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非公有制经济观的转变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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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私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否应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共产党人经历了复杂、艰难而漫长的认识过程。

(一)

19世纪初,被马恩称为“社会主义鼻祖”的英法三大空想家,对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极度失望,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变成魔鬼,使全世界变成地狱”;在未来理想社会中,应该消灭家庭,消灭私人经营,消灭雇佣劳动,消灭阶级对立,提倡社会和谐,把国家变成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

19世纪中叶,马恩坚持自己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汲取了空想社会主义的积极主张,科学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1847年12月至1848年1月, 他们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写下划时代的伟大党纲——《共产党宣言》,庄严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他们预测,共产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权力,就会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通过国家所有制这种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建立起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6页。)1894年11月,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仍鲜明指出:“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或者是公共占有”,“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2页。)

列宁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认识和实践是曲折、生动的。十月革命前后到1918年春天,列宁根据马恩的设想,认为苏维埃俄国进入社会主义几乎不需要什么中间环节,可以较快地“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建设。”(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65页。)列宁的设想是依靠国家垄断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建立健全国家计算和监督机关,直接管理和集中控制社会生产和分配,以直接和彻底摧毁旧的社会经济制度,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制度。1918年夏天,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爆发,迫使布尔什维克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的非常措施:宣布全国为统一的军营,把大部分中小企业和大工业收归国有;实行余粮收集制,确立对粮食、布匹的垄断;计划分配一切必需品,禁止商品交换,不允许私人买卖粮食和工业品,取消货币流通;实行普通劳动义务制。这是在特殊环境中“直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试验”。(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71页。)此时的列宁更加强调,“建成社会主义就是建成集中的经济,由中央统一领导的经济”(注:《列宁全集》第28卷,第378页。), 用行政手段组织生产和分配,从而由五种经济成分(农民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并存直接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实践结果表明,这种“直接过渡”的方案因离开了俄国国情而行不通。战争基本结束之后,原来支持“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农民产生了不满情绪,甚至在农村出现了暴动,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生产,造成国内经济、政治危机。

教训极其宝贵。当时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均低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向社会主义过渡必然迂回曲折,经历很长时间,列宁通过深刻总结认识到:“资本主义愈不发达的社会,所需要的过渡时期就愈长”。(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43页。)他以革命家的大无畏气概,果断抛弃“直接过渡”方案,坚决纠正错误。1921年3月,俄共十大召开,作出了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 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在这个时期,列宁确定了对待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贸易自由的新政策,认为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允许它们适度存在和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有好处的,关键是要掌握好分寸,控制准限度,他指出:“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525页。)新经济政策允许把已经没收的中小企业租借给或还给资本家经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列宁认为,要审慎地对待小农、小企业,不能采取过激的、直接的方法,只能采取渐进的、迂回的方式;不能简单采取消灭的态度,而应允许其存在和适当发展。

列宁的继承者斯大林却又在实践中背离了列宁的英明思想。第一,苏维埃政权在一个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里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斯大林却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看得过于短暂,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在生产力水平还相当低的1936年,他就过早地宣布苏联已实现了社会主义,三年后又进一步宣称苏联已开始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第二,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艰难过程中,有必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应有增长,建立社会主义的必要的物质基础。斯大林却拒绝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只容许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把“战时共产主义”那种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模式。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恩预测性的过渡理论和所有制理论,斯大林却不顾现实又回到马恩的遥远预测,这给后来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解体,与这个国家长期以来公有制一统天下,造成体制僵化,阻碍生产力发展,使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确实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本世纪的二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忽视了对列宁关于过渡时期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研究,硬是照搬马恩在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勾画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框架,形成了阻碍社会生产力应有发展的传统的“所有制教条”。

(二)

