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份制改革中的“淮橙三叶化”现象_股份制改造论文

浅析股份制改革中的“淮橙三叶化”现象_股份制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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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的“淮桔成枳”现象,(注:“淮桔成枳”是一个典故,事源于《曼子春秋》中的“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意思是说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桔树变成了中药枳,喻指由于环境的变化而使事物本身发生了变异。)已经是一个不会发生多大争议的事实,其突击的表现是政企依然不分,国家依然借助于控大股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企业预算约束照样软化,行政力量在支配企业领导人的行为方式方面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股份制改造的初衷,即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扭亏增盈等不仅没有实现,相反,还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等始料未及的现象。被众多志士仁人寄予厚望的股份制性质,其结果却是“换汤不换药”。

按照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我们的分析将着重于三个层面:一是本来意义上的股份制到底是什么;二是具体分析改造中的股份制的基本思路,具体操作与原本意义上的股份制的差异,以及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三是股份制性改造“淮桔成枳”现象带给我们的思考。

一、一个认识现实问题的参照系;股份制的制度构造和生存环境

股份制的诞生表现为一个过程,是对分散风险,聚集资本,管理专门化,超越了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的制度创新,是人类追求制度效率的结果。基于本文的主题,现在需要回答的是,股份制何以能够实现上述功能,是什么样的构造支撑或诞生了这样的功能。这将构成我们分析中国股份制改造“淮桔成枳”现象的必要理论准备。

1.股份制的制度结构分析

股份制的分散风险,聚集资本,管理专门化的功能,来源于它特有的制度构造。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的制度方式,其特点在于实现了所有权(持股者)、支配权(董事会)、管理权(经理)的分离。这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有着某种特定联系的社会分工,并通过三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和利益制衡推进股份公司的正常营运。就股东来说,是以自己的利益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在自认为合理的经济预期的基础上,通过用手投票(选举董事会),用脚投票(抛售或购进股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这种权利在证明股东的现实存在时也证明了公司的存在,股东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就等于没有股本。股东对于股份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内在的,不如说是外在的,与其说他关心公司,不如说他更关心自己;他虽然关心股息,但他更关心股票的市价。股东的这种权利造就了经理阶层,经营不好就会被辞退(存在着潜在的,时刻准备代替的经理)。表面看,这是董事会迫于股东上述压力的选择,深层次地说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因为存在着外部竞争的压力)。假如没有股东在关键时候出于自己的利益对企业“雪上加霜”,那就成了我们的“大锅饭”了,这样的股份制也就不成其为股份制了;假如股东不是作为各个自然人的个人,以致股票的命运与其休戚相关,又何以会有这种“雪上加霜”呢?

通过对股份制产生过程和运行过程的研究,可以看出其内在制度构成的基本框架,即:(1)股份制依然像个体商品生产者、 单人业主企业、合伙企业一样产权是明确的(在这里表现为股权,股权的命运是与股票所有者的命运休戚相关的)。当然,股份制并非单指上市公司,但如果仅就上市公司而言则股东通过抛售股票而形成的退出机制就成了它最基本的制约机制。股份制企业所以成为“法人”这一企业形式,就在于其背后是广大而分散的自然人,分散的自然人不可能直接干预企业。(2)经理市场和潜在的经理人员的竞争。 在岗的经理人员如果不称职,就会被潜在的经理人员所替代,这种机制迫使经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经营绩效。经理人员的市场选择机制,较之于伯乐相马式的选择,实在是一种特别富有竞争力的选择机制。即使发生了所谓“经理革命”,也不可能不存在股东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3 )除了以上这些支点外,股份制企业还面临着外部竞争的压力,这种外部竞争的压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和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这些分析说明,股份制是在多重利益关系和权利关系,特别是股票这一金融资产的人格化的制衡下发展的。假如没有这样的制度构造,那就是先天不足,先天不足的股份制是不可能像正常而健康的股份制那样去发挥积极作用。

2.股份制企业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对于股份制来说,假如没有与之相应的制度环境,股份制同样是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的。

就股份制的产生历史和现实状况而言,构成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的主要因素有:(1)以独立的经济人格存在的自然人。 自然人有没有独立的经济人格,既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关键,也是现代企业制度赖以存在的关键。独立的经济人格意味着自然人脱离了各种依附关系,有资格对自己的财产以及经济行为负责。只有这样,股票这一金融资产的产权才是明确的,在众多的、分散的自然人的基础上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人(背后只有一个强大的国家的法人,很难有法人的真正行为)。(2 )信用制度的发展。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这一见解被历史证明是十分深刻的。原因在于信用为某一经营者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提供了组织保障。于是才有了股票这一金融资产,才有了股票交易。(3)经理市场的存在。一方面, 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潜在的经理人员可以构成对在岗经理人员的压力,于是才有了股份制企业对经理的制约机制。(4)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建设。需要强调的是, 这种法不是计划体制下等级组织服从为前提的法,而是以保护各种不同形式的产权不受侵犯,凌驾于各个市场主体之上的、规定市场运行规则的法。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在这种法制背景中才能诞生和运行。(5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念。这里特别强调独立观念和起点平等的观念,以及风险观念。假如一个股票投资者不能独立地预期和承担风险,而是把股票当作一种必赚无疑的生意,甚至荒唐到当出现股票亏损时仍要找政府的话,那实在是不了解股票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真谛。历史已经证明,股份制只能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诞生、成长,并发挥功能,否则就只能扭曲地发展,其制度效果恰恰相反。

