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多代理与商业银行治理的最优激励契约设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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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当前银行业高管人员薪酬设计与激励契约的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如何通过合理的激励契约设计,改善银行治理,使商业银行追求收益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成为今后各国政府改革金融体系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毫无疑问,我国银行业改革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三轮银行体系改革:第一轮是1986年开始的以“让利放权”为基本特征的经营体制改革;第二轮是1994年开始的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进行的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改革;第三轮是2004年开始的以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与上市为主线的公司治理改革。前两轮和正在进行中的改革,初步形成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机制,使银行治理机制有了明显改善,绩效得到较大提高,转轨过程积累起来的风险得到化解,增强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但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道德风险等问题依然突出,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严重不足,直接威胁着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在资产负债结构、风险特征、资产交易透明度、受监管程度及其破产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使其治理机制存在明显特殊性(Prowse,1997;李维安等,2005)。因而只有针对银行治理的特殊性展开深入研究,才能更好揭示银行最优激励契约的特征,建立良好的银行治理机制。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合理的银行激励契约设计与治理机制会使银行的贷款决策更加谨慎,不良贷款下降,经营绩效改善(Clarke et al,2005)。

不少学者认为,银行的债权约束、产品市场约束等外部治理作用非常有限,而内部治理机制才是银行治理的核心,应该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改进银行治理(Caprio et al,2007;潘敏,2006;何德旭等,2009)。研究表明,一个良好的银行治理机制不仅应该包括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还应包括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只有实现两者融合,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银行治理机制,改善经营绩效,遏制风险激励,确保银行稳定。基于这一认识,本文通过银行治理机制特殊性的分析,归纳抽象出银行治理区别于一般公司治理的两个最主要特征:多重委托代理和多任务性,并在Holmstrom & Milgrom(1991)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基础上,分析了银行激励契约设计的最优条件和次优条件,同时对以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我国上市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与银行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但忽略了与风险控制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在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双重任务的选择上更加偏好前者而忽略后者。本文接下来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文献综述;第三部分银行激励契约的多重委托代理多任务模型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上市银行数据的实证检验;最后是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自1976年Jensen & Meckling发表经典文章《厂商理论:管理者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以来,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可谓浩瀚如云(Shleifer & Vishny,1997)。但对具有明显特殊性的银行治理问题却较少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及金融机构治理问题逐渐受到重视,研究成果才开始多了起来(Arun & Turner,2003)。其中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所有权结构与银行绩效关系;(2)银行管理层薪酬激励与绩效关系;(3)董事会规模、构成对银行绩效的影响;(4)债权人对银行治理的影响;(5)竞争对银行治理的影响;(6)外部监管对银行治理的影响。

关于银行激励契约设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高管薪酬激励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上。信息密集性和高风险特性,使银行治理中的激励相容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造成银行绩效评价与激励契约设计的困难。John & Qian(2003)发现,尽管银行业CEO比其他行业CEO的薪水高,但他们的薪酬-绩效敏感度却很低(银行规模越大敏感度更低),从而增加了合理设计契约的难度。John et al(2010)的研究进一步表明,银行业高管薪酬-绩效敏感度随银行杠杆率上升而降低,同时随着外部监督的增强而加大,两者交叉项为负。DeYoung et al(2001)、Griffith(2002)对美国管理层持股与银行绩效关系的研究表明,银行管理层持股与绩效的关系呈倒U型,即管理层持股存在一个最优规模。Andres & Vallelado(2008)对跨国银行的实证表明,银行绩效与董事会规模之间呈倒U型关系,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对银行监督的效率就越高,银行绩效就越好。Cook et al(2004)研究表明,政府监管对银行绩效的影响随着银行所有制和干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内控机制完善的商业银行,政府干预与银行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而对于内控机制较弱的储蓄银行,结果则相反。Cooper(2009)研究表明,监管对私有银行绩效有显著影响,但高管薪酬影响不大。Mersland & Strom(2009)对微型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绩效关系的实证发现,监管对金融机构绩效影响不显著,但微型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中当地董事比国外董事更能改善金融机构绩效,女性CEO比男性CEO更能促使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Cunat & Guadalupe(2009)研究表明,放松监管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水平与结构有显著影响。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也对银行薪酬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李华民(2003)、苟开红等(2004)研究表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相关性不显著,薪酬机制缺乏激励功能;陈学彬(2005)、乔海曙等(2006)、杨大光等(2008)、邹永成(2009)的实证表明,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性,银行业已初步建立了基本薪酬与业绩薪酬相结合的薪酬机制;李克文等(2005)利用山东、河南两省样本进行的实证表明,银行行长的薪酬激励对银行绩效有负面影响,而“工资加奖金”的薪酬形式对银行绩效产生正面影响;郭新明(2009)利用15家商业银行样本数据进行的实证表明,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即存在“激励过度”问题。另外,李富国等(2004)、黄新飞等(2005)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和多任务博弈模型对我国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阙澄宇和王一江(2005)利用20家美国银行数据,对银行高管报酬激励的特征进行了分析。

