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形成的历史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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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问题,是历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东方国家抉择发展道路的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因而,曾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几次讨论的热潮。然而,至今众说不一,其原因之一是参加讨论者各取所需地引用马克思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论述为自己既定的观点作论据,不能从这一理论形成的历史全过程和历史阶段性的结合上,把握马克思的论述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原意和前后的联系。因此,了解马克思这一理论形成的历史是必要的。

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既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地改造资产阶级东方学的结果,又是他对社会形态和东方社会的研究成果。这表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有一个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可划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早期为19世纪40年代,是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知之甚少的时期;中期为50-70年代,是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开始深入研究及其理论初步形成时期;晚期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是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基本完成时期。

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同时包括着古代和近代两个不可分割部分的统一理论体系。本文仅就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马克思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形成的历史轨迹作一粗略的论述①。

一 早期--知之甚少

古代东方社会客观存在于世界东方,必然为世人所关注和研究。早在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中,就将古代东方社会勾勒为“专制”和“奴役”的形象。当近代资本主义“文明”兴起和通往东方的新航路开辟之后,西方传教士、商人、旅行家接踵来到东方。他们出于“欧洲中心论”和殖民侵略的目的,将自己在东方的经历和见闻,以游记、报告等形式介绍给西方,曾引起了西方学者、官员们对东方社会的浓厚兴趣。黑格尔、费尔巴哈、亚当·斯密、孟德斯鸠、毛勒等人,都对东方社会进行了研究,并著书立说,有的甚至将东、西方进行了比较,结果,形成了近代资产阶级东方学,然而,资产阶级东方学只是把东方社会视为地理概念,所根据的材料是零星而不充分的,是表面而非本质的,这就不可能对古代东方社会作出正确的判断。

马克思古代东方社会理论的创立,也“和任何新的学说一样,它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②。年轻的马克思在开始研究东方社会时,面临着的是这样的资产阶级东方学遗产,而他的历史唯物主义还处在初创时期,加之长期把主要注意力投放在欧洲革命事业上,因此,他当时对古代东方社会和人类远古社会还来不及作深入的研究,对资产阶级东方学还不可能用唯物史观作系统批判和根本改造。由于这些主客观原因,马克思同其他学者一样,对“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③,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哑谜”④,也无人使用过“原始社会”的概念。

尽管如此,马克思却确认社会史前必定有一个原始形态的社会阶段,这个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部落所有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提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并运用这一原理对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的几种经济形态作了概括的分析。在对父权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部落所有制分析时指出:“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产生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有“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⑤。马克思这个简短的论述,是根据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人的历史概括出来的,很少涉及东方社会的材料;即使谈到东方的印度、埃及的等级制度,也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商品对东方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的,既没有对决定社会性质的土地制度作出论述,也没有将以狞猎、捕鱼为主的原始公社同以农耕为主的农村公社加以区别。这表明马克思尚不了解原始社会的典型形态,既未提出“原始社会”概念,也未提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社会”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正因如此,《共产党宣言》中才出现了没有将原始社会除外而作了“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误断。这不是马克思一时的疏忽,而是恩格斯在1888年坦诚承认的那种原因,即当时对社会史前状态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的缘故。

1849年,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首次从理论上概括了人类社会的本质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志。他指出:“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⑥马克思在这里首次论述了社会形态学说,并用“古代社会”概念概括封建社会以前的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但没有分别单独提出“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概念,也未再提及父权制下的部落所有制,更未论及东方社会的性质问题,这表明当时马克思仍然对原始社会和东方社会缺乏了解。

总之,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对原始社会和东方社会知之甚少,对古代东方社会尚无实质性的论述,更谈不上存在马克思古代东方社会理论问题。

二 中期--开始深入研究和初步形成

19世纪50年代,沉睡了许多世纪的东方亚洲社会爆发了近代第一次革命高潮,使长期致力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立即把注意力转向了东方,希图为东方民族解放运动寻找出一条通向胜利的道路。于是,马克思对东方社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开始对东方社会进行研究,并从近代追溯到古代,初步形成了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并创立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阶段的学说。

