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的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中国传统论文,经济结构论文,原因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农业经济作为一种处于长期均衡状态的特殊类型的经济,是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是以手工劳动进行简单再生产的相对静态的经济。传统农业经济结构则是由特定的传统要素(土地、劳动力、生产工具和技术等)组合而成的一个有机的结构体系,它包括土地所有制结构、农业种养业结构、农产品加工与贸易结构等。中国的传统农业经济结构从秦汉时期成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其某些特征直到今天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注:正如许倬云所说:“中国人好像一旦踏上了农业路,就再也没有背离过。”见[美]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程农、张鸣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它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成为我国现代化改造的重要对象之一。因此,探讨其长期延续而很难被突破的原因,仍然有着时代的必要性。
一、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的表现及典型特征
1、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较少变化。在农业发展史上,农业发展的每个阶段,同生产工具的材质和农耕动力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一般认为,同原始农业相对应的生产工具是木、石、骨质工具,其农耕动力是人力;同传统农业相对应的生产工具是铁质工具,其农耕动力是畜力;而同现代农业相对应的生产工具是优质的钢铁工具,其农耕动力是拖拉机和机引农具。我国传统农业在其存在和发展的每一阶段,作为其生产要素重要构成部分的生产工具和农耕动力不能说没有变化和改进,但主要是表现在量上而非质上,到后期甚至量上的改进也停滞了,也就是说,同西欧相比,我国传统农耕工具和动力的演进不仅持续时间长,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后期不但没有突破,反而停下了演进的脚步。
就农具的种类而言,战国秦汉是以铁器普及、牛耕推广为标志的传统农具大革命的时代,耦犁、耧车、飏车、畜力碓和水碓等领先于世界的发明有很多。唐宋是传统农具发展的巅峰,水田和旱地耕作农具均已系列化,农具在前代的基础上多有发明和改进,如曲辕犁,銐刀,各式水车,使用水力、风力和畜力的各种谷物加工工具,麦钐与麦绰、麦笼相配套的高效获麦工具等。但明清农具基本上没有新创造,《农政全书》和《授时通考》的农具图是照抄《王祯农书》的,有些大型高效农具也罕见了,有些地方甚至从牛耕退回人耕。
其他生产要素如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也较少变化。尽管从秦汉以来劳动力的总量呈现明显的不断增长的趋势,同一时期教育、文化也在缓慢发展,但是相对于大众的需求来说,教育资源始终是极为稀缺的资源,能够接受系统文化教育者在社会总人口中是极少数,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的劳动者技能主要是靠个体的经验传授,而不是规范化的系统的集体培养。因此,直到近代我国农业劳动者基本是在前辈的经验范围内使用传统工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地权配置在权力干预下循环进行,经营效率指标长期停滞甚至倒退。从形式上看,土地产权配置结构以私有制为主,私有制土地在全国耕地总面积中占的比重是不断上升的,从中唐时的约50%发展到清中期的95%以上,而且单户占地较少。然而数量庞大的自耕农和不能摆脱赋役负担的中小地主共同构成私有制主体。但是地权的流动方向和媒介从秦汉以来直到近代是基本相似的。地权主要是在以下主体之间频繁的循环流转:地主、官僚、自耕农。辛稼轩在《最高楼》词中谓之“千年田换八百主”。清代人说“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1](《答曾邑侯丁米均派书》)地权频繁流动在很多情况下是伴随着权力的分配和集中进行的,例如历代有关土地兼并的记载史不绝书,宋代仁宗初年“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2](《食货志·农田篇》)明中叶,皇帝、王公、勋戚、宦官所设置的庄田,数量之多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庄田是强占民田而来,在占田的过程中,强夺产业,烧毁房屋,铲平坟墓,砍伐树木,逼得很多人逃离家乡。[3](《论三害》)由于历代王朝都未能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界定和保护私有土地产权的法律,所以地权配置比例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过程,不仅朝代之间推倒重来,每一个朝代也似乎都遵循这样一个模式:分散→平均→集中→混乱。在承平时期一般是地权比较分散的时期,王朝后期是土地集中的时期。这样一种情况使得财富不能长期有效积累,对财富的占有无法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与地权配置结构相联系,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耕作制度长期稳定。自耕农自不必说,即便地主所拥有的较大规模的土地也主要是分解成小块租给佃农耕种,雇工经营始终未成气候,因此,尽管在特定条件下,生产效率曾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其可挖掘的潜力毕竟有限,例如粮食亩产从唐中期至鸦片战争前期(742—1839年)共1097年,年均增长只有0.073%。至于劳动生产率,除了唐宋时期有较快发展外,宋明时期几近停滞,到鸦片战争前期已经是大大下降了。[4]
