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身心障碍患者社会福利制度:社会需求与制度建设_社会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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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6-0032-08

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政府及社会帮助公民维持生存和推动发展所进行经济援助、物质提供、福利服务与机会提供的制度体系。身心障碍者群体(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者群体与中国内地残疾人群体同义)是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对象,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是台湾地区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指政府保证身心障碍公民权利,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供给身心障碍者相应的康复、医疗、就业、教育、精神生活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以保证其生存、参与和发展等需要的满足。中国内地正在推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其狭义对象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因此,研究台湾地区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支持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发展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框架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一些人道主义者才开始关注身心障碍者问题。解释身心障碍者的重要理论模型主要可以分为个体模型和社会模型。个体模型隐含的假设是身心障碍的原因和责任都在于身心障碍者个人,与社会无关,所以身心障碍的后果应该由身心障碍者个人来承担。社会模型将身心障碍主要归因于个人和社会环境的多元影响,社会应当承担照顾不能自理的身心障碍者的责任,保护身心障碍者的各种权益。社会模型兴起于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在决定和维持身心障碍者有质量有尊严生活中的作用,并对此做出回应①。台湾地区社会普遍接受了社会模型理念,社会承担对身心障碍者帮助和照顾责任,政府不断推动建立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满足他们的需要。

马歇尔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公民权利理论的社会福利理论家。他于20世纪50-60年代阐述了在一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阶级不平等与公民身份的关系。他所指的公民身份代表一系列权利:民权(civil right)是指那些保障公民自由必须的权利,如法律平等、人身自由等;政治权(political right)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权利运动的权利,如政治代表选举与参选的权利;社会权(social right)是指从少量经济福利和保障到充分分享社会传统与社会文明发展成果的一系列权利②。按照马歇尔的阐述,公民权利是一种基于公民身份的资格: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the status of citizenship)使个人有资格要求社会或国家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用由于社会进步带来的各种利益。个人因为具有公民身份而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国家(政府)要求得到某种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定的自由,并能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应用到身心障碍者的社会福利制度构建领域,公民权利理论支持身心障碍者通过自己所享有的公民身份来要求其公民权利实现,特别包括接受社会福利的各项社会权利。

为身心障碍者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多元需要。社会福利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而存在的,对社会需要满足的研究一直是社会福利理论领域的重大课题。需要理论是当代社会福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③。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人不是单个社会成员,而是整体的社会成员。社会福利制度提供的对象是行动着的社会成员,国家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需要。因此,社会需要是社会福利制度目标定位的依据。社会群体的多元性和社会行动的动态性使社会需要的涵义丰富而深刻,使社会需要满足的制度手段多样而具有弹性。需要为本的目标定位是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它的核心是将社会福利的目标定位从国家回归到人④⑤。

社会福利提供依据的需要理论有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论⑦。阿尔德弗尔在马斯洛的需要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的生存—关系—成长需要理论(又称为ERG理论,Existence—Relatedness—Growth)⑧。在社会福利领域中影响很广的还有步瑞德山(Jonathan Bradshaw)1972年提出需要类型理论⑨。他认为人类的需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感觉性需要(felt need)。感觉的需要强调的是由个人来表达其感觉到的需要。由于个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个人与他人间之感觉需要有很大的差异性。它是个人知觉到的需要,也是个人过去对于问题的经验。它可说是一种具有情境性质的需要(phenomenological)。(2)表达性需要(expressed need)。它是由感觉的需要转换成个人表达出来的需要,表现出个人实际需要什么。在社会福利领域,表达性需要已被界定为人们有被服务的需要。表达性需要是最普遍的一种了解服务对象需要的方式。当然也有其表达之后仍然有需要未被表达。(3)规范性需要(normative need)。这种需要是由社会福利工作者或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根据研究所界定的最低需要标准而定。这种需要往往是由专家学者来测量,而其测量的标准常是为了维持社会结构体系的整合,而必须让个人满足需要。(4)比较性需要(comparative need)。该需要是规范性需要的延伸,但考虑了个人需要之间的差异性。界定比较性需要时至少有一个参考的标准。即需要的认定是针对某些标准所作的比较,如当事人具有与已接受服务者相同的特征,然却未接受同样的服务,其即为需要者。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社会福利制度构建既基于公民权利理论,将身心障碍者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有权利获得社会福利保障,也基于需要理论,将身心障碍者视为有获得的社会福利提供去满足他们需要。身心障碍者感觉到的需要最重要的有基本生存需要、社会参与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他们表达性需要是他们感觉性需要的转换。在一般意义上,身心障碍者最强的需要表达是基本生存需要,其次为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社会福利工作者和研究人员的调查研究,他们的规范性需要和比较性需要得到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回应,主要是通过社会福利政策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社会福利产品的提供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见图1)。在这两个理论基础上我们建立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需要与社会福利制度分析框架。通过对框架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到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普惠型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

