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审视民国春秋战争时期的社会控制方法及其发展_儒家论文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审视民国春秋战争时期的社会控制方法及其发展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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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者時常會將現代社會有關“德治”與“法治”關係問題的争論與先秦時期的“禮”與“法”之争完全混爲一談,認爲儒家重視“禮”,只强調道德教化,忽視法制;而法家則重視“法”,代表了中國古代依法治國精神,因此把法家思想視爲中國古代法制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源頭。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混淆了古與今概念之間的差別。實際上先秦法家所謂“法”並不完全對等于今天所謂“法律”的概念,相反,在儒家的“禮”裏面卻包含了不少今天所謂“法制”的內容;在先秦諸子的話語中“禮”與“法”也並不像後人理解的那樣針鋒相對。爲澄清這種誤解,本文試對春秋戰國時期“禮”與“法”的內涵及其演進作一梳理。

      一、“禮”與“法”的關係

      “禮”和“法”這兩個詞在中國古代文獻中很早就出現了。但二者並不是兩個互相對立、互相排斥的概念。春秋以前,並非只有“禮”没有“法”,後來所謂法家,也並非只要“法”而不要“禮”。實際情况是,“禮”裏面就包含著“法”,“法”可以強化“禮”。當然,“禮”和“法”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外延及其語用範圍還是有差別的,應該加以辨析。

      先秦文獻中“禮”所指的範圍很廣,包括祭祀儀式、朝廷制度、王官設置、禮儀程式、習俗常規、行爲規範等等。這些在今人看來,好像並不是同一個東西,但在古代它們的確都可以叫“禮”。按照儒家的說法,古人無論家庭生活、婚喪嫁娶、道德教化、社會活動、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等,都由這個“禮”管著,離開了“禮”都不行。如《禮記·曲禮上》所說:“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争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莅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所以,如果硬要給這個“禮”下個定義,那它就是當時的整個社會文化系統,整個社會秩序。在“禮”裏面顯然也包含一些制度性、規則性、程式性的東西,應該屬于今天所謂“法律”與“法制”的範疇。雖然並不是“禮”裏面所有的東西都屬于“法律”“法制”的範疇,但古人所謂“禮”,的確包含了我們今天所謂法制的一些內容。

      古代所謂“法”的含義則比較具體,通常指官方的相對固定的做法、辦法、規則、程式、條款等,如獎懲辦法、刑罰條款等。這些有的當然可以歸入今天所謂“法規”的範疇,但先秦時期所謂“法”所指涉的領域並没有今天所謂“法律”“法制”那麼寬。也就是說,先秦所謂“法”並不完全對等于我們今天的“法律”,先秦所謂“法治”也並不等于我們今天的“法制”。

      實際上,在古代“法”所指的那些東西,也屬于“禮”的大範疇之內。“法”不但與“禮”不矛盾,而且用班固的話來說,本來就是“以輔禮制”的。①所以在一些古代文獻中,“禮”有的時候也叫做“法”,有時又合稱“禮法”。②《周禮》這部書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詳細說明各種官職分別執掌哪一種“法”。③所以,如果周代的真實情况確如《周禮》所描述,真有那麼多“法”,而且每種“法”都有相應的官職負責執掌,那麼從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說,周代就已經是一個有法制社會。

      後來法家所强調的那種以賞罰爲主要內容的“法”,其實也是很早就有了。如《尚書·甘誓》所謂“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尚書·呂刑》所謂“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五刑之屬三千”,都說明以刑賞爲主要內容的“法”由來已久。

      先秦儒家崇尚“禮”,但他們講“禮”的時候有時也包含“法”。例如孟子認爲,一個國家內部如果没有“法家拂士”,也即堅守法度的輔弼之臣,則有亡國的危險。“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通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孟子·離婁上》)。從《周禮》《禮記》等儒家經典不難看出,早期儒家對國家政治和社會治理中制度性、規則性的設計和安排,其實也是很重視的。《禮記·王制》所設計的儒家禮制,顯然也包括“司寇正刑明辟”、“聽獄訟”、“作刑罰”等法制內容,包括訴訟、庭審、量刑的程式和標準,甚至還包括市場商品品質檢驗、殘疾人和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規,以及種種應該給予嚴懲的行爲。④荀子即以“起禮義”與“制法度”並提(《荀子·性惡》),强調要使“百吏畏法循繩,然後國常不亂”(《荀子·王霸》)。

