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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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之后,人权教育这一过去我们有意无意回避的话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人权教育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但有利于人权教育合理生存空间的确立,有利于人权教育思路的展开,也有利于道德教育的反思与重建。

要厘清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要先廓清人权与道德的关系。首先一点,人权与道德有共同的基础——人性。人权是“人之权”,道德是“人之道”、“人之德”,两者都依托于人,而人则由人性标识。至于何为人性,却很复杂,几乎无法说清楚,真是应了奥古斯丁那句话“无人问我,我便知道;有人问我,我便不知道。”[1]但我们起码可以说人性是指人的基本属性,与兽性、神性、非人性相对,包括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心理)属性。所谓道德,则是按人性(人的基本属性)的要求来对待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情感与规范。比如,满足生理需要是人之自然属性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就应得到支持,否则就是违背道德。人权则是对由人性最基本要求的保护,比如生命、财产、自由等要求。“人权概念所内涵的一种根本性推论是:人的权利不是来源于任何别的东西,而只能来源于人的本性或人格本身。”[2]因此,人权与道德一样,也是以人性为基础、以人性为内容的。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因为人权一般都是得到法律认可、由法律确保的,我们很自然地以为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确实,人权离不开法律,人权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人权坚硬的法律外壳包含着深厚的道德内核,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所谓道德权利,就是在“道德上得到论证的要求,也就是说,权利理由完全是道德上的。”[3]首先,人权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且不说“应该”一词本身的道德意味,只追问为什么人人都应该享受这种权利,答案显然在于人人皆有人性。如上所述,人性多维,但最重要的一维是道德,“人异于禽兽者几稀”,道德才是人之为人的“特异性标志”:“人因其道德行为而成为人,道德行为使人的概念具有可识别特征。”[4]也就是说,人权的根据在人性,更在道德,要论证人权,只能从道德上进行。

人权是道德权利已是共识,但有不同的论证思路。比如,有人从尊严的角度论证人权,唐纳德指出,“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才‘需要’人权。”[5]何为尊严?尊严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一种最基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来自于得到他人尊重的需求,表现为避免侮辱和维护自我。不难看出,尊严的需求(得到尊重的需求),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道德需求。米尔恩从最低限度的道德(包括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互助、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以及抚幼)出发来论证人权,认为有七项最低限度的人权,即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公正权、受助权、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和儿童的受照顾权。[6]也就是说,米尔恩是直接将道德作为人权的根据的,他的逻辑显然是只有存在最低限度的道德,才能存在基本的人权。理路虽然不同,指向却是同一,正如万俊人所说,人权概念所表达的最基本意思,即是“人可以做什么的道德规定。”[7]

“人权是历史上可以找到的最有道德的词汇”。[8]这句话不一定严密,但却凸显了人权的道德性。人权的道德性首先体现在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上。康德“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9]的思想对现代人权思想影响深远,人权思想反映的正是这种精神。人类历史是一部不乏温情,但更是充斥着残酷斗争的历史,人被当作工具,被轻视、被侮辱、“人不像人”、无法做人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权强调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不能被牺牲,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对人的蔑视和伤害,反对将人作为工具,确实“最有道德”。

在一定意义上,人权就是每个人被公正对待的权利,用《世界人权宣言》的话说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0]想想看,人类自从进入了“文明史”以后,各种外在的“人类变量”将人“分门别类”、“三六九等”,人类从此陷入人为的森严壁垒中而不能自拔。人权观念是刺透这壁垒的最有力武器,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拆解这些区分人之类别和等级的厚厚铠甲,伸张只要是人就可无条件享有的权利,还有比这更道德的事业吗?

人从自然界脱颖而出之后就再也无法回归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不得不过上了“与世隔绝”的生活。而这种隔绝是无法忍受的,人必须找到新的扎根方向:人间。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扎根人间的努力有成功,也有失败,人类不仅有爱和团结,也有仇恨和排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种族、肤色、等级等外在变量阻碍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接纳与认同。而人权概念表达的就是超越这些变量的相互间的深刻认同,即一个人无论其身上加载了何种身份,都享有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道德性不言而喻。

另外,人权的道德性还体现在人权概念“富有深刻的批判精神”、“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11]上。人权的批判精神在于不满足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力求改善这些条件,为保障人权提供更好的基础,其指向的是人性的发展和完善。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或者说人权确立于道德;人权的实施却依赖于政治现实,或者说人权实现于政治。现实政治奠基于不同的价值预设,所以人类社会有多种多样的社会结合形式。人权概念的产生,使人权成为各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共同价值基础,即无论是哪种价值预设、哪种社会结合形式,都要考虑人权的要求,都要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概念自产生时起,一直面对着西方化的疑虑与指责,哈贝马斯辩护说,“人权思想主要不是源于西方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是源于这样一种尝试,即对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社会现代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特殊挑战做出回应。”[12]社会现代化不单是西方要面对的,其是全球性的,所有国家都得对其做出回应,都得考虑人权的要求。