银行绩效的合理评价不仅应包括财务绩效指标,而且还应包括风险控制指标,因而银行激励契约的设计还应考虑风险控制激励。一般而言,银行风险控制激励主要取决于自身风险承担水平与外部监管设计。由于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银行的风险转嫁激励(Barth et al,2008;Wagster,2007),因而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有限,其风险控制激励主要来自外部监管压力。国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也集中在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risk-taking)激励与行为的影响上。Saunders(1990)研究发现,管制越少,银行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就越小,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大;Anderson & Fraser(2000)发现,美国银行业在受到较少管制并且整个产业受到严重财务困难影响时,管理层持股就越高,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和单个银行的特殊风险就会增加,因而他们将管理层持股看做是银行风险承担的决定因素;Gonzalez(2005)研究表明,监管会降低银行特许权价值,从而增强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yd & Nicolo(2005)研究发现,学界普遍认同的过度竞争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降低、从而产生银行承担风险激励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竞争会带来风险-激励机制,从而约束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Caprio et al(2007)认为,外部监管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监管当局只在危机发生后才进行干涉,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金融创新,不能及时控制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同时监管当局倾向于对银行风险暴露与管理失误做出监管容忍(supervisory forbearance),导致银行风险过度蔓延;Barth et al(2007)通过107个国家3000余家商业银行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控制风险的激励,并对银行绩效产生显著影响;Buch & Delong(2008)研究表明,强势银行监管体系会减弱银行的风险承担,从而降低风险水平;Laeven & Levine(2009)的研究却发现,监管能否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影响,取决于每家银行治理结构中股东的势力,股东势力越强,监管作用就越小,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大。针对银行的风险转嫁和过度风险承担,有些学者还研究了如何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来有效遏制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如Kane & Kaufman(199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下监管者与银行之间存在风险控制的激励冲突,要解决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必须首先解决监管中的激励冲突问题;John et al(2000)、Ang et al(2001)、Kane(2002)、Danielsson et al(2002)研究表明,只有对银行高管的风险控制实施不低于其收入损失的报酬补偿时,才能形成银行风险控制激励,实现监管当局与银行的激励相容;Milne(2002)研究发现,审慎资本监管可作为遏制银行风险承担的激励机制;Bolt & Tieman(2004)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会降低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基于风险调整的监管才是有效率的;Fernandez & Gonzalez(2005)研究发现,良好的审计制度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相结合,可以形成银行控制风险激励,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Acharya(2009)研究表明,审慎的银行监管机制,如银行关闭政策和资本充足性要求可有效遏制银行风险转嫁激励,降低银行风险承担;Agoraki et al(2009)研究表明,严格的银行监管只有更好地与市场约束结合,才能有效减弱银行风险承担激励,降低银行风险水平。国内也有少数学者研究了银行治理机制(曹廷求,2006;曹艳华等,2009;张学陶等,2009)、监管与市场约束(李艳平等,2008;许友传,2009)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基本结论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董事会规模与构成、高管薪酬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影响;我国隐性担保制度降低了银行特许权价值,使信息披露不能发挥市场约束功能,从而弱化了银行风险承担的市场约束。另外,蒋海(2004)等对我国金融监管激励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对银行高管报酬激励与风险控制激励问题的研究已不少,但将双重激励问题纳入到一个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的成果很少,只有黄新飞和张娜(2005)利用多任务博弈模型分析了国有银行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认为政府财政性负担造成了国有银行激励机制扭曲;吴一平(2007)利用多任务模型探讨了以控制权收益为主的激励结构引发的腐败问题。他们的模型都没有考虑监管带来的多重代理与风险激励问题,且缺乏实证支持。本文模型与上述模型不同,考虑了股东、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多重代理问题,使模型分析更具一般性,同时还深入揭示了银行治理及其激励契约设计的基本特征,为当前美英等主要市场国家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实施“限薪令”提供了可能的理论解释。另外,模型推论得到了实证的有力支持。这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

