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道举五经变迁及创设原因探微论文

唐代道举五经变迁 及创设原因探微

□张 强

在科举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唐代开创了独特的道举;作为一项考试制度,研读道家经典并据此开科取士。唐代科举制度,统其大者,可分为“常举”与“制举”两类。所谓“常举”,亦可称之为“岁举”,国家按制度规定每年定时定科目而举行的考试;所谓“制举”,以天子“自诏”并不定期举行,以求非常之才,其考试项目与内容均不固定。据《新唐书·选举志》,道举隶属唐代科举制度中的“常科”。然则,道举虽和进士、明经诸科并列为“岁举之常选”(《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59页),却“是从明经派生出来的一个科目”(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而且道举的兴起,实则与社会上道家思想的广布流传及道教日益盛行息息相关。从另一个层面看,唐代道举的创立,促进了道举经典文本系统从“四子”向五经的演变。

《唐六典》记载,唐代官定的儒家经典奉“九经”制,即《周易》王弼注、《古文尚书》孔传、《毛诗》郑笺、《周礼》郑注、《礼记》郑注、《左氏》杜注、《公羊》何注、《榖梁》范注;且分为大经、中经和小经三类。相较于此,道家经典的官学化,经历了从“四子”到“五经”制的变迁,并最终形成以《道德真经》、《南华真经》、《通玄真经》、《冲虚真经》和《洞灵真经》为“正经”的道举五经制,但是这种“五经”制度何时产生?缘何产生?则历来的研究者似乎并未关注,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此外,唐玄宗(712—756在位)御注《道德经》的颁布,对道家经典诠释史的发展,意义非凡。

一、唐代道举的确立

唐代道举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据《唐文拾遗》,唐高祖于武德八年(625)颁《先老后释诏》,明确规定“三教”次序,“老先,次孔,末后释”(《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373页);其在官方地位的优先性,促使道教内部注重理论建设,推动道教依托道家并发展出了以注解老、庄为主要特色的重玄之学。

随着唐政府推崇道教的系列活动,道教的理论化成果显著,著述颇丰(据《旧唐书·经籍志》,“子部道家类”典籍共计125部960卷,其中以《老子》注解最多,《庄子》次之)。唐高宗上元二年(675),正式下令:“加试贡士《老子》策,明经二条,进士三条”(《新唐书》,第1163页)。其后又于仪凤三年(678)下诏“自今已后,《道德经》并为上经,贡举人皆须兼通”(《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18页)。如此,《道德经》就取得了与儒家“九经”中的《礼记》、《左传》并为“上经”的重要地位,并在以儒家经典为主的选官体系占据一席之地。其后虽因权力更迭而导致《道德经》被排挤出科举考试书目,但社会上研究《道德经》的热潮并未减弱。大抵至玄宗时代,尤其是其统治的中晚期,在政治统治上崇尚“无为”,“崇古”之风日益盛行。为实现他的治世理想,必须借助老子和庄子的思想。因此,他设置了道举,并成为唐代科举制度的“常科”之一。

据《新唐书》和《通典》可知,道举的正式设立,以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颁布的《令两京诸路各置玄元皇帝庙诏》为准。《通典》根据此“诏”之内容,断称玄宗置“道举”的目的在“方弘道化”,即:“玄宗方弘道化,至二十九年,始于京师置崇玄馆,诸州置道学,生徒有差(京都各百人,诸州无常员。习《老》、《庄》、《文》、《列》,谓之‘四子’。荫第与国子监同),谓之‘道举’。举送、课试与明经同。”(《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6页)于此,道教经典已从单一的《道德经》扩展为以《老》、《庄》、《文》、《列》为经典的“四子”学。同样,借助于道举,道家经典亦形成所谓“五经”制——“前件人合习《道德经》、《南华》、《通玄》、《冲虚》等四经。又准天宝元年(742)二月制,改《庚桑子》为《洞灵真经》,准诸条补崇玄学,亦合习读。伏准后制,合通五经。”(《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2101页)就具体的考试及其处分办法,根据《文苑英华·道举策问》可知,道举科与明经科几近相同,即分为帖经、问义和试策三项。

二、“四子”与“五经”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要明确分级响应、信息互通、工作督查等工作。分级响应是对防汛应急预案规定的启动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和Ⅰ级响应后,县乡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具体工作要求;信息互通主要是明确各乡镇、各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在不同级别的情况下,向县防指简要报告工作动态。工作督查明确从响应启动到响应解除,各个督查组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价格是影响进口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之下,进口的价格上涨,进口量会相对应地减少;反之,进口的价格降低,进口量也会相对应地增加。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而言,其进口价格体现为以美元表示的平均进口价格和汇率两个方面。尽管从以美元表示的进口平均价格来看,近年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价格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是2007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呈现的升值趋势,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价格竞争力。