人权的道德性还体现在“人权观念的确立,促进了人类文明发展”。[13]人权强调平等,反对特权,这样观念的确立,为人类社会由内斗为主转向以生产和创新为主指示了方向,人类的发展轨迹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调整,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社会财富加速增长,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显见的。

人权与道德有通的一面,也有异的一面,如果没有后者,人权概念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道德突出义务,强调的是个人对他者(他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担当。人权凸显个人权利,将义务留给他者承担。对道德的理解,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道德的本质都在于有对他人(情感、利益、要求)的关心和顾及,是人走出自我、走向他人的一种方式,其所指向的重点始终是自我之外的他人。① 人权则反其道而行之,首先并不要求个人做什么,而是向其基本利益和需求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提到人权,首先所涉及到的总是他人对这种权利的义务,而不是这个人本身的义务。”[14]人权是一种权利,而所谓权利,就是个人所具有的正当、合法的行动要求和权益,用米尔恩的话说就是“得其应得”。[15]一般权利的“得其应德”以个人“给其应给”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以尽义务为前提条件,不“给其应给”,就无法“得其应得”。人权是一种特殊权利,虽然也隐含着不言而喻的义务,但重点不在于此,而在于“让他人尽义务的能力”。[16]

人权之所以是让他人尽义务,实际上是对自我、对个人的保护。人是群体性动物,离开群体就无法生存。正是这一人性特质,导致在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群体优先,而个体依附于群体。本来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群体与个体关系因为群体的长期庞大而失去和谐、均衡,群体成了压迫个体的力量。结果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个体淹没在群体之中,个体的诞生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即使是在个体已经诞生并有巨大发展的今天,群体生活的不同形式,尤其是政治形式,依然是个体最大的威胁。人权与个体一起诞生,保障的是个体正常生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用德沃金的话说就是保障“每个生命都应成功而不被浪费,过好的生活而不是坏的生活”。[1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几乎所有人权学者都不赞同集体人权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不但本身是矛盾的,还将人权泛化,使人权失去了本真。集体有集体的权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这权利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权利,不是人权。道德与人权不同,是对他人的关心与顾及,反映的不是对个体自我的保护,而是个体生命力的扩张与增殖。道德当然是依托于个体自我的,但道德不是指向个体自我的,或者说道德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而是为了“保护”他人的。道德从原初的对他人的关心与顾及,可以发展为忘我、无我、为他人牺牲的至高境界。如果说道德对个体自我有什么“保护”的话,那就是在践行道德的过程中,自我的生命得到了升华和增殖。

人权是对个人的保护,流露出对国家的不信任。人权运动的光辉文献《世界人权宣言》几乎专门是个人有权反对本国政府要求的宣言,施韦布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15周年时指出,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之害是这一宣言的精髓,“人权问题都大多是,尽管不总是,个人与本国政府的关系问题。正是国家反对个人,个人的人权才需要保护。”[18]人权是人正常生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侵犯人权就是剥夺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本身,而“侵犯人权只有一种手段:使用武力。人的权利有两个潜在的侵犯者:罪犯和政府。”[19]罪犯对人权的侵犯是个别的,容易区分、制裁和补救的,而政府因为掌握着“强力”和“软力”,如果侵犯人权,不但范围大、程度深,而且隐匿性高、纠正难,所以“政府对人权构成了最大的潜在威胁:它拥有合法的垄断权来对那些法律上手无寸铁的受害者使用暴力。当政府不受个人权利限制和约束时,它就是人类最致命的敌人。”[20]道德与此迥然不同,它的关注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人与人之间;道德也不是对他人的警惕和不信任,而是在一种推己及人的自信、信任和爱。

如果说“人权是最有道德的词汇”的话,那么人权教育就是“最道德的教育”,本身就是道德教育。人权教育可以分为“关于人权的教育”(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s)和“为了人权的教育”(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两种存在形态。关于人权的教育是通过课程、活动等教育形式帮助学生学习关于人权的知识、技能和理念。比如,“人的安全网络”组织编写的《人权教育手册》列举了禁止酷刑、摆脱贫苦、非歧视、健康权、妇女权利、法治和公正审判、宗教自由[21]等人权教育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直接学习,就是关于人权的教育。为了人权的教育则有所不同,其不一定是直接关于人权的,甚至表面上看与人权并没有多大关联,但却在内在精神上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促进了人权的实现和人权意识的提升。比如,国家关切并采取合理措施尊重、保障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权,虽然不是直接的人权教育,却使人权得以实现,就是一种“为了人权的教育”。严格说来,关于人权的教育,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和提升人权,也是“为了人权的教育”。

