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_英国欧盟论文

欧洲联盟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_英国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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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最后十年,欧洲的一体化建设明显加快,十年中迈出三大步,先后就《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草案)达成协议,从而在根本法的层面上,为一体化的重大进展提供了保证。

《欧洲联盟条约》80年代后期,欧洲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一是欧共体成员国经济的相互依赖与影响大大加强;二是东欧剧变与雅尔塔格局解体,使得约束德国等问题再度突出,且为欧共体国家加强外交、防务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某种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在此大背景下,成员国决定深化一体化进程。经过一年的艰苦讨价还价,终于于1991年12月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故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欧共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

(二)建立欧盟“三大支柱”。1.经济领域方面。条约在11个领域,包括教育、培训、工业、卫生、文化、消费者保护、全欧网络系统、加强经济与社会凝聚力、研究与开发、环保等方面,重新确定和扩大了欧共体权限。但对欧共体介入的范围与程度,均有所界定。2.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除政策目标外,规定了实施机制与手段。3.加强政府间内务与司法合作。

(三)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规定至迟于1998年7月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与欧洲央行体系,1999年1月实现单一货币。

(四)确立“联盟公民身份”。规定任何拥有一成员国国籍者,即为联盟之公民,有权利在各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

《阿姆斯特丹条约》影响阿约谈判的背景较为复杂。其一,一些成员国对“马约”不满,要求进行修改。其二,欧共体内外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局势动荡,特别是欧盟对实现东扩的承诺,都使得扩大欧共体职权范围、确认欧洲公民权利,尤其是加快欧盟决策机制改革,显得愈加迫切,成为谈判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马约”批判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欧洲民众对一体化表现出的疑虑情绪,使得各国决计寻求更为务实的谈判目标。

经过一年多谈判,1997年6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首脑会议上达成最后协议。与“马约”相比,“阿约”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一)建立“自由、安全和司法区域”,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司法与内务合作”中涉及民事领域的部分,移入欧共体机制(但事关移民、签证与避难的理事会立法,五年内仍采取一致通过制)。对刑事犯罪依然实行政府间合作体制。二是将“申根协定”(取消欧盟内部边界,促进人员自由流通。)纳入新条约,这意味着欧盟的超国家机构将正式介入(英国与爱尔兰享有例外权,丹麦亦将不完全受欧共体机制约束)。

(二)加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施机制。在承认确定外交政策战略方针须一致通过的同时,规定少数成员国可弃权,以不阻止决定作出。为了用一个声音说话,将由理事会秘书长作为欧盟对外正式代表(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先生”),协助主席实施政策决定。条约还规定,将促进欧盟与“西欧联盟”(主要负责协调成员国有关防务政策,促进经济合作)间更紧密的联系,以加强两组织最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

(三)将“就业”内容纳入条约,并作出了一系列安排。此外,欧盟还将促进对某些关键就业项目的资助。

(四)提出“灵活性”原则。面对一体化深化和成员国增多的矛盾,条约原则上允许一些成员国可先行一步。但又规定,其他成员国享有最终的否决权。

条约还加强了欧洲议会和执委会主席的权力,适当扩大了理事会多数表决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欧洲公民的权利,确认各国议会应在欧盟决策中发挥作用等。但在至关重要的机构改革问题上未能达成最后协议。

1999年5月1日《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式生效。

《尼斯条约》草案 尼斯首脑会议的核心议题是机构改革。随着东扩战略的实施,在21世纪的头10年,欧盟将发展到至少27国以上(包括中东欧、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在此背景下,欧盟决策体制中的固有矛盾更趋尖锐,再不加以改革将拖东扩战略的后腿,但因改革直接涉及各国利益平衡、国家主权、权力再分配和决策的“合法性”等深层问题,各方之间分歧极大。各方分歧与反映在《尼斯条约》草案(2000年12月11日通过)中的最后妥协,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执委会规模与构成。作为欧盟常设执行机构,执委会地位十分重要。因执委人数达20名之多(德、法、英、意、西五大国各2名,其余小国各1名),其工作运转已日趋困难(东扩后人数还将大幅增加)。为此,法国等大国积极主张,扩大后的执委人数应少于成员国总数,但小国坚决反对放弃本国执委名额,后经反复讨价还价,各国终于同意,自2005年起实行一国一名执委的原则;2007年以后,可考虑将执委会人数限制在20名。

(二)理事会投票权数。理事会由各国部长组成,代表成员国利益,故更为各国看重。由于将来入盟的中东欧国家中除波兰外均是小国,届时大国的票数比重将大大下降,可能造成不足欧盟50%的人口通过或否决一项决议的情况。这既于大国不利,也破坏了决议的“合法性”。故德、法、英、西等国力主增加大国投票权数,但遭小国坚决反对。《尼斯条约》草案的有关要点是:1.东扩后,各国的投票权数都将增加,但大小国之间的权数差距,亦将加大。2.为保证双方的利益,既允许成员国组成多数后可阻止决议通过(这对小国有利),又规定只有获得代表欧盟62%人口总数的成员国之同意,才能批准一项决议(借此德、英、法、意几大国中只要有三国联手就可达到否决的目的)。3.尽管德国统一后人口已大大超出法国,但在后者坚持下,两国的投票权数仍保持相等。

(三)扩大“特定多数表决”制。欧盟某些领域的决策仍须理事会一致通过。但执委会和一些成员国积极主张应扩大多数表决范围。经过争论,与会国终于同意,将在29个领域放弃一致通过制。但值得指出的是,在执委会所特别看重的某些领域,各大国等都坚持了自己的“红线”,如法在贸易政策中的知识产权领域,英关于税收和社会保障,德在避难与移民政策上,均态度强硬,始终不肯妥协。

(四)强化合作。“阿约”曾提出“灵活性”原则,即少数成员国可先行推进某些一体化措施,但前提是须获得其他成员国同意。会议最后决定,如愿意先行的成员国达到八国或更多,就可以着手推进“合作”。但其他国家愿意加入时,不得被排斥在外。

上述三个条约充分体现出欧洲一体化所具有的活力。欧盟的诞生及其三大领域的发展(如欧元于1999年1月的如期启动),都建立在“马约”和“阿约”的安排之上。《尼斯条约》草案对促进欧盟东扩及欧洲未来政治体制安排的意义,亦不应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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