      同樣,法家在講“法”的時候,有時也連帶提到“禮”。兩者之間不但不矛盾,而且是相輔相成的。如《管子·樞言》曰:“法出于禮,禮出于治。治、禮,道也。萬物待治、禮而後定。”《慎子·威德》曰:“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定賞分財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禮。”《商君書·更法》曰:“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强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又說:“禮法以時而定。”顯然,商鞅的意思不是說要用“法”來取代過去的“禮”,而是說舊的“禮”和“法”都要“以時而定”,都要更新。也就是說,按照商鞅的想法,要解决的問題主要不是“禮”和“法”之間的矛盾,而是古與今、新與舊的矛盾。

      二、“禮崩樂壞”與“壞法亂紀”

      從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古今中外任何人類社會,都需要進行社會控制,都需要有對整個社會進行有效控制的機制。而“禮”與“法”就是中國古代社會實現其內部控制,維持社會秩序的機制。社會控制的機制是隨著社會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結構的不斷複雜化,而不斷發展演進的。從最初原始部落社會內部自發的、自助的、非正式的機制,逐漸發展爲制度化的、强制的、以國家政權支撐的機制。在長期的發展演進過程中,由于社會變遷和社會結構改變,社會控制的機制也必然隨之發生調整。春秋戰國直至漢初這段時期,就是中國古代社會控制機制經歷重大調整的時期。這個歷程是從“禮崩樂壞”開始的。

      進入春秋以後,非禮、失禮的情况很普遍。“禮”作爲一種外在規範,一種制度,已經失去了對社會進行控制的作用。如管仲“有三歸”、“樹塞門”、“有反坫”,季氏“八佾舞于庭”等等,都是非禮的僭越行爲。表明以“禮”爲代表的舊的法制體系已經崩壞,社會秩序失控。《禮記·坊記》裏說:“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爲民坊者也。”“禮”通過種種設計來“坊民”,然而,民“猶忘其親”,“猶争利而忘義”,“猶有弒其父者”,“猶忘其親而貳其君”,“猶貴祿而賤行”,“猶以色厚于德”,“猶淫泆而亂于族”……這就等于說,“禮”這道堤防,在當時已經不起作用,無法對社會進行有效控制。

      “禮崩樂壞”的情况,在《左傳》裏有非常生動的記載。《左傳》提到“禮”的地方特別多。正是因爲禮崩樂壞了,所以纔有人要痛心疾首地提出重視禮的問題。在此之前,禮是社會的常態,是社會的正常秩序,人們習慣于這種現存的自然的秩序,反而不覺得有必要特別提出禮的問題。就像一直呼吸著新鮮空氣的人們,不會提出治理空氣污染的問題一樣。到了春秋時期,禮崩樂壞,傳統禮制社會走向失控,正是在這種情况下,維護禮,强調禮,纔成爲一個引起閔注的緊迫問題。所以《左傳》裏面提到禮的地方就特別多,明確記載了許多“非禮”、“失禮”、“不禮”的行爲⑤,並加以批評譴責;同時也以“禮也”作爲評價,對一些堅持按照“禮”來辦事的人和事加以贊賞和肯定。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左傳》這部書,就是以“禮”作爲標準,來評判人物和事件的是非。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不僅“禮崩”了,“禮”裏面所有的“法”也壞掉了。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很普遍。這就是《禮記·禮運》所哀嘆的“壞法亂紀”,“法無常而禮無列”。

