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高校已逐步建立起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政策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立起论文,为主体论文,不因论文,经济困难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 在高校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高校中出现的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均十分关心、重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自1987年改革高校助学金制度以来,教育部和原国家教委协调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及措施。
1993年,原国家教委与财政部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提出对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奖学金;对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贷款的比例达到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
1993年7月, 原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中,按每人每月两元标准提取困难补助经费,首先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同时,要求各高校组织好学生,特别是“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获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并从学杂费和其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支持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各高校对“特困生”也可根据其困难程度减免学杂费。
1993年8月, 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再次强调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领导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专门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内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
1994年5月, 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和预算外收入中提取或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使高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1994年8月, 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要,通知决定适当提高专业奖学金标准。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1995年4月, 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认真贯彻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至此,高等学校已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1999年6月, 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重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保证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持久、深入开展。该通知指出,各高校要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在李岚清同志的亲自提议和关心下,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6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 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按此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贷、助、补、减”的政策获得资助资金外,还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又一十分重要的举措。
在出台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同时,国家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1994年起,先后8次拨款7.447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央部属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特别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2亿元,用于资助来自灾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旅费、 生活费等专项支出,其中3000万元直接拨给受灾地区,发至灾区的学生手中,以保证来自灾区的高校学生按时入学、安心学习和生活。1997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又向全国发出《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不仅要认真研究、完善资助政策,而且要相应拨出专款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该通知向全国提出了“保证所属高校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把解决学生生活困难问题放在保证高校稳定、保证社会安定、保证教育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予以重视,均相应拨出了专款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及各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基本缓解了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较好地维护了高校、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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