二十九年八月,御兴庆门楼,亲试明《道德经》及《庄》、《文》、《列》子举人。问策曰:朕听政之暇,尝读《道德经》、《文》、《列》、《庄子》,其书文约而义精,词高而旨远,可以理国,可以保身。朕敦崇其教,以左右人也。子大夫能从事于此,甚用嘉之。夫古今异宜,文质相变,若在宥而不理,外物而不为,行遂古之化,非御今之道。适时之术,陈其所宜。又:礼乐刑政,所以经邦国,圣治仁义,所以序人伦。使之废绝,未知其旨。《道德经》曰:“绝学无忧”,则乖进德修业之教;《列子·力命》曰:“汝奚功于物”,又违惩恶劝善之文。二旨殊非,何优何劣?《文子》曰:“金积折廉壁垄”,宜申其义。《庄子》曰:“恬与和,交相养”,明征其言,使一理混同,二教兼举,成不易之则,副虚伫之怀。(《册府元龟》,第2124页)

据此诏,《道德经》与《庄》、《列》、《文》是“四子”学修习经典,亦称之为“四子”。与道举初置科时所用典籍同一;且为唐政府收罗了大量的“道家”人才。另外,《册府元龟》刊载了开元二十九年的“四子”科的情形,即:

参照官定儒家经典的修习时间,“习《孝经》、《论语》限一年业成;《尚书》、《春秋公羊》、《榖梁》各一年半;《周易》、《毛诗》、《周礼》、《仪礼》各二年;《礼记》、《左氏春秋》各三年”(《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59页)。虽然道教五经的修习不会较儒家“九经”繁重,但是在短时间内恐怕是无法完成的;如果再将诏令颁布之后,一系列政策的筹备和推行,时间恐怕会更晚。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断定,“开元二十九年”无法举行道举科考试。但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的确进行过一场考试,这与玄宗颁布的《令写玄元皇帝真容分送诸道并推恩诏》有关,此诏下令:“有能明《道德经》及《庄》、《列》、《文》子者,委所由长官访择,具以名闻。朕当亲试,别加甄奖。”(《全唐文》,第351页)此即“四子”科的设置,距道举颁定不足四月,故而可见玄宗“求道”急迫之情。

在“四子”与“五经”形成之前,唐玄宗非常注重《道德经》,并对其进行了注解。根据“三家本”《道藏》的《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序》,其于开元二十年(732)十二月十四日完成注解《道德经》的工作,并下敕求谏,公开表达自己注疏的目的:

“四子”学与道教“五经”之所以容易混淆,实则是与其紧密相关的“明四子科”与“道举”相关。首先,二者的设科时间相近。据《新唐书·选举志》,“道举”的设置以唐玄宗于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颁布的《令两京诸路各置玄元皇帝庙诏》为是,并提出了以《老子》、《庄子》、《列子》、《文子》为“四经”的道家经典系统——“习《老子》、《庄子》、《文子》、《列子》,亦曰道举。其生,京、都各百人,诸州无常员。官秩、荫第同国子,举送、课试如明经。”(《新唐书》,第1164页)另据此诏,可知其目的主要是于两京和诸州设置崇玄学;但道举的设置,却是为了鼓励并优奖有志于学习道教经典的学生。

须要指出的是,唐代的“四子”学与道教“五经”制有所区别。然则宋人王应麟(1223—1296)在《玉海》中专门列举了唐代的道举,但是在征引材料时将“四子”学的信息串入,即“元载天宝初举明《庄》、《老》、《列》、《文》四子学者,载策入高第”(王应麟:《玉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5页)。实际上“载策入高第”与“四子科”密切关联,且当属制举;道举当与明经同,且属于常科。但是正是因为王应麟的该条记载,导致后世学者,如傅璇琮、吴宗国等将“四子”学与“道举”等同。当然,“四子”学与道教“五经”紧密相承,但为了便于将二者区别开来,有必要先将两者结合起来考察。

据上文,玄宗注解的目的,政治需求远远大于学术需要。详而言之,大略有四:一是《老子》文中本重“清静无为”思想,玄宗自注旨在神化“帝王之思”;二是“阐明《老子》的本旨在于‘理国理身’”;三是努力尝试实现“三教可一”论的融通;四是巩固政治统治,强化统治地位,宣扬治国理念。其后,玄宗又于开元二十三年(735)颁定《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4卷;天宝十四载(755)颁定《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10卷。杜光庭(850—933)在《道德真经广圣义·序》中盛赞“内则修身之本,囊括无遗;外则理国之方,洪纤毕举”(《道藏》第14册,第311页)。由此,《道德经》跃居于唐代学术文化研究的“顶端”,其后又与其他道家经典相合而成典籍系统——“四子”与“五经”。