      關于導致“禮崩樂壞”、“壞法亂紀”的原因,人們論述得已經比較多,比如生產力的提高導致私有財產的積聚,生產關係的變動導致社會階層的升降,等等。這裏我想再强調兩點。其一是單一政權實體統治下人口數量的激增,其二是人文主義、理性主義思潮對“禮法”神性基礎的衝擊。

      周初封建,有八百多個諸侯國⑥,其實許多諸侯國就是個氏族部落而已,社會結構比較簡單。到春秋時期,可考的諸侯國則只有一百四十多個⑦,到戰國初就只剩下幾十個了,到戰國後期就僅有七雄相争。因此可以說戰國中期以後那些主要的諸侯國,跟周初那些所謂諸侯國相比,管轄的土地範圍和人口數量,不知增加了多少倍,根本不可同日而語。戰國時期的諸侯國已經是真正的“國家”政體,而不是什麼氏族部落社會。所轄地區的人民來源複雜。因此傳統的所謂“禮”已經無法控制這個社會。所謂“禮崩樂壞”的危機,也可以說就是一個政治實體所管轄的範圍越來越大、人口越來越多,而這個政治實體的政治中心的權威卻越來越弱,原有的基于傳統和習慣的社會控制機制,對這個社會的控制力越來越小。

      從最初的源頭上來看,“禮”與“法”都有某種神性的淵源。如《說文解字》解釋“禮”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而“法”的古體字“灋”,也與古代神話中能辨曲直的神獸“獬豸”有關。但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天命無常”,“天道遠,人道邇”的人文主義、理性主義的思潮的興起,神性已不足以支撑“禮”與“法”在現實社會的絕對權威。人們談論的“禮”與“法”,跟神性已經没有多少關係,主要是一種世俗的制度安排。儘管在某些宗教儀式中,“禮”還帶有某些神性,保持著一點與上天、先祖之靈的似有似無的聯繫,但在諸子話語中,無論“禮”還是“法”的合法性,主要都不是藉助神性和天意來證明的。其合法性的論證主要靠的還是歷史依據和社會現實需要。

      這種“禮崩樂壞”及“壞法亂紀”的情况到戰國時期愈演愈烈,從而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失序和失控。所以戰國諸子討論“禮”與“法”的問題,其實就是關于怎樣恢復和重建天下社會秩序,人主怎樣纔能實現對天下、國家、社會的有效控制的問題。

      三、“禮教”與“法治”之争

      春秋戰國時期的“禮教”與“法治”之争,其實也就是兩種控制社會的路綫,在當時現實社會條件下,哪一個更切合實際、更有效的問題。到底是應該全面重建“禮”的體系和秩序,還是只要删繁就簡,强化“法”的措施。

      本來的“禮”與“法”,都含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安排,都是一種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常規的工具。只不過“禮”覆蓋的領域和層次非常寬廣,而“法”涉及的範圍相對比較明確而狹窄;“禮”包含了道德民風引導在內的全面社會治理,而“法”重在防範制裁,特別是刑法,只管那些最嚴重的背離常規的行爲。

      如果僅從實現社會控制的功能及其效果來看,“禮”與“法”(刑)、禮治與法治的不同,孔子早就指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耻;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耻且格。”(《論語·爲政》)“法”(刑)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制定簡單易行的法規並嚴厲推行,立竿見影地把人們的行爲管住。而“禮”則是通過全面系統的文化和制度安排,並藉助榜樣和示範的作用,建立社會規範,從精神上到行動上全面地引導民衆,從而維持社會秩序。

