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实物流转还是价值流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物论文,农村土地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6636(2007)03—0061—04;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70年代末始于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激活当时农村经济活力、缓解粮食和食品供应紧张状况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深入推行,曾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先导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步伐。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在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充分利用有限的农地资源方面已经发挥到了极限,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① 就是应市场经济呼吁而产生的。
一、农地流转现状——激而不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进行合理流动和有效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开始出现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与土地经营粗放和撂荒的情况下,[1] 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对全国各地农地流转情况调查来看,我国农地流转都还处于激而不活的低水平上,远未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标,与中央三令五申禁而不止的农用地非农化转用形成鲜明对比。从流转规模上看,根据2002年上半年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发中心等单位对全国部分省份的一份调查表明,浙江、广东、湖北、江西、黑龙江、四川等省流转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均在5%以上;从农地市场供求流转总量来看,农户之间的农地潜在供给总量是需求量的3.5倍,相当于供给总量2/3的农地因缺乏需求而无法流转;从流转质量上来看,由于农地非农化审批的限制以及农地经营效率的低下,出现供求类别的矛盾和错位,即市场上出现农地大量供给而需求却为大量非农地的现象;从流转形式来看,主要有转让、租赁、发包、转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等,其中以转包、转让、转租、互换为主;从流转频率来看,转包为28.92%,转让为22.5%,转租为19.62%,互换为17.59%,其他形式为10.61%,反租倒包为5.96%,入股为2.62%。[2] 尽管如此,农地不论从流转规模、供求数量、质量,还是频率和形式,总体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均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农地流转本质——土地权属关系转移
按照产权经济学理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土地流转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前提。各学者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问题各持己见。叶华等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其根据的是目前承包经营权在现实中演变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部分,当发生流转时,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从而形成“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3] 而叶剑平等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使用权,因为承包权是集体让渡该集体成员的使用权,一个“包”字足以说明农地是集体的,而非农民自己的,而且这种分法也符合产权理论的划分法。[4] 由此也进一步引发了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争论。我们无意卷入这场争论中,但认为无论承包经营权具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属性、物权还是债权属性,都不能仅从理论上做判断,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宏观目标应该包括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地的可持续利用。[2] 这些目标要求农地经营必须打破原有的户均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即土地集中过程。土地集中过程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实质上是土地权属关系的一种转移,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可以是使用权的转移。[5] 因此,农地流转其本质就是土地权属关系的一种转移,不论是承包经营权还是使用权的流转都如此,只要土地权属关系能正常转移,农地流转就能顺利进行。鉴于20世纪以来,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呈现出从注重所有权到注重使用权的发展趋势以及土地权利的进一步细化,同时考虑到我国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以及农地还担负着许多农业生产以外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承包权实际上演化为“社区成员权、生存权、保障权”),我国现阶段农地流转应以经营权(使用权)流转为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和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放开承包权,参与市场流转,让市场力量进一步在农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
三、农地流转规律——价值流转
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未大规模参与市场流转,现有解释主要集中于农业以及农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分析。分析探讨的领域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导致农地担负着除生产以外的就业和许多的社会保障功能;政府职能定位不准,导致行政干预代替市场配置农地资源;农村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及市场的发育水平低;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残缺或模糊,导致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农地用于农业的经济收益低,农地的转让不会带来高的收入流;此外还有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当然,从农业和农村内外部市场环境以及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来解释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这仅仅是农地流转规律本质下的外在表象而已。要解决农地流转激而不活的现状,就必须对农地流转规律有深刻的认识,这是任何实际问题的解决都没法回避和绕过去的理论问题。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租赁、发包、转包、入股、抵押等。丁关良教授根据我国法律特征把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形式划分为四类:一是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抵押、互换、赠与、继承、遗赠);二是债券性质的承包农村土地流转(包括租赁、托管);三是股权性质的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入股、联营);四是其他性质的承包农村土地流转(如农村土地征用等)。[6] 从丁关良教授对我国农地流转的分类以及现存农地流转的形式来看,所反映的都是静态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之间的关系。从动态的产权发展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农地产权的发展经历了产权商品化、产权货币化和产权资本化三个发展阶段。[7] 由于农地流转本质上是权属关系的一种转移,因此,在产权发展的不同阶段,农地产权内容是不同的,流转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属转移关系即在实际农地流转过程中所表现的流转形式或实物流转或价值流转也是不同的。(1)在农地产权商品化阶段,农产品可以部分出售,但市场狭小,这时,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仅是一种实体权关系,法律所能确保的也只是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实物占有。这时,基本上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农地流转,有也只可能是实体权的转移,即实物流转。(2)在产权货币化阶段,产权客体本身具有了交换价值,产生了“土可贾也”的产权概念,在实体权概念之外还产生了价值权的概念,而且两者是可以分离的,即在农地原有的使用价值基础上逐渐具有货币价值。这时,对于不动产(农地)上的财产权便可以因其客体不同而区分为两种财产权:基于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因以其实体为客体,故称为实体权;基于货币价值的财产权因以不动产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为客体,故称为价值权。目前,我国农地大多是基于农地使用价值的实体权参与流转,作为不动产的农地流转缺陷就好比在金银本位下金银作为货币流通所具有的缺陷一样。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农地参与流转起作用的只能是价值权,也就是说农地流转只要抽出农地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参与流转就可以,即农地采用价值形式实现流转。(3)在产权资本化阶段,产权意味着不仅仅是对现在拥有物的价值权利,而且是对其未来赢利能力的权利,产权是以货币计算的未来获利能力的资本化。这时,农地流转与流通证券相结合,参与市场流转或交易,即所谓的农地证券化。