二、股份制改造的现实分析:与原本意义上的股份制的差距

前面,我们为分析股份制改造中的“淮桔成枳”现象提供了一个参照系,目的是为了对照现实中的股份制改造和原本意义上的股份制的差距。只要我们能够寻找出这些差距,也就回答了股份制改造的“换汤不换药”的问题

1.关于国家控大股

从国家的角度和既有的意识形态和认识层面出发,股份制改造一开始就认定国家应当控大股。例如,在所选择的100 家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的试点中有80多家完全是以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而在各级地方政府主持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几乎都是国家控大股。大多数全资国有公司,再加上大多数国家控大股的股份公司,使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的改革,很难“换汤换药”。原因在于:

第一,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有资格代表国家控股,以及能否控好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有股应由国家指定的单一政府主管部门,或由国家授权的国家资产经营组织持有,并委派国有股代表即国有股股东。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问题却复杂得多,有的国有股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并指定相应的机构代行管理,委派股权代表;有的国有股还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某一主管部门“翻牌”而成立的公司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国有股的这种控股方式,依然是计划经济下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既然如此,也就很难避免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例如,庞大的国有股的管理大大超越了管理者的能力,国有股由于没有人格化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流失,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争夺等。面对种种不如意,不少有识之士认为,这是所有权的缺位,就好像当年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但谁也不负责一样。显然,这与我们所提供的参照系里的股权人格化是有一定距离的。

第二,由于国家控股,企业依然依赖于国家,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父子关系依旧没有割断,各种约束依然是“软”的。约束硬化还是软化,是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在他的《短缺经济学》中提出的枢纽性概念。他用预算约束硬化的程度,来表示市场化的程度或计划经济的程度。在他看来,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下,企业的预算约束是软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父子关系,企业总是抽吸“父母”。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和非盈利机构不仅从供给它们生产投入的企业“横向”抽吸,而且从自己的上级部门“纵向”抽吸。而硬预算约束,则是指企业的产权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不取决于企业,企业只能去适应价格。市场经济随之建立并会有效运行。科尔奈的这些分析说明,预算约束的软硬,是市场化的重要标志。

在我们所提供人的参照系里,“法人”产权是独立的,因而约束是硬化的。而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割断国家与企业的父子关系,各种预算约束自然是软的,不仅存在着纵向抽吸(此时国家给企业的钱已由财政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或减免税,不过贷款通常是不还的),而且存在着横向抽吸,即“三角债”。如果我们把这一问题放在东亚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去思考,就会发现,预算约束软化与金融危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普遍的借债不还的多环节债务,只要那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就是说,股份制改造以后的预算约束软化,从制度安排上就潜伏着某种金融危机的契机。

第三,由于国家控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虽然名义上是选举和聘任的,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也只能由控股者说了算,所以董事长、总经理几乎都是由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任命的。如果上级部门免去了某人代表国家控股的资格,事实上也就免去了他担任董事长的资格。于是,董事长和经理们要么听命于任命机关,把自己的行为和目标追求限制在任命者允许和高兴的范围内,要么因上级的不满而被随时拿掉。有了这样的关系,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然可以随时干预企业,整个改革所孜孜追求的政企分开又何以实现呢。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控大股的股份公司,基本上是沿着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机构——国有股股东这一条计划性路线运行的。制度构造如此,经理的行为与曲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又能有多大变化呢。

第四,为了国家始终能牢牢地控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有股至今不能流动。股票在市场上的流动,是实现股份制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这种流动,一则可以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信号,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二则可以通过交易使股票升值;三则股票的抛售或购进,是股份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国有股不能流动,所有这些功能都无从谈起。

第五,从贯彻《公司法》的角度讲,也存着诸多的不尽如人意。为了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并在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公司法》除了包括一些处理整个国有公司的特殊条款外,基本上与市场经济国家中通行的公司没有什么两样。然而事实证明,由于改造中的公司制本身的缺陷,这样的公司法是很难实行的。

既然国家控大股相对于股份制有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这一思路呢?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形势迫使我们不得不接受市场经济。一方面,我们在致力于实现国有企业的良性市场化运行,政企之间的分离;另一方面,又努力维护几十年来形成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基本内核。这是自我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的一个难解的“情结”和矛盾。

