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的制度化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当代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考察了过去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分层体系,主要是“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的历史作用及其弊端,并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分层机制的变革和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由效率不高的计划经济体制向高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分层结构
所谓社会分层结构,是指因社会地位垂直分化而形成的不同社会地位群体之间模式化的社会关系。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了人们社会地位的分化和差异。社会成员在这些分化了的社会地位上履行相应的角色职能,而人们的社会地位是通过各种地位标准表现出来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不同社会地位标准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来刻划社会结构的特点,并借此发现不同社会结构的差别性。不同社会的人们在进行基本的互动时,所确立和所认同的地位特征标准往往是不同的,从而导致构成有差别的社会分层结构。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人们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异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通常是受已经确立起来的秩序规则——社会制度制约,即它们的维持和运行依赖于模式化的关系制约。社会地位特征的不同意义及其变化,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类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分层结构等,如果缺乏制度化的制约,就无法保持稳定并获得充分的社会合法性。
在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全部社会资源都控制在国家乃至中央政府手中,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手段,将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分配至个人,从而形成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个人的社会地位。由于这种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按照特定的制度规则有差异进行的,因而造成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最终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分层体系。这里特定的制度体系,主要是“身份制”、“单位制”和“行政制”,及其以此为基础的不同社会地位。
所谓“身份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均依“干部”、“工人”和“农民”三种身份被区分开来,在身份制度下,各种不同身份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占有不同量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力,并且具有不同的机会结构。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身份”的划分,是因为这种身份划分是由国家赋予的,不同身份之间不能随意转换。我国在改革之前,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是人们社会地位最主要的外显特征,成为表现人们社会地位差别的基本模式关系。每个社会成员在其他社会地位获得上的差异,首先体现在身份差异上,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占有某种社会声望的基本前提条件。我们只要想一想“转干”、“农转非”这些名词,就可以了解到它们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区分意义是多么重大了。
所谓“单位制”,是指这样一种制度结构,即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由国家所建立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国家在身份制的基础上,通过遍布全社会的各种单位组织,将国家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分配至单位中,然后由这些单位组织再分配至每一个单位成员。“单位制”的意义不仅在于国家利用单位进行例如收入等社会资源的分配,而且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子女教育、住房、文化娱乐等。国家的单位组织一方面具有社会资源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还是国家实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社会成员进入了某一单位组织,他的权利、地位就有了不同程度的保障。而个人一旦离开了这样的单位组织,也就丧失了过去由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各种资源和国家通过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各种权利。
所谓“行政制”,就是国家按照国家行政权力的形式,在身份和单位的基础上赋予一部分人和几乎所有的单位以一定的行政级别,按照这种行政级别将不等量的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分配至不同级别的个人和单位身上,使社会资源和它的实际使用者之间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特别是经由单位体制分配至单位的社会资源,在单位中沉淀下来,具有不可流动性。每一个单位组织依据它们在行政化的国家资源分配体系中的不同级别,占有不等量的社会资源,由此造成不同单位组织的显著差别,因而“行政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地位分层制度。
这种社会分层结构的基础在于几乎全部社会资源集中于国家,甚至是中央政府手中。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后发外生型”;第二,中国社会近代以来长期的混乱和现代化停滞状态。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国家特别突出的作用以及对制度的选择。