二、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整体构建历程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是在台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和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的大发展分不开的。如果要研究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需要满足的社会福利制度,必须了解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的整体发展。由于制度发展的内容和速度不同,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呈阶段发展,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⑩:

第一阶段(1945-1959年),台湾地区政府依照1943年颁布的台湾地区四大社会政策纲领来推动社会福利服务。主要包括民族保育政策、劳工政策、农民政策及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但因为经济实力有限,很多政策徒具形式,具体出台的社会福利政策有1958年的公务人员保险。

第二阶段(1960-1980年),台湾地区以民生主义纲领发展社会福利。1965年台湾地区的民生主义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国民就业、国民住宅、福利服务、社会教育、社区发展等七项。具体出台的社会福利法规政策有1970年的军人保险法和1985年的农民健康保险法。

第三阶段(1980年至今),台湾地区福利法和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和建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加速,台湾地区社会民主也在逐步发展,各项社会政策纷纷出台,尤其是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政策纷纷出台,社会福利制度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其中,2004年台湾地区社会福利政策纲领对1965年的民生主义现阶段社会政策进行了修正,将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整为社会保险与津贴、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就业安全、社会住宅与社区营造、健康与医疗照护等六项。

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从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型过程的主要特征是:社会福利先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尔后是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早期台湾地区政府的社会福利提供是集权式和残补式的,社会福利提供对象是有限的。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产生老人、儿童、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失业人口等更多的社会需要。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台湾地区于1980年通过了《台湾老人福利法》、《台湾社会救助法》与《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等三个法规,每个公民在其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助时,都可以成为社会福利的对象。这三个法规成为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转型发展的重要指标。

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还受到欧洲福利国家福利多元主义的影响。在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早期和中期,社会福利的提供虽主要来自政府部门,但非营利组织在福利服务的输送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台湾地区半数以上的劳动人口进入服务业,台湾地区迈入后工业社会。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呈现以下趋势:首先是社会福利私有化趋势。公有部门不再是社会福利唯一的提供者,私人社会福利机构的纷纷成立。其次是社区提供福利服务趋势。强调在家服务等福利社区化概念。再次是福利服务去中心化趋势。当时民进党执政的地方政府都支持福利去中心化。与此同时,台湾地区社会福利预算日趋增长,台湾地区社会福利立法逐渐增多。从1973年的《台湾儿童福利法》制定以来,台湾地区至今大约有19项社会福利法案,其中很多法案和条例(11)已经过多次修正(见表1)。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内容体系是比较系统化的。

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和欧美福利国家相比,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还是比较快的,使得社会成员的需要得到不断地满足。然而,由于台湾地区民进党和国民党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同,民进党主张国家积极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而国民党主张采取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式的国家干预,导致了政府在社会福利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同。随着近几年台湾地区经济发展迟缓,贫富差距扩大、高失业率、高龄人口增加、医疗支出扩大等社会问题恶化,台湾地区原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措施显然难以应付。当前台湾地区经济增长减缓,政府财政收入面临短缺困境,所以未来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趋势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分析。

三、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和行政机构建构

1.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核心社会福利政策发展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与其它社会福利制度相比发展较早,其相关的法规与条例也较为全面。早在1945年台湾地区的民族保育政策纲领中,就有婚前体检,防止先天身心障碍者的相关规定。1945年台湾地区的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纲领主张对于身心障碍者给予特殊训练,运用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必要时给予特殊补助。1965年台湾地区民生主义阶段法规条例中规定要积极收容精神病患者、扩大对身心障碍者的救助等。台湾地区其它法规条例中也有对身心障碍者就医、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生活补助等方面的规定。

