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权若干问题的科学认识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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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所有制有关问题的认识上还有很多误区。在所有制认识的问题上,许多人不懂得从经济关系把握所有制性质,简单地把所有权等同于所有制。在所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问题上,一是不懂得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只是所有制实现形式,认为所有制自身也有存在形式;二是认为所有制实现形式自身没有制度属性;三是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仅仅是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认识的问题上,仍然把“以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为主体。这些都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这些错误认识阻碍着我国所有制的深化改革。我们必须对所有制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认识,才能帮助人们走出上述误区,才能有利于我国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一、科学地认识所有制的性质

(一)必须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现在许多的教科书上说,所有制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对所有制来说确实至关重要,但是,如果说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所有制的核心,就显得片面了,这种片面认识,目前为我们坚持和发展公有制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所有制的核心,应该是指在生产、消费、交换、分配各环节中反映出的经济关系。这就意味着,要真正把握所有制的性质,就必须立足于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上把握所有制性质。因此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观出发,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研究所有制,从而对所有制形成一个科学的认识。

在研究所有制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提到所有权这个概念。在西方,所有权和所有制本来就是同一个词,德语是“eigentum”,英语是“ownership”或“property rights”,并且这个词本来就是个法学概念或法律词汇,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只是从法律意义上谈论所有权,把所有权简单地归结为人的意志关系或法律关系,把财产占有关系简单归结为法律关系。早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通常都是这样认识的。

但是,马克思没有简单地把财产占有关系仅仅归结为法律关系,而是透过所有权本身努力揭示所有权的现实基础,揭示所有权背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并且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译本在翻译马克思原著的时候,为了准确地表述马克思的本意,与马克思从经济关系考察财产关系相对应,就产生了“所有制”这个词汇。从此,在汉语的词汇里,所有制和所有权才有了区别。所有权是讲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从法律上规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所有制则讲的主要不是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而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或者说是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占有关系和由此决定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关系。

从经济关系来认识和把握所有制,这是马克思研究所有制的科学正确的方法,也是我们研究所有制必须遵循的根本方法。我们只有用这个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所有制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制的性质最终还是由自身的经济关系来确定。

马克思研究经济关系的时候,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为研究视角的。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马克思依据人类历史上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把人类社会分为不同的历史时期,如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

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别,从形式上看,表现为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但从内容上看,则表现为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不同。在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所有制形式是奴隶主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直接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从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种所有制下,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生产者即奴隶本身,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全部劳动产品归奴隶主所有,奴隶所得到的生活资料只能勉强维持他的生活必需。奴隶社会被封建社会代替以后,所有制形式是封建地主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是,劳动者依附于拥有生产资料的封建地主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种所有制下,封建主占有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借助于超经济强制,主要是通过地租形式,占有农民或农奴的剩余劳动;农民或农奴因为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被迫租种或耕种封建主的土地,在人身上不同程度地依附于封建主,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以后,所有制形式演变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或叫资本家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通过被雇佣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种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工人虽然形式上有了人身自由,但一旦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后,便一无所有,工人获得的只是相当于他劳动力价值的报酬,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却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和剥夺。由此可见,所有制的核心或本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由谁在经济上实际占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

我们必须搞清楚,所有制的性质不是简单地由生产资料名义上归谁所有决定的,而是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所有权只是说明生产资料法律上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而所有制强调的是生产过程中经济上的占有,是实际上的占有,法律上占有和经济上占有,名义占有和实际占有是有根本区别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同时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也可以不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如果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就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如果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就不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只有在经济上实际占有了生产资料的人,才能支配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所以,要想科学认识所有制的性质,最关键的是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看谁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从而分析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只看所有权形式。同是一种所有权,可以体现不同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某人现在拥有500万元人民币的所有权,如果他买来生产资料,自己生产,自己销售,那体现的就是个人所有制;如果他用这500万元,不但买来生产资料,还买来了劳动力,采用雇佣劳动的形式进行生产,那体现的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如果他和其他人共同投资开办了一个公司,每人500万元,而且他们共同劳动,那体现的则是公有制。所以,只在法律形式上明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不真正研究、认真关注生产资料实际上是谁占有,就看不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究竟是以什么样的社会形式相结合,就看不到实际生产过程中谁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因而也就看不到所有制的真正性质。

因此,从形式上看,所有制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在占有物质资料方面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交换和分配关系。所有制是反映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制的所有制性质

