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研究若干理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集体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981(2013)04-0093-04
集体谈判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对协调劳动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1902年韦伯夫妇[1]在《产业民主》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集体谈判的概念:“雇主不是面对雇佣劳动者个体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面对集体的意志、决定,订立统一的合同,合同订立的原则建立在当时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的群体选择。”[2]由此,集体谈判制度慢慢地被西方国家法律所认可,并沿着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向前发展。
当今中国,随着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确立,客观上已存在着劳资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伴随着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矛盾正呈日益凸显之势。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必然是通过劳方的公共参与来实现。协商民主就是一种公共参与,而且是一种决策机制和治理机制,其核心思想就是重视公民乃至整个公民社会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在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有着广泛领域,前景无限。”[3]将协商民主运用在集体协商中,“由政府发起民主协商会议,发动社会民间参与,解决经济社会中的各种问题”[4]。由于西方对集体谈判制度研究得比较早,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对西方集体谈判的研究有助于为中国集体协商问题研究提供借鉴。下文将西方国家集体谈判方面的主要研究观点、研究成果及其现实影响进行归纳、分析提炼。
一、西方国家关于集体谈判的主要理论学派
国外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国内学者根据西方劳动关系研究学派对集体谈判的不同看法,对劳动关系研究从“右”到“左”划分为五大理论学派。
“新保守派认为,劳动关系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劳资双方之间自由、平等的交换关系。”[5]新保守派认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它们扰乱资方管理活动等。他们的目光聚焦在集体谈判的短期效应上,势必加重其对集体谈判的政治成见,研究结果也就不客观、不全面。
管理主义学派对工会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认为工会威胁到资方的管理权;另一方面则认为工会应与资方建立起合作关系,管理主义学派对工会的矛盾态度同样表现在对集体谈判的态度上。这种观点的两面性一定程度上也是根据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劳动关系得出的结论。
“正统多元论学派核心假设是: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劳动关系的途径。”[6]德国最为典型,与美国相比实现了低罢工率。虽然一度有学者批判该学派观点,认为工会覆盖面有限等,仍不能否认该观点在所有观点中的相对公正性与合理性。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认为由于劳资双方实力不均衡,开展工会和集体谈判活动是必要的。该学派对工会发挥效用持怀疑态度,希望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发挥更大的效用。无疑,该学派对工会的支持为以后集体谈判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奠定了基础。但是,希望建立强势工会是其“偏左”的表现。
激进派认为劳资处于对立状态,这是资本主义经济所固有的问题,需要开展与资方的斗争运动。该学派的思想理念源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理论,这种模式在资本主义仍然占据绝对优势的国家是很难实施的。“西方劳动关系研究学派的理论和观点,反映了不同群体和个人对劳动关系和集体谈判的评判。”[7]在劳资关系上,劳方与资方存在着冲突与共同利益,虽然集体谈判不能完全解决劳资矛盾,但是,它毕竟为三方“共同意志”提供了一种有条理的程序,以上各学派至少在这一点上不同程度肯定了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的作用。在总结了西方国家关于集体谈判的以上主要理论观点之后,下面就已形成的系统化的理论研究成果加以归纳、分析提炼。
二、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主要理论评析
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是多元论,辛格从集体谈判的发展过程加以分析形成了解释集体谈判发展阶段的理论。而许多学者也专注于研究集体谈判的过程,形成了一些关于集体谈判的过程理论,谈判模型也就被用于理解谈判过程,并力图预测谈判双方的谈判结果。
1.集体谈判的理论基础:多元论
艾伦·福克斯(Alan Fox)指出,资方在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以集体谈判的方式决定雇员的就业条件时,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体系:一元论和多元论。
一元论的观点强调资方权威。[8]这种观点已经拒绝了协商或谈判的可能性。然而多元论则承认冲突,认为在工作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工作中必然会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和复杂的利益诉求[9],而工会却在此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西方理论关注于工会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或者资方对工会的态度上,这些因素当然影响集体谈判的开展,但是更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劳方是否具有与资方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力量,比如团体争议权等。如果劳方不具备与资方谈判的力量与能力,资方也不会与之谈判,因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性。
2.集体谈判的模型理论
西方学者为了理解谈判过程,以工会行为和集体谈判过程等为研究重点,建立了预测谈判双方谈判结果和解释谈判过程的谈判模型。
对工会的关注首先发展了工资谈判理论,有重要影响的两个模型是管理权模型和有效谈判模型;其次是讨论出工会谈判模型的局限性。[10]第一,管理权模型。“工会单方面所选定的工资保证效用最大化,其限定条件是就业数量也必须位于劳动力需求曲线上。”[11]该谈判模型中谈判内容只包含工资,而谈判中所确定的工资应使工会和企业的收益达到最高水平,纳什一般谈判模型也就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难以理解的是有些理性代理人在谈判过程中力图实现非帕累托最优解。第二,有效谈判模型。该模型的主要特点是,“任何谈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工资—就业组合点都应是有效率的”[12],也就是说在工会收益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企业也期望从谈判中获得最大收益。奥斯瓦尔德、曼宁等学者对以上两个模型进行了检验,但是检验结果对模型的支持力度较弱。而且,以上模型“没有考虑会员资格的真实作用”[13],虽然会员资格在形成谈判的过程中并不发挥作用,却在工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
