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关于新富农政策演变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农论文,新中国论文,政策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完成土地改革后,在农民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大体均等(尤其是老区)基础上,由于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有少数土改前的中农甚至贫农,因积极发展生产,努力经营,节衣缩食进行积累,经济规模扩大,收入增加,并开始突破完全使用家庭劳动力的局限而使用少量雇工进行经营,获得一定的要素收入,按照土地改革时划分阶级的标准,他们被重新划为新富农。中国政府最初对新富农的政策是容许其产生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待到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实行适当的限制措施。但新中国成立不久,政策就逐步开始发生变化,从批判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从而对新富农施加舆论压力、进行政治上的孤立,到实施各种具体限制措施,最后通过实现农业集体化对新富农的多余财产进行剥夺,消灭了新富农。
一、新中国建立之初允许新富农的产生和一定程度发展的政策
新中国对新富农的政策,是通过总结革命根据地经济政策的经验教训和制定新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与政策而确定下来的。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实行了减租减息或土地革命(如陕甘宁边区的部分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在民主政府的鼓励和扶助下,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发展,使农村阶级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地主和旧式富农经济被削弱,贫农减少,中农增加。其中,还有少数原来的贫苦农民经济发展很快,上升为新富农。如陕甘宁边区的吴满有,就是当时新富农的典型人物。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对新富农是采取鼓励其生产的政策,对其中翻身不忘本、积极发展经济而又拥护民主政府者予以表彰。在解放战争后开始的土地改革中,特别是在《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1947年冬土地改革的高潮中,由于出现了平均主义的“左”倾错误倾向,连中农和工商业者的利益都受到侵犯,新富农更是受到严重打击几近消亡。1947年12月会议后开始纠偏,要求在土地改革中对劳动起家的新富农应按富裕中农待遇,予以适当照顾,并强调革命胜利后的新民主主义农村中仍应允许新富农的存在。
随着1947年人民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大反攻,以及随后人民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全国革命胜利曙光已在前面。中国不久将从大规模的战争时期走向经济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开始为设计新中国体制蓝图作理论和政策准备。1947年12月会议上,毛泽东所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正是从新民主主义经济三大纲领及新民主主义经济构成的高度,强调新富农经济问题的。他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广大的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所讲的资本主义经济,即包括城市中的资本主义,也包括“土地改革后,在农村中必然发生的新的富农经济”。[1](P1254-1255)
关于新富农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在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工人、农民、独立工商业者、被反动势力所压迫和损害的中小资本家、学生、教员、教授、一般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开明绅士、一般公务员、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也包括“新富农”。在农村中,允许新富农参加农会。
关于新富农政策必要性,毛泽东在1948年的一个批语中解释说:“说今后不要提倡新式富农的意见是不对的。……我们鼓励吴满有一类人之目的,在于这样能够稳定新旧中农,刺激其生产。如果过去这是需要的,现在这种情形仍未改变,不能说这种需要已不存在。”[2](P77)
1948年9月,张闻天向党中央提交了《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初步分析了各种经济成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和党的经济工作方针。这个提纲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是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划新中国经济蓝图和基本经济方针的重要参考。张闻天在提纲中,对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政策和对新富农政策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的基本思想是:第一,完成土地改革后,要鼓励农民在个体的私有经济的基础上,“努力生产,发家致富。”第二,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倡导、组织建立在农民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帮助农民发家致富。第三,在发展小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在农民小生产者内部的某种程度的分化,将是必然的与不可避免的。少数的农民小生产者,在今后将会上升而为新富农;另一部分农民小生产者,则会下降而成为贫农雇农、半雇佣或全雇佣的劳动者,这是社会生产力向上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我们坚持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我们可以并且能够经过发展合作社的道路,使大多数农民小生产者都上升为富裕的农民。第四,“要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社会主义,当然必须实行集体农场制度。但是,这在中国的条件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做不到的。这必须经过许多准备步骤,主要是由国家供给新式的农业机器,并为农民所乐于采用,方能做得到。”[3](P168-169)
在新中国即将成立的前夕,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3月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会议上全面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5种经济成分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对城乡私人资本(乡村的资本主义当然包括新富农经济)的政策,勾画了新中国经济体制的蓝图,也完成了对新富农政策的准备。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对新富农政策,是总结长期土地斗争和根据地经济建设经验教训的结晶。它既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在农村政策方面的具体化,也使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更加充实和完善。
二、认识出现分歧,政策开始转变
新中国成之初,经过纠正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向和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思潮,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对新富农的政策应该是有了比较统一的认识。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富农的重新出现,对农村经济形势和对新富农的政策很快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分歧。