中国共产党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也经历了曲折反复的过程。

毛泽东、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新中国建立前夕和建立初期,一直十分明确地认为,在新民主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党和人民为了实现马恩“消灭私有制”,进入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恰恰要继承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首先要保护私有制,适当发展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从而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普遍建立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早在抗日战争即将全面胜利的1945年4月,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就深刻指出:“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还不具备时,中国人民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在这篇建设新中国的纲领性文献中他还鲜明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措施不是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是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这个革命的结果,将使工人阶级有可能聚集力量因而引导中国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但在一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使资本主义获得适当的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55、1060、1074页。 )这种允许私有制经济在新中国长期发展的思想,是毛泽东在一直到五十年代初的许多著作中一再向全党反复强调、反复灌输的。当时毛泽东十分清醒:“中国有许多事情和十月革命以前的俄国相同,或者近似。封建主义的压迫,这是相同的。经济和文化落后,这是近似的。两个国家都落后,中国则更落后。”(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9页。 )旧中国的经济遗产和物质基础就是如此落后,与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俄国相比大约落后50年,与英美等国相比更相差太远。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政权后,面对这样的生产力基础,还有什么依据去强行消灭私有制经济,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毛泽东说过:“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60页。)

总之,在建国前后,党中央领导人曾经设想,人民新政权建立后,再延续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然后再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走向社会主义。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进程跨越了这一设计。在建国后头三年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毛泽东放弃了他本人同意的刘少奇关于建国后新民主主义阶段的设想(据薄一波的回忆,1948年9月, 在西柏坡召开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刘少奇在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建设问题》的报告过程中,毛泽东不断插话补充表示赞同,还特别补充说:“到底何时开始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15年”),(注: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57页。)从1952年9月开始, 他多次阐述过渡时期和过渡时期党的总路线问题,从1953年开始采取实际步骤,向社会主义过渡。整个过渡毛泽东预计需要18年,即恢复时期三年加上三个五年计划的15年。

毛泽东关于建国后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过渡统一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国民经济恢复后,我国经济仍然极端落后,而当时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应有发展。党和国家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解除私有制束缚,让个体的农业、手工业逐步引进一步社会主义因素,以推动农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的需要;让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下,逐步接受党和国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使它们的许多企业既能克服自身生产经营的困难,又能克服生产经营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如果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一点不触动私有制,让五种经济成分顺其自然,自由竞争,经济必然无序,社会必然动荡,人民必将陷于水深火热,新生的人民政权亦难稳固,老百姓拥戴的共产党领导还有什么社会进步意义?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必然是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期,必然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私有制不断削弱,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不断增强的时期。已经载入史册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我国人民在过渡时期党的总路线指引下,创造性地实施了“三大改造”,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现了我国几千年来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开创了中国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

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50年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认识,只是停留在马列的框框里和苏联的经验上,而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半殖民地半封建废墟上的生产力的极端低下——的了解则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把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看得过于短暂和简单。1955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六中(扩大)全会上,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认为“使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在六亿人口的中国绝种,这是一个很好的事,很有意义的事”。(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8页。)在这种极“左”思想的指导下,“三大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简单划一。”(注:《三中全会以来》(下),第801页。)本来要求从1953 年起,用15年左右完成“三大改造”,结果只用三年;本来要求通过15年左右的变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过渡后的所有制结构还不是清一色的公有制,作为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结果呢?通过短短三年紧锣密鼓地紧张运作,却使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和小生产在我国很快绝种。

人为地过早消灭私有制经济,留下了历史的遗憾和痛苦。第一,私有制经济之株迅速枯萎,蕴藏其中的生产力没有得到展示:农业、手工业的个体生产经营能量被压抑而没有得到释放,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被取缔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第二,私有制消灭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迅速形成,许多不熟悉经济特别是不会经商的行政干部主持着公有企业的营运,而许多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营本领的原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却弃置不用。即使在全行业公私合营期间,绝大多数工厂的公私双方人员也是表面上相敬如宾,实际上貌合神离,不能共同筹划,同谋经营,对私方人员的合理建议往往置之不理。这是宝贵的管理资源的严重损失。第三,私有制消灭后,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单一化代替了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商品经济的土壤逐渐丧失,价值规律作用的竞争机制无法形成,国民经济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原来私营企业一家一户的核算被改为全行业统一核算,注意精打细算的私营企业被纳入“吃大锅饭”体系,从而削弱了经济主体之间各个层面的经济竞争意识。

