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制度主义: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话语论文,观念论文,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科学向观念与话语研究的转向催生了“新制度主义”的第四个流派,即“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从事话语制度主义研究的政治学者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出一致性。首先,十分重视观念与话语这两个概念。其次,将观念与话语设定在制度语境之中,并从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中汲取理论资源。再次,将观念置于“意义语境”(meaning context)之中,同时认为,话语遵循了“交往逻辑”(logic of communication)。最后,以更加动态的方式看待制度变迁,运用观念与话语逾越了新制度主义其他流派由于关注均衡和强调静态分析而形成的障碍。将话语制度主义同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区别开来的,并不是关于观念与话语的基本研究方法,而是其在自身研究传统中所关注的问题领域。 政治学研究者对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但以话语制度主义作为该研究路径的名称却是最近的事情。此前,已有学者使用了相似的术语,如观念论制度主义、建构论制度主义、策略性建构主义,但他们更关注作为话语实质性内容的观念,而非话语所蕴含的互动过程。另外,并非所有转向观念与话语的学者都达到了提出全新研究流派的深度,而仅致力于以观念与话语消弭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之间的畛域,通过跨学科研究增进知识的积累。 此外,致力于话语制度主义的政治学研究者尽管围绕观念形成了大量观点,却鲜有涉及话语的深入论述。因此,人们必须正视并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何当前的研究会转向观念却对话语默不作声?对于许多政治学者来说,转向观念研究不仅是对新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局限性的必要矫正,而且有利于消除解释制度变迁问题时面临的困难。尤为重要的是,众多新制度主义流派都在阐释制度时通过运用观念分析来减少制度本身静止不变的特点和过多的决定论色彩。通过分析新制度主义三个流派如何转向观念研究,以及这种转向如何削弱了各流派的研究基础,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话语制度主义与其他三个流派中的观念研究路径之间的联系及转化关系。具体来看,新制度主义各流派所理解的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石之上,即特定理性行动者偏好的稳定均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自我强化的历史路径(历史制度主义)与涵括一切的文化规范(社会学制度主义)。 很多政治学者之所以不愿将话语纳入观念分析,是因为“话语”受到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影响而被看成是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解释“文本”或仅凭语词理解现实。然而,如果不用诸如“话语”这样的术语来指涉人们通过谈论表达观点的活动,则很难探讨某人表达观点的具体过程。因此,在界定话语的含义时,应卸去后现代主义的重负,仅仅将其视为观念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观念传递的互动过程。话语既是观念或“文本”(说了什么),同时也是语境(说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原因);既指涉结构(在何地点以何方式说了什么),也指涉能动性(谁向谁说了什么)。如果话语制度主义的突出创新之处在于其解释变迁和连续性的能力,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话语制度主义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以及观念与话语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力是什么。 本文的前半部分审视了广泛存在于政治科学中的观念与话语的研究路径,但在此阶段并不急于从制度主义传统的角度对其进行区分。