针对东北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带头生产发家,开始雇工经营,经济上升到新富农等敏感的问题,在1949年12月召开的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上,高岗在总结发言中提出:“‘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批判了对单干、对富农道路感兴趣的思想倾向,宣布了各项奖励互助合作、歧视单干、限制新富农的具体经济政策。他还特别批评了那些致富后成为新富农剥削他人的党员,要求他们放弃雇工,多买车马参加互助组[4]。
刘少奇在得知东北座谈会精神后,在1950年1月22日晚的讲话中谈了他对老区农村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对新富农的看法。刘少奇认为,要实现集体化,消灭农民个体私有制,需要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条件。在今天这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组织互助组、供销合作社,另一方面,在农民小商品生产的竞争中,新富农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怕的。“富农雇人多,买了马,不要限制他,现在要让他发展,没有坏处”。因为在农村中,虽然通过土地改革农民普遍获得了土地,但东北情况特殊,过去每年有一百多万劳动力流入,今年也有大批难民到东北去,新富农多雇工,有利于解决他们的生计。关于新富农,“将来我们对富农有办法,让他们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将来再予以限制,三五年之后再予以限制,用国家颁布劳动法,把雇农组织起来,提高雇农的待遇,征土地税,多累进一些,多加公粮等办法,予以限制”。随着工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还会到工厂去做工。关于党员发展为新富农怎么办,刘少奇认为“这个问题提得过早了”,主张在实行农业集体化时再酌情处理[5](P153-156)。毛泽东收到刘少奇谈话记录后,批给陈伯达,对刘少奇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6](P198)。
但是,这次对农村形势问题的争论并没有进一步展开。原因可能是当时中国政府农村工作的重心是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思想讨论的热点是新区土地改革保留富农经济的问题。
在新区土地改革中保留富农经济政策,是共产党领导中国土地斗争20多年来经验教训总结的结晶。刘少奇在代表党中央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所作《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指出“土地改革的这一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着眼生产的。”“正由于这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所以中共中央提议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不受破坏。因为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程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中,都是要保留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致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了没有必要的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7](P293-300)根据刘少奇的报告精神,保留富农经济是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长期政策。而这种长期政策,当然也包括允许新富农的产生和一定程度的发展。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在新区土地改革后积极生产,促进农村经济走向恢复发展,在新区土地改革开始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新区各军政委员会,在1951年初发布了一系列公告,重申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政策,宣布在土地改革后坚决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和合法利益,鼓励农民投资扩大再生产,鼓励农民发家致富,允许富农经济发展[8](P457-458)。
然而,正当新区土地改革中执行保留富农经济的政策并宣传土地改革后生产政策的时候,中共中央领导人围绕着山西省对农村形势的判断和如何在农业生产互助组基础上继续前进的问题出现了认识的分歧。这是关于东北农村问题发生的争论的继续。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党中央、华北局写了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提出:“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报告认为,现有的建立在个体农民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组不能阻止这种趋势的发展。根本出路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个体农民私有制。具体措施包括:增强互助组的公共积累,建立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9](P353-355)。这份报告主张采取的措施,已不仅是如何具体地限制新富农,而是通过提高互助组和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着手消灭农民个体私有制,以铲除农民在小商品生产竞争中生产贫富差别的土壤。
山西省委对农村经济形势的认识和政策思想引起了刘少奇的高度重视。刘少奇多次批示、讲话再次重申了他对农村经济形势和政策的看法,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土地改革后农民小商品生产的竞争中,贫富差别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新区老富农未动,还可能产生新富农;老区新富农也会产生。“这种自发力量有好处也有害处。一方面使农业生产提高,农村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少数人变成富农,一部分农民重新破产变成贫雇农”。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有精神准备[7](P218)。
第二,农民的小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并不可怕。因为中国政府在农村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其中已包含了对农民小商品生产者竞争的适当领导和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用现有的互助组,帮助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不破产,还能提高生产。二是“国家贸易与合作社从商业价格上领导农民,限制富农,控制小生产者,使农民的自发性有些限制”。三是“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限制。……对富农在贸易政策、税收政策上进行限制。老区没有什么富农,等他发展了加点累进税,使它不能发展得那样快”。四是在农村组织工会,可以在工资劳动条件上限制富农。“这四条可以适当控制自发势力的发展。自发势力就是让它发展,也发展不到哪里,发展了也有好处。”[7](P221-222)
第三,要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普遍建立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要有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为经济基础。中国还不具备这种条件。如果在当时整个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十分落后的条件下,在农村中现在就想动摇农民私有制,从实际上提出社会主义改造问题,通过把几家农民的土地、牲畜、耕具集中起来,普遍地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认为实现了社会主义,这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毛泽东赞同山西省委的主张,否定了刘少奇等人的意见。针对没有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条件就不能全面实现农业集体化、不能轻率地动摇农民私有制和消灭新富农经济的观点,毛泽东提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6](P191)。