2.从企业的角度讲,改制企业的初衷和最终目的都在于“圈钱”,而不在改制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从企业的角度讲,其初衷无疑是为了钱。仅就为了钱这一点而言,当然是无可厚非的,历史上最初发生的股份制就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问题是历史上的股份制只有当它成为真正的资本,而且当它组建为股份制时肯定是真正的股份制,因为它一开始就产权明确,是自然人出资形成的股份制;而我们的股份制改造一开始就由于认识的偏差和改革的难度(把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改造为股份制的“倒过来”操作,比在产权天然明确的基础上,由自然人出资形成股份制的“自然逻辑进程”要难得多),因而其内在机制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为了钱,制造和公布虚假的信息,为了钱而包装上市。由于机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企业领导依然是“干部”而不是企业家,很难高瞻远瞩地发现什么好的项目,不少圈来的钱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然而,“圈钱”的道路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这其中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例如股票的借给数量和需求数量之间的关系,但更为关键的无疑是股份制改造的质量和上市公司的绩效和声誉,因为它直接涉及股民的心理预期,当人们普遍认识到并非买股必赚,相当多的上市公司绩效不佳,有的甚至发布虚假信息,特别是未来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时,是不会轻易把钱拿出来投资于风险极大的股市的。诸多的不确定性伴随的过分投机,使股票这一金融资产的价格扭曲,很难达到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

3.虽然在进行改制,但改制得以顺利进行,以及股份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种种条件并不成熟

据考察,把一个大一统的国有经济分散而组成股份制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1)是否有一定的购买力。如果没有一定的货币购买力,分散国有企业产权是相当困难的,原苏东国家分散国有企业产权的客观效果所以不如像英国这样的国家,就是因为居民所能提供的购买力相对于庞大的国有资产太少了,同时也缺少在形成这种购买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产权观念,以及与股份制相关的知识准备。(2 )是否有健全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不仅是提供一个交易场所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市场核算,科学地评价资本,形成资本的市场价格,诱导资源的合理分配。如果没有健全的资本市场,就无法解决对资本的评价和合理分配,这就好像计划经济下无法形成市场价格一样。(3 )是否有经理人才和经理人才市场。股份制改造需要大量的经理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理人才市场。原苏东国家分散国有企业产权和客观效果所以不如市场经济国家,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经理人员和经理人员市场。东欧国家的经济企业家实际上是行政官员,行政官员的思维定势,使其很难塑造出企业家应有的负责精神、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他们对市场经济实在知之甚少,而市场经济国家这方面的准备却是现成的。

我国在股份制改造中缺少的也是这些条件:可以提供的购买力十分有限,没有明确的产权观念和法律传统;资本市场不健全,缺少与之相关的知识;经理人才和经理市场的缺乏,在新的形势下,党管干部和市场经济如何结合没有得到科学而有效的解决;各种计划经济的知识积累和思维定势依然在起作用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样去论述问题并不是不要搞股份制,而是说清楚并准确地认识问题,才能使我们更为理性地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地塑造股份制的内在制度构造和外在生长环境,尽量避免“淮桔成枳”的效果。

4.认识层面的原因

大量的、近乎于汗牛充栋式的关于股份制的论述,不能说股份制改造的理论准备不充分。然而客观效果的“换汤不换药”,实在是对这种充分的理论准备的讽刺。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我们不能不认真地反思一下我们的研究方法:我们在论证股份制改造的问题上,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逻辑错误,这就是只见股份制的功能,不见股份制的制度构造。当把股份制的功能放在一个抽象的层次的时候,股份制聚集资本,分散和转移风险,管理专门化的功能,以及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绝佳表现,真让面对国有企业、种种改革措施都难以奏效的中国人感到“柳暗花明”。进一步,当把活生生的股份制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它提供的制度环境割裂开来的时候,似乎股份制的发生和发展不存在条件问题,无论放在什么环境下都能茁壮成长。所有关于股份制的优越性,以及我们要搞股份制的必然性的论述,都几乎重蹈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为“一般性+特殊性=社会主义的可用性”的思维方法的覆辙。鉴于这种论证有很强的目的性,目的在于怎样把欲要说明的东西说“圆”,所以有时难免失之偏颇。

三、股份制改造“淮桔成枳”现象的启示

第一,我们对经济现象的认识,应当遵循科学本身,绝对不能先入为主地设定某种命题,或者功利主义地臆造一个真理,然后再进行技术性论证。总结几十年之经验,这种思维方式已经太多的贻误了我们的事业,我们在经济科学的研究上,应当多一点科学精神,少一点功利主义。

第二,通常,由于异体排斥,移植一项子制度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制度移植时,一定要弄清制度功能、制度构造、制度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问题,通常回答本来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次的问题才是在此基础上根据“路径依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通常回答能够怎么办的问题,或者说是“路径”依赖的问题。

第三,现实中的股份制改造,一定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出发,重新审视国有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同角色和作用,通过发展其他经济成分,相对地缩小国有经济的比例,增大市场经济的因素,创建改造国有经济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按照股份制的最基本的要求,着力于分散股权和股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并大力推进制度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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