不论从产权静态,还是动态角度来审视我国农地流转都还处于农地产权货币化初期阶段。为什么说是初期阶段呢?因为人们对农地上产生的两种财产权还认识不清,充其量也只是对基于农地使用价值的财产权为实体权有所认识,而对基于农地货币价值的财产权为价值权则认识不清或基本没认识。从实践中出现的农地流转来看,也仅是围绕土地的实体权进行的(如农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互换等实物流转形式为主),对土地的价值权还未触及到。所以现阶段的农地流转是基于农地使用价值的财产权为实体权的一种权属关系的转移,即以实物流转为主,远没达到市场大规模流转所要求的价值流转阶段。这也许是我国农地流转激而不活、而农地非农化流转禁而不止的原因吧(农地非农化流转本质上是把农地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抽出来进行交易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土地股份制改革(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这给我们提供了重新认识农地流转内在规律的机会。从实践来看这种流转形式本质上是基于农地货币价值的财产权为价值权的一种权属关系的转移,即价值流转。土地股份化后农户拥有股权(农地的货币价值权),可以将股权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交易,将农地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通过外在货币形式流转。
从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农地流转以基于农地货币价值的财产权为价值权流转,先是舍弃对债权的从属地位而独立,继而在其自身的流通中加强对受让人的保护,最后与流通证券相结合,实现了农地货币价值的独立化参与市场交易或流转。这就是我们认为的农地流转的内在规律。
四、农地价值流转与农业发展和农地金融制度的关系
人类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农业生产总是在一定的农地制度下进行的,农地制度是农业生产赖以运行和发展的社会形式,没有农地制度就不可能有现实的农业生产,当然也就谈不上农地经营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但从现代农业发展来看,仅有合理的农地制度安排而没有农地金融制度的支撑,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那么,农地流转与农业发展和农地金融制度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贺振华对湖南省永兴县2000年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回归分析,认为土地的流转并不会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除非流转后增加了新的生产要素或者在原有的生产要素发生了质的提高。[8] 在传统农业阶段,土地和劳动是农民的谋生之源②,但随着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换进程的加快,资本在农业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已超过传统生产要素即土地和劳动要素的作用。实践也证明了土地和劳动要素在农业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呈逐渐下降趋势,仅仅是农业资本要素发挥作用的载体。而在目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融资难已是不争的事实面前,我们有理由认为,农地流转未增加新的生产要素或原有生产要素未得到质的提高,其原因就是缺乏现代农业资本要素的投入。从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农户收入与农户信贷、农村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计量实证得出:现阶段我国农户信贷与农户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③,而事实上我国农户也已成为农业投资的主体。建立农地金融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融通资金,用于协助农户购买农地使用权(包括“四荒”使用权),加速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改良耕地中的中、低产田,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兴建各种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道路)。由于这些资金的投向同样是投资周期长且利润较低的项目,因此,我国以农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只能由政策性农地金融机构来提供,而不能由已经商业化改革的国有银行来提供。根据土地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上农地金融制度运行实践来看,农地金融制度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都有一个隐含假设前提:即无论是通过农地所有权抵押,还是农地使用权抵押,当抵押人逾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的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归债权人,同时债务人也被取消农地的赎回权。这实际上是基于农地价值权的一种权属关系的转移或流动。④
可见,要达到农地流转的目的,仍将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或农民的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土地从资源变为财产,从财产变为资本,从资本变为资产,是长期发展的结果,是土地产权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的产物。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是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制度前提,当土地产权资本化以后,金融介入农业的条件就成熟了。当金融活动介入农业之后,土地就变成了资产,就变成借款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如果该资产项目不仅能保值增值,还能变现,那么它就会成为吸引信贷投入的磁石。它的价值有多大,它就能吸引多少贷款。这时,追加投资,提升土地的价值,就会成为农民孜孜以求的目标。[7] 因此,建立农地金融制度无疑对加速我国农地流转以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们鼓吹农地金融制度的要义所在。首先,农地金融制度的介入首当其冲催生土地的解放,使农民赖以谋生的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其次,农地金融制度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进行农业长期投资,加速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的进程。
五、总结
有学者提出了农地流转的新思路,通过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股份化和证券化来加速农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经营。[9] 然而,笔者认为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股份化和证券化都是建立在农地产权货币化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农地市场化的发育成长是不可能有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的。这就是为什么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广东南海、苏南地区等)实行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股份化取得成功,但却不能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一夜间迅速推广到全国各地的原因。重温一下经济学大师舒尔茨的话是有益的:“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10] 制度有设计和演进两种产生方式,无数次的实践证实,中国农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设计和演变出一套适合农地流转和经营的、有效率的制度。当然,政府应该做的是弄清目前还有哪些障碍并尽快加以清除。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曾将农业市场化过程划分为只有商业渗透和除了商业渗透外还有更为重要的金融渗透两个阶段[11]。按照他的划分我国农业市场化发展还处于第一个阶段,即商业渗透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肃清一切阻碍农地产权货币化的制度障碍,具体就是:第一,理顺农地产权的权属关系,这是农地流转的本质;第二,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这是加速农地流转的有效途径;第三,促进农地市场化,这是建立农村资本市场的要求。
收稿日期:2007—04—2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用制度与农地金融制度相互关系模型及其在西部地区的实证检验研究”(项目编号:70563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本文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下各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
② 亚当·斯密的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③ 何广文(1999),曹力群(2000),史清华等(2002 )等学者的研究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农户对生产性借贷的需求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④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我国的农地抵押实属农民的农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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