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投资和腾讯投资“垄断”格局分析
米一鸣
(郑州外国语学校,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 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实力强大,对初创企业产生了诸多影响,有人认为这已构成垄断。本文从是否构成垄断、原因、国外案例分析、影响及建议的角度分析了这种双巨头鼎立并绞杀初创企业的互联网格局,结果表明这一格局不构成垄断但有潜在风险,是初创企业与科技巨头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美国互联网产业也出现多巨头鼎立并绞杀初创企业的格局来看,这可能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导致的,其影响有利有弊,需要外部力量干预。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公众反垄断意识等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巨头;初创企业;垄断
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互联网行业的两大巨头凭借其雄厚的实力,正在塑造互联网经济的势力版图,影响着一批初创企业的发展。《金融时报》称,截至2018年9月底,投资创造的收益分别占他们税前利润的1/3左右。腾讯投资了近750家公司,而阿里巴巴也大约投资了350家。在数据库IT桔子统计的124家“独角兽”中,科技巨头已直接或间接投资了其中的一半。他们对企业的影响,正在日益受到关注。
对于这种越来越强大的影响是否会形成互联网行业的双巨头垄断,以及这种情况对我国初创企业乃至我国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尚无定论。一方面,尽管这两大巨头投资了大量公司,但他们并不能在所有的这些公司内部都居于主导地位。如腾讯更倾向于持有少量股权,虽然他已入股了京东、拼多多和永辉超市,但并未完全控制这些公司。同时,腾讯可为初创公司提供互联网领域最大的流量来源,这将极大地帮助这些公司的发展。然而在另一些案例中,互联网巨头对其收购的公司产生的影响是极大的。阿里巴巴倾向于控制多数股权或完全持股,在收购饿了么和Lazada等公司后,将其进行整合,甚至在lazada的案例中,用自己的高管替换了原创始人。这就必然对初创公司的发展和创业者的积极性产生影响,乃至影响整个经济。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种情况不容忽视,本文将以借鉴国外案例等方式,探讨这种现象是否形成垄断,分析其可能造成的有利与不利影响和应对这些影响的措施。
一、是否构成“垄断”
要探究腾讯和阿里是否构成垄断,就要先定义什么是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学上,则往往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那么,评价腾讯和阿里是否构成垄断,就应该从他们的投资在本行业初创企业中所占的份额入手。
首先,看其投资的公司的数量。由于初创企业数目太过庞大,有关的数据难以全部找到,故本文选取在本行业中已有相当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作为样本,如果腾讯和阿里的势力已经控制了大多数独角兽企业,那么就可以说已经构成了垄断。根据胡润发布的《2018第三季度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指数》来看,中国“独角兽”企业共181家,涵盖了互联网服务、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诸多行业,除新能源行业的1家企业外,均与互联网有密切关系。在这181家企业中,腾讯共投资28家,阿里则投资了15家,二者合计占比不到24%。与此相对,仅红杉资本1家就投资了49家独角兽企业,超过二者的总和。因此从绝对的数目上看,腾讯和阿里很难被定义为垄断。
其次,看其对接受投资的公司的影响。由于详细的股权比例的数据难以找到,本文将以引用文献和实例分析的方式论证。前文已经提到,据《金融时报》的观点,腾讯更倾向于持有少数股权,对企业的影响较小;阿里倾向于大量持股,控制企业,然而其投资的企业数量较少,能够实现绝对控制的也极为有限。此外,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初创企业激烈竞争和突出重围的阶段,对成型的企业影响较小。如在滴滴和Uber合并的案例中,腾讯和阿里只是起了推动而非决定的作用,更多的则是双方股东商议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在投资的数量上还是影响的程度上,我们很难把腾讯和阿里定义为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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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会形成当前的格局
尽管无法定义为垄断,但在当前的互联网经济格局中,腾讯和阿里确实通过投资占有了相当的话语权。那么,这种局面为何会形成呢?本文将从投资者(阿里和腾讯)和被投资的初创企业两个角度分析。从腾讯和阿里的角度讲,二者的投资初衷和战略不同。阿里巴巴的投资服务于其打造新零售的核心战略,通过投资,其潜在市场将得到扩大。腾讯的投资则服务于其作为流量入口的杀手级平台战略,是为了在垂直领域培养一批优秀的公司。此外,腾讯提供的社交平台变现能力较差,而收购其他公司将有利于其提高变现能力。另外,通过投资,二者还可以从所投资的公司的盈利中获取收益,截至2018年9月底,投资创造的收益分别占其税前利润的1/3。
从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算起,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历史较短。我国当前的互联网产业格局和初创企业遇到的问题,或许他们早已经历。那么通过分析前者的互联网发展史,或许能够对中国当前的格局形成更准确的认识,并为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借鉴。而首先研制计算机并首先发明互联网的美国,其互联网产业发展史无疑最具代表性。本文将通过对美国的案例分析,论证互联网发展呈现多巨头的格局是否是必然,以及应对这种情况应采取的措施。
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史,可以为我们带来两点启示。其一,无论这种格局是不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都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巨头们不仅扼杀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其将大笔资金用于投资而非创新的行为还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积累了大量用户的巨头们通过让人们看到“他们想让人们看到”的信息,正在潜移默化地控制人们的思想,乃至左右政治,破坏民主。无论行业发展规律为何,这种种不利影响都值得我们重视。其二,政府监管不能缺位。事实上,美国的科技巨头们之所以能够取得当今的地位,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政府监管的缺失。而这缺失又表现为认定垄断的机制不完善和反垄断的程序冗长。在Facebook收购Instagram时,英国政府竟认定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没有阻止,然而任何一个同时使用这两个应用的年轻人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此外,西方的反垄断,从舆论造势到政府约束公司市场行为到正式立案、审查及最终裁决往往历时十余年,而这段时间足够科技巨头们做太多事。为了阻止当前中国的互联网格局进一步发展为垄断,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完善监管体制等方式,加强对巨头们的约束。