      因此,“禮”的效果更有待于個體的自覺遵守。而自覺遵守是跟耻辱感聯繫在一起的,耻辱感是跟體面、名譽聯繫在一起的。在過去貴族等級社會中,越是上層社會的人,越講究體面、名譽,也就是越要“面子”。因此耻辱感也特別強。爲了維持貴族的體面和名譽,就必須自律,自覺遵守“禮”。《禮記·曲禮》有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話。現在人對這兩句話的理解,跟古人的原意可能有一定的差异。按照《子家語》記載的孔子和冉有之間的一段對話,“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意思,並不是說大夫犯罪,可以免于刑;庶人行事,不可以用禮。而是說一個大夫如果真的犯了罪,早就羞愧得無地自容,根本不必等到對他進行刑罰制裁,他自己就該“造乎闕而自請罪”,甚至于“跪而自裁”了。另一方面,“禮不下庶人”則是說在遵守“禮”的規定上對庶人比較寬鬆,要求不像對貴族那麼嚴格:“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⑧換言之也可以這樣理解:“禮”是要求君子(貴族)全面遵守的。由于“禮”涉及的範圍和層次比較寬廣,君子在一些較輕微的違背常規行爲上,就被管住了;若是到了犯罪(嚴重違背常規)的地步,不待刑罰加身,就應該“自裁”。而對于小人(庶民),則不計較其違背一般的禮儀細節;但對其犯罪行爲,則直接以刑罰伺候。也可以說就是禮管君子,法制小人。

      但是經過春秋到了戰國,舊的禮制崩潰,社會階層發生變化,貴族與庶人的界限模糊,世上君子越來越少,而小人卻越來越多,社會失序,天下大亂。在這種情况下,如何實現社會控制,重建社會秩序,是儒家、法家都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

      儒家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全面重建禮制。但是經過儒家闡釋後作爲五常之一的“禮”,跟原本意義上的“禮”在內涵上已經發生了某種變异。特別是在孔、孟那裏,“禮”已經從一種外在的社會秩序和制度安排,逐漸變成個體的道德素養和行爲操守,並且逐漸將其僅僅內化爲一種個體內在的道德自覺。

      孔子雖然向往三代之禮制,主張“爲國以禮”,有志于恢復周禮,但他對古禮的具體情况其實已經是語焉不詳,對當時普遍的非禮行爲和禮崩樂壞的局面他其實也是無能爲力。實際上當時禮法已經廢壞,制度節文也不復可考,儒家門徒也已經不屑屑于既往之迹,只求大致能合乎先王之意即可。最終他只能從個體修養著手,强調個人“不學禮,無以立”,要求個人(包括天子)“克己復禮”,“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顔淵》)。在孟子那裏,“禮”也僅僅成爲內在的“恭敬之心”的外在表現形式,他提到的禮大多是指一些君子應該遵循的行爲規範,要求人們做一個“以仁存心,以禮存心”的君子。遇到別人無禮、非禮的行爲,也只能反省自己,看自己有没有“無禮”。如果自己並没有無禮,那就只能假設對方是“妄人”、是“禽獸”了事(《孟子·離婁下》),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辦法。

      孔孟儒家更突出的是“禮”中所包含的道德精神和人倫價值,而非“禮”的外在規則和形式。他們認爲正是這種道德精神和人倫價值能够感化人心,引導整個社會重建人倫秩序。也就是說,隨著“禮崩樂壞”和傳說中的古禮細節的湮滅,在孔孟儒家的話語中,“禮”已經演變成爲一種軟性的“應該”,而非剛性的“必須”。是否遵守這種禮,完全靠個人自覺,並無强制性。這也正是導致後人往往把“禮治”等同于“德治”的原因。

