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试史的回顾与思考--兼论我国重点高校招生制度的引进_国家公务员考试论文

中国考试史的回顾与思考--兼论我国重点高校招生制度的引进_国家公务员考试论文

我国考选历史的回顾与反思——兼谈我国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名额论文,重点高校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考选追求区域公平的历史

考试是一种甄别人才、选拔人才、以考促学的主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人才流动的重要渠道。古代统治者为了扩大统治基础、选拔优秀人才、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政治统治,很早就发明了考试,并十分注重按区域人口多寡来分配录取名额。尧、舜、禹时期,为选贤举能,“尧试舜”、“舜试禹”,开启了中国考选历史的先河。西周时期,已实行按地区分配名额制度,“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①。而“西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65年)举行的贤良方正科考试,既是我国不定期举行的特科考试的开端,又是我国取士考试的开端”,② 从此开始了察举孝廉、选贤良方正的人才选拔制度,这是最早的制度化考选。我国的考选制度分为贡举制与科举制。所谓贡举就是地方向中央荐举人才,再经一定的考试来确认是否合格的一种制度。西汉的察举制就是贡举制。西汉到北宋属于贡举时代,隋唐至明清时期属于科举时代,但在操作上也吸纳了一些贡举的做法。在东汉和帝时,就以全国各地人口比例为察举孝廉的标准,规定每20万人口举孝廉1名,同时对人口不足20万的边陲地区给予额外优待,规定边远地区每10万人举孝廉1人,不满10万两年举1人,5万以下三年举1人。③ 这种按人口定名额和优待边远地区的贡举方式,是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区域失衡的重要举措,而且直接影响到唐宋明清按地区、人口分配录取名额的做法,开了中国考选史上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先例。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荐举与考试结合的贡举法,一方面“考试犹如准绳”④,力争通过考试选出有真才实学的才子;另一方面还需兼顾地区平衡。因此,曹魏时按人口分名额,每10万人选1名;东晋时,按州大小分名额,大州岁举2人,中州岁举1人,小州三岁举1人;南朝亦按郡大小分名额,大郡岁举2人,小郡岁举1人。尽管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维护士族阶层的利益,选拔的秀才大都是豪门望族子弟,但庆幸的是,正因为实行了按地区、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做法,注重地区平衡,才保证了“南朝四代12名孝廉中寒门出身高达90%以上”,⑤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选拔人才的公平性。

隋朝的科举考试坚持“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宗旨,同时也实行解额制,即规定各地准许参加科考的人数。隋文帝时期规定每州岁贡3人加以考试,及高第者为秀才。唐高祖时期,仍然实行按州人口多少进行乡贡,大州岁贡3人,中州2人,小州1人,同时还规定应考者“皆须于本籍报名”⑥。这样既有效地兼顾了地区之间的平衡,又防止了考试移民。值得一提的是,北宋时,由于北方久经战乱,经济萧条,教育大大落后于南方,结果出现南北举额严重不均的现象,尽管实行各地定额报考制,但进士及第者大多数在京城开封府和南方,而广大北方与边陲地区的很少。北宋进士南方占总数95.2%,北方仅占4.8%,而南方又以江浙居多,这样就引起了朝中大臣司马光与欧阳修之间的科举“南北之争”。⑦ 司马光代表北方主张在进士录取中实行逐路取人法,即在各地解送举额的基础上,按比例每10人取1名进士,不满10人、6人以上取1名,5人以下不取;而欧阳修代表南方,提出凭才取人。这是一次典型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之争。

明朝统治者力图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在科举考试中竞争最激烈的是乡试,因此实行乡试中举分省定额制。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乡试中举名额为:直隶(今南京)100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省各40人,广东、广西各25人,总计470人。明宗景泰七年(1456年)各省录取举人的定额为:北直隶(今北京)、南直隶(今南京)各135,江西95,浙江、福建各90,湖广、广东各85,河南80,山东75,四川70,陕西、山西65,广西55,云南30。此后一直到明末,各省举额沿用此数,只有云南逐步从30、40、45增至50。后来贵州举额从云南分出来,云南45,贵州增至30。⑧ 明代分省定额的依据是各省总人口数与上年的考生数(按1/30来确定举额),力求地区之间名额分配公平,避免引发民族矛盾与社会骚乱。清朝在沿袭明朝的乡试分省配额制的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又进一步完善了录取制度,较明代更为具体,如在确定各省举额时综合考虑该省的人口总数、考生总数、贡赋情况、教育发达程度以及边疆少数民族等多种因素。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为大省,准其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八十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为中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每举一人,录送科举五十名。”⑨ 从乾隆年间各省乡试举额分配情况(表1)⑩ 可见,文化发达地区录取率明显低于相对落后地区,这样规定举额和录取比例,旨在保持录取的区域公平。