本文的后半部分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审视了观念与话语的含义,并分别比较了话语制度主义同其他三个流派的异同。全文的整体观点是:话语制度主义有助于人们以独特的方式理解政治行动,并至少为制度研究增添了新的方法论工具。更为重要的是,话语制度主义关注了被政治学研究者长期忽视的政治行动领域。简而言之,话语制度主义认为观念与话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促使政治学者关注那些更有意义的问题,这就是观念与话语在何时何地以及为什么是至关重要的。 一、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 仅仅关注观念的研究者虽然探讨了公共行动者是如何产生观念、审议观念并使之合法化的,但忽视了话语所蕴含的互动过程。重视话语的研究者则明确地探讨了观念是怎样得以呈现的(能动者如何表达他们想做的事情),行动者通过话语性互动怎样产生并交换其观念(对谁提及这些事情),以及观念所处的特定制度语境(何时何地才说这些事情)。但无论强调观念还是话语,这些学者都使用了一系列的方法来证明观念与话语的转化能力,也就是展示观念与话语如何在政治现实中施加影响,从而导致制度发生变迁或保持连续。 1.观念的性质 政治学者一般在三个重要的层面上理解并运用观念的概念。第一个层面包含由决策者制定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第二个层面包含使政策性观念得以巩固的更为一般化且更加基础的程式。因为它们限定了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思考了有待处理的议题和将要达成的目标,检验了付诸实施的规范、办法和方案,并审视了处理特定问题所需要的政策性观念背后的理念范式。第三个、也是更加基础的层面可以称为“公共哲学”、“公共情感”或“深层内核”,亦即以知识和社会生活中的系统化观念、价值与原则作为基石,承载并巩固政策性观念和程式化观念的各种世界观。不同于政策性观念和程式化观念的前景性特点,哲学性观念除非遇到重大危机,否则不会被定期探讨或引发大规模争论,而是居于幕后发挥前提性假设的背景作用。 政策、程式和哲学通常包含两种类型的观念:认知的和规范的。认知性观念阐明了“是什么和做什么”,而规范性观念则根据“某人应该做什么”指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具体而言,认知性观念(有时也被称为因果性观念)为政治行动赋予了指导方针和实施路线,通过揭示政策和程式同行动者的利益相契合,来证明前者的合理性。认知性观念关注这样的问题:政策如何提供解决手头问题的方法?程式如何限定待解决的问题并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政策与程式如何使其同科学训练及技术实践的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与之不同的是,规范性观念不仅为政治行动赋予价值,而且在程式中为政策提供合适的参照物而令其具有合法性。规范性观念关注这样的问题:与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的政策如何契合普通民众的愿望和理想?程式如何与政策一道同公共生活的原则和规范的深层内核相吻合? 研究者用来评价观念的标准往往因观念所处的层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观念的第一个层面上,人们通过分析那些符合政治科学原则的单纯变量,来解释政策为什么得到贯彻或发生改变。针对有效的政策,人们需要说明什么样的条件能够确保政策被采纳。这种分析有助于识别政策采纳过程中的必要因素,但却不能概括其中的充分因素,因为选择性偏见会使人们倾向于关注成功的观念。另外,这些标准往往无法合理地说明旧观念消退和新观念涌现的过程。最后,关于政策性观念与话语的研究呈现出某种内在的偏见,即同亟待处理的问题密切相关、更能胜任某项任务并适合社会需要的观念被视为“好”的和注定成功的观念,那些“糟糕”的观念则会失败。然而,又该如何解释“好的观念通常四处碰壁而糟糕的观念却大行其道”的现象?答案只能到观念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层面中去寻找,因为专注程式性观念与哲学性观念的研究者愿意以更加普遍化的理论视角探求观念随时间变化而取得的成功和发生的改变。 在观念的第二个层面上,科学哲学被当作解释程式性观念取得成功和发生改变的重要途径,同时认为,政策性观念也产生于程式性观念当中。很多研究者将程式性观念比作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意义上的“范式”,或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意义上的“研究程式”(research programs)。