      但“禮治”其實並不僅限于道德教化。這在荀子思想中就表現得比較清楚。荀子則更加面對現實,主張禮法並用。荀子曰:“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也就是說,你是君子,我就以禮相待;你是小人,禮不管用,那就刑罰伺候。與孔孟不同,荀子在談到“禮”的時候,實際上也比較强調“禮”作爲外在規範的制度性特徵,也即“禮”中本來所包含的法度的特徵。所以他有時把“禮”與“法”合在一起稱爲“禮義法度”。他認爲“禮”是起源于聖王要爲人類生活劃定“度量分界”,而“禮”是一種類似于“繩墨規矩”的東西,“故繩墨誠陳矣,則不可欺以曲直;衡誠縣矣,則不可欺以輕重;規矩誠設矣,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于禮,則不可欺以詐僞。故繩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規矩者,方圓之至;禮者,人道之極也”(《荀子·禮論》)。强調“禮之于正國家也,如權衡之于輕重也,如繩墨之于曲直也。故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相繼進行“變法”,更多地用“法”的手段來控制社會、治理百姓。但這並不意味著當時各國都在全面建設我們今天所說的“法制”。《荀子·大略》說:“禮者,其表也。先王以禮義表天下之亂;今廢禮者,是弃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禍患,此刑罰之所以繁也。”在荀子看來“禮”纔是體現儒家根本價值觀的大綱大法,丟弃“禮”這個大綱大法,僅僅靠行政法規、刑法措施這些東西來治國,實在是治標不治本。按照荀子的意思,實現社會控制的最高境界,還是要通過全面建設“禮義”來樹立根本價值觀,樹立“道德之威”,使“百姓貴之如帝,高之如天,親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但這在戰國社會,已經是不切實際的空想。所以荀子面對現實,也不排斥次一等的所謂“暴察之威”,也就是“其禁暴也察,其誅不服也審,其刑罰重而信,其誅殺猛而必”(《荀子·强國》)。這顯然就是法家所主張的那一套嚴刑峻法。

      以刑罰爲主要內容的“法”越來越强化,成爲戰國中期以後各國的普遍趨勢。這是法家的主張,也是各國面對亂世的應急措施。韓非子指出“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備,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馯馬。”(《韓非子·五蠹》)這個用來“御馯馬”的“轡策”,就是法治。韓非子說:“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韓非子·有度》)可見,法家所謂“法治”本是用來“治急世”、“御馯馬”的治標之術,而非使天下長治久安的根本大法。

      “法”所涉及的範圍雖然不如“禮”那麼寬廣,但是“法”具有明確性、單一性,就事論事,易于量化,便于操作,更加常態化、公開化、規範化,懲罰措施嚴厲,具有强制性,因而是一種立竿見影、效果明顯的社會控制手段。因此法家認爲,在當時的混亂社會狀况下,用“法”來治理國家,比“禮”更有效。事實也證明,在戰國亂局中,推行“法治”最徹底的秦國,社會秩序得到了最好的控制,國力日益壯大,最終滅了六國,統一了天下。

      四、殊途同歸、禮法合一

      無論是先秦儒家還是法家,在解釋所謂“禮”或“法”的出發點和價值歸宿時,都從是群體、社會、國家、天下的太平、安定和福祉出發,而不是以單個的個人的權利爲出發點的。或者說,它們的設計從一開始就是以社會整體的秩序爲著眼點,而不是以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等等爲著眼點。這也許正是跟西方現代法律原理的不同的地方。

      儒家的禮所要建立的社會秩序,是以親親和尊賢爲基礎的,也就是有親疏遠近上下尊卑的社會秩序。如《中庸》所說:“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因此對不同階層不同身份的人,實行差別性安排,是“禮”的一個重要特徵,也是當時生產關係和社會結構的客觀反映。這在某些方面,例如喪葬之禮的規格上,表現得最突出。按照喪葬之禮的差异性規定,人們不必爲關係疏遠的家族成員的喪葬耗費過多的精力,貧窮的人也没有必要與富貴之家攀比,在喪葬之禮上破費過多錢財。這是適應當時社會之自然狀態的。

      法家主張:“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論者時常會認爲法家這是要用一視同仁的“法”來取消等級制度和特權。但是韓非子在這段話後面接下來就說:“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韓非子·有度》)顯然,韓非子是認爲推行“法治”,可以更有效地實現儒家所希望的那種富貴者不驕,貧賤者安分,上下尊卑有序的社會秩序。

      其實到了戰國時期,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不認爲這個社會可以一律平等,没有等級上下;但同時又都認爲這種等級上下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而應該是可以變動的。其不同之處只在于依據什麼、通過什麼途徑來進行這種社會變動。荀子主張:“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他主張根據一個人在品行上、修養上是否“屬于禮義”作爲社會地位升降的依據。這在法家看來,既没有實際效用,也没有可操作性。而法家則主張“循名責實”,根據實際的、可量化的功績,例如在戰場上殺敵斬首數量的多少,來决定一個人在社會上地位的升降。這在戰國時期特定歷史環境中,的確更加簡明而易于操作,也更有利于動員民衆、鼓勵耕戰、加强控制、强化統治。可見法家的“法”,也並没有根本取消等級制度和特權的意思,只是要以更加清晰明確、便于操作的規則,規定什麼人可以上升到高的等級,享有特權而已。

