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收费——环保产业大势所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势所趋论文,环保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今天,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对于如何实施环境治理和环保工程,一直以来都缺乏有效、可行的措施。环保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实行环保收费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而收费难是目前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创新收费模式。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国家对环保治理投入不断上升。“六五”期间,我国的环保投资是150亿元,占GDP的0.5%;“七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为550亿元,占GDP的0.67%;“八五”期间增长至800多亿元。占GDP的0.8%以上;“九五”期间的环保投资总额达到3600亿元,占GDP的0.93%。《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预计,到2005年,我国将投资7000多亿元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约占同期GDP的1.3%,约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的3.6%。
在环保投入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国环保产业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一是居民环保意识还相对薄弱。虽说多年来,国家在环保宣传上的投入巨大,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人们文化、观念的差异,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环保观念的还相当落后。
二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和发展经济的急功近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几乎是在肆无忌惮的向环境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这种现象在乡镇企业和传统产业中极为普遍。
三是法律规范及执法力度不够。法律框架不健全增加了环保部门的执法难度,执法权限划分不清造成执法过程中的混乱,经济利益驱使导致执法不严。
四是环保收费机制不健全。环保治理属于公共支出,需要国家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经济还相对落后,经济实力不强,致使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投入捉襟见肘。基于“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保收费是未来的大趋势。但因为经济、观念等方面的原因,要真正实现收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环境污染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体现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外部性。简单的说就是某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但却不用负担额外的成本。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极其典型的例子。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肆无忌惮的排放污染物,这样的行为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这种负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其实来自于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缺陷。产权还可以划分为私有产权、法人产权、公共产权等。公共产权具有不可分性、非排他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同时,公共产权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存在外部性(即一个成员在对公共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由于公共财产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分享,并获取平均利益,因此,搭便车行为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之所以说环境污染是产权制度的特殊缺陷,是因为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由我们共同拥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同时任何人也可以破坏,但是却没有任何人可以代表所有的人对这种破坏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要对环境这种属于公共产权的物品实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有一个代理人来代表所有的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个代理人必须具有权威性,使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和惩罚。同时这个代理人必须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其自身利益不能与代理行为发生冲突。这样的代理人现实中只能是——国家。
实行污染收费是治理污染的有效途径
环保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由于其公共产权的性质,任何人都可以无限量的使用,收费却是难以逾越的障碍。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环保治理的经费最后只能由其代理人来承担。基于我国的经济实力,环保方面的投入只能是少之又少,与人们强烈的环保需求形成强烈的反差。
回到现实中来,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事实:我们不能奢求每一个人都有极高的环保觉悟,都会自觉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人们只会顾及眼前的利益,为了提高目前的生活质量而不自觉的对环境造成污染。还有按照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过于强调环保,必然对企业的发展形成桎梏,阻碍经济的发展。由于生产力的约束,我们不能要求企业不排放污染物;由于经济实力的局限,我们也不能要求每一家企业都单独进行环保治理。现实的情况是,我们不可能做到既不污染环境又促进经济的发展,我们现在能够走的路只有是先污染再治理。
既然要进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就必须要有投入。可这种投入如果全部由公共产权的代理人来负担是不公平的,污染环境的人或企业必须要付出代价或受到惩罚,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任何人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也正是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因此必须要对制造污染的人或企业进行收费,以作为全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经费。
也许有人认为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其实却不尽然。首先,从宏观角度来考虑,任何企业所生产出来的消费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上消费者的有效需求。表面上制造污染的是生产企业,其实真正制造污染的是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生产企业所额外负担的污染排放费而增加的生产成本,最终还是要通过提高售价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次,如果仅仅只是对个别企业征收污染排放费,增加其生产成本,必然会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但如果是对全社会所有的生产企业都征收污染排放费,共同增加生产成本,其结果是全社会所有消费品的售价普遍提高,全部都含有了最终消费者应该负担的污染排放费,这样是不会损害任何一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