表1 清朝前期乡试分省定额录取情况

省份直隶

江南

浙江 江西

湖广 福建

山东

河南

山西

广东

陕甘

四川

广西

云南

贵州

举人名额

1021149494 9385 69 71 60 72 61 60 45 54 40

科试人数 8160

9152

7520 7520

7440 6800

4140

4240

3600

4320

3660

3660

2250

2700

2000

录取率 1/80(1.25%) 1/60(1.67%) 1/50(2%)

科举制以其制度优越、公平公正而得到世人的认可和拥护。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所言:“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科举曾经是一种优越的制度,它在一千多年时间的实践中逐步趋于完善。”(11) 然而“法久终弊”,在长达1300多年的运作过程中,科举制逐步走向刻板僵化和形式主义,最终在西学浪潮冲击之下和开明国人的抨击声中,于1905年走向解体。

在旧教育向新教育转型时期,新式学堂的招生主要采取自主录取的办法,但仍注重地区平衡,实行分省配额制,如京师大学堂就规定录取名额大省7人,中省5人,小省3人。1908年改为大省8人,小省6人。同年,全国师范学堂实行定额招考制,“所取之额,按府分大小县分匀派”(12)。1911年,清华学校在招生中考虑到留学预备学校的性质,因而沿海省份给的名额较多,同时也兼顾地域平衡。其中,上海最多为65名,江苏24名,浙江、广东各18名,四川、湖南、湖北、安徽、福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各5名。

高校招生考试亦因关乎考生能否接受高等教育、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其平等公正原则同样令世人瞩目。从民国成立一直到1938年,我国高校大都采取自主单独招生的办法,各高校实行自主命题、自行阅卷、自定录取标准。优点是操作灵活、方法多样,缺点是考试标准不一、公平原则难以得到保障,中央不能有效地对高校招生进行管理,造成招考区域失衡。为了克服自主招生的弊端,最早尝试联合招生的是1918年全国六大高师,决定实行“招考划一”的方法,规定各高师将75%的招生名额投放到各省,分配名额时依据该省的人口数、距离学校的远近和该省有无高师等标准将25%的名额留在本校,由该校直接招考。

20世纪20年代,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应按比例向各省分配名额,照顾到各省的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教育质量、文化水平等诸因素。但是由于在录取过程中仍实行全国统一分数线,结果出现了升学率的不平衡。比如北京大学,于1922年的招生考试中,尽管向各省划拨了录取名额,但由于执行同一录取标准,导致有9个省没有招到新生。1938年6月,教育部成立统一招生委员会,规划并执行统一招生事宜,当年有22所国立大学参加统一招考。到1940年,参加统考的大学已达41所,确定分组录取标准和名额,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选的区域公平。1946年又颁布了专科以上公、私立学校采用联合招生、单独招生、委托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各校的录取名额由本校协同教育部商定。1947年又将高校招生委员会改为由该省教育厅与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与专科学校组织招生委员会。此招生办法一直沿用到1949年。(13)

纵观中国考选历史,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考选制度,均将考选视为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旧唐书》言:“国之大柄,莫先择士。”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所采用考选方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汉朝至隋朝以贡举为主,自隋迄清以科举为主,但历代朝廷一直都将考选作为选拔新型人才、扩大统治基础的主要渠道。(14) 考选制度特别是科举制“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的基础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影响的制度”(15)。它提醒人们,要公平合理地选拔人才,就不能不考试。考试制度只能改进不能废除。盲目废除只能造成更大的恶果。第二,自古以来,选拔精英人才与注重地区平衡(又称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两难问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根据考试成绩来录取生员,做到考分面前人人平等;区域公平则是指通过分区配额来调节区域间被录人数的悬殊。第三,历代统治者为了实现考选的区域公平,主要依据各地的总人口数、参加考试人数以及各省文教发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录取名额投放数。

二、中国现代高考制度的内在缺憾

中国现代高考制度是在长达数千年的考试发展历程中逐步演变而来的。在学习借鉴中外古今考选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我国建立了现代高考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有效地保证了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为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保障。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1966年~1977年我国的统一高考制度被取消长达11年之久。1977年冬,在邓小平的主持下,我国恢复了高考制度,坚持“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力求公平、公正,从此我国的人才选拔考试又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为了保持区域平衡,照顾广大农村和文化落后地区,避免出现“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老大难”问题,1983年教育部决定招收定向生,1984年开始招收委培生,直接将指标拨到各个地区,这些举措对缓解当时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具有积极意义。后来,随着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不断增加,计划内与计划外两条录取分数线的悬殊愈来愈大,有的地方两条分数线竟然相差100多分,使考选分数线严重倾斜,再加上权力的干预,导致所谓的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实际上成了照顾各种关系户的“机动指标”,严重违背了高考改革的初衷。针对这种情况,1994年教育部做出了部属院校招生并轨的决定,即将统招生、委培生、定向生、自费生合并,而且全部实行收费。此后改革步伐逐年加大,1997年地方高校大都实行并轨、收费,到2000年,师范院校也开始收费,高校招生并轨工作全部完成。为了保证高考的公正性,在命题方法、考试内容、招生手段等方面均进行了改革。1993年,实行高考标准分数制度,考试采取标准化命题;2000年,在全国实行3+X考试,目的在于解决中学偏科问题。为了克服笔试忽略能力的弊端,近年来又加试外语口语和测试实验能力。(16) 但由于种种原因,高考制度仍然存在着违背公平原则的现实问题。

