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一切美德的集合”--亚里士多德正义观解析_法律论文

“正义是一切美德的集合”--亚里士多德正义观解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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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个非常古老的范畴,在古代西方,它同“公正”、“公平”、“公道”等是同等程度的概念。早在亚里士多德以前,古希腊的“正义”女神就是人们手中掌握的丈量土地的二脚规,集中体现了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追求。自从人类由野蛮时代过渡到文明时代以后,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内容涉及到政治、军事、人性、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一个比较成熟而庞杂的观念。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就是在对古希腊传统正义观念进行总结、继承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而系统提出的,并使之成为其整个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基础和理论“硬核”。“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1〕,各种德行都可以囊括在“正义”的范畴中, 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颇为系统的正义观。

“正义是城邦政治的准绳”——政治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正义,这种普遍的正义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又叫做政治正义。他认为,在国家这一政治组织中生活,就意味着在法律中生活,因为合法的东西与正义的东西是一致的,而权力本身又体现着政治正义,因此,权力是人们政治交往的准则。他说:“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点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力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2〕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对政治正义进行了规定。他指出,作为政治正义,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他说:“一个违犯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3〕。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论述了法律的崇高性和权威性,认为治国之道在于法律,但总免不了人治的因素。为了保证人的情感和热忱不至于影响国家大事,就必须凭借法律。他说:“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同时“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正),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4〕

可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正义代表着权力,代表着法律。它体现的是人们政治交往的准则,调整的是同等地位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保护的是公民的共同利益,树立的是国家的政治秩序,实际上成为城邦立国的原则和社会安定的基石。所以,“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5〕

那么,在权力和法律的制约下,怎样的政治行为才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呢?亚里士多德指出,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法治各趋极端,远离中庸,因此它们不符合正义的原则。正义在于自由与法制的统一。亚里士多德从这一原则出发,抨击了现行的平民政体,他说:“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首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愿’。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6〕事实上正是如此, 绝对的自由就是无政府主义,必然使国家陷入混乱和危机之中,这样的国家显然违背了正义原则。针对这种现象,亚里士多德强调指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原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隶,法律毋宁是拯救”〔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8〕可见,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了当时平民政体的基础上,把自由限制在国家法律——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强调自由与法制的统一,这明显地表现出他强调一切服从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出发点。善即正义,而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正是表达了这一基本思想。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在社会生活中强调人们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内约束自己的行为,强调自由与法制的统一,反对把民主、自由看成是“各行其愿”、“随心所欲”,这是合理的、进步的,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权力”是国家政治的准绳;“法律”成为社会安定的保障;而公民真正幸福的获得则取决于“自由与法制”的统一体,这三个彼此联系的统一共同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正义观。

“获得财物须以比例为准则”——分配正义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社会财富的分配同样遵循着正义原则。他说:“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9〕而在具体执行时,分配正义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10〕“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11〕

亚里士多德更加深刻地指出:“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体,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12〕因此,比值相等应是真正的正义,其含义在于给予道德上的优秀者以较好的待遇,而对道德上的劣等者分配给较少的报酬。凭借自己相等的理智上和道德上的美德,为道德目的的实现作出相等贡献的那些人,拥有得到相等报酬的权利,这当然是正义的。

然而,既然分配中存在着正义原则,那么也就必然存在着对正义原则的破坏或违背,如何对待这种非正义现象呢?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了矫正性的正义。他指出:“矫正性的正义生成在交往中……它不是按几何比例(即比值——引者注)而是按算术比例”〔13〕,即“正如把一条分割得不均的线段,比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段就分割均匀了”〔14〕。可见,矫正性的正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民法上“损害的禁止原则”和“补偿原则”,又叫做“算术正义”,其实就是数量上的均平原则。可见,在分配原则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比值平等”和“算术平等”相结合的原则,并把前者作为分配原则的“真正的正义”原则,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通观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原则,我们不能不说其有关“分配正义”的思想是深刻而伟大的。尤其是他关于“比值平等”的思想,更是其分配原则中的闪光之处,对后世乃至对当今有着深远的影响。

“只有适度的善,才是属人的善”——至高正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中庸是至高善德,是人类一切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应追求的至高境界,因此它必然成为正义原则的最高理想。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15〕。可见,正义就是“无过毋不及”的中庸之道。

首先,作为至高正义的中庸之道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他说:“事物有过度、不及和中间……德性就是中道,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正确”。〔16〕因为“过度与不及均足以败坏德性……唯有适度可以产生、增进、保持体力和健康,节制、勇敢以及其它的德性也正是如此。”〔17〕例如,勇敢是中庸,因此是美德,过分的勇敢是卤莽,太缺乏勇气则是怯懦,因此是恶行。这里体现的是人们所追求的至高境界即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接着指出,中庸原则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并非全部行为和情感都可能有个中间性,有一些,它们的名称就是和罪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恶意、歹毒、无耻等等……因为其本身就是罪过,谈不上什么过度和不及,它们永远是罪过”。〔18〕因此,“在不公正、怯懦、说谎中不存在什么过度、不及和适中……如果认为存在,那就等于说存在着中间的过度和不及。”〔19〕可见,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决非那种万事求同、良莠不分、一概而论的折衷主义,而是其伦理学所确立的至高道德要求——正义原则,是社会中所有的人应追求的最高行为规范。因此,“中庸即正义”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整个伦理学的核心。