关于人权的教育所包含的内容,比如尊重生命、反对贫困、反对歧视、儿童权利等都是具有道德性的,这样的教育不是为了功利,不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当然是“最有道德的教育”。从内在精神上看,这样的人权教育,实际上也是道德教育,因为如果为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教育不是道德教育的话,那什么是道德教育呢?为了人权的教育虽然不直接关涉人权,但却是对人权的默默支持和实质保障,以人权的实现为追求,这种形态的人权教育无论从形式上和内在追求上都更具有道德特征,更是一种真实性的道德教育。人权教育的道德性,或者说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一致性,根源在于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本身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人权教育的重点在于教育学生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而道德教育的重点则在于教育学生尽自己的义务,这是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方向上的不同。人权教育就是关于权利的启蒙教育,旨在使每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愿意主张、敢于主张、善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权教育的这一取向是由人权的特性决定的:人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是指向他者的,是要求他者(主要是政府机构)尽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人权的享有依赖于他者对义务的承担,而承担义务对他者来说是一种负担和束缚,必须有权利人的主张和要求。道德教育尽管不是无视个体自我的,教会学生接受、爱惜、尊重自己也是道德教育的追求之一,但归根结底,道德教育的着重点还是教学生“心中有他人”,这当然也是由道德的本性所决定的。

人权教育突出个人自我权利的维护,并不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漠视。联合国大会指出“人权教育应不止于提供信息,而应该是一个全面性的终身过程,所有发展阶段和社会所有阶层的人借此学习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且学习在所有社会内确保此种尊重的方式方法。”[22]也就是说,尊重他人的尊严内在于人权教育本身。当人权教育指向对他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时,与道德教育又合二为一了。人权教育所指对他人人权的尊重,体现的是对他人的深度认同,尊重他人人权,实际上就是对他人本身的尊重,因为人权作为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与人性处在同一层次,尊重他人人权就是对他人所体现整体人性的尊重。道德教育也讲尊重,尊重是一个德性品质,其实质在于将他人视为与自己一样的有尊严的存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不难看出,人权教育和道德教育在尊重这里汇合。当人权教育指向对他人人权的尊重时,本身就是道德教育;当道德教育指向对他人的尊重时,包含但不限于对他人人权的尊重,本身就是人权教育或者是有助于人权教育。

人权所主张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的,本意在于通过高扬人的价值与尊严从而在政府强力面前筑起一道保护墙。换句话说,人权对个人是权利,对国家则是义务,或者说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是政府,也只有政府才能保障人权得以最大可能的实现。由此不难看出,人权主要是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道德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明显不同。正是因为这一点,人权教育有一个区别于道德教育的特性,即国家对人权的尊重是最重要的人权教育形态,而学校所进行的关于人权的教育(对人权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只是一种辅助形态。人权有两面,一面是权利,一面是义务,如果国家能够承担义务,对国民来说,那就树立了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典范,就是一种全面、深入、持久、有力的人权教育,否则,关于人权的教育无论如何强化,都是隔靴搔痒。我们可以受教育权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斯普林格将包括人权教育在内的受教育视为为“首要人权”,因为“在当今世界,教育对于维持生命是必要的,对于人类活动也是必要的”。[23]但如何进行受教育权这一“首要人权”的教育呢?关于人权的教育,其局限性在这里充分显露,因为如果适龄儿童没有上学的机会,也就没有进行这种教育的条件。而国家如果能够充分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即使不进行专门的关爱教育权的教育,也无关宏旨,因为国家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受教育权的教育,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就会将受教育权视为天经地义的个人权利。

国家及其政府机构行为的道德性对国民和学生当然也是一种道德教育,但道德教育主要不是发生在这里,而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与公正。政府机构虽然也有自己的德性,但其运行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说到底,道德还是人与人的“相处之道”,不是国家与个人的“相处之道”。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局面:政府机构腐朽败德,而人与人之间的基本道德并没有遭到根本性的破坏;但我们无法想象这样一种局面:政府机构违法滥权,而个人权利并没有遭到侵犯和践踏。归纳起来,政府对人权与人权教育的影响力要大于其对道德及道德教育的影响力;而学校教育对人权及人权教育的影响力要小于其对道德及道德教育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有相通的一面,也有相别的一面。二者之所以相通,在于人权与道德以人性为共同基础,人权实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具有道德性。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通,使得二者可以相互支持、相得益彰。这既表现在人权教育作为道德教育,是对道德教育的补充和丰富,也表现在道德教育为人权教育奠定道德基础和理论确认。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之所以有所不同,在于人权与关注他人的道德不同,突出权利和对自我的保护,将义务留给他者,尤其是国家,反映出对强力的警惕和戒备。人权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不同,使得二者可以互为阈限,共同形成一种教育张力。一方面,道德和道德教育可以作为人权教育的阈限,因为人权与人权教育走向极端,容易滑向“目中无他人”的极端个人主义;同样,人权和人权教育也可以作为道德教育的阈限,因为道德与道德教育如果走向极端,容易导致对个人的束缚、压制、侵犯。

注释:

① 新出现的环境道德是指向环境的,但环境背后还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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