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关于宗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女论文,述评论文,近年论文,宗教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宗教与妇女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惑的话题,在宗教中,“女性一方面被奉为圣洁的女神,另一方面又被贬为邪恶的女巫。……虔诚信徒中妇女居多,而她们中的大师和宗教思想家却寥若晨星。妇女长期处于宗教权力机构之外,而各教的创立及传播却又离不开妇女的功绩”(注:杨莉:《宗教与妇女的悖相关系》,《宗教学研究》1991年1-2期,第49页。)。
研究妇女与宗教的关系对于深入研究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宗教地位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有关宗教与妇女的研究却是少之又少,直到80年代末才出现零星几篇介绍宗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的文章。随着国内学者对社会史和妇女问题研究的重视,宗教与妇女研究在90年代以后也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领域,有关专著、译著和论文开始出现。目前我国已出版的有关宗教与妇女研究专著有:詹石窗的《道教与女性》和蔡鸿生的《尼姑潭》。译著有D.L.卡莫迪的《妇女与世界宗教》,此书对于推动我国宗教与妇女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在论文方面,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者共发表有关宗教与妇女研究的论文30余篇,其中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的研究较多也较深入。本文仅就近年来国内对不同时期宗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的研究进行述评。
一、宗教创立初期的妇女观与妇女地位问题
大部分学者认为,就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等宗教而言,它们在创立初期都受到女信徒的支持,穆罕默德、耶稣和佛陀积极鼓励妇女加入信教队伍,认为在上帝安拉面前男女是平等的。其中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最为先进。范若兰在《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及妇女地位初探》中认为,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包括下述内容:(1)男女穆斯林在安拉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和义务同一;(2)在现实生活中,男人优于女人,要保护女人、支配女人,女人则要服从男人;(3)男人要和女人隔离,女人要安居家中,不要抛头露面;(4)在婚姻上,妇女保有相对的自主权;(5)妇女有作证权和继承权(注:范若兰:《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及妇女地位初探》,《西亚非洲》1995年第5期,第31-33页。)。王福辉在《古兰经的女性观》一文中认为,“《古兰经》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阿拉伯半岛上妇女的历史地位。”(注:王福辉:《古兰经的妇女观》,《宗教学研究》1990年第3-4期,第61页。)因为伊斯兰教加强了妇女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承认了男女平等的出生权,而且认为女人可以与男人一样平等进入天堂。王俊荣在《伊斯兰教与妇女》中也持相似观点,认为“伊斯兰教对于妇女的态度,较之古代各宗教与文化,有历史性进步。”(注:王俊荣:《伊斯兰教与妇女》,《世界宗教文化》1995年秋季号,第8页。)
早期基督教妇女观较之后来也稍具平等意识。范若兰在《基督教与妇女》和王美秀在《基督教妇女观的演变》中都指出,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对妇女并不歧视,他为妇女治病,向妇女传播福音。使徒保罗对妇女更歧视些,他要求妇女蒙头参加祷告,在教堂中保持安静,有问题回家问丈夫,“因为妇女在教堂说话是可耻的”。但保罗同时也承认男女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他并没有禁止妇女参加讲道(注:范若兰:《基督教与妇女》,《妇女研究》1992年第4期。王秀美:《基督教妇女观的演变》,《世界宗教文化》1995年秋季号。)。段奇则从文化继承的角度揭示早期基督教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她指出基督教是在古希腊—罗马的环境中从犹太教发展而来,歧视妇女是天经地义,因此基督教必定自创立起在很多方面就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包括对妇女的歧视。但同时基督教作为犹太教的异端,从一开始就带有平等色彩,当时妇女传道人并不少见(注:段琦:《妇女能授任神职吗?》,《世界宗教文化》1997年秋季号,第20页。)。
