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众:“和平宪法”不可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宪法论文,民众论文,和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5月3日是日本现行的“和平宪法”实施50周年纪念日。值“和平宪法”进入“天命之年”之际,日本《朝日新闻》社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舆论测验。结果表明,70%以上的日本人认为,决定现行宪法“和平”属性的“宪法第9款”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维护亚洲及世界和平方面都将继续发挥作用,69%的日本人认为不必修改“宪法第9款”。
日本民众的呼声无疑给日本国内极右势力要求修改“和平宪法”的叫嚣以迎头痛击。
“和平宪法”不再安宁
“和平宪法”是指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的宪法。这部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和平宪法”关键在于它的第9款:“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8月6日是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纪念日。在1996年的广岛纪念和平仪式上,作为日本首相的桥本龙太郎照例要进行主旨演讲。桥本演讲的内容事先已经散发到与会众人的手中,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的,“……不要让广岛和长崎的悲剧重演,本着这种决心,我们捍卫和平宪法……”但在场的人们却听到桥本在正式演进中将“和平宪法”改作了“日本国宪法”。
虽然仅是一词之差,但其内涵却谬以千里计。
在冷战时期,“和平宪法”是日本借以埋头发展经济的“盾牌”,当时日本实行的政策是“通过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确保国防,全心致力于经济建设,国际政治上的敏感问题一律推给美国”的单纯路线。进入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后,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为日本提供的保护伞已不如从前那么至关重要。同时,日本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在此情况下,日本国内的保守势力逐渐抬头,开始对“和平宪法”中限制军备的第9款不满,要求对其进行修改,这就使日本人“拥护宪法”走到了“修改宪法”。一些极右势力的煽风点火更是在日本国内营造出“和平宪法”非改不可的紧张气氛。
日本的改宪论者充分利用了极右势力制造的这种声势,但在策略上采取了迂回以达目的的方式。他们声称修改宪法的理由是这部已有近50年历史的宪法制约福利、环境和教育。但其目的无非是主张日本在拥有强大的经济力量的同时,确保政治和军事力量,使日本在国际社会上获得政治的“规则制定者”的地位。去年11月2日,日本执政党自民党和无党派议员集团“21世纪”就修改宪法达成协议时说,“要使日本符合21世纪的国际社会”,其核心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积极参与国际秩序的形成”。他们宣称日本对国际社会作出贡献,但这种美妙的言辞背后却是力图使天皇制——军国主义复活,适应国际社会变化云云不过是为其用心包上一层漂亮的外壳。
海外派兵——集体自卫权——海之日
在理论上为削除“和平宪法”中决定其属性的“宪法第9款”作好铺垫之后,日本国内的改宪派就开始实施其实际步骤:从海外派兵到集体自卫权再到“海之日”,这是从维护和平的“外衣”到武力扩张的“实质”的“三部曲”。
1992年6月9日,日本参议院举行全体会议,以137票赞成、102票反对通过了旨在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该法案是1990年曾遭日本国会否决的《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的翻版和继续。因《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与日本“和平宪法”相抵触,得不到在野党与日本广大民众的支持而成为废案。
海湾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于1991年9月19日再次向国会递交了经修改后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同年年底,自民党联合在野的公明党和民社党在众议院强行通过了该法案。1992年1月24日,日本第123届国会又审议了再次经修改后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6月5日,该法案在参议院国际和平合作特别委员会上被强行通过,最终,使《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