程式性观念如果是成功的,那么政策性观念一定是行之有效的,从长远来看也具备解决问题的潜在能力。然而,对科学哲学的运用是有其限度的。程式的成功不仅取决于认知性观念,即它能够满足政策制定者提出的以程式作为有效解决方案的要求,而且取决于起到互补作用的规范性观念,即它能够满足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提出的以这些解决方案增进政治共同体基本价值的要求。 在观念的第三个层面上,为政策性观念与程式性观念确立相应标准和条件的做法愈加困难。这是因为哲学性观念作为深层的背景知识而难以被人们认识,很难确定哪些观念构成了公共哲学的内容。而在时间序列中追踪某种哲学的发展历程,并了解它最终如何被另一种哲学所取代,无疑更加困难重重。所以,政治学者会运用个案比较研究和“过程追踪”的方法,来分析这些观念如何影响社会行动。哲学性观念不仅充当了公共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向导,而且成为判断公共行动者所作所为是否正当及合法的价值源泉。另一种研究方法是直接考察并运用话语的影响。一些研究者指出,对于政治行动者表达的观念和意向性活动来说,无法用观念以外的结构性因素说明利益、路径或规范是如何变化或维系的,这意味着可以将观念看作关键的自变量。在具体方面,观念因素甚至降低了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所侧重的结构性因素的解释力。 尽管仍存在不足之处,但政治学者提出了分析观念重要性的若干研究路径。然而,还有一些根本的问题等待回答:观念是如何从思考到语词、再到行动的?观念有着怎样的传递、适用和修正过程?行动者究竟以何种原因、在何种场所、用何种方式将观念传递给某人?这不仅涉及能动性的问题,而且将观念研究引向了话语的概念。 2.话语的动力机制 同观念相比,话语是一个内涵更为丰富并具有基础意义的概念,从互动过程角度理解的话语有助于解释为何观念会成功或失败,这是因为观念被有意地在某个场所以某种方式传递给特定对象。但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理解话语,都要对其是否有效地实现观念的目标作出评价。话语在观念的呈现过程中,不仅可以明确地表达不同层面与不同类型的观念,而且能够表达不同形式的观念。话语作为复数的“术语”,其含义为“将政治思想和政治行动导入特定方向的制度化的意义结构”,影响着论证的提出和观念的呈现。话语还把那些富于技术和科学色彩的论述活动同公众更易接受的叙说方式结合起来,让技术专家们对相关事例、甚至更糟糕的局面所作的解释产生引人注目的故事性效果,从而促使社会成员在理解当前问题的原因时考虑应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并使其适应该社会的深层价值观。此外,话语在运用观念的方式上也存在极大的差别。 话语不仅包含“人们说了什么”,而且包含“公共领域”的政策建构和政治交往过程中叙说的对象、方式、原因以及地点。政治学者总是关注公共领域的特定方面:有人关注政策领域行动者关于政策建构的“协调性”话语,有人重视政治领域中行动者针对政策必要性与适当性提出的“交往性”话语。 在政策领域,协调性话语(coordinative discourse)由处于政策建构活动核心位置的个人与团体所叙述,他们参与政策性话语和程式性话语的提出、论述及辩护,政策行动者通过协调彼此的活动寻求在政策性观念上达成共识。因此,协调性话语实际上是由联系松散的个体所组成的跨国背景下的“具有近似观点的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ies),它们通过分享认知性及规范性观念来实现共同的政策目标。另外,协调性话语还可以是由密切联系的个体所组成的,他们分享着有关政策制定的观念和获益机会。协调性话语同样也包括“倡导者”(entrepreneurs)和“中介者”(mediators),他们作为推动变革的关键力量,能够描绘并表达话语性共同体及联盟的观念内容。 交往性话语(communicative discourse)发生在政治领域,由那些向公众表达政治观念并进行审议和正当化论证的个人与组织构成,将协调性话语所产生的政策观念及规划交给公众探讨和审议。交往性活动还包括其他政治行动者在交往活动中回应政府的政策,从而形成议题并进行审议,并尽可能在讨论中不断修正政策。对于公众和选民来说,交往性话语的实施也具有积极意义,他们往往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场合参与政治行动并产生影响。 话语性互动通常是自上而下的,这表现为政策精英产生观念,政治精英通过交往活动将其传达给公众。政治精英往往把协调性话语与交往性话语融汇为主流话语,形成一种至少看起来连贯有序的政治程式。这样的主流话语向人们提供了政治共同体现在何地、将去何方、应往何处的图景,政治精英则在随之而至的公共辩论中发挥影响。