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就香港终审法院达成协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声明_法院论文

中英就香港终审法院达成协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声明_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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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今天就中英双方在终审法院问题上达成协议,发表了谈话。

发言人对中英双方经过充分磋商取得这一合作成果感到高兴。

发言人说,我们高兴地看到,英方同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政务专题小组就组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问题发表的八点建议为基础修改《终审法院条例草案》。这些建议,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基本法,为港人普遍接受。

发言人指出,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中方一向把确保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就有一个完整的司法体制作为坚定的目标。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中方同英方在九一年达成一项原则协议,希望在九七年前的早些时间设立终审法院,以便为日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积累经验。由于不是中方的原因,协议的执行被拖了下来。时至今日,在设立终审法院问题上,必须顾及终审法院筹组的时候特别行政区的候任班子即将产生这一现实。基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以及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的规定,中方认为,终审法院可以在九七年前筹组,但应由特别行政区候任班子为主导负责筹组。这既能实现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就有终审法院的目标,又能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原则。筹组于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的终审法院的工作要在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进行,我们欢迎英方的参与和协助。

发言人说,正是基于合作的良好愿望,中方对将经中英双方磋商一致的《终审法院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底前完成立法程序持积极态度。《终审法院条例草案》成为法例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不予实施;要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仍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关的用语和程序作一些修改和调整,以使之完全符合基本法。

这位发言人认为,在协议中,英方同意把基本法第19条关于“国家行为”的表述写入《终审法院条例草案》,这是使该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按照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表述,才能使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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