环保收费创新模式——污染权出售或拍卖
为了实现环保收费,近年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如征收垃圾处理费、增加消费税税率等,但都因为缴费观念、收费缺乏公平性等原因而不能广泛推广。
笔者认为,污染排放费征收的载体只能是生产企业,最终通过产品的销售,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目前我国还不具备直接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经济条件和观念基础。
既然我国尚不具备人们自觉缴纳污染排放费的观念,污染排放费的征收就必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必须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大权力才能实现。同时,在征收污染排放费的时候,要自动具有奖优惩劣的功能,使各个企业都自觉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污染排放费的缴纳,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比其他企业更具有竞争力。另外,在收费机制上要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企业的抵触情绪,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所以,笔者大胆提出实行污染权出售或拍卖制度,实现全社会环保治理资金的筹集,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规划治理。该制度首先承认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必然性;其次利用国家机器的强大权力筹集环境治理资金;再次自动具有了奖优惩劣的功能,使企业自觉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后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使环境污染这种市场有限资源具有了流通的价值。
污染权出售或拍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国家环保部门核定所有行业(包括生产性行业和服务性行业)在符合我国国情情况下的正常污染物排放标准;
2、以行业排放标准为基础,根据具体行业中企业规模差异、地区差异等差异,核定各个企业的正常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根据一段时期内我国环保治理的资金需要,制订最终的在正常污染排放标准之内的单位收费标准。如×元/吨、×元/立方米等。同时还要制订超过正常排放标准以外的累进收费标准。
4、正常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年要作为指标下发到各个企业,在规定标准内按企业实际发生情况收取正常的污染排放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收费标准收费,超过越多收费越高。
5、由于企业减少污染排放而在年度指标内的剩余部分,可以允许将剩余指标有偿出售或拍卖给超出排放指标的企业。超出排放标准的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的其他企业的剩余指标自用,仍按正常标准收费。
在整个收费机制中,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国家机器只体现唯一的一个职能,即强制收费职能,这是以国家权力作为保障的。要让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都明白,排放污染物就必须要缴费,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至于企业的具体污染排放量,国家并不干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主要靠市场机制来实现。
2、明确了环境这种公共产权物品的代理人,突破了环保收费的最大障碍。同时在收费机制上,承认了行业差异、经济差异和地区差异,使收费机制更加合理可行。
3、利用市场机制,使企业自觉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降低本身污染排放费的同时,年度剩余指标还可以转售获利。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市场,实现该指标的真正市场化运作。使人们真正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可贵性。
实现环保收费制的主要障碍
污染权出售或拍卖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障碍:
1、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将收费机制确定下来。
2、排放标准的制订可能涉及相当繁杂的工作,而且需要定时修订。制订标准的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测算,还要根据行业地区等因素计算差异。
3、由于有利益驱使,可能产生多部门混合执法,使执法力度被削弱。或者可能使执法部门演变成收费部门,重收费轻监管。
4、如果对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可能滋生新的腐败问题。
5、中央和地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使各地方在具体实施该项制度时对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地方利益而让企业放任自流。
6、在具体监控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时候,对人员素质、设备等要求较高,还可能弄虚作假逃避监控。
7、企业和消费者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
实现环保收费制的主要途径
1、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要认识到环保问题的急迫性,并尽快达成共识。在现有环保法律框架下,建立有关环保收费的法律法规,使之成为该制度实行的基础性文件。
2、排放标准的制订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还需要一大批人员的参与。只要参与人员的认真投入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配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标准并不是不可能。另外,排放标准在初期不一定需要制订得非常精确,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慢慢修订,使之越来越精确。
3、要确定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权限,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胆敢违反者施以严惩,必要时可以使用勒令停产、查封银行账户甚至直接将企业拍卖等强硬手段,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使其重监管轻收费,定期使用非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4、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执法部门不直接接触款项,经费由上级直接划拨。将企业年度排放指标、企业缴费情况、企业具体排放数据等公开化,杜绝新权力部门腐败问题的产生。
5、考虑地方利益,将环保治理作为全局性的问题通盘考虑,适当将环保治理责任分配给地方。将污染排放费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地方,同时下达年度环保治理投资目标。由于地方财政有限,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向企业收取污染排放费的积极性。另外可以将污染排放费的收取和环保治理投资目标作为地方干部的业绩考核指标。
6、要在每一家企业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监控企业实际的污染物排放量。对于不能准确计量的污染物,要有高素质的人员进行合理的估算。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年终汇总核对所有数据,并以此作为向企业收费的依据。
7、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之明白该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
结束语
综上所述,污染权出售或拍卖是我国近阶段实现环保收费制,增加国家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手段,并可长期使用,且使用时间越久其效果就会越好。
任何方法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但污染权出售或拍卖制度的实行,为环保收费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只要不断加以完善,必然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