然而,话语性互动还可以是自下而上的,而且也可能仅在公民社会的层面上发生。 同样重要的是,在协调性话语和交往性话语之间也可能不发生任何话语性互动。起到协调作用的政策性观念可能仅存在于远离公众视线的封闭式讨论中,因为它们得不到批准,或者因为这样的议题太过于技术化而难以让公众保持兴趣。最后,还因为公共辩论无法被任何政治行动者控制,甚至来自政治生活顶端的政策性观念也经常会逃脱出政治领导者的掌控。 对协调活动和交往活动的话语性过程所作的考察,实际上也揭示了观念取得成功或走向失败的原因。那么,话语在何时才会促成改变并发挥影响?这样的变革可以发生在观念呈现环节,还可以发生在观念传递的话语性过程中。 话语能否明确表达其实质性内容,是观念成功或失败的首要原因。实际上,让话语成功的因素就是同所议问题联系密切并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兼具恰当性和合理性的特点。此外,不同政策部门之间话语的一致性(consistency)和连贯性(coherence)也决定了话语是否可信,但模棱两可的话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的。话语除了呈现观念以外,其互动过程也能够施加影响。一般而言,话语不但能表达一群行动者的策略性利益和规范性价值,而且能说服其他行动者接受特定行动的必要性及恰当性理由。同样重要的是,话语如果是真实的、连贯的、一致的,它通常也是成功的,但成功的话语却不必是真实的、连贯的、一致的,而是经过巧妙处理的、满口谎言的,甚至是为了掩饰政治领导人的真实做法而进行的“令人愉悦的访谈”或“于己有利的倾诉”,以及精英攫取支配地位和权力的手段。但在民主社会的公共辩论场上,人们可以揭露任何政治行动者或政治行动集团特定话语中的糟糕观念。然而,政治领导人的话语本身也会发挥重要影响。 正式的制度语境(institutional context)同样会影响话语在何地和何时获得成功。不同的制度环境往往着重于不同形式的话语。具体的制度环境也同样重要,只有当言说者将其主要观点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表达给正确的对象,话语才能取得成功。言说者释放的信息必须在认知方面让公众信服其是合理的,并在规范方面说服公众其是适宜的和正当的。成功的话语要在特定的“意义语境”中遵循“交往逻辑”才能自证其是。 二、制度主义视域下的观念与话语 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对制度的解释,要么过于强调制度在外部状况改变情况下仍维持自身的“黏性”(sticky)特点,要么让能动者(agents)承载太多的偏好或规范。话语制度主义者通过强调观念与话语的重要作用,对这三个流派的基本理论假设发起挑战。这样的挑战既表现在方法论层面上,即制度是什么,它们如何生成、维系、变迁,也表现在认识论层面上,即制度能够被理解成什么,它们在利益与规范的作用下如何维系和变迁。 1.制度与制度变迁 在很大程度上,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在理解制度时,均认为制度一经创设便理所当然地存在于那里。因此,制度是外在于集体行动者的因素。至于在制度中行动的规则——引导行动的激励结构、塑造行动的路径和构成行动的规范——主要被看作是约束性力量。这三个流派在理解制度中的行动时,无论是基于利益的算计逻辑、基于规范的适宜逻辑,还是基于历史的路径依赖逻辑,它们都是一种遵守规则的逻辑(rule-following logic)。但问题是,如果人们都如此地循规蹈矩,那么业已建立起来的制度为何会发生变迁?能动性又该如何解释?对其他三个流派来说,能动性(或行动)从属于结构(或规则)是它们要解决的主要难题,这也促使三个流派近年来转向观念与话语的研究。 话语制度主义将制度同时看成是给定的(作为能动者思考、言说和活动的背景)和偶发的(作为能动者思考、言说和行动的结果)。因此,制度是内在于行动者的因素,既是约束行动者的结构,又是由这些行动者创设和改变的建造物(constructs);而制度中的行动也绝非行动者理性算计出来的结果,它并不遵守路径依赖或适宜性规范的规则,而是能动者运用背景性观念能力(background ideational abilities)创设并维持制度的过程。此外,制度中的行动还可以建立在前景性话语能力(foreground discursive abilities)的基础上,能动者凭借这种能力改变或维持其制度。前景性话语能力反映了交往逻辑,让能动者可以在制度内外思考、言说和活动,考察他们所遵守的制度性规则,并说服他人改变或维持制度。因交往逻辑的存在,话语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能够更好地解释制度的变迁和存续。 这意味着可以将话语制度主义看作其他三个流派的补充。无论把制度理解为激励结构、历史形成的模式或社会建构的规范,它们都构成了话语的框架。话语制度主义确立了制度的语境,观念和话语在其中产生和发展。