      先秦法家所講的“法”,雖說要常態化,不能隨意變動,但也並没有一個永恒的客觀的基礎,只是一種應對世事變化的措施、辦法、手段而已。所謂“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論世之事,因爲之備”(《韓非子·五蠹》)。“法”的合法性、正當性,完全是建立在特定時期的有效性的基礎上,即在當時實行“法”,對于實施社會控制,重建社會秩序最爲有效。

      儒家一般並不否認制度性的“法”的價值,“禮”裏面就包含許多制度性的安排。但儒家並不迷信制度性的東西,認爲再好的制度最終還是要靠人來執行,這就是《中庸》所說的:“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待其人而後行。”又如荀子所說:“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荀子·君道》)因此在儒家看來,人的因素總是比制度、規則這些東西更重要,因此“禮”並不僅限于制度,也包括可以對人的身心、思想行爲進行全面教化的更廣泛的文化設施,其價值因此也比只是消極防範制裁的“法”與“刑”更高。

      戰國時代以秦朝統一天下結束。“海內爲郡縣,法令由一統”。⑨秦始皇“建定法度,顯著綱紀”,“普施明法,經緯天下”⑩,建立了中央集權制的大一統帝國及其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但秦朝的制度並不能僅僅理解爲法家的嚴刑峻法,新出土文獻也表明,在秦朝所建立的制度中也有一些儒家、乃至道家、陰陽家的元素。(11)當然,秦朝的制度體系尚屬草創,比較粗糙。到了漢代,漢承秦制,基本上繼承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漢武帝雖然“獨尊儒術”,但這與繼續沿用秦朝制度也並不矛盾,因爲秦的制度也並不排斥根本意義上的“禮治”。“禮治”與“刑法”是可以殊途同歸,相得益彰的。所以,漢宣帝時,博士諫大夫王吉在給漢宣帝的上疏中就說:“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禮義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獨設刑法以守之。”(12)漢元帝也曾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13)“獨尊儒術”之後,統治者和儒生述舊禮、明王制,不過是用儒家“禮治”的思想資源對秦朝留下來的粗糙的制度進行修正、調整和裝飾,使之更加完善,最終形成了影響中國兩千年的禮法合一,或曰表儒裏法的中國古代皇權政治制度和法制體系。

      ①參見《漢書·藝文志·諸子略》對法家起源的論述。

      ②如《周禮·春官宗伯》:“小史掌邦國之志……讀禮法……凡國事之用禮法者,掌其小事。”《禮記·明堂位》裏提到“魯王禮”,將“禮樂刑法政俗”並提。

      ③例如:“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八法治官府。”“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等等。

      ④具體內容詳見《禮記·王制》。

      ⑤參見舒文文:《〈左傳〉非禮現象研究》,南京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

      ⑥《史記·周本紀》:“武王即位,九年,欲修文王業,東伐以觀諸侯集否……遂至盟津。諸侯不期而會者八百諸侯。”

      ⑦據顧棟高《春秋大事年表·春秋列國爵姓及存滅表》統計。

      ⑧《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

      ⑨《史記·秦始皇本紀》。

      (11)例如在“雲夢睡虎地秦簡”和“岳麓書院藏秦簡”中,都有“爲吏之道”“爲吏治官”等類似官員守則之類的東西,其中就包含許多跟儒家思想完全一致的“正行修身”、“寬容”、“慈下”、“恭敬多讓”等道德要求,還體現了道家不貪富貴、謙下、柔忍的精神。

      (12)《漢書》卷七十二《王吉傳》。

      (13)同上,卷九《元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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