其次,中庸之道所体现的正义原则还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重要理论依据。在他看来,国家政治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的正义原则,实现公民的最高善德“而(二)善德就在于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中庸”〔20〕。因此,在人们的一切社会生活方式及城邦政治活动中,同样存在着过度、不及和中庸三种状态,同样遵循着正义即中庸的行为标准。亚里士多德首先指出,中庸应是国民拥有财富的标准。他认为极富和极贫各趋极端,远离中庸,悖乎正义,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中产阶级才是最为理想的阶级,他们追求的是“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21〕的生活,因此他们是中庸的化身,是城邦正义的基石。“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22〕,这样的政体“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财产能够过小康生活,这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23〕。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中,中庸原则是其建立理想政体的重要依据,而中庸化身的中产阶级则成为理想政体的核心和平衡力量。他认为,只有建立在中庸原则基础上的国家才是正义的国家。

总之,亚里士多德把社会的至高正义规定为中庸之道,其用意显然是在政治上调和阶级对立,在政体上避免极端政权,在财产上防止两极分化,在道德上能够入德成善,使国民生活满足,同时兼顾个人和社会各方面利益,使他们各得其所,和衷共济,以达到阶级调和、社会安定、人人幸福、国富民强的目的,这是亚里士多德中庸之道的善旨。

“品质为现实活动所决定”——正义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进行了种种划界之后,进而详加论述了正义的实现。在他看来,既然正义是人类的至高善德,那么正义的生成决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它既非先天的“良知”,也非后天的“体能”,玄谈和空想更不意味着正义的实现。他认为,正义形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和行为训练的过程中,它为人类后天的“现实活动所决定”。

亚里士多德首先指出:“人们自然具有的是接受德性的能力,先以潜能的形式被随身携带后以现实活动的方式被展示出来”〔24〕。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有成为好工匠或坏工匠的潜能,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德性”。〔25〕可见,人类的品性决非生而具有,性善性恶在于后天的塑造。同样,作为德性的正义原则最多也只是以某种潜能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的体内,能否转化为现实,完全取决于人类后天行为的塑造和引导,“正是在待人接物的行为中,我们有的人成为正义的,有的人成为不正义的”〔26〕。

亚里士多德在分析了正义取决于人类后天行为之后,又进一步对正义的实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就正义产生和形成的社会环境而言,“人如果离世绝俗,就无法实现其善行,勇敢、节制、正义、明哲诸善实际上就包含在社会的公务和城邦的行动中”〔27〕。因此,正义的产生必须同整个城邦的政治活动相联系,必须同生产劳动和其它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相联结。离开了城邦的生产实践活动,人类的一切德性就丧失了存在的前提。

在这一前提下,亚里士多德深刻地指出,个人正义的真正实现在于行动与思想的统一。他说:“我们必须先进行有关德性的现实活动,才能获得德性……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的、勇敢的人。”〔28〕因此,正义的获得和实现首先在于人类的行动,在于人类去做正义的事,“如果不去做这些事,谁也别想成为有德行的人”〔29〕。可见,人类正义的行为是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正义的品质“正是以现实活动的性质来决定的”〔30〕。

但仅如此是不够的。行动上的合正义性必须同思想上的正义准则协调起来,才能算得上真正的正义。他说:“只是做公正的事,并不足以成为公正的人,还要像公正人那样做公正事”〔31〕,也就是说“合乎德性的行为,本身具有某种品质还不行,只有当行动者在行动时也处于某种心灵状态,才能说他们是公正的和节制的”〔32〕。因此,就思想和行为的关系而言,必须是在其主观动机上真正具有正义感的人的正义行为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正义。行为是思想的表现,思想是行为的向导,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具有正义德性的人。

显然,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思想无疑涉及到动机与效果的关系问题,他看到了行为和思想的协调,触及了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思想,这是十分有价值的。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基本特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其伦理学的一个核心范畴,根据以上对其正义观的系统论述,结合其伦理学的整体思想,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现实性。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希腊先知们对正义的表述仍带有较多的理想性甚至空想性的话,那么到了亚里士多德则更多地从现实的基石上,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具体范围内对正义进行了种种划界。无论是以“权力”和“法律”为核心的政治正义、以“比值相等”为原则的分配正义,还是以“中庸之道”为规范的正义的至高境界,都是从城邦、社会和人类的现实基础——政治和经济出发来规定其内涵的。在他那里,“正义”实际上就是人类社会的种种美德,就是善,就是城邦的安定和人类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种种规定,始终没有离开人类的社会生活,没有离开他所代表的奴隶主——中产阶级的利益。因此,他没有在超俗的天国中幻想超然的善,而是面对现实,探求实际生活中的正义准则,研究人类的行为、品德和政治、经济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使得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更加接近于现实,接近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具有强烈的现实性色彩。