在毛泽东的倡导下,1951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后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虽然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并重申现行对农村政策还要执行。但从决议草案生产的背景看,它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立即着手削弱、动摇直至否定农民小个体私有制,避免由于农民小商品生产者竞争中出现贫富差别、产生新富农的现象。决议草案肯定了山西省委提出的消灭农民私有制的具体措施,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实现中国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即:在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要有领导地发展临时性即季节性的互助组;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推广有一定计划、设置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等积累公有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又是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10](P510-522)。
如果说上述决议草案从文字里并没有直接说明合作化的目的就是与新富农道路进行斗争并最终消灭新富农,那么,几乎在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的同时,中共中央东北局制定的《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则是直截了当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东北局的决议草案说:几年来东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自发发展着资本主义因素,这是农民所熟悉的旧道路和生产方法。不仅高利贷、雇佣、土地买卖逐年有所增长;并且有一少部分农户退出互助合作组‘单干’,有百分之一左右的农户已成为新富农”。甚至“有些党员,区村干部已变成富农”。这种趋势,与我们领导的农业互助合作方向,“是两种前途的斗争,它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尖锐化”。决议要求每个基层组织,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明确今后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合作化。要坚决反对党内对互助合作工作放任自流的右倾思想,反对那种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富农发展是必然的与不可怕的思想,反对认为发展富农可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论调。为了与农村中资本主义势力进行斗争,不仅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且要发展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对农村中的富农经济要认真贯彻节制资本的方针,不能任其自由泛滥。必须对农村的高利贷加以适当的限制。对农村雇佣关系,对富农的农业税负担比率,提出适合当前农村经济情况的具体政策。对土地买卖关系,要征收土地买卖税。”[11](P80-83)
毛泽东转发了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同年12月15日,毛泽东又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9月会议草拟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施,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这些文件下发后,促进了1952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迅速发展。
林蕴辉曾撰文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草案的制定实施,是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第一步。笔者同意他的观点,要补充的一点是,它也是在农村中实施限制新富农政策的开端。当然,由于此时新区土地改革尚未完全结束,还有必要大力宣传打消农民发展生产顾虑的各项政策,因此,限制新富农还没有成为公开的、全局性的政策,而还是一种在内部掌握的政策。在老区,也只是通过开展农业合作化和政策的局部调整来逐步实施的。如1952年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加强与高利贷进行斗争的指示,要求用行政手段禁止高利贷的放债。但实际上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同年7月,中共中央华北局也发出了类似的指示,而手段缓和些,采取内部指示、公开号召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
在农村整党的过程中,1952年6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党员党籍的新规定。由于当时党内富农成分的党员主要是新富农,所以,这次新规定应该看作是对新富农党员政策的改变。规定明确指出:“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1949年7月中央组织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如下:第一,目前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第二,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如果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12](P203-204)。虽然对新富农党员政策还只涉及到党内问题,但在事实上也向社会上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新富农经济合法不合理,政策难以持久。
而作为公开的、全局的政策,直到1953年3月在中共中央向各地发出的一个指示中还在强调:“在农村中取消雇佣自由、借贷自由与贸易自由,企图完全排除富农经济发展的可能性,这在今天对发展生产也是不利的,而且是不可能的。”[13](P92)
三、从限制到剥夺新富农多余财产,消灭新富农经济
事隔几个月后,在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进一步推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毛泽东对“四大自由”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这些政策“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道路”[14](P123)。1953年12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发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学习和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更加明确了“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政策。这里的限制和消灭富农,即包括土地改革保留下来的旧富农,更包括土地改革后新生的富农。
鉴于当时完成农业集体化的时间表是15年左右,《宣传提纲》还提出,“在目前时期,党在农村对富农的政策还是限制富农”[15](P715-716),因为只有完成了集体化才能彻底消灭富农经济。既然农民个体经济还要存在一个时期,也就不能在法律上禁止农村经济生活中的雇佣关系、租佃关系、借贷关系的发生,所以,限制富农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的。中国政府的措施是通过对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来限制富农的经商活动,通过组织农贷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来限制富农的放债活动,通过组织互助组来调剂劳动力和农具、畜力,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生产资料,切断富农与其他农民的经济联系。特别是通过强大的政治宣传、禁止富农参加互助组及合作社来震慑和从政治上孤立富农。