早期佛教妇女地位也较高。贺璋蓉在《印度佛陀时代妇女地位试析》中指出,“佛教首次恢复了一向被鄙视的首陀罗等低种姓和妇女作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使他们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自强、勤勉精神,是佛陀为众生超脱轮回指出的新道路。这对当时广大的下层群众来说,是一次了不起的思想启蒙,它与婆罗门教所宣扬的种姓歧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形成鲜明对照。”早期佛教众生平等的教义和妇女自由参加宗教活动使这一时代印度妇女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女性的精神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婆罗门教禁止妇女和首陀罗学习《吠陀》和讲梵语,而佛教向所有人打开大门,妇女组成比丘尼团体。(2)妇女在社会宗教生活中十分活跃。早期佛教时代有成就的比丘尼在社会上对佛门俗家弟子说法布道,世俗妇女对佛教也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对佛教的传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3)妇女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她可以选择不结婚,加入比丘尼团体,献身宗教。妇女也可以成为财产继承人和管理者。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有所改善,因为佛陀认为夫妻关系是平等互惠的,丈夫应在五个方面善待妻子,一者尊敬她,二者对她殷勤有礼,三者忠实、信任她,四者给予她权利,五者供给她装饰品(注:贺璋蓉:《印度佛陀时代妇女地位试析》,《南亚研究》1990年第3期。)。
与后来的宗教妇女观相比,早期宗教妇女观确实是较为进步的,这一时期妇女地位也相对较高。但是否是早期宗教提高了妇女地位,抑或是早期宗教妇女只是对当时妇女具有的较高地位的反映,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看法。
范若兰认为伊斯兰教提高妇女地位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她指出,伊斯兰教出现前阿拉伯半岛处于从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过渡时期,阿拉伯妇女有行动自由和独立人格;有婚姻自主权;有财产经营权。早期伊斯兰教有关妇女继承权和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继承了蒙昧时代阿拉伯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适应父权制社会的需要,对蒙昧时代阿拉伯社会的传统习俗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扬弃工作……认可了男人优于女人的思想,制定了妇女的行为规范,限制一夫多妻,保留了妇女继承权,禁止了杀害女婴的习俗。总的来说,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并没有在阿拉伯妇女原有的较高地位上提高她们的地位,但与其他宗教的妇女观相比,它确实是比较进步的”(注:范若兰:《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及妇女地位初探》,《西亚非洲》1995年第5期,第34页。)。印度教的经典《摩奴法典》同样反映出这样的事实。《摩奴法典》所规定的歧视妇女的条文广为人知,但孙明良在《〈摩奴法典〉中两种对立的妇女观》一文中指出,《摩奴法典》也有一些尊重妇女的条文,如认为男子应尊重妇女,妻子是家庭幸福的源泉,国家和社会对不幸和处于困境的妇女要保护等。他认为,《摩奴法典》之所以形成两种对立的妇女观,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1)《摩奴法典》有关尊重妇女的条文是以前妇女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历史陈迹。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次大陆时,已是父权社会,但此时妇女地位还相当高,这反映在早期的《摩奴法典》中。(2)《摩奴法典》对妇女看法的抵牾,反映了不同作者的观点。(3)《摩奴法典》中两种对立的妇女观,实际上反映了印度奴隶社会和后来的封建社会中都存在的苦行派和享乐派的不同观点。苦行派把一切爱情、情欲都视为罪恶和灵魂解脱的障碍,而享乐派中的一些人把爱情、母爱、亲情当成人世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与之相关的妇女表现出某种尊重(注:孙明良:《〈摩奴法典〉中两种对立的妇女观》,《山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第55-56页。)。
早期宗教较为平等的妇女观实际上反映了父权制确立初期妇女仍享有较高地位的事实和早期宗教的平民色彩。但需要指出的是,早期宗教确立了男女关系最基本的原则:男尊女卑,这为后来宗教学家进一步发展歧视妇女的思想打下了基础。
二、中世纪宗教妇女观及妇女地位
随着父权制的发展和宗教居于统治地位,各种高级宗教在对妇女的态度上都表现出相似的敌意,宗教成为父权社会压制妇女最有利的工具。封建社会末期妇女地位下降到最低点。
杨莉认为高级宗教妇女观相同之处在于:(1)对妇女人格的剥夺,女人是附属品,是男人财产的一部分,是性工具和生儿育女的工具;(2)对妇女的道德评判惊人地相似,都认为女人意志薄弱、水性杨花、易嫉妒、缺乏理性;(3)对妇女生理的剥夺,认为女性生理现象是不洁的;(4)对妇女宗教权利的剥夺,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女性没有独立与上帝直接沟通的能力;二是妇女获救的方式要靠儿子;三是妇女在宗教仪式和教团中的卑下地位(注:杨莉:《宗教与妇女的悖相关系》,《宗教学研究》1991年1-2期。)。
宗教曾是妇女逃避现实苦难的圣地,但宗教并未使妇女摆脱苦难。蔡鸿生认为,“尼姑史实际上是一部血泪史,浓缩着婚姻悲剧,家庭悲剧和社会悲剧。”(注:蔡鸿生:《尼姑潭》,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页。)尼姑来自弱女、弃妇、寡妻、妓女、旧宫人和后妃,她们在青灯古佛下终其一生,但并不能逃避被歧视的地位。