其次,均等原则。亚里士多德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属雅典社会的中间阶层,这样的家庭出身和阶级分殊客观上导致了其伦理学带有中庸特色,体现在正义观中则表现为“均等原则”。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通篇贯穿了这一原则。从其政治正义观看,法律就是一种“中道的权衡”,国民生活须居于民主与法制的秩序之下才是城邦的善德,这就避免了各趋极端、过与不及的现象的出现;在其分配正义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不但“数量相等”是均等,而且“比值相等”也是均等,并且是真正的均等,社会财富的分配只有在“均等”的原则下才是城邦的正义;而“中庸之道”被亚里士多德誉为人类的至高善德,成为正义的一个重要范畴,它不仅要求人们的行为要符合中庸,而且国家政体也需追求“中道”,中产阶级成为其理想政体的支柱,这就使得以“均平”为特色的中庸正义观构成了其整个政治和伦理思想的基础。可见,亚里士多德追求均等,崇尚中庸,由此构成了其正义观的基本特色。

其三,实证性和经验主义倾向。从研究方法上看,透过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种种划界和论证方式,体现出明显的实证性和经验主义倾向,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追求的是“先天的理念”,道德的规范来自理念的分有,因此其正义观带有强烈的唯心主义和先验论特色。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类的自然本性出发,采取实证科学的论证方法,甚至是解剖学的方法,利用形象的比喻,详细分析、考证了正义所及的道德规范,使其正义观体现出明显的经验论倾向,尤其是他对正义形成途径的论述更加显示出这一特色。他从人类本性不善不恶的原则出发,规定了行为正义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环境和人类的社会实践,取决于后天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并且对正义实现的每一阶段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论述,体现出强烈的实证性和经验论倾向。可见,亚里士多德在正义观中的实证论和经验论方法与其整个伦理学甚至哲学、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达成了逻辑的一致。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产生的现实及方法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诞生是同当时希腊的社会历史状况有直接联系的。一方面,在他之前,社会中形成的较为庞杂的正义观念对其正义观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希腊奴隶制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政治和道德行为急需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正义”根源于经济,依赖于政治,服务于社会。因此,亚里士多德时代奴隶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其正义观得以系统化、理论化的又一重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从当时社会状况而言,正值古希腊社会的大变革时代,伯利克里时期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整个希腊社会动荡不安,战争不断,社会成员两极分化,社会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面对这一状况,广大人民迫切需要稳定,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宁、和谐的家庭生活,而所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人民愿望的实现就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状况各方面的协调和缓解。因此,政治正义、分配正义、法律正义、中庸之道等范畴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应运而生了,它对于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生产发展起着一定的进步作用。这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基础是实体论。他坚持物质(个体)的第一性,精神(理念)的第二性,坚持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路线。由此出发,亚里士多德指出,具体、个别的事物应该是真实的客观实在,并且不依赖于其它任何东西而独立存在,是一切事物的主体和基质,实体之外不存在像柏拉图的“理念”那样的一般或共相。他说:“实体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保存着自身的单一性时,实体能够具有相反的性质,而这种改变的发生,乃是由于实体自身里面的变化。”〔33〕例如,同一个人就有时健康,有时患病,有时白,有时黑等等,这就是说,实体本身并不只有单一性,还必然由于内部的运动变化而具有多样性。因此,从这一特点出发来研究事物就必须从多方面,从实体自身进行考察,然后才能把握其性质。用这种哲学方法论指导进行伦理学研究,必然导致其从伦理学的每一德目出发来具体、深入地进行考证。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理论家,不仅要研究“崇高的制度”,而且更要研究“实际的事务”,这就是说一切具体学科都应该从最基本、最现实的问题入手逐步上升,最后得出具有普遍实用意义的科学。这样,崇尚实证和经验的调查研究方法必然成为其研究一切具体理论的主要方法。

从另一方面看,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折衷主义与调和主义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不单是取决于其家庭出身,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其哲学方法论自身的协调性。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唯物与唯心,质料与形式都得到了妥善的安排,若用这种方法去研究具体学科,就必然使得其打上协调、中和的烙印。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中崇尚中庸、追求均平的特色,正是这种哲学方法论的必然结果。

总之,亚里士多德以实体为核心、以折哀为特色的哲学方法论,对其正义观的形成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注释:

〔1〕〔3〕〔9〕〔13〕〔14〕〔15〕〔16〕〔17〕〔18〕〔19〕〔24〕〔25〕〔26〕〔28〕〔29〕〔30〕〔31〕〔3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89、95、95、96、100、32、27、34、34、25、26、26、26、31、26 、30、30页。

〔2〕转引自涅尔谢相茨著《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第192页。

〔4〕〔5〕〔6〕〔7〕〔8〕〔10〕〔11〕〔12〕〔20〕〔21〕〔22〕〔23〕〔2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 965年版,第169、9、276、276、169、234、235、235、204、206、206、207、345页。

〔33〕《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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