台湾地区当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与试点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相关的专门立法,其第一个核心政策即1980年通过的《台湾身心障碍者福利法》(12),该法律颁布以后经多次修订于1991年重新颁布。1997年,台湾地区当局将《台湾身心障碍者福利法》更名并修正为《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了身心障碍者享有医疗康复、教育权益、促进就业、福利服务、福利机构等法定权益及福利,明确规定了卫生、教育、劳工、建设、工务、住宅、交通及财政等相关事业主管部门权责。在2004年修正的《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中,明确了身心障碍者应当享受的各项福利和服务。2006年,台湾地区通过《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正草案)》,将身心障碍者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享有与一般人相同的权益,并对个别身心障碍者的特殊需要给予支持性服务。2007年,台湾地区当局又将《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正更名为《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修正发展,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也得到不断发展。

此外,台湾地区还在各项具体领域中出台新的政策,这为身心障碍者需要满足奠定了基础。

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提供的行政机构发展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由政府负责。依照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的规定,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目前,台湾地区各级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1)台湾地区政府主管身心障碍者人格及合法权益的维护、个人基本数据的建立、身心障碍手册核发、托育、养护、生活、咨询、育乐、在宅服务(居家服务)等福利服务相关事宜的规划及办理。(2)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主管身心障碍者鉴定、医疗复健、早期医疗、健康保险与医疗复健辅助器具的研究发展等相关事宜的规划及办理。(3)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管身心障碍者教育及所需经费补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学、辅助器具的研究发展、特殊教育教师的检定及专业人员教育培育,与身心障碍者就学及社会教育等相关事宜的规划及办理。(4)政府劳工主管部门主管身心障碍者的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定额进用及就业保障的执行、薪资及劳动条件的维护、就业职业种类与辅助器具的研究发展、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经费管理及运用等就业相关事宜的规划及办理。(5)政府建设、工务、国民住宅主管部门提供身心障碍者申请公有公共场所零售商店、摊位、国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停车位优惠事宜、公共设施及建筑物无障碍生活环境等相关事宜的规划及办理。(6)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身心障碍者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车场地优惠事宜、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与生活通讯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办理。(7)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主管身心障碍者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税捐之减免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提供也有民间社会福利机构的参与。在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设上,台湾地区政府按照需要自设或整合民间资源,并依据以小区化、小型化为原则支持设立身心障碍者的社会福利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包括身心障碍者教育、医疗、护理及复健机构;视障者读物出版社及视障者图书馆;身心障碍庇护工场;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机构;身心障碍收容及养护机构;身心障碍服务及育乐机构等。像盲人服务中心、喜憨儿轻工坊等。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在台湾地区不少,这些机构的设立为身心障碍者需要满足提供了场所和机会。为了规范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提供,台湾地区政府建立了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和规程等(表2)。

四、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社会需要与社会福利提供

如果研究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接受的社会福利,必须从他们的需要出发来分类。按照社会福利中的需要理论,能够在社会福利提供体系中表现出来的需要都应该归入表现性需要。根据身心障碍者的特殊情况,我们将其分为基本生存需要、社会参与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等三个基本类型。按照身心障碍者的需要类型划分,他们接受社会福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3):

1.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活扶助福利

依据《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政府应为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到当年度每人月平均最低生活费用2.5倍、资产未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进入政府收容安置机构的身心障碍者提供生活补助,并对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以适当的帮扶(徐学陶,2009:254)。除了上述针对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的社会福利服务之外,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还享受住房方面的福利,包括减租或免租等。还有很多其他的社会福利服务和照护,例如,身心障碍者赡养监护制度、身心障碍者税务减免制度,包括对身心障碍者或其抚(扶)养者的税务减免等。这些社会福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表3)。

2.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的医疗福利

台湾地区除了社会救助、全民健康医疗等制度中包含身心障碍者享有的社会福利内容外,还有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的健康检查、身心障碍辅具资源与服务整合方案等。台湾地区为思考、情绪、知觉、认知等精神状态异常等精神疾病患者制定了专门的《台湾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精神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医疗业务,对于其家属不能支付足够医疗费用的,由政府出资支持。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的各项福利政策内容比较丰富(表4)。身心障碍者可持身心障碍者手册和证明,依据障碍等级享受各项医疗福利。