詹石窗认为在几大宗教中,道教妇女地位最高,道教认为,只要修行,女性象男性一样可以得道升天。道教继承了女性崇拜的传统,与其他宗教不同,“道教男神没有赶走女神,更没有使女神一个个变性;相反,原有女神不仅继续得到崇拜而且不断增添同伴,共同成为女修行者效法的‘楷模’”。他认为道教女性崇拜的原因是:(1)由道教主阴的思想所决定的。“由于主阴思想本来就是女性崇拜的哲学化,当它成为道教的理论基础之一而被广泛宣传和应用时,必然反过来加强女性崇拜,促进女性崇拜的发展”。(2)妇女在道教组织建设中的作用也加强了女性崇拜。(3)统治阶级的好神之举,好奇之心也促进了道教中的女性崇拜(注:詹石窗:《道教与女性》,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32、44-52、93-97页。)。但笔者认为用女性崇拜说明道教女性地位高是不充分的,因为其他宗教的女信徒在宗教组织建设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也出现不少女圣徒显现各种奇迹,基督教崇拜圣母玛丽亚,但这些并不能说明妇女在宗教中地位较高。从本质上说,道教象其他宗教一样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因而不可避免是歧视女性的。如道教女修行者在世俗生活中必须遵守三戒:孝养翁姑;端方正直;谨慎言语。这与世俗社会对女子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且道教认为“女贪淫事”,对于修行是有害的。道教还认为“悍妇”无法学道。
三、宗教变革时期妇女观与妇女地位
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运动首先引起西方国家的社会变革,进而引起对宗教传统观念的质疑,各种宗教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挑战,而妇女解放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宗教妇女观的改变。
基督教最早进行宗教改革,但这场变革并没有改变基督教对妇女的歧视,马丁·路德和卡尔文仍认为女人的作用就是生儿育女和照顾家庭,新教还禁止妇女担任圣职。林中泽在《16世纪新教婚姻与性爱观评析》一文中指出:“新教思想家对传统的让步和妥协,是与中世纪根深蒂固的男人中心论及女性低劣论密切相关的;他们为教士婚姻辩护并极力维护世俗婚姻的一个基本理由是:婚姻能够为男性提供发泄自然欲望的渠道而使他们避免通奸罪和性邪恶。妇女成为男人发泄欲望的对象。”(注:林中泽:《16世纪新教婚姻与性爱观评析》,《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第71页。)。
真正对基督教妇女观进行哲学批判是在20世纪60年代。段琦在《女权主义神学及其影响》一文中指出女权主义神学对基督教的批判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批判传统犹太—基督教宗教人际关系中的等级观念及男尊女卑模式。女权主义神学家们列举大量《圣经》和经典神学著作中歧视妇女的段落及日常宗教活动中歧视妇女的现象,还对上帝观和原罪观进行了批判。(2)批判犹太—基督教传统的二元论——将精神和肉体分离。女权神学家认为犹太—基督教错误地把存在与生成、心与身、灵与肉,生与死分开,这种二元论为性别歧视提供了依据,女人在这种传统中被视为低级的自我,更接近自然,更象动物,缺乏理性,而男人是头脑、理智和生命的代表。(3)批判基督教对“自然”世界的错误态度。段琦还根据女权神学家在哲学和政治上对妇女受压迫原因的不同看法,将他们分为三个派别,一是激进派,以玛丽·戴利为代表,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归结为男性的压迫。该派强调“姐妹之道”,强调妇女团结起来,互相支持,共同对付男性。二是自由派女权神学家,将妇女受压迫原因归于社会对妇女的不公平待遇,该派反对传统基督教对妇女角色的定义,主张对妇女进行新的角色教育,鼓励妇女从小就要自立、奋进,有事业心,还主张改革政治、法律及实际工作部门中歧视妇女的规定。三是基督教社会主义女神学家,她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分析方法,找出妇女在阶级社会中所受的压迫的原因,主张用基督教的社会公义原则开展各种社会主义运动,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争取妇女的平等权利(注:段琦:《女权主义神学及其影响》,《世界宗教研究资料》1991年第3期,第9-13页。)。
女权运动和女权神学主义重新审视妇女在父权文化中的低下地位,对传统基督教男性至上观念形成极大的冲击。女权主义神学家们还向基督教禁止妇女出任神职的传统提出挑战,关颖锋在《妇女走向基督教神职之路》、段琦在《妇女能授任神职吗?》详细介绍了一百多年来妇女争取担任基督教神职的历史以及围绕这一问题的激烈争论。通过女权主义者的斗争,基督教对两性关系的看法已有所改变,尽管梵蒂冈和东正教仍在妇女出任神职上持顽固立场,但有越来越多的地区性教派承认妇女担任神职的权利和堕胎权,对同性恋和妓女的看法也与过去不同。
基督教对中国妇女的影响也日益受到中国学者的重视。吕美颐的《基督教在中国近代妇女中的传播及其影响》和段琦的《清末民初美国女传教士在华的传教活动及影响》都充分肯定了基督教对中国妇女的进步影响。其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引起中国传统妇女观念发生变化。新教各派接受自由平等博爱原则,在传教中宣扬男女平等的思想,对中国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是一个冲击,但作者同时指出,“正如西方传教士没有系统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一样,他们也始终没能把西方资产阶级妇女解放的理论较为全面地介绍到中国来。这是其局限性所决定的。”(注:吕美颐:《基督教在近代中国妇女中的的传播及影响》,第242页。)(2)推动了近代中国女子教育的发展。