过渡时期在“三大改造”上造成的对私有制经济的过渡伤害,给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是巨大而深远的,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陈云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不久已经发现并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1956年12月,毛泽东曾经花了三个晚上的时间,分别同工商界人士谈话,他说,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注: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第433—434页。)他的意思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一些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陈云当时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也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是,在1957年后的20多年里,“左”倾思潮不断泛滥,盲目求公求纯,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不停地割“资本主义尾巴”,对城乡个体经济“围、追、堵、截”,直至将其“处死”,以致毛泽东、陈云的这些思想没有能够付诸实施,化为实际。

(三)

在过渡时期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否还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两代领导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特殊国情出发,深刻反思国内外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经过20年来的不断实践和认识,从量变到质变,把马克思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观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

1979年开始,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上上下下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逐步开放了城乡市场,恢复了多年来几近绝迹的个体生产经营,个体饮食服务行业、个体专业户、农民搞贩运相继出现,带徒弟、请帮工和雇工经营的现象应运而生。党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一改过去歧视、排斥的异己观念,不是取缔而是容许、不是压抑而是支持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随时给予总结和肯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是:“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注: 《三中全会以来》(上),第619页。)在改革与建设的新时期里,这是党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党重新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起点。

1981年5月、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发出专题通知,要求各地积极统筹规划,合理解决个体经济所需要的场地、货源和原材料等困难。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把肯定个体经济适当发展和合法地位的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7年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正式认定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对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1988年4月, 全国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写进了宪法。

1989年是个不平凡的年份,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与国际政治的剧烈动荡相呼应,经济上的治理整顿与政治上的平暴斗争相交织,党内“左”的苗头又开始滋长,有人认为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冲击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甚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那场政治风波的基础。当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不注意区别合法与非法、主流与支流,限制性的“管卡压”有余,鼓励性的引导与扶持不足。因此,1989—1991年,许多个体私营业主惶惶然若惊弓之鸟,歇业、半歇业现象纷纷出现,改革气氛比较沉闷。

打破沉闷的是邓小平,他于1992年春视察南方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观点和“三个有利于”的检验是非得失的标准。当年秋天,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重申:“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较十三大进步的是确立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政策思想。

认识上量的积累必然达到认识上质的突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沉寂多年之后的渐次复苏,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事实改变了人们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异己的极端偏见,不断加深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从认可个体经济到认可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从允许发展到鼓励发展以及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反映了党的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逐步增进。但是这个时期的认识,就其深广度来说,并没有超过建国前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也没有超过“三大改造”后不久毛泽东、陈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这个时期的认识是对极“左”偏见的矫正,是对以往正确认识的继承。

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空前的历史性突破还是在1997年9 月党的十五大上,着重体现在十五大报告中“一个基本、两个重要”的理论阐述上。

关于“一个基本”的表述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过去的“方针、政策”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它的意思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本来就不应该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而应该是一个多元的大家庭,个体、私营经济和国有、集体经济一样,都是这个家庭的正式成员。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十五大报告关于“两个重要”的表述是:“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样的阐述,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重要作用”上来。虽然非公有制经济属于非主体经济,但过去认定它是一种“补充”,则把它视为可有可无、无关宏旨的经济成分。而现在认定它是“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作用”,则把它看成是不可没有、无法替代、关系全局的经济成分。

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具有“重要作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既突破了马恩早期关于在过渡时期立即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又突破了列宁、毛泽东关于在过渡时期允许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发展的观点。由此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像公有制经济那样,具有铁的必然性,崇高的历史地位,重要的历史作用。理论上的这一突破,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踏进制度内,以往在价格、税收、信贷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遭受的“所有制歧视”不复存在,一个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