作为选修课老师,苏湛因为学生抄袭判定22名学生零分,并强调“此分不可改”。在学术不端事件频发的当下,苏湛老师此举捍卫了学术道德,教育了学生,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好多院校、老师对学生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态度轻描淡写,甚至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老师带头学术不端。即使迫于舆论压力,被动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也多把高高举起的问责板子轻轻放下。

玄元妙旨,岂其将坠!朕诚寡薄,尝感斯文。猥承有后之庆,恐失无为之理。每因清宴,辄叩玄关,随所意得,遂为笺注。岂成一家之说,但备遗阙之文。今兹绝笔,是询于众。公卿臣庶、道、释二门,有能启予类于卜商,缄疾同于《左氏》,于纳善,朕所虚怀。苟副斯言,必加厚赏。且如谀神自圣,幸非此流,悬市相矜,亦云小道。既其不讳,咸可直言。(《道藏》第11册,第716页)

但是,道举从“四子”到“五经”的发展,实为不易。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间少本”“文字不定”(《册府元龟》,第2101页)。据《旧唐书·礼仪志》,道举“四经”,即“《老子》《庄子》《列子》和《文子》”,于开元二十九年得成,实与“四子”同源。然其被称为“经”者,则始于天宝元年(742)——“(天宝元年)丙申,诏:古今人表,玄元皇帝升入上圣。庄子号南华真人,文子号通玄真人,列子号冲虚真人,庚桑子号洞虚真人。改《庄子》为《南华真经》,《文子》为《通玄真经》,《列子》为《冲虚真经》,《庚桑子》为《洞虚真经》。”(《旧唐书》,第926页)但《通玄》、《冲虚》二经本身因“文字不定”尚在修订之中;而《洞虚真经》因“人间少本”亦在征集、采集、修订之中;因而,此时道举五经尚以《道德》、《南华》为重。

问题的关键在于,兜底条款的适用是否真的打破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兜底条款是否真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作用而应当被删除?如果该条款的适用并未打破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价值,那么如何避免权利的滥用与误用,换言之,该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则?可以预见,在未对法律修改之前,面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作品使用方式,法官适用权利的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增多,兜底条款的适用势必成为理论和实践中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通玄真经》、《冲虚真经》和《洞虚真经》流传历程看,《汉书·艺文志》载有“《文子》九篇;《列子》八篇”(《汉制考·汉书艺文志考证》,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7、329页),即《通玄》、《冲虚》二书有迹可循;但《庚桑子》不见其中,且据柳宗元(773—819)之考证,刘向(前77—前6)之《别录》、刘歆(前50—23)之《七略》,均未著录;又查《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两书均不载。然据《新唐书·艺文志》,则有襄阳处士王士元(生卒年不详)《亢仓子》2卷,并下注“天宝元年(742),……然《亢桑子》求之不获,襄阳处士王士元谓:‘庄子作《庚桑子》,太史公、列子作《亢仓子》,其实一也。’取诸子文义类者补其亡。”(《新唐书》,第1518页)此语甚确。据此可知,《庚桑子》一书实为唐人辑佚之作,但为何能够跻身于道教五经之列,尚属“疑难杂症”,不得而知也。其后,经过专人校订,《通玄》、《冲虚》和《洞虚》三经,得以颁行;至此,唐代道举“五经”得以“名副其实”。这样,经过一番注解、考证、重修,原来是先秦道家的代表,其所著之书升格为经书,“得以和儒家经书相比肩,从而大大地提高了道学在社会上的地位”(王永平:《论唐代道举》,《人文杂志》2000年第2期,第111页)。

三、结语

唐代是道教发展的“鼎兴”时期。道教五经制度的产生与推行,始终与唐王朝遵行的“尊祖崇老”的政策相关。其一在于攀附“门第”,旨在神化政治统治;其二是政治统治的需要。老子所主张的“无为而治”与“与民休息”的道家道教思想与社会实际相符合,“这一政治方针不仅有助于社会恢复元气,而且能弥补儒家思想的不足”(林西朗:《唐代道举制度述略》,《宗教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137页)。

爸爸一直在门口等着,妈妈早已经把饭做好,说了好几次让爸爸先吃着,可爸爸就是不肯,说孩子没回来这饭咋吃啊!

道举五经制的设立,一方面确实提高了道家道教的社会地位,这对道教自身的发展非常有利。对道教经典的宗教性诠释,推动道教理论的系统化,推动道家道教学术的发展,使唐代道教达致极盛。另一方面,道教文献的经学化,也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作者: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山西路分部,邮编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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