1.高考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

近几年,北京、上海的重点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比大部分省区低几十分甚至上百分,西部大部分地区的录取线都比北京、上海高。如2001年,文、理科重点线,山东的分别为580分、607分,而北京的分别为454分、488分,分别相差126分和119分。2002年,文、理科重点线,海南的分别为687分、668分,而北京为462分、469分,比海南分别低225分和199分。2003年,北大在河南的文、理科录取线均为648分,而在北京的文、理科录取线分别为590分和600分,比河南低58分和48分。这种分数线的倾斜以及由此带来的各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分数线是可以倾斜的,但要倾向少数民族、国家级贫困县、西部地区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目前的分数线却是向大城市、文化发达地区倾斜,这是一种极不合理的“逆倾斜”。

2.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不均

随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扩大,各重点大学可以自行决定在各省的招生名额,这有利于调动高校积极性,弊端则是各高校择优性指标投放的过度,破坏了考选制度固有的公平性,造成了城乡差距拉大、东西部地区悬殊加剧的局面。这种名额分配的不公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受到了人们的指责。例如,2004年河南的总人口数(9717万)是北京(1159万)的8.38倍,2005年河南的考生总数(72万)是北京(9.87万)的7.29倍,而北大、清华在北京的录取名额投放数(313名和320名)却分别是河南(78名和57名)的4倍和5.6倍;2004年山东的总人口数是上海的6.83倍,2005年山东考生总数是上海的6.37倍,而复旦在上海的录取名额投放数(1259名)却是山东(57名)的22倍多;此外,河南总人口和考生数均是浙江的2倍多,而浙大在浙江的录取名额(2456名)是河南(74名)的33倍多;四川的总人口比江苏多1300万,而南大在江苏的录取名额(1260名)却是四川(56名)的22.5倍。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全国一流重点大学在各地的录取名额分配极不平衡,特别是对没有“985”工程重点高校的省份不公平,使这些地区的考生上重点大学的机率大大下降,远远低于有重点大学的省市,严重违背了考选的公平原则。重点高校在所在地投放的名额比例太高,给没有重点院校省份的考生造成了激烈的竞争。而“985工程”重点高校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是靠国家的投入,在这些国家投入当中实际上也有那些无重点高校省份的贡献。固然重点高校所在省市为该大学做出了较大贡献,但也不能以此来作为投放更多指标的依据,从而违背公平原则去实现高招的“本地化”,长期如此就会使国家重点大学“地方化”。

3.保送生制度弊病重重

实行保送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单一笔试模式的弊端,以利于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毕业生,为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建立良好的选拔机制。然而,由于实际操作中具有报送资格的少数重点中学出于升学率的考虑,往往将最优秀的拔尖学生留下准备冲刺清华、北大,结果是“送良不送优”,少数有权有势者也借此以权谋私。保送生制度没有达到选优的目的,反而使得本来就紧张的重点高校的招生指标更加紧张。

三、重点高校录取名额合理投放的建议

(一)合理投放录取名额的基本思路

第一,各重点高校可留下5%的名额作为自主招生名额,利用这些名额在所在地、全国甚至全球去自主招收高素质的、有特长的优秀学生。第二,录取名额投放可以参考四项指标:一是该省(市、区)的总人口数,二是该省(市、区)的总考生数,三是该省拥有的“985”工程高校数减去全国各省平均数(1.1所),四是上年在该省(市、区)投放或实际录取数。按人口总数分配录取名额是我国古代就一直使用的一种方法,尤其在明清时期计算得更准确,可资借鉴;我国是一个重考选的国家,考选公平关涉着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录取名额投放必须将总人口数作为一个参数;考生的多少既与总人口数有关,又与各地基础教育的规模和水平相关联。一般而言,人口多,基础教育规模大、水准高,考生就多,故将总考生数作为一个参数;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缩小高考录取中的城乡差别、东西部地区区域差别,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为了照顾12个无“985”重点大学的省区,可将这些重点大学多的省市的名额适当减一点,对没有重点大学的省区则适当加一点,这主要是为了求得更大的公正和平衡;由于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突如其来,引起既得利益地区和人群的强烈反弹,必须注意策略,稳步推进,因此,需参考上年投放或实际录取名额。

