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相关思论文_陈松

石家庄铁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 050043

摘要:分析了高铁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特点,以及保持的关系和不同点。

关键词:高铁;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关系

如今,高铁工程建设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但很多工程参建主体都未能正确区分其工程相关管理与工程监理,一度认为工程监理实际上就是工程项目管理。鉴于这种现状,为使二者均发挥出最大化作用,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1工程概况

本桥为新建北京至张家口高速铁路新保安高架特大桥,设计时速为350km/h,双线、有砟轨道、线间距5.0m。本段为新保安高架特大桥369#-372#墩,设计为一联(40+56+4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在DK129+000.00处以40+56+40连续梁中跨跨越既有京包双线铁路,交叉角550,位于线路圆曲线上,曲线半径8000m,纵坡20‰。设计采用墩顶转体法施工方案。转体总重量W=2600kn,转体段长度54m。

2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

2.1工程项目管理

高铁工程的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开始到结束,依靠有效的项目策划与控制,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其中包含质量、费用和进度目标。根据高铁工程的生产组织性质与特征,高铁项目通常由若干参建主体承担着截然不同的任务,不同参建主体有各自的工作性质、任务以及利益,所以项目管理也因此形成多个类型,如果按照项目参与主体组织特点及工作性质进行划分,则可将项目管理划分成以下几种类型:业主项目管理、设计单位项目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供货厂家项目管理与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其中,业主既是开展项目生产的组织者,又是集成人,所以他对应的项目管理往往处在核心地位。

如今,在国际上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有很多种,如DBB、CM、DB、BOT、EPC等。以BOT模式为例进行分析,它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的简称,指将政府与个人机构在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作为基础,政府为个人机构提供特许,允许并支持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筹资建设工程同时对工程实施管理与经营。政府可限制对于这一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公共产品,但不能影响其获得合法的利润。期间所有的风险均由双方平摊。在政府为机构提供的特许到期后,机构应按照约定将工程交付给政府,即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转交给政府。高铁工程作为典型的基础设施工程,十分适合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1]。

2.2工程监理

高铁工程监理指的是监理主体受工程业主之委托,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与监理合同,监督管理工程的整个建设实施过程,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监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工程监理的内容可总结成“四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与安全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

由此可见,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第一,监理实际上也属于项目,既然有项目存在,则一定也会有项目管理;

第二,对工程监理而言,其目标在于对质量、成本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而从项目建设层次考虑,监理的目标与项目管理“金三角”一一对应,即成本控制——资源、进度控制——时间、质量控制——质量;

第三,从工程监理的阶段划分角度讲,其划分的过程实则也是开展项目管理的过程,都包含四大基本过程,即启动、设计、实施与验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根据项目承建单位对应的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所保持的关系,工程监理是将其项目管理作为基础而展开的。尽管从现状来看,很多监理企业仅仅承担着部分项目管理任务,也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建立,并且其中还存在仅负责质量监理的一部分,但据此就认定工程监理只能进行质量监理显然是有悖初衷的[2]。

3高铁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3.1相同点

如前所述,看似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在意义上没有任何关系,实则二者在内容上却有着密切联系。对工程监理而言,其内容在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与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管理与其相同,都是为各自的委托人提供服务与咨询。在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相当于包含和被包容的关系,从某种意义角度讲,工程监理可被视作一种由项目管理开展的业务。

3.2不同点

然而,通过对现行工程管理制度的了解可知,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存在许多不同点,说明二者并非等同的概念,既不可混淆界限,也不能混为一谈。

3.2.1法律地位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为了实现工程建设根本目标而展开的管理与控制活动,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却存在差异。对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它是国家提倡的先进工程管理办法,无论是业主还是建设单位都能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行项目管理,并不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而工程监理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高铁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严格实行工程监理。

3.2.2实施主体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众多主体,仅按管理主体进行划分就有四种,即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建设与材料供应。不同管理主体均在合同要求的职责区间之内进行管理与控制。基于此,项目管理是一项工程建设每一方都需要参与的管理活动。但工程监理仅需要建设单位参与,而且还是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开展的专有业务[3]。相关制度表明,工程监理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业主委托监理企业为自身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

3.2.3服务对象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有很多服务对象,如设计单位、施工队伍等,而且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还能联合承包工程,开展总承包管理活动。其服务对象和委托人有关,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所采取的问题处理方法也不同。但对工程监理而言,其服务对象只可以是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其在开展监理活动时,仅代表建设方一方,并且采用的问题处理方法也基本相同。

3.2.4业务范围不同

依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含以下业务范围:第一,为业主的前期策划工作提供帮助;第二,为业主办理各项基本手续提供帮助;第三,为业主明确设计要求、方案评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等提供帮助;第四,为业主采购机具设备和材料以及开展工程监理提供协助;第五,为企业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协助;第六,为业主制定用款计划、结决算、索赔处理、验收等提供协助,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竣工档案资料;第七,生产试运行与保修期限内工程管理,并对项目后评估进行组织[4]。由此可见,其业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方方面面。但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却只和建设方有关,与工程项目管理相比较为狭窄。

3.2.5相同业务的属性不同

我国实行的工程监理制度提出以下规定:工程监理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其服务对象只能是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而客体则是工程的承包商。在监理企业接受业主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在为其提供必要服务的过程中,凡是和承包商施工活动有关的一切管理行为均属监理行为,而无关的则属技术服务。基于此,对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来说,若未取得工程监理合法资格,即便可提供类似工程监理的相关服务,也不可将其视作工程监理[5]。

3.2.6资质要求不同

取得监理资质是企业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必要前提。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虽然其他建设类别注册人员也能在企业中执业,但不得从事有关监理类的业务。如前所述,因工程项目管理有着众多业务范围,所以其企业必须是多类别资质的整合。

4结束语

高铁作为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其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既在内容存在一定共同点,又在法律地位、实施主体、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同业务对应的属性以及资质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发挥各自最大化作用。

参考文献:

[1]易璋.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4):44.

[2]包晓春.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科技风,2015(01):54,57.

[3]喻杏荣.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广东科技,2013(10):137-138.

[4]陶磊.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工程与建设,2014(01):136-138.

[5]高志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7(10):156-157.

论文作者:陈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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