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是以对东方民族解放运动无限同情和为之寻找通向胜利道路为出发点的。1853年,当英国议会对东印度公司的宪章进行辩论和最后修改时,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报》连续发表了8篇论文,还对中国太平天国革命、波斯巴布教徒起义、印度民族起义,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时事评论,分析了东方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马克思首次使用了“亚洲式社会”概念。此后,马、恩在著作中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在不同论著中有不同的提法。诸如“亚洲式的”、“古亚细亚的”、“亚细亚古代”、“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亚细亚社会”、“东方社会”、“特殊的社会制度”等。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正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的“亚细亚”理论,首先是从对印度的研究和论述中提出来的。1850-1853年期间,马克思读了詹·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英属印度史》,亚·斯密《国富论》,理·琼斯《政治经济学导论》、贝尔尼埃《大莫卧儿帝国最新革命史》等著作。这些著作谈到东方社会水利事业属于强有力的统治者,“印度统治者是土地的主人”⑦。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⑧

马克思关于印度的几篇论文,对印度社会进行了具体的典型分析,指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我们通常所说的它的历史,不过是一个接一个的征服者的历史”⑨;经济上“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手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⑩;政治上同意大利相似,“政治结构方面是同样地四分五裂”(11),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建立“东方专制制度”,“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12);宗教上“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13)。总之,印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14)。这种制度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都始终没有改变”(15)。直到英国人入侵,造成“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这才破坏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16),这才使“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的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的专制”(17)。殖民主义“使印度摆脱了孤立状态”,使它“同西方世界实际地联在一起了”(18)。一方面为印度带来了比过去“不知要深重多少倍”的灾难(19),另方面英国人在印度建立了土军、电报、铁路、轮船、自由报刊,这是“使印度复兴的首要条件”。这种破坏和建设的双重作用,无论其目的和手段多么的卑鄙,但英国毕竟“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20)。

综上所述可见,马克思在1853年前后关于东方社会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对印度社会的研究而获得的:封闭停滞的小小公社是东方专制制度赖以建立的牢固基础;村社内部缺乏破坏自身而促进发展的因素;只有西方殖民者入侵才导致村社解体,使殖民侵略者在亚洲式的专制基础上建立起欧洲式的专制殖民制度。可见,马克思是从揭露西方殖民者对东方侵略和造成的后果来论述东方社会的。他只说半野蛮半文明的村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但未能明确指出村社到底是原始氏族公社,还是后来的农村公社,也没有把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度纳入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之中。

50年代后期,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序言”,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一节中,不仅提出了以前著作中未曾提出的“原始社会”、“亚细亚形态”、“亚细亚生产方式”等概念,而且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纳入了社会发展的序列,并将其置于序列之首位,表明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社会的研究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

《形态》是马克思最早系统地阐述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著作。马克思对印度残存下来的村社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以探索农村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他以逻辑方法推导出土地所有制的原型--村社土地公有制,确认“土地公有的村社”是史前时期的典型社会结构和普遍形态。“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态(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21)。

《形态》讲的“各形态”是指资本原始积累前的各种所有制形态。原始积累就是使劳动和劳动客观条件从结合到分离的过程。马克思提出两种所有制形态,“即小规模自由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这两种土地所有制的共同点是个人都是集体的成员,“客观的劳动条件都是劳动者的财产……个人把自己看成是财产的所有者,看成是自我实现的条件的主人”(22)。不同点是前一种形态是“以构成村社的各个家庭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独立的私有财产者之间的关系”;后一种形态是“以公社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财产共有人即公有财产化身者之间的关系”(23)。这两种形态均为原始所有制形态。它形成的“首要前提是一种自然成长起来的社会(或译为村社或共同体--引者)”,因为“人类天真烂漫地把土地看成是社会底财产,看成是那在活劳动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着自身的社会底财产”(2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进一步阐明这个观点:“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25)马克思又指出,虽然原始土地所有制形态同以一个基本关系为根据,但表现形式却有差别,亚细亚的、古典的和日耳曼的三种不同的原始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反映了财产公有程度和个人对公社的从属程度有极大的差异。

在亚细亚形态下,“个人则系公社底直接肢体……不能同公社分开……只有公社财产,只有私人占有。”(26)“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谓财产只有公有的土地财产。”(27)印度、古克尔特人、墨西哥、秘鲁、斯拉夫、罗马尼亚等某些部落,均属于亚细亚形态。同时,公社所有和个人占有的形式又是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这种情形和上述形态并不矛盾。”(28)“综合单位”指国家,“高级”或“唯一”的“所有者”指“专制君主”,它们通过贡赋形式掠夺剩余劳动产品,但公社仍以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是现实所有者,个人或小集体只是占有者,这种所有制与公社所有制“并不矛盾”。这里,马克思不仅提出了有阶级的亚细亚所有制形态,而且将阶级产生前的公社同阶级出现后的亚细亚专制国家的所有制形态,一并纳入亚细亚形态之中,并未将两者区别开来,直到马克思晚年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才将两者区分开来。

