。
采用直管式是由于一方能够给合资企业带来资金、设备、专有技术管理技能,供销渠道等要素,因而居支配地位,而“弱方”则基于对不具备一定势力和管理经验,以及为减少摩擦与内耗,提高效益,虚心向对方学习等因素的考虑,而甘居辅助地位。目前我国较多的合资企业是属于这类的。很明显,这种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受到外方母公司的直接影响,任命总经理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得到外方母公司许可,董事会只执行例行业务,中方董事地位受到削弱。
共管方式的董事会,在合资企业中集权程度高,是合资企业的支配者和决策者,企业的一切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并共同监督双方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中的中外双方共同决定总经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管人选,总经理的职责只限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董事会中外双方的地位与职责相当。除了在双方投资比例相当情况下可实行双方共管方式外,在双方投资比例不相等时也可实行共管方式。亦即少数股权可以起到和多数股权相同的作用,这取决于掌握关键决策权的程度。常用的控制手段是通过管理合同或协议预先规定,以及为合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2.表现与危害
外方的非组织控制不论是在直管式还是在双方共管式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外方为削弱中方的地位,常坚持实行复杂的许可证管理和管理合同制度,以此来保证其在管理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外方在无法取得最必要的多数股权时,会坚持要在某些关键管理决策上拥有控制权,希望中方放弃大部分管理权或把管理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许多情况下,外方委派的总经理蔑视董事会,超越权限行事,而且尽可能地限制或干扰董事会的活动,使董事会有名无实。更为突出的是,利用由于中方董事来自多方投资母体造成的多元化存在的利益矛盾,削弱中方主体实际控制能力,使得中方在股权比例上占有的“大多数”丢失意义,从而为实现产品调拨、转移价格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非组织控制带来方便。
3.对策
一是对于双方出资比例悬殊,或者出资相当的一方又提供了先进技术与管理技能的合资企业,可成立以处优势地位一方为主的直管式合资企业,同时应明确规定居辅助地位一方享有的利益分配;二是对于双方出资比例相当,投资方都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时,一般应采取双方共管式,总经理由董事会委任,双方可轮流担任,或设立两个最高执行经理,实行交叉负责制;三是中方投资主体应明确化,对国内多个投资来源,应按投资份额大小来推荐中方利益的代表;四是对于大型董事会,可聘用外部专家,成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以保持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另外,国外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在工业较发达地区成立董事局,派专职董事到合资企业去,提供按企业效益取酬的经营管理服务,使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这对于拥有多个投资母体的合资企业尤其值得采用。我国目前的董事属兼职义务型,也有必要向专职有酬型转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方董事的积极性,使中方的投资利益不受到外方非组织控制的侵害。
三、产品调拨进行的非组织控制与对策
1.产生原因及表现
外方在产品调拨方面进行的非组织控制主要表现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合资企业:
(1)由外方包揽了合资企业供销大权,使得合资企业盈利水平完全受到他们的控制,此时合资企业已被母公司视为子公司;
(2)外方投资母体以取得经济规模为目的,购买合资企业产品供自己使用,此时合资企业的盈利情况取决于发往投资母公司产品的调拨量和调拨价格;
(3)对合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价格垄断的技术封销,致使产品国产化率低,合资企业外汇难以平衡,需要国家大量外汇补贴。
2.对策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合资企业,由于外方在转移价格、产品组装及生产工艺等方面要求合资企业完全服从外方母公司的整体利益,一切重要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采购及产品市场上的销售均受到外方的控制,因此加大了反控制难度。笔者认为,首先应尽力避免建立这类形式的合资企业。从国外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一般他们是不举办这类合资企业,这一点应予以借鉴。其次,即是搞这类合资企业,在合同订立时应明确规定有一固定的收益或按销售递增的百分比来计算中方应有的收入,以保证中方利益。最后,对有一定能力的中方应要求持有一定比例的购销权,以便对外方的非组织控制进行监督。
