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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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已逐渐形成共识: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但人们一般习惯于从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方面来理解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必要性,而对行政法制建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研究不够。

一、我国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的关系

行政法制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点包括依法行政和法制监督。行政法制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我国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必然需要。

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早期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而不是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国家的适度干预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法制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使管理者首先被规范。可以说,政府能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动改革自身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彻底转变职能,并健全行政法制,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败。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只有通过宏观调控,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调节天然存在的某些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避免过度竞争或垄断造成经济发展的剧烈波动和社会生活的紧张,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这种宏观调控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不同,区别在于由过去的行政调控转变为法律调控,就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为主配置资源。

二、目前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行政立法落后于改革开放的进程,行政执法薄弱,行政司法受到各种干扰和挑战。

(一)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虽已比过去大为增强,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仍未成为人们的主导意识。政府部门仍以行政首长意志和行政性政策文件为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仍习惯于采用居高临下的行政命令方法:行政工作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把领导的“指示”、上面的红头文件看得高于法律,“权大于法”的思想还比较严重,依法行政、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意识还不够自觉。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仍缺乏法律赋予的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由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尚未彻底改变。公民特别是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当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上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权力的作用和人际关系的支持。

这些说明,法律仍未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而行政隶属关系及其相关措施仍是主导意识和行为准则。

(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宏观调控和法制行政的法律法规。但从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过程和目前情况来说,立法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进程明显落后于改革开放进程。一方面,许多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如国家机关编制法、行政监察法和其他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行为及程序的行政法规。在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目前仍是无法可依的。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中相当一部分或已经过时,或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实际。

二是我国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大都先由某一部门起草,再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修改。部门先行起草法律固然部分地解决了业务熟悉问题,但部门偏见、特别是部门权力的维护与扩张必然在法律法规草案上表现出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审查虽然能在相当程度上克服部门起草的偏见,但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仍有许多明显带有部门色彩的东西(主要是保护部门特权)被立法认可,如更多地获得审批权、许可权、征收管理费权等等。当前,立法中部门色彩过浓的问题还没及时解决。

三是在法律内容上,许多规定太抽象,缺乏操作性。主要表现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不明确,缺乏周延界定;许多法规语言政策化,理解弹性大,执行起来也困难;一些法规文件,只是政策性文件的条文化;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只涉及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缺乏对当事人的义务性约束;许多法律法规缺乏禁止性规范,特别是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使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上遇到许多困难。因此,可以说执法问题不仅有实际的执法不严问题,也有法律操作性不强而产生的难以真正执行的问题。

四是在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有的法律不配套,有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协调,甚至矛盾。法律不配套带来的问题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难以执行;法规之间不协调和矛盾是执法者之间互相扯皮甚至产生严重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是在法律的适用时限上,该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处理。当前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带有过渡色彩,因此,法律的时限问题更为突出。过时的法律法规若得不到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仅会影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而且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导致人们轻视法律。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执法问题是当前法制建设上面临的最大问题。如果说过去法制建设上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可依,当前的主要问题则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现象目前普遍存在,有些地方、部门和领导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特别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不正之风严重,无视法律法规,对严格执法冲击和破坏很大。

行政执法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主要问题是:

一是有法不依,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主要表现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无理拒绝或拖延;越权和滥用职权等。

二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执法者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在要求被管理者遵守法律规范的时候,自己却知法犯法。更有甚者凭借职权徇私枉法,弄权勒索,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乱摊派乱罚款,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中饱私襄。

三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凭个人感情好恶办事,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时有存在。特别是经济执法监督部门往往言出罚随,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主观随意。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以个人意志和手中的权力干扰行政执法,或为不法之徒讲情开脱,或以权力对执法者施加影响,造成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四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制行政要求必须强化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强调下放权力的情况下,由于宏观调控和法制监督不力,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在某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或消极对抗,顶着不办,或强调客观拖着办,更有甚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以形式主义对付上级的检查,过后依然我行我素。

五是缺乏监督,行政侵权现象严重。近年来,“民告官”的案例明显增多,这既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观念不断增强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侵权现象的严重性。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经济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土地管理等重点执法部门中的不正之风严重,行政违法和行政侵权时有发生。对此,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目前,我国法院、检察院的实际地位明显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使得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软弱无力。

(四)行政司法方面的问题

这里的行政司法主要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制度。这方面遭到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行政法律责任不落实。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是唯一承担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也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恒定被告。但有的地方为了避免政府当被告,重大行政行为由党委或常委书记作出,造成公民、组织无法控告,行政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况。

二是政企不分,搞“翻版”公司,搞权力渗透,为以权谋私、产生腐败提供温床,使市场主体无法真正独立,也就谈不上企业对政府的行政诉讼。这些“翻牌公司”既有行政权力,又有经营权力,合政企于一身,无法确定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三是审判独立受到内外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行政权力过分强大,使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执行诸多程序步履艰难。在我国,人民法院从编制的数量、干部的配备、到经费的划拨,装备的配置,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受到行政权管辖。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时,行政机关势必调动各种力量,从各个方面对主持审判的法院施加影响,干扰正常的审判工作。

四是政府机关在对有关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复议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合理、高效,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及主体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也包括规范市场宏观调控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不仅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执行和执法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颁布过许多行政管理法规,但因宣传教育不够,造成实际生活中法制观念淡漠,法律的权威性不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真正明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形成法律至上、唯法是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快行政立法工作,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法规体系,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这方面主要有两项工作需要加快进行。

一是认真做好对原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建国以来,国家制定、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其数量可以万计。但是,还没有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认真的、经常的清理分类,也没有及时地修改或废止,以至在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中法规杂乱,层次不清,上下扯皮、左右交叉,彼此冲突,给适用法律带来困难。因此,亟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有的行政管理法规进行清理、汇编。

二是加快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系列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法规。首先,要制定规范政府自身内部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职能、职权及其机构设置等合法化;其次,要制定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第三,要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使政府行为合法化,保证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第四,要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使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三)严格行政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严格行政执法制度。必须做到:要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执法工作程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职权的合法性,并做到依法行政;要逐步推行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切实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提高执法机关的社会地位和执法人员的待遇,保证工作经费,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将行政性收入和罚没收入与机关经费支出完全分开,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禁止将两者挂钩,禁止用行政收入与罚没收入补充机关经费。严禁政府机关办经济实体或设立与机关职权有关的营利性服务机构,严禁执法人员到社会上的盈利单位兼职。

二是严格执法监督制度。必须做到:各级政府要按宪法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其监督;按照行政诉讼法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按照行政复议制度,坚决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工作制度,保障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度;对那些涉及国家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的执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监督其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类舆论工作的作用,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力量来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通过上述严格的行政执法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克服监督无力、以罚代刑和监督处理中的特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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