关于“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两种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形态下,虽以公社为首要前提,但不是“以公社为主体,个人只是它的附属品……它的基础不是农村”,而是土地所有者农民集居的城市,“国有财产的公地……跟私有财产分开了”(29),是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时并存的双重形态”(30)。在日耳曼形态下,家庭是“完整的经济单位”和“独立的生产中心”,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孤立的独立家宅”(31),“公地,仅是个人财产的一种补充物”(32)。

以上三种原始土地所有制形态,从财产公有性和个人对公社从属性看,亚细亚形态最强,古代形态次之,日耳曼形态最弱。马克思在手稿中是这样排列的:(1)集体所有制和个人占有;(2)国家所有制和个人占有;(3)个人所有制和以及作为其补充物的集体所有制。这正是马克思说的,“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它反映了历史发展程度的不同阶段,它们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原生和次生的关系,即亚细亚的印度公社早于罗马公社和日耳曼公社。但原始公社所有制又是一种普遍形式,因为亚细亚的“原始公社所有制……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33)。于是,马克思不再将亚细亚公社和亚细亚社会看作是完全不同于西欧的独立社会形态,而将它置于社会发展序列之中并排在首位,“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4)马克思首次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

然而,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理论还只是初创阶段。他对古代东方社会的观点尚缺乏材料依据,还不知道私有制是如何从原始公社的崩溃中产生出来的,而只能从印度公社瓦解时的史料推论原始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亚细亚生产方式。因而他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前资本主义其他生产方式的本质界限、与原始社会是什么关系,原生形态是如何向次生形态转变的。而且,由于根据保存到近代的公社材料推论古代,因而对亚细亚的论述带有明显的阶级和国家萌芽的痕迹。这表明马克思还没有严格区分原始公社同农村公社的不同性质。

1868年,马克思读了毛勒的《德国马尔克制度史》后写道:“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35)无疑,马克思因此加深了对古代社会的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次使用“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并指出亚细亚状态下的所有制形态先于“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态。但马克思仍然未能区分原始公社同亚细亚形态的差异。例如,他大致区分了狩猎民族和农业的印度公社,但又将两者笼统地概括为“在人类文化初期”建立的“生产条件公有制”上的社会,并未明确指出前者为原始社会,后者为亚细亚形态。正因如此,马克思对亚细亚形态下的专制国家的结构和性质也不清楚。“……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地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产。”(36)“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期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37)这里,马克思将“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同“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相对应地提出来,显然是把三者视为独立的生产方式。可是,因为未能区分原始公社和亚细亚公社,所以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在原始公社基础上,可以形成亚细亚专制君主的国家。

总之,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古代东方社会,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然而,他对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社会的研究,只是在印度、日耳曼、俄国、克尔特人的“公社”遗存下来的残迹中进行的,缺乏关于原始社会的经济和氏族组织的直接的完整的材料,因而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不能不留下很大的空白,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乃至整个原始社会理论,不能说是已经完成。

三 晚期--基本完成

这一时期,马克思先后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等著作,并作了详细摘要,构成了所谓“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加上给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的信,从这些代表性的重要文献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业已基本完成。

1879年,马克思读了科瓦列夫斯基的上述著作。他在摘要及评注中有关古代东方社会的材料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马克思改变了过去认为古代东方社会只有土地公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他承认印度“除了这些形形色色的公社所有制形式之外,还有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区邑的土地所有制”(38),并进一步分析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份地方面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导致其它财产不平等……社会不平等”(39),随着时间的推移,酋长权力增长起来,酋长便成了“本族占领土地的纵然不是事实上的、也是法律上的最高所有者”(40)。可见,马克思认识了古代东方社会专制君主对土地的最高所有制和专制制度,不是自古就有,而是由于公社成员分化的结果,印度公社的不同形式的所有制正是这个过程在各个阶段的反映,并指出印度农村公社解体过程已达到了中世纪的德、英、法、瑞典的那个发展阶段。第二,马克思承认了印度的封建化和进入封建社会。马克思指出,教徒中领受第二、三类军功田的人,实际上就是封建性的军事贵族。