第二种类型由于是以取得经济规模为目的合资企业,此时产品全部或部分供给双方母公司,一般双方是按股权比例进行产品的分配。为此,产品的调拨价格应定的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但要保证合资企业有一定盈利。我方应选择那些来自港澳地区或实行免税制的国家,或与我国签订了双方税收协议国家的外方作为合资对象。这样可以使产品调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持平,具有竞争力。
对于第三种类型,首先在合同中要规定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以保证合资企业的外汇平衡;其次要引进那些技术上先进,或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能替代同类产品进口的产品;最后,在合同中要明确国产化率上升速度,一般按国际上采用的“谈出计划”使外方母公司提供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种类、数量逐步减少,但对方的股权比例予以保证。
四、运用转移价格进行的非组织控制与对策
1.产生原因
转移价格是指为了公司内贸易的需要和达到非组织之目的而人为制定的价格。它包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在借贷利率、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移无形资产方面所制定的价格。它只有在内部化贸易的环境下才能产生制定。
外方利用转移价格来对合资企业进行非组织控制目的在于:一是避免或递延缴纳所得税;二是减少货物的进出口关税;三是逃避外汇管制及对利润汇回本国的限制;四是出于其销售战略上的安排。
2.表现
目前在合资企业中外方利用转移价格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合资企业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二是对合资企业低价买进高低卖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外方母公司会使用第一种形式:(1).我方所得税率比外方母公司所在国低;(2).根据合资企业的财务改善状况可以得到银行融资;(3).合资企业所需中间产品的进口从价税高;(4).大量出口可以得到补贴或减免税收待遇;(5).中方的通货膨胀率比外方所在国低;(6).我方对进口的严格控制;(7).市场竞争激烈。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外方母公司会使用第二种形式;(1).合资企业投资利润率高,投资各方要求多分红的愿望强烈;(2).利润或股息汇回本国受到限制;(3).产品调拨受销售合同的限制;(4).外方不是多数股权控制者,但拥有关键性技术及管理技能。
转移价格现象在合资企业中存在较多。对深圳经济特区1994年187家工业生产型的合资企业调查表明,亏损企业达89家,保本微利企业32家,这两项总计占调查合资企业的65%。这些合资企业除部分是真正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造成亏损外,有相当部分的合资企业是虚假亏损,具体表现是内地企业亏损,而在港澳或海外母公司则有大量帐外收入。如深圳一家与港商合资生铝合金卷帘门的合资企业其所有原材料来自港方,购价成本在要贵一倍以上,中方经理提出要在深圳就地购买,而外方却坚持按合同由其负责自香港购进,达到以产品调拨方式通过转移价格将大量利润转移至境外之目的。
3.对策
外方利用转移价格主要是对合资企业进行财务上的非组织控制。笔者认为公开独立核算方法和总利润核算方法是中方反击的有力措施。
公开独立核算法是指各联属单位间应按无相关业务、彼此独立的企业交易价格作为制定价格的依据。具体地说贷款利率应以市场利率作为基础,对劳务收入和费用的收支要在市场价格和成本费用之间计算,对无形资产的作价要分年度计算。这种方法是以市场竞争价格作为检验转移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较合理,已为许多国家税务当局和投资者所接纳,成为国际公认的且唯一写入有关国家(如美国)的法律上。衡量转移价格是否符合公开独立核算原则,有五个内容基准,即市场基准,比照市场基准,组成市场基准,成本基准以及中间基准等。总利润核算法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把公司的利润按某一方式进行划分,选出其中关键因素,在各公司单位之间进行分配,以解决转移价格给合资企业带来的分配上的不公。影响利润的关键因素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生产效率、主要经营业务、地理分布、销售状况和职工人数等。分配利润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是各企业营业额占收入总的比例;二是各企业职工工资额占全部工资总额的比例,三是各企业流动资金总额占全部流动资金总的比例。总利润核算方法只适应于规模差不多的公司单位之间的利润分配。
五、外销上的非组织控制与对策
外方在外销上的非组织控制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控制合资企业的外销渠道,控制外销价格,控制内外销比例。外方对产品内销一般是没有控制权。由于在外销上存在着非组织控制,也就使转移价格的使用、赚取巨额销售利润成为可能。
1.外销渠道
合资企业销售渠道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中方国内市场、外方国内市场和其它指定国家的市场。外方为保护自己的经销网免受冲击,必然想法控制外销渠道。控制合资企业产品外销的主要非经济手段是在许可证协议中对特许产品的销售地区的限制,这种限制往往使得合资企业的外销只局限于某个或几个特定的范围内。对此中方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寻求与国际中间商建立业务联系;二是直接交给我国外贸公司让其代销;三是参加国际展销会直接与客户建立销售关系;四是与其它合资单位联合在海外设立经销机构;五是独立设立海外经销机构。