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中国政府逐渐把富农与地主、反革命分子并列起来,作为敌对阶级。有的地方在贯彻农村阶级路线时,提出了依靠贫农,斗争富农,带动中农的口号,甚至用开富农的斗争大会的方式来推动合作化。在这样的政治高压下,富农无路可走,最终只有交出多余的生产资料,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对于新富农也是视同老富农一样对待的。例如,陕西省根据党中央精神对办社前期新富农入社问题处理意见是:“在进行合作化规划的时候,如有新富农即可在内部划出。在划出以后,也不向本人宣布其社会成分,只作内部掌握,使群众知道这样一种有较多剥削的人不宜吸收入社就可以了。新富农和旧富农一样,在没有完全合作化了的地方,最近几年一般不许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16]
在农业集体化高潮后,地主、富农被容许参加合作社的劳动接受改造。中共中央1956年3月发布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财产处理的问题上,新富农视同地主和老富农对待。在参加初级社时,一般农民的土地都要给土地报酬,而新富农则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少,在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以内的部分可以取得土地报酬,多余的土地不给土地报酬。在加入高级社时,新富农的土地如同其他农民一样变为公有财产。普通农民的其他生产资料入社时,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部分作为入社的股份基金,多余部分分期折价还给农民。而新富农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在抵交应摊的一分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则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不计利息,不能抽回[17](P168-411)。这样,实际上是将新富农多于平均水平的那部分财产无偿剥夺了。
当然,中国政府在处理新富农问题上还是留了余地的。例如,在处理新富农党员时,如果被处理者自愿放弃剥削,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在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就可以保留其党籍,不再以富农来看待。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对土改后由中贫农或其他劳动人民上升的新富农,只要他们经教育之后,放弃剥削,努力从事劳动生产,仍以原有劳动成分待遇,不当富农看待,并允许其参加合作社或互助组,已参加合作社或互助组的,允许留在社内或组内”[18]。有关政策还规定,在处理入社农户财产时,“为了使打击面不致过宽,减少划分阶级的纠纷,对于那些剥削分量较小,界线不很明显的新富农可以按对于富裕中农的办法处理。”[17](P168-169)这样,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部分新富农受到了比地主、其他富农略好的待遇。
四、结语
新富农是在新中国土地改革后,最早响应中国政府的号召,辛勤劳动,努力经营,积极进行积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最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的生产效率,积极从事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业,是农村中最具活力的阶层。他们的出现,是农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表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农业走向规模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起点。由于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政策环境中,人民政府在鼓励个体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同时,积极倡导、组织建立在农民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组织,对仍面临困难的农民积极进行扶植、救助,这些政策措施实际上就是在对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进行的适度领导和控制。因而,从土地改革结束到农业集体化高潮前夕,新富农的出现,从全国范围来看是稀少而缓慢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到农业集体化高潮前的1954年,全国农村的新富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0.57%[19](P13)。从农村阶级变动的总体状况看,从土地改革结束到农业集体化高潮,农村中阶级结构变化的总趋势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新富农虽是农村中最富裕的阶层,但其人均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于农村平均水平的1.5倍,他们的家庭人口数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因此,农民的收入贫富差别并不显著。中国政府最初对新富农允许其存在和一定程度发展的政策,有利于打消广大农民的生产顾虑和发展农村经济,无疑是正确的。但不久后,中国共产党非常自信找到了一个既能更快发展农村经济,又能消除农民贫富差别的模式,决定不再容忍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农村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通过农业集体化,消灭了新富农以及农民个体私有制。完成农业集体化20多年的实践证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模式虽然保持了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大体均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却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回顾对新富农政策曲折演变的历史过程,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对于我们今天发展农村经济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无疑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中,农民家庭经营再次成为农村经济的基本经营形式。此后20多年来,农村发展中的问题虽然不少,但总结新时期以及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解决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关键并不在于农民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而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业与农业的问题,城市与农村的问题。在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村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适应社会化的生产和市场经济创造条件,而且还要大力发展类似于当年“新富农”的农户,鼓励、支持他们去扩大经营规模,使其成为我国农村最具生产力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形式。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当年的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而是将直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农村中尚未富裕起来的农民,政府应对他们进行积极的扶植,鼓励他们通过积极生产经营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并通过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在今天,人们再不会用限制、打击农村中最具生产效率和经济活力的农民积极性办法来消除农村中的贫富差距,用“一拉平”的办法来均贫富,这既是新时代的新思维,也是历史给予人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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