台湾地区其他社会福利政策中也包含有针对身心障碍者医疗福利政策规定。例如,年金保险实施前的劳工保险中规定有专门的身心障碍者给付。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治疗终止后,如果还存在障碍,经诊断为永久残废者,按其月均投保额和残废补助标准核定其餐费等级,一次性领取残废补助费;因职业伤害永久不能复原的,补助比例提高50%。但是,劳工保险中对身心障碍对象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助,不能做到维持身心障碍者长期的生活,不能体现人性化标准。因此,年金制度实施后,将身心障碍者纳入年金给付中,按照其月投保额和投保年限之积乘以1.3%来领取年金,身心障碍者的基本保证年金为4000元,这样就保证了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14)。这也体现了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的综合性。一项政策中包含了多个方面的福利提供内容。

3.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的照护福利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照护福利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照顾服务、小区照顾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照护者通过评估身心障碍者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其中包括:(1)居家服务包括居家治疗、居家护理、居家照顾、家务助理、友善访视、电话问安、送餐到家、居家环境改善及其它相关之居家服务等,保障身心障碍者在家中就能享受到便利的服务,方便了他们的生活。如台湾地区2008年颁布《台湾精神病人居家治疗标准》、《台湾精神疾病严重病人保护人通报及管理办法》等,为居家照顾提供了法律依据。(2)小区照顾服务是指让身心障碍者居住在社区,通过提供评估身心障碍者的需要,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各种福利服务。小区照顾服务包括身心障碍者复健服务、心理咨询、日间照顾、临时及短期照顾、餐饮服务、交通服务、休闲服务、亲职教育、信息提供、转介服务等,小区内各种设施和服务较为齐全。(3)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是政府开办一些专门的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如庇护性就业机构、日间托育机构、治疗机构等。台湾地区在2006年颁布《台湾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办理身心障碍者托育养护收费原则》,规范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截至2006年,台湾地区专门的身心障碍者机构已达254所,设有20593张床,已经容纳16824人(15)。

4.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和发展需要的交通优待及无障碍设施福利

身心障碍者行动一般都存在问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反映了对身心障碍者的关照和尊重。台湾地区对身心障碍者实施交通优待政策,陆海空交通实行半价,对于必须由亲人陪同者,给予陪同者半价优待。其中,台北市、高雄市身心障碍者乘公车免费。台湾地区政府规定所有新建的建筑、交通、娱乐设施等均要考虑身心障碍者,对于不合规定的不能对外开放使用。台湾地区针对身心障碍者在公共交通、电信、公共建筑等方面均有相应的法令保障,以确保身心障碍者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同时,台湾地区还设有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专门用于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这些方面的政策见表5。

5.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和发展需要的特殊教育福利

为了保障身心障碍者受教育的权利,1984年台湾地区出台了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的《台湾特殊教育法》,并于1997年、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身心障碍者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以充分发展其身心潜能,培养其健全人格,增进其为服务社会的能力。对于身心障碍者,教育部门应当配合其需要:(1)进行有关的复健、训练治疗。(2)完成国民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可以按照其志愿报考学校,各个学校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其入学。(3)学校应依据学生学习及生活需要为身心障碍学生提供无障碍环境、资源教室、录音及报读服务、数字书籍、盲用电脑、放大镜、生活协助、家庭支援等等必要的辅助器材和相关支持服务。(4)为了使身心障碍儿童及早接受治疗,台湾地区当局规定对于就读幼儿教育机构的儿童,发给教育补助费。(5)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书,和学生家长共同拟定教育安置。(6)《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预算时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经费预算。除了特殊教育法之外,台湾地区还有依据特殊教育法制定的身心障碍者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减免费用办法、特殊教育学生奖助办法、升学辅导办法等,为身心障碍者接受教育福利提供了保障(表6)。

6.针对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和发展需要的就业福利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就业,除了得到《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定额雇佣保障外,台湾地区的就业服务法和就业促进法也有相关规定来保障他们的权利:(1)有关部门要制定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计划,办理就业适应训练。(2)雇主解雇身心障碍员工时,应先通知主管机关及就业服务机构。(3)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台湾地区政府制定了创业贷款补助、职业训练经费补助办法等。(4)台湾地区设有身心障碍者就业扶助基金、有针对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的具体办法。相关政策之详细,都是针对身心障碍者特征而制定的(表7)。