三、商业银行治理的激励契约:基于多重委托代理与多项任务模型的分析

为了全面认识商业银行激励契约的特征,首先对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然后在Holmstrom & Milgrom(1991)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基础上,构建一个存在政府监管的银行承担多项任务的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来刻画银行激励契约的基本特征。

(一)银行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除了具有经营货币、高负债、脆弱性等特征外,还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众多、受政府严格监管的信息密集型产业,使银行治理机制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之间存在明显差异。Macey & O'Hara(2001)认为,银行业特殊契约形式决定了银行治理中存款人与股东的地位同样重要。Capiro & Levine(2002)认为,信息密集特征使银行业比其它行业竞争性要低。Levine(2004)分析表明,银行资产组合不透明和外部监管是形成银行治理特殊性的重要原因。Arun & Turner(2004)认为,银行治理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政府对银行管理的干涉和约束上。李维安、曹廷求(2005)分析表明,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也是形成银行治理机制特殊性的原因。据当前已有研究成果,可将银行治理的特殊性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经营目标多重性。一方面银行要通过最优资产配置实现银行价值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银行在国家金融安全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经营失败会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在追求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有效控制风险,维护银行安全(李维安和曹廷求,2003;何德旭等,2006),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债权人收益最大化。①

第二,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复杂性。银行存在众多利益相关者,除了投资者或股东外,其债务通常由大量分散的存款人持有。政府作为存款人、社会公众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理人,对其经营实施了严格监管,因而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存在多头监管情况,委托代理关系更复杂。多重委托代理使银行治理机制明显不同于一般企业,经营者不仅受到银行治理的内部约束和外部市场约束,而且还面临债权人和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督(Cook,et al,2004)。虽然正常情况下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没有激励去直接监督经营者,但出现金融动荡或危机时,这种激励就会迅速增加,形成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督(Dewatripont & Tirole,1994)。

第三,内部人控制与风险转嫁更加突出。银行业是信息密集型行业,同时具有明显的高负债、高风险特征(罗开位和连建辉,2004)。一方面其资产配置缺乏透明度,经营者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经营者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银行股本在整个资产中的比重较低,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拥有银行主要资产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直接参与银行经营活动,成为资产风险的被动接受者,使经营者缺乏风险约束,导致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和风险转嫁。

第四,预算软约束更加明显。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远比其他市场要高,使经营业绩的衡量更加困难,经营者也更容易把经营不善的责任推卸掉,特别是在多重代理或经营者受命于多项任务时,更有可能产生推诿问题。另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使银行业竞争程度明显弱于其他行业(Levine,2004),而银行业敌意收购也非常少(Prowse,1997),因而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尤其突出。

综上所述,银行治理特殊性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可归纳抽象出两个基本特征:多重委托代理和多任务性。换句话说,银行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下,政府严格监管所产生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和经营者承担多项任务后的经营目标多重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在Holmstrom & Milgrom(1991)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基础上,建立一个双重代理多任务模型,来分析银行的最优激励问题。但本文模型与HM模型存在一定差异,在HM模型中只有一个委托人,本文模型存在两个委托人:股东和监管当局,使银行激励契约设计的分析更加符合现实。另外,结合我国银行监管实践,本文模型更关注次优激励问题,即两个委托人之一的监管当局,未能提供最优激励水平时,另一个委托人——股东愿意提供的激励契约问题。