(二)投放录取名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基本思路,参照总人口数、总考生数、该省区拥有的“985”高校与全国平均值的差、上年名额投放或实际录取数等项目,笔者初步设计了一个计算公式:清华、北大等一流重点大学在某省(市、区)的录取名额投放数=[该省(市、区)的总人口数×2/1000000]×20%+[该省(市、区)的上年总考生数×4/10000]×20%+该省(市、区)上年名额投放或实际录取数×60%-[该省(市、区)的“985”工程高校数-1.1]×2。公式中“2/1000000”是北大、清华等重点大学2004年招生数的平均值与2004年的全国总人口数的比值;“20%”是对按人口应得名额的权重比例;“4/10000”是北大、清华、复旦、浙大等重点大学2004年招生数的平均值与2004年的全国总考生数的比值;“20%”是对按人口应得名额的权重比例;考虑到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对上年投放或实际录取名额的权重比例定为60%;“1.1”是全国“985”高校数除以31个省(市、区)数,用减法的意思是重点高校多的地区要从总名额中减去少量的招生数,以求得平衡。譬如,按新方法计算,2006年北大在河南的录取名额投放数应该是:

(97170000×2/1000000)×20%+(720000×4/10000)×20%+78×60%-(0-1.1)×2=97.17×2×20%+72×4×20%+78×60%+2.2≈145。

依照这种计算方法,以2005年这些高校在该省(市、区)的实际录取名额、总考生数以及2004年各省(市、区)的总人口数(因为2005年全国各省市区的总人口数至今尚未统计、公布)为基数,来计算2006年清华、北大等高校在某些省(市、区)的模拟录取名额。这样计算出的结果分别与上年录取情况作对比,以总结经验得失和验证可行性(见表2)。

表2 2006年清华、北大等高校在某些省(市、区)的模拟录取名额

省份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河南 山东 河北 四川 贵州

2004总人口(人)1159万1344万7432万4719万

9717万9180万

6808万8724万3904万

2005总考生数(人) 9.87万11.3万47.7万31.3万72万 72万48.3万

45.33万17.2万

2005年 31354 97

94

7875

488628

2006年 19144124 100 145

138

97

12148

2005年 32053 96

80

5764

506130

2006年 19544124

92 133

131

98

10649

2005年

70 1259120 135

3857

235820

2006年

45

767138 125 121

126

82

10444

2005年

4654115 2456

74

129

867641

2006年

3144135 1517 142

169 120

11556

2005年

5558

1260

85

3883

285640

2006年

3647822

95 121

141

85

10356

如果将省保送生、特招生取消,将这些名额全部按比例投放到各省(市、区)的话,预计按我们的计算公式来分配录取名额是现实可行的,这样既杜绝了在招收保送生、特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又有效地实现了高考招生中录取名额投放存在地区间不公平现象。至于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分优惠政策,故不再单独投放录取名额。

(三)改革录取名额投放的原则和步骤

高考录取名额投放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正、平衡原则。我国自有科举制以来,历代统治者大多实行分区配额制。现在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不可不注意东西平衡、城乡平衡。二是差别原则。世界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坚持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平等是正义的第一位要素,而合理的差异亦是正义的重要构成,但这里的差异应该是由城市向农村倾斜、由东部向西部倾斜、由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倾斜、由富裕人群向贫困人口倾斜。然而,当今高考录取中招生名额和分数线不是这种正义的倾斜,而是向发达地区、大城市倾斜,这就违背了正义的合理差异原则。三是渐进实施原则。改革录取名额投放办法应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第一步,先从北大、清华、复旦、浙大、南大、中国科大、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哈工大等九所重点大学开始,2006年录取名额可按新计算办法去投放,并以此为相对固定的数据,以后可视需要再微调。第二步,其他“985”重点大学也实行该种计算方法,经过一两年实践之后,将名额相对固定下来。

注释:

①④⑥⑨(13)杨学为,等.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Z].合肥:黄山书社,1992.5、36、72、328、504.

②盛奇秀.中国古代考试制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8.11.

③刘海峰,李兵.中国科举史[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4.25.

⑤罗新本.两晋南朝的秀才孝廉察举[J].历史研究,1987,(3).

⑦⑧(15)刘海峰.科举制与科举学[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2004.138、142、78.

⑩素尔纳.录送科举[A].钦定学政全书(十六卷)[C].台北:方海出版社,1968.

(11)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41.

(12)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437.

(14)三十五年度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J].教育通讯,1946,(10).

(16)刘海峰.中国考试发展史[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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