我们首先认识国有制的基本属性。我们认为,国有制自身并不反映所有制性质。国有经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国有制是一种国家现象。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就可能有国有制。从历史上看,国有制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在奴隶社会就建立起了相当发达的国有制经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各个国家都有过官办企业,企业的目标十分简单明确,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满足王室和显贵们使用,而另外一些盐、铁、烟草等专卖则为统治阶级提供财源。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兴起以后,情况则与以前不同,尤其是科技革命的兴起,机器工业取代工场手工业,国有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在近百年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大都稳定在全社会资产比重的10%—20%之间。但这些国有制丝毫不反映公有制属性。这种形式本身并不反映资产制度的本质,不反映资产制度是公有还是私有。因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3]国有经济之所以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肯定是因为它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有超越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属性。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的阶段都可以利用它,但自身是不反映任何制度属性的。

既然国有制自身没有制度属性,是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制也没有制度属性?答案是否定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经济具有公有制性质,这个判断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们现在要考察的是这个判断是如何得来的。许多人是沿着这样一个思路得来的:由于国有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归全国劳动人民共同占有,所以,国有制就是公有制。这种思路,实质上就是受了“所有权等同于所有制”思想的影响。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制是如何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观,我们还是要从经济关系上把握所有制的性质。尽管单从国有制自身来说,它无法反映任何一种所有制的性质,但是,国家可以通过所有权介入所有制经济关系,它既可以介入企业生产的微观过程,也可以介入社会再生产的宏观过程,影响和制约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支配权和剩余产品的分配,从而影响和决定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国家所有制的制度属性与该国家的制度属性紧密相连。如果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掌握在资本主义国家手里的国家所有制,它的制度属性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如果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在社会主义国家手里的国家所有制,它的制度属性就是公有制性质的。因此,国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会受到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国家权力,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国有制施加影响,比如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实现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可以通过建立职工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立法,使按劳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可以通过二次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以此提高各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程度,巩固公有制的基础。

尽管国有制的所有制性质表面上看是由所有权来决定(这种情况下也容易把所有权等同于所有制),但其实质还是由所有权影响经济关系并最终由经济关系来决定的,与其它所有制不同的是,其它所有制是直接由它自身的经济关系来决定其性质,而国家所有制则必须先通过国家所有权能动地影响其经济关系,再由经济关系来实现其所有制性质的,但是,不论怎样,从经济关系把握所有制性质的法则没有变。

二、科学地认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研究所有制,就必然要研究所有制实现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践需要出发,创造出许多公有制实现形式。学界由此从理论上提出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把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区分开。学者们认为,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主要反映了人与人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在一定的所有制下实行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并对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分配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可以看出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出资关系、支配方式等在微观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所有制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体现着所有制性质,为所有制服务,是为实现所有制而采取的方式、方法。因此,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具体性、多样性、变动性等特点。这些认识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若干问题上,仍然有模糊的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例如,很多人认为所有制也有自身的存在形式,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有,许多人认为所有制实现形式自身没有制度属性,公有制实现形式仅仅是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等,这些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观科学认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若干理论。

(一)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反映社会制度属性的所有制体现的只是一种制度属性,自身没有存在形式。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都是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反映社会形态制度属性的所有制主要有奴隶主占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等。这些所有制本身没有统一的存在形式,其所有制性质是靠它们的实现形式来体现的。例如,我们说封建所有制,就是它反映了封建社会超经济剥削的制度属性,但它本身没有统一的存在形式。在西欧的封建所有制里,是通过封建领主占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来反映和体现的。在中国的封建所有制里,是通过封建地主占有制反映和体现的。而且,封建社会的每个历史阶段也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等不同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反映的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社会制度属性,它本身也是没有存在形式的。它是通过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实现形式来体现的。同样,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是没有统一的存在形式的。它也要通过一系列公有制实现形式来实现。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通过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来体现的。当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以前实行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仅仅靠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也是有缺陷的。还必须探讨公有制其它的实现形式。目前,有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就是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做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只看作是这两种形式的具体展开。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认为所有制也有存在形式。这种认识可以说是错误的。因为,如果用这种观点研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时就会遇到麻烦,我们无法找到奴隶社会所有制的存在形式是什么,有的只是各种实现形式;我们无法找到封建社会所有制的存在形式是什么,有的只是封建领主占有制和封建地主占有制等各种实现形式;我们也无法找到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存在形式是什么,有的只是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各种实现形式。因此说,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没有所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

(二)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制度属性的再认识

认为所有制实现形式没有制度属性的观点也是错误的。除个体所有制、国有制以外的任何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反映着某种所有制的制度属性,只不过是反映的程度有大小、高低之分。不论是任何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不论是任何一种经营方式,我们都能找到生产资料在这种财产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中的实际占有关系,因而,我们就能够据此判断该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所有制性质。例如,我们许多人认为具有中性的股份制,其实它是具有制度属性的。如果在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只是被少数几个大股东占有,而劳动者个人却不是本公司的股东,这样的股份制就是反映资本主义制度属性的;如果这个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是由本公司的劳动者共同占有,这样的股份制就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属性。还有承包、租赁,我们原来也一直认为是具有中性的经营方式,其实,它也反映着某种所有制的制度属性。虽然对被承包的人来说,他确实不是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但是在承包、租赁制的生产过程中,他却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如果这位承包者是通过雇佣劳动力的方式进行生产,那么这种经营方式体现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属性。