恩格斯说,“关于人类原始史,直到1877年摩尔根才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历史的关键”(41),“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事实证据”(42)。1881-1882年,马克思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并作了详细摘要,改变了他原来对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的认识。具体表现在:

第一,关于氏族起源问题。马克思原来认为原始公社是由家族发展为氏族,再产生“各种不同的公社”,这就把农村公社也视为血缘组织了。读《古代社会》后说:“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而成为“最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43)。

第二,关于公社土地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原来认为,土地公有的同耕公社和个体耕种公社都是最纯的公有制公社。读《古代社会》后,发现了农村公社土地的公有和私有的双重性,“正由于这个原因,‘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类型”(44),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45),农业公社是“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46)。

第三,关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问题。马克思原来未把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区分开来,误将农村公社当作原始公社的典型结构。读《古代社会》后,了解到氏族公社的本质,又受该书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古代社会”、“政治社会”的影响,马克思便将私有制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称为“古代社会”,再不称它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了,并将原来关于这两种社会的观点和材料,分别纳入了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了。同时,马克思认定原始氏族社会必然进入奴隶制社会,“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业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47)。奴隶制“它总是列入各民族的社会制度之中”(48)而具有普遍意义。

总之,马克思读了《古代社会》后,才解决了此前尚未解决的史前史的“哑谜”,尤其是解决了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区别和联系这个关键问题,这是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完成的重要标志。

1881年3月8日,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进一步对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作了具体而精辟的论述,进一步完善了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

第一,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分为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一系列社会。“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49)“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50)

第二,确认俄国公社是农村公社,并且是原始公社(“古代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和最新类型(51)。这种农村公社在日耳曼、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存在过。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农村公社与“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的不同特征,指出“农业公社”已打破了公社成员之间天然的血缘联系,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变成农民私有,公社公有耕地也定期进行重新分配,由农民耕种而逐渐变为私有。

第三,农村公社的发展演变将取决于历史环境。它“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并非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它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马克思说:“绝对不是的。……一切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52)。

第四,俄国农村公社处于资本主义历史环境之中,虽然它“几乎是作为巨大帝国疆土上人民生活的统治形式保存下来的”(53),但它的所有制并非占统治地位,在资本主义历史环境中的俄国,“除国有土地外,掌握着将近一半土地,而且是优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对立的。”(54)

第五,俄国有可能通过农村公社发展,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55),从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

综上所述,马克思从农村公社与历史环境的联系中,认识到农村公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它保存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但由于历史环境不同,它对社会性质的作用也不同。俄国农村公社处于资本主义环境之中而受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支配,因而它不能决定俄国社会性质。但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仍然有一些问题未作出明确的回答。例如,他原先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包括的中间阶段,即属于原始社会的远古时代与属于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之间的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社会?仍然保存着农村公社的东方社会究竟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认为俄国可能通过农村公社而避免资本主义,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这与民粹派关于俄国农村公社的观点有何异同?马克思对印、俄村社未作直接比较,印度村社前途是否也会像俄国村社那样,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呢?马克思对上述问题未能作出明确回答,并承认:“各种原始公社……解体的历史,还有待于撰述,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有一些粗糙的描绘。”(56)这表明马克思是一位很严肃的、从不制造新乌托邦的理论家。但马克思留下未解决的这些问题,在1884年恩格斯根据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和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对上述等问题作了较明确的论述。至此,马克思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得以基本完成。

注释:

①关于马克思近代东方社会理论,笔者已在《求索》1993年第3期发表了题为《马克思近代东方社会理论及其形成的历史》一文,表述了观点。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⑦转引自《南亚译丛》1982年第4期,第1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56页。

⑨⑩(11)(12)(13)(14)(15)(16)(17)(18)(19)(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9、67、62、67、62-63、66、65、67、63、70-72、63、70页。

(21)(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87页。

(22)(23)(24)(26)(27)(28)(29)(30)(31)(32)《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附录”,第301、302-303、303、308、312、3、305、314、312、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页。

(36)(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0、371页。

(38)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所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第23页。以下引文只注《摘要》页号。

(39)(40)《摘要》,第37、43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44页。

(43)(44)(45)(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9、435、450、435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7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6页。

(49)(50)(51)(52)(53)(54)(55)(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450、448-449、435、437、437、435-436、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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