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重构的宏观思考_金融论文

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重构的宏观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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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2月2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明确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建议》和《意见》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新形势下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大幕正徐徐拉开。

振兴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重构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当务之急是做好农村金融发展的科学规划,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再造农村金融制度,优化农村金融运作机制,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一、放眼全局,立足长远,科学拟定农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

农村金融发展不仅关系到对“三农”的支持及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更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决策层、管理层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仍然较为落后,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缺乏科学而长远的规划,致使农村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半自发”的发展状态。有关农村金融发展的不少举措,如对农村各种基金会的清理、地下金融活动的控制、县域城市信用社的撤并、农村信用社的整治等,不仅带有为形势所迫而出手、不得已而为之的痕迹,更伴有浓重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色彩,往往是“就事论事”,缺乏科学的、系统的、长远性的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业长期处于散乱、弱小、滞后的状态,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极不相称。

因此,推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制定农村金融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长远性的有机统一。首先,必须以科学的金融发展观为指导,使规划既切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需要,又符合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其次,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全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全局、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系统谋划农村金融制度的构造及农村金融业的发展,系统拟定农村金融业的发展目标、方向、战略、步骤及保障体系等,真正发挥规划对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指导作用;再次,必须兼顾近期与远期的不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因素,确保农村金融活动按照正确的轨迹运行。

二、明确政策导向,夯实政策基础,构建强有力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支持系统

明确的政策支持是任何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政策作为一种独特的稀有资源,其制定与实施有着其他经济社会资源无可比拟的效能。我国农村金融业要走出困境,获得突破性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意见》不仅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更明确提出了十多项推进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包括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加大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地的资金投放;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等。

为使上述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将这些政策建议变成更具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政策条文;二是中央银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应依照《意见》精神,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及管理规章,将各项政策举措具体化,并付诸实施;三是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使政策措施既具有系统性、权威性,又具有灵活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四是各项政策举措既要具有可操作性,更要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深化改革,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竞争性、开放型、富于活力和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经过改革,我国农村金融业在自身发展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近期的一项研究,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有银行类机构48家,农村信用社(不含联社)28337家,各级农村信用联社2499家,邮政储蓄网点3.5万多个(其中79%的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约300家,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典当商行等。农村地区能够享受到储蓄、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的行政村已达九成;2005年3季度末,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余额的农户数为713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2.31%,农户贷款余额为5676亿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37.23%。

但是同时农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种类偏少,农信社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农村金融体制变革滞后,农信社改革在制度与利益的博弈中进展艰难;2003年以来以“花钱买机制”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现状与其预期呈现出差异化倾向;邮政储蓄的“抽水”效应不断加剧农村资金外流;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不清,支农力度不够;民间金融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服务手段单一,服务方式落后;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竞争不充分,效率不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利用《意见》所赋予的各项政策,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逐步打破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的垄断格局,在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民间金融等更广的范围内对农村金融组织结构进行重新构造,尽快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竞争性、开放型、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富于活力和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机制为核心,构建灵活高效的农村金融运作体系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薄弱,信息闭塞。与之相对应,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单一,规模偏小,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对各种经济金融政策传导的反应迟缓,再加之有关方面对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改革措施不到位,致使农村金融业运作一直处于较低的层次与水平,运作方式陈旧、单调,运作机制僵化、落后。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及随之而来的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必然会涌现出对农村金融服务更新、更高、更多样化的要求,农村金融业要顺应这一变革的潮流,在机制转变上下功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机制为核心、灵活高效的运作体系。一是尊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符合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紧贴“三农”经济的基本特点,灵活、多样,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复杂性、多样性的需要;三是能够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要求及市场信号的各种变化做出及时、灵敏、有效的反应;四是能通过相关制度及治理结构的构建,不断规范和完善运行机制。为此,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业运作规律的研究和探索、对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点的研究与探索以及对国家经济政策的领会和把握;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农村各金融主体的自身建设,不断深化产权制度、经营体制、组织模式、操作方式等的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等。

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全方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要增强服务意识,将服务视作其生存之本,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松散服务为贴身服务;二要抓住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机,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空间;三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四要改善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模式,使服务的方式和模式能够更加贴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五要提高服务技能,包括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不断更新服务设施及加快各种金融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在农村的推广使用等。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打造和谐农村金融氛围

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鼎力相助,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及运作环境不断优化这一大背景。与大中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更差、更脆弱,农村金融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如体制不完善、产权不明晰、治理不健全、行为不端正、机制不灵活、监管不到位、优质客户稀少、经营水平有限、资产质量不高、市场发育不良、金融意识偏弱、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现象严重、外部干预频频等问题十分突出和普遍,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合作,相互配合,立足于各自的职能定位,通过政策扶持、体制重构、机制转换、市场培育、环境改善等,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现农村金融业和谐运作与良性发展。

七、完善立法,强化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金融运作新秩序

在新农村建设及农村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新的经营行为、新的经济社会关系,会面对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调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立法建设滞后。随着今后社区金融、互助金融、民间金融等新的金融形式在农村的出现与发展,迫切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加快农村金融立法进程,根据农村金融运作的特点与要求,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民间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各种农村金融经营活动有法可依。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农村金融活动的依法监管,有效地保护合法经营活动,打击金融违规与犯罪行为,净化农村金融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确保农村金融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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