改革开放20年来,从异己力量到拾遗补缺,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阶段性变化。特别是十五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崭新阐释,使人们的认识产生了一次质的飞跃,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一次遇到了温暖的春天。

(四)

可是现在在理解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观点和主张的时候,在一部分人中间还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错误倾向。如果我们不注意分析和抵制,势必引起人们思想的混乱,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制度就难以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由于“噪音”干扰而迈不开步伐。

有些人总是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把两者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规定,是给走资本主义道路开绿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可以长驱直入,非公有制经济会成为破坏社会主义的最大敌人。(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3期,第45页。 )这是认识上的一种错误倾向。

这些人没有把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视作不可分割的整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主体存在于、体现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在“共同发展”中客观、自然地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性;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动摇、削弱公有制主体经济为条件,它要在“三个有利于”的范围内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表述的是一个完整的事物,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把两句话割裂开来,绝对对立起来。我国照此组织经济建设已经多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破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资本主义也没有因此而“长驱直入”。就全国的工业总产值来说,1995年公有工业占2 /3多,非公有工业只占1/3弱; 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来说,能源、邮电、电力、航空、铁路、远洋运输和金融等基本上全部操纵在国有经济手中,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十分突出,实践证明,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增加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这些人往往忽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精辟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在我国,操纵国计民生的官僚资本主义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普照的光”,共产党领导下的国营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普照的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分配和流通都深深地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它们隐没了自身固有的色彩,显现着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绚丽之光。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影响和有效调控。新民主主义时期,小生产如汪洋大海,一个完整的资产阶级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还比较瘦弱,全国的政治形势又那么错综复杂,然而,党依靠她在人民中间享有的崇高威望,以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后盾,以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动员人民、引导人民完成了“三大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尤其是通过“利用、限制、改造”的和平赎买政策,不费一枪一弹,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见,五十年代在公有制经济不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我们尚能“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难道现在我们反而没有能力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引导到“三个有利于”的轨道上来吗?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完全有能力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下,不会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公有制主体进而丧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诫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真正威胁绝不是来自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并存发展,而是来自于经济发展的停滞,来自于经济政治体制的僵化,来自于党和国家生活中腐败的蔓延和滋长。

除了上述认识上的一种错误倾向外,还存在另一种对于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论述理解上的错误倾向:认为从此以后,非公有制经济质变了,“改姓”了,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了。(注:《半月谈》1997年第19期,第9页。 )这种看法混淆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社会属性,把非社会主义认作社会主义,是对十五大非公有制经济观的一种曲解,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一种偏离。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完全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者指的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关系的总和,而前者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复合的生产关系的一种规定。本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应该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却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才这样说:“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生产力不够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覆盖面必然不完全,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有它的存在空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反映的,正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私有制为基础的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复合。如果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差别完全消失而融为一体,那么“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还有何意义?“公有制为主体”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总体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工具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本身没有社会属性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多元经济主体的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是任何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在单一的经济主体或单一的经济成分下面无市场经济可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它是以公有制的、非公有制的各种经济主体的存在为条件的。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在市场规则面前完全平等,都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运行,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内容。十五大报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说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社会主义经济了。现实生活严峻地告诉人们,我们不能模糊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的界限,要特别重视对各类私有制经济为根基的社会阶层的研究,要判明这些阶层的经济利益要求和政治利益取向。否则,政治方向的模糊将会铸成难以挽回的历史性错误。

从针对两种错误倾向的辨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十五大报告阐述的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经济制度”,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重要”,其实质无非是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无非是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目的是坚决打破长期以来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教条”和“所有制歧视”,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我们既不能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而压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放弃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方向。任何担心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认识,任何模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界限的认识,都是偏离十五大精神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150 年前, 马恩给共产党人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伟大目标。150年来,在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共产党人为此流血牺牲, 为此艰难探索,现阶段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前苏联70余年实践、新中国近50年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反复总结坚信:不仅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甚至在初级阶段后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都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舞”的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得到充分释放之前,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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