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的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机制探析论文_刘海强

新时代背景下的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机制探析论文_刘海强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430000)

摘要:科技报告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产出形式,欧美国家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而目前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在新时代背下应及时制订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办法、统一登记科技报告版权、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平台等。

关键词: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版权制度

科学技术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中美当前的贸易纠纷实质上是美国对我国科技发展的遏制。我国旨在推动高新技术制造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引发了美国的担忧。美国宣布征税25%的中国产品基本上就是中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产品,且并非中美贸易逆差产品,有些甚至是顺差产品,由此可见一斑。面对美国咄咄逼人的态势,我们更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打破贸易纠纷的困局。而科技报告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产出形式,完善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机制,对实现科技强国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报告及其版权管理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2014年3月1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 NSTRS)正式开通运行,向社会公众、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免费的科技报告的检索、查询、浏览、全文推送以及统计分析等服务。我国科技报告服务虽然目前遵循公益原则,但并非所有的业务活动都能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

一直以来,学术界都十分热衷于对我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探讨,但专门探讨科技报告版权管理问题的成果却几乎没有。在产权归属问题上,熊三炉建议制定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国家应对政府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报告具有无偿使用权。蒋岚、唐宝莲认为政府资助项目的科技报告的产权完全归属于项目完成部门、单位甚至课题组个人所有,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是一种管理误区,忽视了国家对此类科技成果享有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势必影响到科技报告的收集与利用。由上可见,我国对于科技报告版权制度的研究和观点都是站在科技报告法律政策的角度上展开的,而基于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实践中版权登记制度的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

二、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需要建立完善的科技报告版权制度保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激发创作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一)法律、法规中缺乏版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之一,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针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来制定规章。然而在《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没有关于版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样就使得《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等规定的出台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版权登记的程序不统一

尽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分别对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质权规定了统一的登记程序,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一般性作品的登记程序却未作统一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由于各地有关机构对版权登记的程序分别加以规定,导致各地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不统一、收费标准也不统一等情形,影响版权登记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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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版权登记效力的规定不明确合理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对版权登记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只能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1条所规定的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之中,推断作品登记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连可以推断的条文都没有。这样,便使得人们不知道版权登记有何法律意义。

(四)缺乏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特别规定

虽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但是该办法只是针对一般作品的版权登记,仅简单地规定了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内容,对于登记效力、登记费用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科技报告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承载了大量的科技知识资源,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但是这种登记行为只是科研管理部门统计、管理科技成果的一种手段。

三、构建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确权制度

积极提倡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同时明确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职责和功能,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科技报告相关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则通过建立并严格实施各项确权措施进行确权。目前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已经建立了版权确认制度,在对科技报告进行修改之后,会让提交者对修改后的科技报告进行确认。避免在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歪曲、删除作者原意和观点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制订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办法

美国很早就首创了《联邦登记法》,开始实施版权登记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版权登记制度,199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主要针对一般性作品的版权登记,简单规定了登记机关、程序等内容,并没有对科技报告这种特别的科技成果版权登记做出规定。

(三)科技报告版权统一登记

建立统一的版权登记机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版权登记机构是国家版权局。为了方便登记、查询和利用,避免造成重复登记、权利冲突等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版权登记机构。鉴于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议在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设运行中由受委托的科技信息机构同时担当科技报告版权统一登记的职责,负责受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做出登记决定,颁发登记证书等工作。将科技报告版权登记与呈交、审核、收藏、共享、利用等工作相统一,实现对科技报告的全面、统一管理。

(四)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平台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需要从系统和技术手段上保障制度的运行,美国2007年之前主要采用邮局寄送方式申请版权登记,2007年之后采用电子申请系统,实行网上登记,降低了登记成本,缩短了登记时间,提高了登记效率。结合我国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开发统一的科技报告登记平台,推行网上登记系统,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科技报告版权登记进行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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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刘海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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