2.外销价格
产品外销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合资企业利润的高低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从目前实践看,外方主要是凭借其优势和经验压低合资企业产品的外销价格来实现其非组织控制之目的。防止外方对外销价格上的垄断控制,可采用预测国际市场价格与变动趋势方法以及卓越的外销谈判手段来做到。在出口产品数量确定之后,中方可用以下几种方法确定外销价格。
(1)对于销售期比较短的产品,可参考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暂行外销价格,并在交货时根据市场价格涨落幅度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调整幅度可预先订明不超过某个百分数;
(2)订合同时只规定作价原则,对出口的产品,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作价;
(3)只规定作价公式,具体的外销价格根据进口原材料所占比重,中外职员工资水平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影响因素,再计算出来外销价格;
(4)只规定一个最低外销价,它是由合资企业生产每件外销产品的实际成本换算外汇计价的实际外汇成本额,即
最低外销价格二单位出口成本(人民币)/贸易汇率(人民币/外币)
3.内外销比例
由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市场具有垄断性,外方是不愿意看到合资企业的产品来冲击自己的经销网,因此把产品打入中国市场,争取垄断优势是外方反冲击的“次佳”选择。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就强调外销困难,以便扩大内销。在已订收的内处销比例下,又不认真执行外销任务,而是谋求通过综合补偿手段赚取国内外汇资源。
对策:首先要坚持外汇收支平衡原则,其次是坚持人民币收支平衡的原则,再次是坚持外销产品的最低价格应是合资企业生产每件外销产品的实际成本换算成外汇的实际成本原则,最后是确定合理的内外销比例。
六、无形资产作价和设备作价的非组织控制与对策
1.无形资产作价
无形资产作价是指对外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或其它工业产权转让给合资企业时的作价。由于无形资产是相关性较弱的单项性产品,很难进行相互间的比较,其产生过程中的劳动价值无法直接估量出来,所花费的劳动价值与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带来的成果不成比例,所以无形资产作价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高品所能比拟。为了垄断其所提供的无形资产,以求获得无形资产提供的垄断利润及防止模仿者进入市场竞争后造成的利润损失,外方往往是抬高无形资产的作价。而中方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限制,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与评估,致使反控制能力不强,让外方轻易地实施了非组织控制。
无形资产作价分为股权化作价和许可协议作价(也称非股权化)两种形式。股权化时外方常以高作价、扩大无形资产在合资企业的股份、形成空股增加利润分配的手段来实现非组织控制。有时外方还提供过时或不适用的无形资产入股。许可协议这里指的是合资企业对外方提供的无形资产并不作为投资入股而参加分红,而是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此时,外方的非组织控制表现在对其提供的无形资产在转让使用费、转让期限、特许产品的销售区域规定以及多次授权使用方面的限制与规定。
对策:(1)对于规模不大、引进的技术不太复杂,无须供方提供较多技术指导的可采用许可协议方式,对无形资产要求复杂,则可将其无形资产部分或全部入股;
(2)经专家部门评估和权威机构审定,对于能生产中方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改善环境、治理污染等方面的无形资产可允许作价入股,对其要有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的限制;
(3)入股作价,分单一型和综合型两种作价方式。
(4)许可协议作价,分一次总算和连续计算两种方法。
一次总算即把技术费、资料费、培训费、专家费、转让费等费用,折成一笔总的无形资产,一次付清或按无形资产转移速度分期付清。连续计算法是根据合资企业的产值产量或其它参考依据标准,双方共同商定一定提成基价,每年按一定的提成率来计算许可协议中的提成费用。
2.设备作价
外方在投资设备作价方面的非组织控制常使设备的价格与价值相违背。具体地说,一是提高设备作价,扩大其在合资企业的股份,形成空股参加利润分配;二是拼凑组装,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三是非先进设备、精神损耗严重。这些高价引进的设备并没多大价值,缺乏先进性和适用性,使中方白费大笔外汇,导致合资企业的产品达不到出口质量要求,外销创汇成为空话,更有甚者,一些外商以陈旧设备在某地投资失败后,又将闭置设备到另一地逃商检再次投资,从牟取暴利,把合资企业生产经营置于脑后,形成合资不合营的局面。
对策:一是加强信息咨询与业务素质,提高价格谈判的反击能力;二是以设备入股的,需单独签订购买设备合同,订明制约条款;三是遵守审查制度,执行引进设备的结算手续和责任条款;四是充分发挥专家与权威部门的检测与评估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