五、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特征与问题

台湾地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与试点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终于发展出了一系列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机构和服务。

1.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化 台湾地区采用了社会模式和公民权利理论观点,不断发展完善其政策。早在1954年台湾地区民族保育政策纲领中就有身心障碍者相关规定;20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开始探索与实践身心障碍者专门的福利政策和立法,并制定了《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台湾特殊教育法》、《台湾志愿服务法》等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福利的法律;其他社会福利政策中也有很多关于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的规定。这些政策有法律、条例、执行办法、服务标准、服务规程等不同类型,涉及到身心障碍者的基本生存需要、社会参与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等多个方面。

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行政机构层级化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主管机关分台湾地区省级、直辖市级、县(市)级等。卫生、教育、劳工、住宅、交通、财政等各主管机关针对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均有较为明确的职能划分。台湾地区除了政府设立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机构外,还有很多整合民间资源设立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机构,形成满足身心障碍者需要的多元部门。

3.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福利品多元化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享受的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保险、交通、环境、经济安全等方方面面,台湾地区还有专门针对身心障碍者的住房福利、税收减免福利、和各种照护服务等。这些福利服务配以专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不仅仅使身心障碍者基本生存需要满足,而且还满足其参与社会和社会发展需要。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政策体系化、行政机构层级化、福利品多元化三个特征说明,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的社会福利已经是普惠型制度。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在发展过程虽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党竞争影响政策的稳定和落实。台湾地区国民党和民进党两大党社会福利政策取向不同,国民党主张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而民主进步党则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个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主张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因此在政党竞争中导致政策出台和落实较为困难且政策稳定性差。(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落实情况并不尽人意。政策不能全面落实导致身心障碍者在各项社会福利享受方面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了身心障碍者的需要满足。(3)台湾地区经济不景气影响身心障碍者就业和生活。台湾地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政府为了提高就业率放开了原来身心障碍者专属行业的准入机制,因此提高了身心障碍者的就业难度。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景气,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近年来增长有限,不能满足其正常生活。

六、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的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大陆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大陆应积极推动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立法,完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服务、就业福利、医疗福利、教育福利、环境无障碍福利、经济安全福利政策,建立较为全面的政策架构。(2)大陆需加强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工作,对于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尤其是损害身心障碍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同时,将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范畴,提高政府服务残疾人的意识。(3)大陆整合各种资源和条件提供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服务。例如设立像喜憨儿轻工坊之类身心障碍者工厂,满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需要;设立机构模式、社区模式和居家模式等多元化身心障碍者照护模式,保障身心障碍者的生活及交往等方面的需要;放开非营利组织,让社会组织和资金充分参与身心障碍者的福利服务,提高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服务质量。政府承担监督和制约责任。(4)每年组织专家通过调研撰写身心障碍者福利需要和需要满足方面的报告,保证报告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让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服务能够有针对的满足他们需要,促进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从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

注释:

①Rothman:《残疾人社会工作》,曾守锤等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②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0,pp 10-11.

③彭华民:《社会福利与社会需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④Taylor-Gooby,P.:Need,Welfare and Political Allegiance.In Timms,N.ed.,Social Welfare:Why and How? RKP,1980,pp 27-28.

⑤Plant,R.:Needs and Welfare.In Timms,N.ed.Social Welfare:Why and How?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0,pp 103-122.

⑥福利品也成为社会福利产品,包括经济资助、福利服务、物品提供和机会提供。

⑦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⑧Alderfer,Clayton P.:An Empirical Test of a New Theory of Human Needs.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Performance,1969,vol 4,pp 142-175.

⑨Bradshaw,J.:The Taxonomy of Social Need.New Society.1972,496:640-643.

⑩林腾义:《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兼论其社工实务》,台湾五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76-78页。

(11)广义的社会政策包括政府颁布的法案、条例、办法、标准、规程等。

(12)我国直到1990年12月才通过第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实施。

(13)实际上,某类社会福利提供可能会满足一个或者多个需要。本文采用的只是一个简单需要与政策分类。

(14)(15)徐学陶:《社会福利:台湾的经验》,台湾:松慧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39页,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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