“身份制”、“单位制”和“行政制”这样一种制度结构体系,在当代中国既是国家集中和动员社会资源、协调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制度,同时又是分配地位的社会分层制度,它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现代化快速发展。但是这种体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内在弊端。
第一,制度的刚性化对积极性的压抑。在身份、单位和行政体制下,国家将一定资源分配至一定的地位后,一般就固定下来,很少再予以改变。个人一旦进入特定的身份、单位和行政体系后,相应的地位和资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但同时也因此受到严格的控制。在此种体制下,人们的收益是已确定和有保障的,他们的劳动或工作投入与他们应得的各种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人们在利益获得既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更大的投入。虽然这种刚性保障和分配体制本身并不提倡懒惰,但它无法制止懒惰和激励不懒惰。特别是这种制度结构对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使得因社会流动而产生的激励效应完全被取消。有限的流动绝大部分变成国家调动。
第二,地位决定因素对社会行为的误导。如果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不是由于自身的努力和创造性获得的,而是取决于人们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身份,进入什么样的单位和具有什么样的行政级别,那么这种制度体系就无法避免人们更多地是通过追求身份、单位和行政级别,而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或创造财富的活动,来获得相应社会地位和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人们追求社会地位转变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动因此而被扭曲。
第三,社会地位结构的刚性化及先赋性,造成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利益差别也随之固定化。并且由于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源的占有均是国家直接分配的结果,因而所产生的利益矛盾也将集中指向国家。
二、体制改革与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
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变革,使国家占有绝大部分社会资源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资源一方面从国有体制向“外”分散和转移,另一方面在国有体制内从上向下、向地方、单位分散和转移。所谓向外分散和转移是指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所谓向下分散和转移,是指地方、特别是单位组织自主权的扩大。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目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
(一)社会分层机制的变革
无论是自主权的扩大还是所谓“体制外”部分的形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种变革最基本的结果之一,是导致在我国社会中相对数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形成。
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占有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提供了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空间和自由资源,他们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一方面,在市场上,那些与行政权力相联系的因素其意义开始下降;另一方面,在市场上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人们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在此基础上,人们一方面有可能在国家直接控制的身份、单位和行政体制之外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物质财富;另一方面,那些与个人相联系的地位标准或决定社会地位的因素,也因摆脱了国家的直接控制而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有助于人们把握和创造市场机会,例如人们的教育水平、职业经验、生活经历等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和发育,为社会分层结构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社会分层机制的变化,即社会地位决定因素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权力结构、机会结构和刺激结构的变化,以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分层体系开始形成。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变正朝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方向发展,原有的行政权力没有、也不可能阻止这种社会地位和利益获得机制的变革。
(二)改革过程中的过去社会分层体制