《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在日本参众两院通过后,在朝鲜、韩国、越南、菲律宾和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引起了强烈反应,各国媒体纷纷指责日本当局的这一行动“开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海外派兵的合法道路”,将给亚洲和平带来很大影响,希望日本政府放弃向海外派兵的企图。
但日本政府很快将这个“企图”变成了实际行动。1992年9月,日本向柬埔寨派遣了大约600名自卫队员,这是自同年6月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后首次向海外派遣自卫队;1993年3月26日,日本政府第二次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向莫桑比克派遣一支由50人组成的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在那里的维持和平部队;1994年9月,日本向卢旺达周边国家肯尼亚、扎伊尔等地派遣自卫队,这是战后第三次向海外派兵;1996年2月1日,日本第一批参加联合国驻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的14名自卫队士兵和2名民事官员抵达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这是日本首次参加联合国驻中东维和部队。
日本自卫队士兵终于得以“名正言顺”地踏出日本列岛到别国的领土上去“执行使命”之后,日本国内的改宪派开始将目光盯住“日美安保体制”。
1952年签订的美日安全条约到1996年已45个年头。此时,冷战早已结束,世界局势出现了前所未见的和平与缓和趋势。当此转型时期,对于美日来说,美日安全条约到期之际正是对两国间的安保体制进行“重新定义”的良机。但令世人瞠目的是,“重新定义”后的美日安保体制与当前的国际大气候颇有背道而驰之嫌,其中日本有关“集体自卫权”实质上的解冻更是让人感到其咄咄逼人的锋芒。
根据“和平宪法”,日本是禁止行使所谓“集体自卫权”的。但是近年来,日本舆论的调门逐渐右转,认为“作为主权国家,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国际组织和日本宪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所谓“集体自卫权”是指在本国并未趋势受到攻击而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时,本国以武力去阻止这种攻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款规定,不禁止任何会员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但是,日本的情况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不同。鉴于二战期间日本的侵略历史,战后日本通过的“和平宪法”第9款明确规定:“日本国民永远放弃行使国权的战争和把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根据这一规定,日本政府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上采取的立场是:由于行使“集体自卫权”是作为动用国权来进行的,它超越了日本宪法所允许的自卫措施的范围,所以日本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日本在1981年一次国会答辩中对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还作过这样的解释:“我国宪法第9款所允许行使的自卫权仅限于保卫本国最低限度的必要范围之内,因此,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违宪的。”
过去,日本政府通过含糊的宪法解释,就是“和平宪法”虽然明文规定“放弃国家交战权”,却也没有条文规定日本不得以“自卫”为理由,强调美日安保体制和日本自卫队都是为了“防卫”日本而设的,而且防卫的范围只限于日本。后来,美日安保条约将防卫的范围界定于“远东”,并声明不包括中国和朝鲜。到美日修改安全条约前夕,日本在其新的防卫大纲中又悄悄将“远东”改为“日本周边地区”。谁知道,到美日安全条约“重新定义”时,“日本周边地区”又换成为“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新概念。也就是说,根据新的美日安全条约,日本“自卫”的范围从“日本”或“日本周边地区”扩大到了“亚洲太平洋地区”了。不仅如此,日本还承诺与美国在广大的亚太地区“采取共同的军事行动”——日本国内右派势力所向往的“集体自卫权”已就此实现。此时,他们又及时打出了“海之日”的旗帜。