由此可见,多巨头鼎立的格局绝非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事实上,这一格局的形成是由互联网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互联网经济是典型的规模经济,掌握了更多的用户和流量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只有那些掌握了大量用户资源的互联网企业才有能力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更优质的服务又会吸引更多的用户。而在拥有了强大的实力后,互联网巨头们又能通过互联网技术,以远超以往的速度发现潜在对手并将之排除。由此可见,若没有政府等力量的干预,互联网行业必然走向多巨头鼎立乃至最终走向垄断。
三、美国案例分析
正常阴茎外观呈“柱状”外观,阴茎阴囊角和阴茎阴阜角均为直角,冠状沟至阴茎根部皮肤周径一致,同时阴茎头充分显露,阴茎皮肤平整、紧致不臃肿。而隐匿阴茎外观呈“圆锥状”外观,阴茎角为钝角,狭窄环明显。
然而当前的情况却大不相同。谷歌、Facebook等公司凭借前期积累的资源和用户,打破了互联网早期“5年过时”的规律,迅速成为业内的巨头。《经济学人》称,当前的美国科技巨头,已经对初创企业形成了一个“绞杀地带”。阻止微软垄断的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众多创业机会,然而当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反而为科技巨头提供了锁定潜在对手的有力手段。云计算与资料分享服务企业Box的阿隆·列维(Aaron Levie)表示,初创企业被科技巨头发现前的成长时间,已经由过去的几年发展到了现在的6~12个月。科技巨头们采取了收购、以更高的薪水抢夺人才乃至克隆对手功能等手段,无情地剥夺初创企业的生存空间。由于他们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大量的用户,在与初创企业的竞争中每每胜出。以Facebook为例,它收购了Instagram、Whatsapp等对他造成威胁的初创企业,并通过克隆Snapchat的功能,与其进行竞争。
上世纪90年代的微软曾经采取“拥抱、发展和消灭”的策略,以此来恐吓初创企业并维护自己在业内的地位,但是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创业机会不断涌现,即使实力雄厚的微软也无法操纵所有新生的领域,仍有一批初创企业和投资人成功地突破了其的阻拦。
5.自动驾驶功能驾驶员有不当适用,自动驾驶模式采用以及不采用时,驾驶员的操作都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责任承担主体由自动驾驶功能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以及驾驶员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初创企业,接受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取得充足的资金,二是借助腾讯和阿里积攒的平台和信息优势推动企业的发展。腾讯会将其投资的公司通过QQ、微信等软件推送给大量的用户,如微信钱包中的第三方服务,就推送了滴滴、美团等接受其投资的公司。而阿里的淘宝、天猫作为我国最大的网上购物平台,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拥有开放的支付方式。当然,促使企业接受投资的,还可能有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当你的竞争对手已经接受了某家巨头的投资,你就必须加入另一方才能生存下去。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可以得出对于双巨头鼎立及其绞杀初创企业这一现象的评价。一是这构不成垄断,但对初创企业的影响确实强大。二是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巨头和初创企业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三是这种局面可能会最终走向垄断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弊大于利,需要外部力量的调控。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给出如下建议。一是政府监管必须到位。这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发挥其有利影响。由于这两大巨头拥有巨量的用户,他们的产品如微信、淘宝等确实会为人们带来便利。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其投资确实能够帮助初创企业发展。对此,政府应给予必要支持。其二,遏制其不利影响及潜在风险。为遏制其过度收购扼杀创新,政府应出台有关政策,为有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融资等便利条件,并对巨头们恶意复制对手功能的行为进行限制。此外,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机制,以便在出现垄断格局时能够快速进行遏制。二是初创企业应发挥优势赢得生存空间。初创企业应该凭借自身创新力强的优势,研发出更能够吸引用户的产品。同时应凭借受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少的优势,尽快发现并进入巨头还未进入的领域,而避免在巨头们占压倒优势的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等领域与之直接对抗。三是公众反垄断意识应该提高。应加强全社会对垄断及其危害的重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消灭垄断行为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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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552.6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19)07-0083-02
作者简介:
米一鸣,郑州外国语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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