(二)银行的激励契约分析:基于多重委托代理与多项任务模型

如前所述,银行治理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银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次是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与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是政府特许经营下监管当局与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第四是社会公众(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监管当局之间的代理关系。

由于银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而众多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银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则很难通过为委托人的监督来解决,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称及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存款保险的情况下,监督的高成本和免费搭便车问题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监督激励,此时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利益保护者或代理人。根据经济学一般假设,政府监管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②同时也为了使模型分析集中于银行治理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面,我们将上述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简化为,银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监管当局与银行经营者之间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双重代理关系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而存在一定交互作用,监管在增强银行风险控制的同时,会增加银行经营成本,弱化经营业绩激励,降低资产收益;而银行经营业绩激励的强化,会弱化风险控制的激励。银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代理关系的刻画反映了银行内部治理基本特征,监管当局与经营者之间代理关系的刻画体现了银行外部治理的主要内容,因而简化后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反映了银行治理的主要方面。

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进行监管,即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或等于该标准,银行不受处罚可继续经营;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该要求则受到处罚甚至停业整顿。为了得到最优的经营者风险控制激励水平,这里假定监管当局对经营者的风险控制实施补偿机制,即经营者的风险控制努力同样进入激励契约。假定经营者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2001年之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高管薪酬数据不完整,④本文选择了2001年至2007年间的14家上市银行为研究样本。高管薪酬数据、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据等均来自上市公司年报和年报补充报告,年报来自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二)研究变量与研究设计

根据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模型(16)考察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和风险控制之间的敏感性,检验研究假设1;模型(17)考察业绩波动性对股东提供的激励水平的影响,检验研究假设2;模型(18)考察经营绩效与风险控制的协同性对股东提供的激励水平的影响,检验研究假设3;模型(19)考察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强化高管薪酬激励与风险控制之间的联系。

(三)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2可看出,14家上市银行金额最高三名高管年薪之和分布在51万元(浦发银行,2001年)到2420万元(民生银行,2007年)之间,平均达到515万元。相对薪酬方面,高管人均薪酬最高达到员工薪酬的42.37倍(中国银行,2006年),平均为9.45倍。据陈冬华等(2005)对一般行业的研究,高管人均薪酬平均为员工薪酬的3.99倍(非国有)和2.5倍(国有),我国上市银行高管薪酬的激励强度相对一般行业公司而言明显偏高。超额资本充足率平均为2.54%,深圳发展银行是唯一资本充足率长期未达到8%的上市银行,但其金额最高三名高管的年薪在2007年达到1124万元。CoVar平均值为正,表明银行经营者的两项任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此外,截至2007年14家上市银行中最终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有6家,地方政府控制的有5家,其余3家上市银行为外资或民营企业。

(四)银行业绩、风险控制与高管薪酬

本文首先考察了高管薪酬对银行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的敏感性,回归结果见表3。

表3反映出,高管绝对薪酬和相对薪酬,都与银行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这与陈学彬(2005)和郭新明(2009)的发现一致。他们发现,银行高管薪酬与资产收益率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但与代表风险控制的超额资本充足率之间呈负相关性,表明监管当局不提供或提供负向激励时,银行股东向经营者提供了与经营业绩相联系的正向激励,支持了研究假设1。该实证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与银行薪酬契约设计的真实情况,即上市银行的激励主要来源于经营业绩,而缺乏风险控制激励,监管当局未提供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高管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银行业绩上,而忽视了对银行风险的控制。如深圳发展银行2005-2007年资本充足率分别为3.7%、3.71%和5.77%,但高管薪酬却在14家银行中名列前茅。

模型(17)的实证表明,业绩低波动性的银行,ROA的回归系数为55.064;业绩高波动性的银行,ROA的回归系数为91.364,两者的差异性显著,即业绩波动率高的银行,股东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强的激励,与研究假设2不一致。这可能是因为目前上市银行的薪酬契约内容不够完善,薪酬与经营业绩的波动性之间未建立起最优的联系。模型(18)的实证表明,经营者两项任务之间的一致性增强时,股东为经营者提供了更高的激励系数,支持了研究假设3。