日本从1996年开始又增加了一天新的公共假期:7月20日的“海之日”。日本政府解释所以设立“海之日”,一是为了促进日本国民对海洋的了解,感谢海洋给日本人带来的恩赐;二是让民众拥有更多的公共假期,增加生活情趣,松懈身心。这两样理由自然无可厚非,但这个“海之日”的背后却并非那么简单。
“海之日”并非首次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就一直把7月20日作为向海洋进军,进行环球扩张,使日本成为世界超级强国的纪念日。当时,它借口纪念明治天皇在1876年的出海巡幸,是关怀与激励大日本海军不断成长的表现;随后,又把“海之日”与日本偷袭珍珠港相挂钩,使它成为纪念大日本海军“拥有赫赫战功”的最为重要的纪念日。由于这是赞扬天皇制度、宣扬日本军国主义的纪念日,二战结束后它随着日本投降被禁止了。
50多年后的今天,日本又借口增加假日将这个“海之日”翻了出来,这绝不是偶然巧合。日本国内的和平人士在“海之日”出台之前曾提出质疑,但当局却借口有200多个团体、1000万人已经签名请愿恢复这个节日而作罢。
随着“海之日”重新粉墨登场,日本“重建海上秩序”的心情再也抑制不住了;就在1996年7月20日“海之日”恢复的当天,日本政府正式宣布,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的法令。日本从传统的12海里领海改为200海里排他性经济水域。不单在顷刻间使日本的海洋面积扩大了451万平方公里,比过去扩大了十多倍(照此计算,日本这个弹丸岛国将因此一跃成为世界第6海洋大国),而且将历史上自来就属于中国的钓鱼岛、韩日之间尚存争议的独岛等都一举“名正言顺”地划进了日本的版图。
一个潜在的核强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和平宪法”禁止日本拥有军事力量,使日本的安全保障开始完全依靠美国。1952年签订的美日安全条约可以说就是美国为日本提供核保护伞。
日本政府虽然也认为一国的安全必须依靠核武器,但作为最早的核受害国,日本国民对核武器表现出所谓的“过敏反应”,日本政府也一度曾对核武器表现出了诀别的态度。在日本国内政治的这种气氛当中,1967年当时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在阐明日本政府对美国提供核保护伞的政策的国会演讲中,提出了日本不拥有、不制造和不进口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
1969年携带核武器的美国核潜艇到达日本,日本国会就此是否是相当于进口核武器的行为和是否违反“无核三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的日本首相和外相说,虽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禁止美国核潜艇停留在日本港口,但考虑到国民的情绪对此表示反对,没有允许核潜艇为了补给和船员休息而在日本港口停留;日本宫房长官也表示,禁止进口核武器的政策没有改变,即使美国事先同日本协议提出类似要求,日本也不会答应。
但事态的演变很快就证明了“无核三原则”的强硬立场只不过是个摆设。尽管日本官方的原则性对内政策宣言立场鲜明,但当美国核潜艇当真泊靠日本港口时,日本政府实际上却采取了默认的态度。70年代,美国和前苏联之间的核对抗达到了高潮,日本清楚地看到美国提供的核保护伞在前苏联强大的核威慑下并不占优势,从此日本国内再没有人讨论美国的核保护伞是否违背“和平宪法”或是“无核三原则”,一些人甚至开始公开提出,如果美国的核保护伞无法保证日本的安全,那么日本也需要建立独立的核武装。
那么,日本是否已经具备研制核武器的能力了呢?作出日本进行核武装的判断所使用的最客观的根据就是日本所拥有的核武器开发潜力有多大,但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众说纷纭。一种说法认为,尽管日本一贯主张其核开发的目的在于和平利用核能,但实际上日本处于拥有核武装所需要的全部物质和技术的准核国家的状态。另外,日本的民间核投资也集中于激光技术、钚提炼、核动力船、核融合技术等核能尖端技术,在核资源和原材料的潜力上也位于西方七个发达国家的前列。不仅如此,日本还具有水平相当高的核弹头搬运体系,具有奈基—J、SSM—1之类可携带核弹头的常规武器体制,另外,发射卫星用的H—2火箭也已经研制完毕,核动力舰艇正在研制中,日本还拥有可携带潜艇弹道核导弹的潜艇建造技术。
当然,现在就日本在核武器发展方面将走到何种地步作出结论还为时过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日本在核技术上的潜力已超过了某些核国家。
民意测验虽然表明绝大多数日本民众反对修改“和平宪法”,但这终究只是没有实际效力的民间呼声。根据日本法律,修改宪法在日本议会中所需要的有效票数为334票。目前自民党在国会中有239席,脱胎于自民党的新进党有155席,这些席位相加已足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提案。据一些分析家分析,现在所剩下的只是日本政府何时、以何种方式、如何来试图修改“和平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