话语制度主义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不可预期事物的解释上,它不但可以根据个人的观念和话语说明那些独一无二的事件,而且可以在给定的意义语境下以交往逻辑来分析相关的观念规则和话语规律(discursive regularities),因此那些不可预期的事物实际上也是可以预期的,而算计逻辑的理性利益分析、路径依赖逻辑的历史规律分析和适宜逻辑的文化规范分析在这一点上却无能为力。 大多数重视观念与话语的政治学研究者从直觉出发,认为制度同时是能动者的背景性观念能力和前景性话语能力的结构和建造物,并常常将其他三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对制度所作的结构性解释作为自己的知识基础,但却很少对此进行清晰地阐释。只有坚持社会学制度主义传统的话语制度主义者,在阐释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本体性问题上做了较多工作。 如果仅仅将制度的本体性等同于背景性观念能力,而忽视了前景性话语能力,则无法全面把握话语制度主义。话语是能够让能动者变革制度的互动过程,其协商属性使人们在持续地运用制度的同时,可以同制度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将其作为思考和谈话的对象。这是因为话语在两个层面上运行:一个是产生制度并同制度保持沟通的日常层面,另一个则是人们在生活中围绕制度演进而展开批判性交往的元层面,其审议活动和说服活动也为行动奏响了序曲。 前景性话语能力不仅直接回应了强调遵守结构性规则的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的支持者,而且回应了强调遵守观念性规则的欧陆哲学家和宏观社会学者。于是,通过将背景性观念能力和前景性话语能力结合起来,话语制度主义以建构论的方式将观念转化为话语,并以此解释了结构性变革的动态机制,这实际上将能动性重新纳入了制度变迁之中。在此过程中,话语制度主义通过解释能动性和制度变迁的动态机制,给那些困扰着历史制度主义者的难题提供了答案。 对历史制度主义来说,最主要的一个难题是其尽管被冠以历史之名,却表现出非历史性的特点。由历史制度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话语制度主义者也常常将变迁聚焦在关键节点上。但对于历史制度主义者来说,结构变化的关键时刻却是无法解释的时间点,而话语制度主义以观念和话语解释该时刻,关注有着历史传承和路径依赖特点的结构是如何被重构的,并以一种更具演化论色彩的方式思考变迁。 这样的研究路径如何具有补充性的意义?历史制度主义重视历史规律,但这能否为话语制度主义解释能动性提供无可挑剔的背景知识?如果我们假定历史制度主义和话语制度主义分别阐明了结构和能动性,又该如何弥合两种研究路径的分歧?维维恩·A.施密特(Vivien A.Schmidt)对欧洲民主的研究表明,话语制度主义阐释了合法化观念和说服性话语在人们是否接受欧盟方面的重要作用,只有将其纳入分析当中,才能获得有关国家回应欧盟问题的完备性认识。 2.利益与不确定性 近年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试图通过转向观念研究来解决那些诸如偏好的生成和变迁方式等无法凭借利益概念解决的难题。然而,转向观念却仅止步于此,因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继续假定偏好是既定不变的,在对其进行分析时可将客观利益同主观观念分离开来,而且仅当无法用客观性利益和物质性利益进行充分解释时,基于观念的解释才是有益的。 话语制度主义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观念研究路径方面的基本缺陷在于其假定理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认为存在客观性利益和物质性利益并同观念保持分离,以及主张利益反映了理性行动的激励结构。大多数话语制度主义者都认为,人们无法分离客观利益和观念;所有利益都是观念,而观念构成了利益,因此,所有利益都是主观的。 基于利益的行为尽管存在,但对于利益的理解往往不是严格的功利主义式的。如果利益是主观的并受规范驱动,那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假定的中立的激励结构以及狭义的功利行为会确立可靠的制度这两个观点则都是有缺陷的。然而,如果所有事物都同观念和话语相联系,而中立的激励结构与客观性利益和物质性利益并不存在,人们很可能认为话语制度主义会导致一个彻头彻尾的非确定性和非物质性世界的极端理念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大多数话语制度主义者并没有否认物质现实,而只是反对将物质现实和“物质利益”混为一谈。