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方法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筹划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通过事先筹划,对各项应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做好纳税前的一系列前瞻性规划工作,相对降低企业税负。按现行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几乎每个税种都有筹划空间,只是企业之间因行业性质不同,生产经营各有特点,税收筹划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所谓增值税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合法、懂法的前提下,经过比较分析,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增值税纳税方案以达到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税率式税收筹划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收负担轻重的主要指标。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13%的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粮食副食品、农药、煤炭、图书、报纸、杂志等18类;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则以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简易税率计征。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可以充分应用17%,13%,6%,4%和零税率这几个档次甚至利用增值税税法中减、免税的规定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方法进行筹划。
二、税基式税务筹划
应纳税额=税基×税率,这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因此,缩小课税基础,不但可以直接减少税基,还可以间接的适用较低税率,这样就达到了双重减税的效果。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可以从争取缩小销项税额和扩大进项税额两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三、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
已知一般纳税人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销价×17%-进价×17%=(销价-进价)×17%=毛利×17%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销售额×6%(或4%)
假定:一般纳税人税负=小规模纳税人税负
则:毛利×17%=销售额×6%(或4%)
毛利/销售额=6%(或4%)/17%=35.3%(或23.5%)=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为35.3%(工业企业)或23.5%(商业企业)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致,但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大于35.3%或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为38.96%(17%,6%),26.47%(17%,4%)。例如:某公司是一个年含税销售额在7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公司每年购进的材料含17%增值税的价格为40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的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为此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呢?
该公司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70-40)/70×100%=42.86%,该公司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因为其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42.86%>38.96%(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节税点),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节税0.4万元(4.36-3.96)。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70/117%×17%)-(40/117%×17%)=4.3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70/106%×6%=3.96(万元)。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外,另外还要注意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可抵扣税额较多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等优点。
四、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折扣销售和赠送销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在销售中大多采取折扣销售或赠送销售的方式。所谓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赠送销售又称实物折扣销售,是指如购货方购货则同时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同一货物或不同货物,以给予购货方优惠。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建议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为佳。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折扣销售中,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额为100元,给予购买方折扣5%,增值税税率为17%,折扣额为100×5%=5元,若把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企业计算销项税额为(100-5)×17%=16.65元,使企业少纳税5×17%=0.85元。企业如果采用赠送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实物折扣,则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产品价格为100元,同时赠送另一种5元的产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计算销项税额为(100+5)×17%=17.85元。同样销售100元的货物并给予购货方5元的优惠,采用赠送销售比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使企业多纳税17.85-16.15=1.7元。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折扣销售方式更能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但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折扣销售时,折扣额一定要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二是这里的折扣销售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会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计算销售额时不得从中扣减;三是回扣不是折扣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
不少企业不但大批赊销,而且在货物发出时即开出销货发票作销售入账,提前缴纳了大量的税款。根据税法规定,采用赊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企业不应在货物发出时即开出销货发票,而应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使企业延期缴纳了税款,争取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为了避免赊销造成的损失,建议企业应尽量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不影响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又可以使企业实现节税。因为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如果这样做,其优点是可以使企业节税,又不影响其全年的收入;其缺点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仍是一种赊销,因此企业要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
五、企业递延纳税的税务筹划
递延纳税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尽量延缓纳税时间。例如:某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02年3月该企业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000万元研制某种型号的机床,经研究定出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假设甲,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企业。经调查测算,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乙企业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丙企业,丙企业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那么: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0000×1000×17%-850×1000)=850,000元。
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5000×1000×17%-10000×1000×17%)=850000元。
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
合计(850000+850000+850000)=2550000元。
第二套方案是设立一个综合性公司,公司设立甲,乙,丙三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资料,可以求出该企业大致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其数额和第一套方案完全一样,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但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六、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种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的目的。
经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研究发现,在增值税率为17%,营业税率为3%的条件下,当企业经营商品的增值率大于17.65%(3%/17%)时,所缴纳营业税税负要轻于缴纳增值税,这时企业设法使其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占总额的50%以上,选择营业税税种对纳税义务人有利;而当经营商品增值率小于17.65%时,则应以销货为主,劳务为辅,选择增值税税种对纳税义务人有利。
例如:某电器厂2001年销售洗衣机25000台,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项税850万元,进项税722.5万元,销售运输部门运送洗衣机,取得运输费收入200万元。
(1)2001年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850-722.5+200×17%/(1+17%)=156.56万元。(17%/(1+17%)是实际税负)
(2)如将该企业合理转型,成立母公司控股企业,销售运输部作为子公司独立核算,则销售洗衣机应缴纳增值税850-722.5=127.5万元,运输公司则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共缴纳税金133.5万元,则该企业获得节税收益23.06万元。
当然,企业应根据经营方式、经营方向等实际情况来选择低税负税种,而不能盲目轻易变更主营业务,以防虽投入大量人财物力,结果却适得其反。
七、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税务筹划
(一)分设企业
分设企业,变不可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钢铁公司以废旧钢铁为原料,废旧钢铁的供应渠道:一是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二是从本地众多收废品的个体户个人直接收购。前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进行税款抵扣;后者则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可以成立一个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并独立核算。而后,钢铁公司可直接从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收购。这样钢铁公司按市场价格从收购公司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税款抵扣。而回收公司名义税率虽然较高,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先交后返,按上交额的70%定期返还,实际税率并不高。
(二)合并或联合经营
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联合经营,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购到一批国外先进的手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进行联营,成立一个专门的手机卖场和维修站,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网络作为投资,而电子公司以该批手机作为投资,该卖场维修站经电信部门的批准正式开始营运,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既销售产品,又为客户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如果单独销售寻呼,手机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则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手机,仅按3%缴纳营业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而且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的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综上所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以税率、税基及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为基础,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递延纳税方式、利用混合销售和不同的经营模式等技巧,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企业增值税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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