改革以来社会分层机制的变化,由于多种原因,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社会分层体制。从原有的身份制看,由于农村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和城镇企业组织的制度变化,它在许多方面已变得对于人们来说不再那么重要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第一,作为身份制度基础之一的城乡分割制度,并没有随改革的发展而彻底废除,因而它仍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近几年来城乡之间多种差距的重新拉大,特别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其深层的重要原因之一仍然是城乡之间的身份制度;而城乡之间出现的大规模社会流动,也仍然是在城乡身份差别的基础上进行的,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在权利、机会和收益上的不平等状况。第二,“工人”和“干部”之间的区分,在“体制外”、在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中已丧失了意义,但在另一些范围内,甚至比改革前更为刚性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单位的招聘启事注明,只招聘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而全民所有制的干部身份自80年代中期起,除了国家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外,对其他的社会成员基本上封闭了,如果你在此之前不是全民所有制干部,那么现在不论你自身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将无法再由“工人”跨越为“干部”了。
从“单位制”看,单位组织依然强大并保持着基本特征和基本意义。国家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并通过权力的授予进行分配,从而使各单位组织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国家,单位成员依附于单位组织,单位成员的社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因此而被决定。与改革之前不同的是,这种社会地位决定机制的范围比改革前有所缩小,但在与国有资源有关的社会成员范围内以及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较时,仍然起重要作用。
单位对国家的依附关系,由于下列原因没有根本改变:第一,资源所有关系。就国有单位来说,其拥有的资源均属国家,国家最终拥有处置这些资源的权力。企业的自主权不可能改变这样一种关系,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的是一对一的授权关系,政府是国有单位唯一的“董事会”,政府或上级单位向下“授权”,下级被授权单位因而有了某种自主权,但下级单位并不一定因此而产生相对的独立地位,也不可能因此而产生超出这种授权关系的新的结构。第二,资源供给关系。国家依然直接控制着部分至关重要资源的供给,例如金融、大规模投资等。不仅是有形的资源,单位组织拥有的许多可供支配的利益和市场机会也大都来自政府或“上级单位”。第三,权力支配关系。由于各单位组织所具有的资源权利关系没有改变,政府和代表政府的“上级单位”对各单位的资源最终拥有直接的处置权力,因而实际上有权直接调动和分配各单位中的资源;对于各单位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他不过是接受政府和上级单位的委托去经营这部分资源,他的经营自主权是建立在上级所有者唯一拥有任免和管辖他的权力基础上的。
单位成员依附于单位的情况也是如此。不容否认,社会成员,包括单位成员的自由流动和自主选择权利同过去比较,已有了很大改变。相当一部分人,在相当程度上,不再象过去那样单向地依赖于单位组织了。但是应该看到,这局限在相对小的范围和程度上。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是多方面的,对于原来在单位组织中工作的大部分人来说,他们对单位组织的依赖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还有所加强。这主要不是在一般的工作意义上,而是由于特定的制度结构体系所决定的。首先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国家—单位分配体系。对于个人来说是最基本的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在单位体系内和单位体系外有很大区别,远未达到面向全社会的社会化程度。在国家的单位体系内,国家或企业承担了这些保障费用的相当一部分。而在单位体系外,这些保障体系中的项目主要需个人来承担,有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其次,福利、收入单位化。改革之前,人们的福利主要来自工作单位,但由于国家或政府的集中控制,各单位之间的差别不是很大。体制改革和市场的发展,使过去一些依赖单位的福利,例如,幼儿园、食堂等,可以从社会上自由地获得了。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福利单位化的趋势,相对于单位成员的需求来说却愈演愈烈,这主要是住房。作为一般社会成员最主要的需求和最重要的财产的住房,已由国家福利制转变为单位福利制。社会中大部分的住房都由各种各样的单位占有或实际占有,而大多数单位的住房分配是按照本单位工龄、职务和在本单位的资格进行分配的。住房制度的改革不但没有改变这种现象。反而强化了这种现象,它就象一条绳索,牢牢捆住了单位成员。
由于改革的渐进性特征,传统的制度结构仍然是变革的基础之一,只能逐渐地予以改变,因而造成这样的现象:体制变革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是沿着原有的制度结构发生变化,随着改革而出现的社会地位分化,在许多情况下也是沿着单位之间的分化发展的。这种情况与我国体制改革的形式有直接关系。我国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是单位组织自主权的扩大,与此同时,随着部分权力下放,原来统一的制度规则体系也开始不断解体。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得原来单位组织的某些特征膨胀起来,单位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意义更为突出,在单位中沉淀的国家资源日益具有不可流动性,资源日益单位化,非契约性关系和利益也日益单位化。随着权力的下放(包括政府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和资源与利益的日益单位化,以各种各样的单位为起点,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开始扩大,由此而决定的社会地位向着更大的分化方向发展。
单位组织之间的分化,使得身在其中的单位成员因单位组织的不同,而扩大了相应的地位差异,他们在收入、居住条件、各种机会、各种福利等众多方面表现出日益明显的差别。对于一般的社会成员来说,那些直接与个人相联系的社会地位差异,他们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接受,例如个人财富、教育水平、职业、以及与此相关的收入等;但他们对于因各种外在的因素,例如单位组织的因素而形成的社会地位差异,则一般会表示出较大的不满;特别不能接受的是,各个方面基本相同的个人,因各种原因在不同单位工作,但因此而产生较大地位差异。这是因为,人们之间进行地位比较的对象,是那些与自己地位相近的人,而不是那些地位差异极大的人;因为人们更多的是与和自己社会地位相近的人进行交往,而一般不了解,也没有机会和与自己社会地位差异较大的人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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