实际上,物质现实是能动者身处其中并在与其互动中思考自身利益的背景因素。话语制度主义通过将利益阐释为对物质条件的主观回应,质疑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客观物质利益概念,也探讨了人们对物质现实所做的反应。“物质现实是否存在”是一个错误的问题,更好的提问方式是“什么是物质的”和“什么是真实的”,以及“什么是真实的但是非物质的”。制度尽管由社会建构而成,但在构造利益和引致事物发生的意义上是真实的,而在无法看见和触摸的意义上却是非物质的。 对政治学研究者来说,人们作出的概括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那么,又该如何处理知识并进行解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话语制度主义的分野又在哪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不确定性概念实际上是关于风险的。这是因为,能动者设定世界是能够直接观测和大致理解的,身处其中的人们可以计算其偏好的可能结果和概率。能动者由于面对某种真实的不确定性,不仅无法确定如何实现其利益,甚至无法确定在不可直接观测的世界(如经济全球化)中自身的利益是什么。社会科学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应将观念作为其解释活动的基础要素,而这同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认为制度均衡、显性因果关联、外生变迁动力与正态属性是理所当然的假定不相符合。因此,尽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利益出发较为充分地解释了某些事例,但这种解释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反映了社会科学研究者和社会行动者关于一种确定性世界的愿景,而绝非对于世界本身的理解。 这实际上揭示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话语制度主义的关系问题,至少表明前者以两种方式构成了后者的背景知识:首先,当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足以解释人类行动时,它以“基于利益的观念”以及关于人类行动的理性和非理性认识在那些可以预期却无法预测的物质现实范围中为话语制度主义提供了一条捷径。其次,当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方面无能为力时,这也正是话语制度主义的起跳点,后者在此可以确定有益的研究内容和方式,并在解释上施展身手。然而,不同于一些将观念看作转换器和关注焦点的观点,观念不是仅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无能为力时才具有解释力,话语制度主义也绝非只对特殊事例的非预期性结果作出解释。话语制度主义通过分析特定意义语境下的观念和行动,还能够以非预期性的或看似非理性的方式解释预期性结果。 3.规范与相对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本身便关注观念与话语,而且十分重视有关规范、认知框架、意义系统及其创设和变迁方式的问题,因而很难说在其流派内部发生了观念与话语的研究转向。话语制度主义同社会学制度主义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更多地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类别问题,即前者认为观念是动态的建造物,而后者认为观念是静态的结构。受社会学制度主义传统浸润的话语制度主义的建构论者,往往重视观念与话语的动态建构过程。 话语路径(包含自上而下、顶层之间或自下而上)问题与观念载体问题值得深入思考。首先,对于自上而下的观念与话语过程而言,合法性过程的等级结构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即掌握支配权的精英和企业家在不确定的时刻如何通过恰当时机改变了观念。正如约翰·L.坎贝尔(John L.Campbell)指出的,这无疑意味着普通大众只是“制度中盲目遵循身边制度性脚本和提示的蠢货”。雷纳德·西布鲁克(Leonard Seabrooke)认为,自上而下的话语路径仅仅把合法性看成同信念因素相关的某种条件,而不是将其作为协商性话语过程中持续进行的争论活动。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话语制度主义者与所有建构论者一道,反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个体的强调,而是基于文化和规范所蕴含的主体间的意义,以更加注重集体的研究路径关注观念的创设。