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女子教育始于教会女学,到五四运动前,已形成六种类型的教会女校,第一类为女子普通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大学。第二类为女子师范教育。第三类为女子职业教育与专门教育。第四类为女子医学教育。第五类为残疾女子教育。第六类为女子神学教育。(3)对中国社会风气发生多方面影响,这包括宣传不缠足、反对烟娼赌等。段琦认为它的负面影响是:(1)女传教士的文化沙文主义和一味宣传西方文化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偏见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中国女信徒和教会学校女生产生奴化思想;(2)保守的福音派思想也限制了中国妇女进一步追求自身的解放,将妇女限于家庭,做好妻子和好母亲(注:段琦:《清末民初美国女传教士在华的传教活动及其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94年第3期,第39页。)。
20世纪初兴起的伊斯兰教现代主义对穆斯林妇女地位的提高也起了很大作用,范若兰在《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妇女》中指出穆斯林国家独立后纷纷对伊斯兰教规进行改革,内容包括:(1)限制一夫多妻制;(2)限制休妻;(3)禁止一夫多妻;(4)提高女子婚龄;(5)给予离婚母亲监护儿童的权利(注:范若兰:《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妇女》,《西亚非洲》1989年第6期,第61页。)。在进行了伊斯兰教规改革的国家,妇女地位有较大提高,这些国家包括埃及、土耳其、突尼斯、叙利亚、摩洛哥、伊朗、伊拉克等,妇女在教育、就业和参政领域取得较大成绩,但在未进行伊斯兰教改革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海湾国家,妇女地位仍然很低,她们没有选举权,也不能自由就业。
70年代中东地区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穆斯林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受到严峻挑战,范若兰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妇女解放运动》一文中指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妇女观是开历史倒车。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认为西方文化导致社会堕落,而西方女权主义者不顾家庭和孩子,是不负责任的妇女,因此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主张将妇女限制在家庭等“合适的场所”,其妇女观一是隔离妇女,将妇女与男人和社会相隔离,以免引起通奸和道德沦丧。具体做法是在学校实行男女分校,在就业上男女工作场所要隔离。二是要求妇女戴面纱和穿伊斯兰教服装,并把它提到振兴伊斯兰教的高度。范文指出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影响下,许多伊斯兰国家或多或少对与妇女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严重损害了穆斯林妇女的利益,使她们多年奋斗取得的平等权利丧失或面临丧失的危险(注:范若兰:《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妇女解放运动》,《西亚非洲资料》1994年第1期,第49-51页。)。
佛教和印度教也进行了一些现代化改革,但目前尚无学者论及上述两个宗教妇女观的变化及对妇女地位的影响。郑永福在《佛教与近代中国女性》中指出,近代佛学大师无一女性,这“与佛教不重视女教徒培养、女教徒团体的建立有直接关系”。郑文还精辟地分析了民间妇女崇佛的特点,他认为:“在民间,妇女对佛盲目虔诚。这些人一心不二地崇拜各种神和菩萨,几乎达到狂热的程度。但她们对于佛教、对于所崇拜的对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她们不懂佛理、佛法、更没读过佛教经典。其低层次的宗教行为与其较强的宗教意识形成强烈反差。严格来说,这充其量是一种宗教迷信,远非宗教信仰。”(注:郑永福:《佛教与近代中国女性》,载《性别与中国》,第221、227页。)
尽管各宗教思想家中无一女性,但妇女对宗教发展的作用仍是存在的。夏毅辉认为北朝皇后对佛教的发展影响很大,如灵太后造寺缮塔,举行斋会,谴使西行取经,并将度僧权收归国有,她的影响在于:(1)重禅诵轻讲经,使北魏“京邑比丘,悉皆禅诵,不复以讲经为意”。(2)北方著名禅师多在此时或以后纷纷涌现。(3)佛教风格偏重行业,多造寺凿窟。所以作者指出“灵太后是南北朝佛教史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其地位和影响可比之孝文、梁武”(注:夏毅辉:《北朝皇后与佛教》,《学术月刊》1994年第11期,第68页。)。蔡鸿生也认为尼姑在刻经、书法、纺织等诸多领域对文化作出过贡献。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学者对宗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的研究只能使我们对这一领域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来说,这一领域的研究都是不够的,除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观研究较多外,我们对佛教、道教、藏传佛教、犹太教以及其他小宗教妇女观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有些研究不能从女性主义角度出发,因而未能揭示在隐含的符号和象征下宗教歧视妇女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