3.集体谈判的过程理论
随着集体谈判的不断发展,学者开始关注于谈判具体过程的研究,形成三种比较有影响的理论。三种理论关注于集体谈判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罢工影响及谈判成本的估计等问题。
第一,泽森理论。“泽森理论的核心是,在谈判中,双方都将冒一定引起冲突的风险坚持自己的提案与立即接收对手的提案加以比较。”[14]泽森理论指出了集体谈判所具有的序列性以及不确定性。第二,希克斯的理论。该理论的重点是明确指出了“罢工威胁可以迫使雇主支付高于其他情况下他将支付的工资”[15]。该理论的核心是资方让步的倾向和工会坚持的倾向是威胁预期罢工长度的函数。第三,卡特—张伯伦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各方不接受其对手现行条件的成本是,对手践行其固定威胁从而引起罢工所导致的收入流失”[16]。劳资双方之间协议不能达成的成本是罢工或关闭期间放弃的工资收入和利润。以上三种理论预测很相似,虽然纳什和泽森的推理过程与假设不同,但是都预测集体谈判过程的结果是效用增量之积的最大化。卡特—张伯伦的理论预测也是纳什——泽森解。无论如何,集体谈判过程理论在该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在很多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
经济学家通过建立模型把战略考虑转化为实证分析,对集体谈判的研究更为严谨。同时,劳资之间的谈判内容大都是工资等易于计算的内容,所以建立模型更有益于富含逻辑的量化谈判内容、衡量谈判结果,而且更有益于经济学家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中国的集体协商当中,应借鉴以上经验,给予劳方充分的团体争议权,才能保证协商民主的平等与协商基本价值的实现,促进集体谈判按中国式的思路发展。
三、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现实影响
西方国家集体谈判自产生之日发展至今,集体谈判制度逐渐完善与成熟并慢慢地被西方国家法律所认可,西方不同国家的政府都在劳资双方之间起着不同程度的协调作用。研究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学者对集体谈判持有不同观点,并建立起一系列的理论或理论模型,其现实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劳方、资方、经济及政治民主四个方面,在现阶段中国推进集体协商问题上可以吸收以下四方面的经验。下面在国外既有文献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集体谈判所形成的四个主要方面的影响。
1.集体谈判对劳方的影响
在西方国家的大多数情况下,“工会成员得到的劳动报酬要高于非工会成员”[17]。一般而言,雇佣工会成员的企业与雇佣非工会成员的企业相比规模要大、组织化程度高、薪资支付额度要高。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化的。在许多产业,对于雇佣非工会成员的企业来讲,仍然需要支付较高薪资。工会作为劳方的谈判代表,能够保护劳方免受资方的专制与压榨,工会并能为工会成员提供更多方面的权利、福利(养老金等)。所以,“似乎可以得出结论,集体谈判有助于提高工人工资”[18]。
2.集体谈判对资方的影响
集体谈判对资方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集体谈判使资方不得不根据劳方的实践时制制定公司战略,关注经营中的日常问题;同时,使得资方的行为受到限制,更好地满足劳方要求而不必感受到对成本控制原则的利他感;集体谈判使得生产活动等显得刚性化,更大程度降低资方企业的利润率、改变投资行为。虽然从短期来看,集体谈判增加了资方的劳动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研究表明,“集体谈判使资方及劳方财富最大化,而劳方的劳动报酬的增加是以资方利益为代价的”[19]。
3.集体谈判对经济的影响
集体谈判可以提高大部分行业的劳动生产率,但并不会提高所有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学者发现集体谈判对地下沥青矿等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是反面的。Kim Clark认为集体谈判对企业管理影响巨大,是“工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20]。通过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集体谈判不一定会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产生正面影响。美国学者丹尼尔·奎因·米尔斯认为,美国的劳方群体中参与工会会比未参与工会的劳方个体工资高。约翰逊和Mieszkowski认为集体谈判的影响是工会会员工资的上涨主要来自于其间接降低了非工会会员的工资。[21]理查德·费曼认为集体谈判有助于降低同一企业中劳方之间的工资差别,但是也加大了工会成员与非工会成员之间的工资差距。
4.集体谈判对政治民主的影响
Walter Oberer与Kurt Hanslowe认为集体谈判的前提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通过集体来表达个人利益的社会”[22],也就是说工会组织与罢工权利是政治民主的基本要素。而集体谈判是劳方参与管理社会的一种方法,劳方(包括工会与非工会成员)乐于参与集体谈判活动并且珍视参与的自由,而“试图限制工人组织的活动会产生相当的混乱”[23]。毫无疑问,劳方在集体谈判过程中会唤起更强的民主意识,表达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集体谈判是以缔结契约为最终目的,缔结契约的前提是拒绝契约,所以罢工权显得必不可少。
西方学者对工会和集体谈判持有不同态度,但是历史证明了一个事实: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与集体谈判的方式与效果也会不同。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在多元论的基础之上,形成了解释集体谈判发展阶段的理论,但并非以上所有的谈判理论都能准确描述集体谈判的现实状况。通过以上综述表明,集体谈判的现实影响方面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整体而言对资方、政府及劳方正面作用远大于负面影响。
通过前面的文献综述,所能得出来对于当下中国可能有益的经验是:在利益主体日趋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冲突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现象,而西方经验业已表明,正视所存在的矛盾冲突,并承认双方各自利益所在,通过平等理性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失为一条相对积极稳妥有效的解决路径。这其实就是一个疏与堵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由于全体公民(包括资产所有者)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具有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其矛盾冲突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而更宜采用这种开明开放的协商立场。但是,“从论证的逻辑性、深刻性上来判断,很明显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的能力不可能平等,社会精英在这方面占有明显优势。唯理性主义的结果必然导致精英主义的取向”[24]。所以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我们不仅强调理性还应兼顾民主平等性,实现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但是,不把政治权力因素和经济物质利益因素考虑进来而只讲社会团结,也不能使协商民主在集体协商中发挥效用。作为当下我国政府,则亟需通过制定相应完善的基本谈判协商的制度与规范,将自己定位为中立的第三方角色,秉持公正公平立场,方为真正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