因此,认为所有制实现形式没有制度属性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就必然把具有各种所有制制度属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分不清哪些具有公有制性质,哪些具有私有制性质,其结果,我国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定丧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葬送。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借以实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现在大多数人把公有制实现形式看作是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认识所有制,是把所有权等同于所有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由于在我国国有制的制度属性是受国家所有权的影响和制约的,国有制在许多的时候都能体现公有制性质,因而许多人习惯了从所有权判断所有制性质。这在国家所有制性质的判断上,许多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但有时也不准确,例如前面提到的被承包、租赁了的国有企业采用雇佣劳动方式生产,这种所有制就不体现公有制性质),但这也容易给人一种假象,好像是所有权可以决定所有制性质。

对公有制实现形式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借以实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不是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判断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否体现公有制性质,不能简单地看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国家或集体手里之外,更主要的,应该是从它本身的经济运行过程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该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性质。例如,一种股份制,虽然既不是国家控股,也不是集体控股,但它却是公司内劳动者个人对股份的普遍占有。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既实现了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又实现了联合劳动,还实现了按劳分配。它是不折不扣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但是,我们如果只从所有权的角度来判断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性质的话,我们就会得出它不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错误结论。

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只看作是公有资产的实现形式,就只能看到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而看不到国有经济以外的公有制一系列实现形式。如果用这种思想来指导改革实践的话,危害是极大的。一是容易对改革产生悲观情绪。由于这种认识只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所有制性质,而不懂得从经济关系来判断所有制性质,因而,他们看到国有经济比重在逐渐地降低,就误认为公有制的比重在降低。尽管在改革进程中,通过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涌现出许许多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但在这些人的眼里,看不到这些新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感觉不到改革的巨大成就带来的欣喜,他们感觉到的只是,对改革的忧虑、恐惧和悲观。二是这种片面认识不利于人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大胆探寻。由于这种认识只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所有制性质,而不懂得从经济关系来判断所有制性质,这样就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不利于人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大胆探寻。三是不利于公有制的坚持、发展和巩固。由于只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参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看作是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样就把那些新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排除在外,不懂得如何以积极的态度保护、鼓励和支持这些新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不利于公有制的坚持、发展和巩固。四是有葬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能。这是因为,有些原来的国家所有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和租赁以后,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公有性质大大降低,甚至已经失去了公有性质,我们竟还浑然不觉,还仍然把它当作公有性质很高的公有制。伴随着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增多,其结果,有一天,最终会使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被葬送。

因此,我们应该把公有制实现形式看作是公有制借以实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不仅仅是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并且在判别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根据微观生产领域和宏观生产领域中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所有权的性质来判断。

三、科学地认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4]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无疑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但关键是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或者说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有了对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这些概念的正确理解之后,我们就能够科学认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了。

我们知道,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入,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比重还会继续降低,有些学者预计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下降到15%—20%;就户数来讲,真正需要以国家控制的方式采取国有制的企业不足10%。[5]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随着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由于大多数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再控股,只是参股,所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比重也会大大降低,低于非国有资本的比重。混合所有制中的集体成分怎么样呢?我们认为,传统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集体成分也会和国有成分一样逐渐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就真的少了吗?少到要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吗?当然,如果我们仍然停留在传统思维的框架内,即公有制就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种思维的框架内,即便是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四者加起来,这样的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占据主体地位。那么,怎样才能正确预测未来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趋势呢?是不是公有制经济就真的不占主体地位了吗?

我们前面已经论述,所有制自身没有存在形式,有的只是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样,公有制也不例外,公有制自身没有存在形式,有的只是各种各样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实际上已经告诉我们,原来我们说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质上是“以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为主体”。判断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是看它的经济关系是否体现公有制性质。只要该所有制实现形式能够体现公有制性质,我们就说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涌现出来。股份制会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也会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各种投资基金也会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还有社团所有制,也会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当然,也不能忘了国有制。它自身虽不具有制度属性,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国有制性质由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所有权来决定和制约,因此,国有制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公有制实现形式还可以把一些经营方式包括进去,例如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经营等。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将在以后的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质上是“以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为主体”。

由此看来,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格局,不但是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会降低,反而会逐渐增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因此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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