因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连同其内部的话语制度主义研究路径,认为理性并非是普遍化的。在这一点上,那些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影响的话语制度主义者关注认知理性,受社会学制度主义影响的话语制度主义者则强调规范理性。 然而,由于话语制度主义总是在文化内部而非不同文化之间进行解释,重视规范性观念而非利益性或认知性观念,因此它与社会学制度主义都被指责为是隐性的相对主义。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话语制度主义能否进行跨国性的概括和归纳,不同文化之间是否存在可以相互认可的事物。总而言之,规范的建构具有主体间性和话语性的特点,绝大多数的规范,甚至那些存在文化差异的规范,也可以被身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所理解。 规范无处不在,哲学家与宏观社会学家据此引申出无处不在的精英支配的规范建构。但不必因此采取一种激进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实施和权力研究均浸润着观念和价值。上述观点也可运用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该流派很少探寻理性行动者用来最大化其效用的制度规则,而仅仅假设这样的规则是有益的和有效的。忽视价值的重要性并追求价值中立和客观公允不仅会扭曲研究结果,而且会使政治学研究者无法深入考察承载着大量价值因素的政治生活。 三、结论 话语制度主义解释的对象包含观念与话语。观念因其普遍性的层级而有所分别:即具体的政策,更为广泛的程式,以及具有基础意义的哲学。观念还存在不同类型:认知性观念构成了利益的内容,规范性观念则指向价值。话语不仅反映了观念,而且通过交往活动和协调活动的互动过程交换彼此的观念,其中协调性话语发生在政策及程式建构中的政策行动者之间,交往性话语发生在观念展示、审议和合法化过程中的政治行动者与公众之间。制度语境同样重要,无论这是正式的制度语境,还是具体的意义语境。 话语制度主义因其遵循的逻辑和解释的对象,而不同于新制度主义其他三个流派。首先,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并非遵守外部规则的结构,而是同时内在于能动者的结构与建造物。能动者的背景性观念能力使之在任何既定的意义语境下创设和维系制度,前景性话语能力则使之围绕制度展开批判性的交往活动以变革或维系制度。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变迁,随着时间的演进以及能动者观念和话语的变化而具有动态性和解释力,这不同于历史制度主义侧重路径依赖结构和无法解释的关键时刻的静态观点。其次,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利益,并非客观的和物质的,而是观念的和主观的,这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解。但话语制度主义并未因此而让步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也没有否认物质实在本身的存在,因为主观利益和制度即使不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真实的。第三,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规范是动态建构而非静态结构,这不同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解。在这里,规范性观念建构与话语性互动的主体间性弱化了相对主义的色彩。 那么,能否在接受话语制度主义的同时,不必拒绝新制度主义的其他三个流派?这是可以的,因为政治现实广阔而复杂,任何一种方法论途径都无法给出充分的解释。话语制度主义将其他流派的研究成果视为背景知识,这可以是有关政治现实的理所当然的常识性观念与话语,还可以是提出质疑并深入探究的对象。政治学研究者应该摒弃方法论之争,而去勘测彼此方法论路径的界限。只有清晰理解并认真对待观念与话语,政治学者才能由此启程解释全景式的政治现实。 *本文原载美刊《政治学年度评论》(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2008年第11卷,译文有删减。话语制度主义:话语的概念与解释力_性观念论文
话语制度主义:话语的概念与解释力_性观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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