表3还表明,国家控制的上市银行提供的薪酬水平低于地方政府和外资控制的上市银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设立和两职兼任的分离会提高高管绝对薪酬水平。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将降低银行高管的薪酬水平。

(五)如何强化风险控制与高管薪酬之间的联系

模型(19)探讨了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建立起的几种治理机制在强化高管薪酬与风险控制及其敏感性的作用。回归结果见表4。⑥研究表明,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有助于全面评价高管的工作业绩。表4反映,EX_CA*RAC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EX_CA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显著影响风险控制与高管薪酬的相关性,风险控制的激励效应得到强化;不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控制负相关。

表4中EX_CA*ID系数为正,表明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将提高风险控制在薪酬激励中的作用。表4中EX_CA*FST显著为正,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有助于强化高管薪酬与风险控制之间的联系。在现代公司薪酬契约设计方面,董事的薪酬方案通常需要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高管薪酬方案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在我国无论是董事还是高管的薪酬方案都由大股东决定,因此,出现表4中的结果。

此外,我们还考察了上述三种治理机制强化高管薪酬与银行业绩之间联系的作用,但交互效应均不显著,说明高管面临多任务时,治理机制强化了薪酬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敏感性,就必然弱化薪酬与经营业绩之间的敏感性。

总之,我国上市银行高管薪酬契约设计中,主要强调经营业绩与高管薪酬之间的联系,忽略了与风险控制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些治理机制的完善将有助于强化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集中讨论了银行治理中多重代理关系下的多任务特征,并重点分析了监管当局不能提供最优激励契约时股东的次优激励契约设计问题。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银行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之间显著正相关,与代表银行高管控制风险努力的超额资本充足率之间显著负相关,表明我国上市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与银行业绩相关联的薪酬激励制度,但尚未建立起与风险控制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监管当局提供激励不足的条件下,导致银行高管将过多精力放在经营业绩上,而忽视了风险控制的努力,给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发现,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加强大股东控制能力,有助于强化激励契约设计中银行高管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努力。

根据上述结论与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银行薪酬契约设计的建议:首先,强化监管当局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激励约束作用。针对银行高管风险控制的努力可能降低银行业绩而被弱化的问题,实施银行高管的风险控制补偿机制,或由银行与监管当局共同决定银行高管的薪酬水平,以增强银行高管的风险控制激励。其次,强化董事会作用。将董事与高管的工作职责分开,加强董事会在高管薪酬方案制订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再次,科学考核银行高管业绩,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确定综合业绩考核目标,建立监管机构人员列席银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制度。高管薪酬考核体系应至少包含三方面信息:一是基于历史数据的财务绩效;二是代表银行未来前景的市场业绩;三是代表银行资产质量的风险控制水平。最后,重视银行高管的长期激励问题。目前银行高管薪酬结构中,薪酬激励以短期为主,可能导致代理人的短期行为,应适时引入限制性股份奖励、延期股份奖励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建立与银行长期业绩和风险控制相关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注释:

①从银行契约形式看,债权人的收益是固定的,而风险水平是不确定的。因而固定收益下的风险最小化可以等同于风险一定下的收益最大化,即单位风险溢价的最大化。

②一般认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最优监管合同设计,使监管当局与社会公众的目标达成一致;但有些学者(Campbell,1992;Boot & Thakor,1993)认为,信息不对称会使监管目标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这里仍沿用监管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假设。

④只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薪酬的区间,导致无法准确计算高管人员的薪酬。

⑤由于大部分上市银行上市时间比较短,通过银行财务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基本都只能追溯到上市前两年的相关数据,因此,本文仅依据当年、前一年、前两年的数据进行相关计算。

⑥我们还考察了董事会规模、最终控制人层级、两职设立情况等公司治理机制,在强化高管薪酬与风险控制之间联系的作用,但统计检验均不显著,限于篇幅未报告回归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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