3、耕织牢固结合,独立手工业的发展始终受到严重制约。我国不同于西欧,种植农业在农业经济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畜牧业则居于补充的和从属的地位,农民通过精耕细作和以耕织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多种经营,维持简单再生产,这种情况从秦汉以来直到近代没有太大的变化,随着人口的增加,供给显得日益紧张,明清以降,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尽管对土地的开垦和利用已达到天然许可的极限,但是仍解决不了问题,人均占有粮食总体上趋于减少。与种养业相配套,对农产品的加工和贸易构成手工业和商业,但手工业的组织形式始终是经验相传的手工作坊,尽管在明中后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雇工经营,也并未成为制度演进的推进力量,尤其是棉纺织业,从理论上说,棉纺织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市场的作用下会导致该业与农业的最终分离,形成为独立的手工业部门。但事实却是直到鸦片战争前,中国的棉纺织除在轧花、弹花、刷经以及在棉布染整加工等生产环节上,出现了少数游走四乡为人加工的专业手艺人和专业手工作坊外,主要的生产环节纺与织基本上没有与农业分开,两者之间也基本上没有分开。从业的农户常常是既纺且织,并且与种植农业一起构成为小农家庭经济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秦汉以来,传统商业堪称发达,明清时期甚至出现了一些重要商品的大规模长途贩运,但难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例如最为人们看重的商品布,除了在松江等少数集中产区有真正较大规模的专门化商品生产,绝大部分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拿来和不织布户换取口粮,本质上是自然经济中有无调剂的性质。棉布贸易总的处于一个低水平,即使国内和国际市场对棉布有很强劲的需求,也没能像西欧那样带动棉纺织工业的起飞。
总之,几个子结构同步保持了长期的均衡状态,土地产权只是部分的存在,由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驱动的土地产权的频繁流动,无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相反却使财富以至于资本难以稳定积累,只能重复简单再生产;种植农业以及由此决定的加工贸易业结构在大部分时间里虽然有效率,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独立手工业的建立难以实现;地租、商业利润和高利贷利息的自由流动与互相转化,使得传统经济结构变得更加完善和稳定,本身既不易被突破,又难以实现像西欧那样的体制外的经济发展。因为这种情况,我国传统农业经济尽管曾经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就,但是到16世纪晚期达到了它的鼎盛期后基本处于衰落之中。此后虽然在某些经济指标上例如耕地面积和亩产量还有所增加,但劳动生产率和人均福利却停滞甚至降低了。由于经济发展意味着资源的适度开发和利用,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以及人均占有财富的同步提高,因而这只能算无效率增长。汪敬虞在其《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不发展》第三章第一节(www.guoxue.com)中谈到近代中国以农业为主体的生产力的时候,认为它始终没有能够突破中国古老的封建制度可以容纳的范围,农业生产如果说有增长,那也是没有发展的增长,如果说有发展,那也是不发展中的发展。可以说一语切中要害。一方面是传统结构不再有效率,另一方面又很难形成新的增长结构,从而给我们留下沉重的历史包袱。
二、要素供给比例失调是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人口和耕地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供给表现是从基本平衡到严重倾斜。在任何社会,人口和耕地都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传统农业社会更是如此,但二者的供给比例将不仅决定经济结构的效率,而且影响该结构变迁的方向和速度。在一个讲求精耕细作,而不是粗放经营的社会,在传统耕作技术条件下,一个标准劳动力可以有效耕作的土地数量不会太多,联系中国历史上的实际经验,估计在20—30市亩,5口之家2个劳动力可治田40—60亩,人均8—12市亩。按照这一标准,唐宋时期耕地相对于需求已略显不足,明清时期是越来越紧张。人均占有耕地数如果按今市亩折算,唐代为6.8亩,宋代为8.02亩,明代为5.37亩,清乾隆时期为3—4亩,道光时期只有2.8亩。在一亩地上的人口(劳动力)存量从唐代的1/6.8上升到1/2.8,增长了243%,[4]因此基本情况是在耕地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人口增长更快。
耕地稀缺将导致一系列后果。(1)相对于土地,投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其边际产出递减,人均占有粮食趋少,整个社会的相对贫困加重,积累率和投资都不足,生产扩张难于实现。(2)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虽然对能够提高亩产量的生产技术有强烈要求,比如科学的田间管理、选育优良品种、引进高产作物等,但却排斥可以节约劳动力的技术,例如能够提高翻耕土地和收割庄稼效率的生产工具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技术进步的基本含义是以机械力代替人力,如果存在大量的廉价劳动力,社会经济的导向就不会鼓励动用稀缺的资本要素开发替代人力的技术;(3)在技术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耕地稀缺有利于单一种植结构的发展,不利于畜牧业的发展,进一步说,单一种植结构弹性较小,建立其上的耕织结合也就难以被破解。(4)耕地的稀缺性能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但同时也会抬高土地价格,刺激人们变更产权,为形成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和转让权而竞争,对土地产权的界定对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显得更为必要,从而加大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按道理,为了克服土地的这种稀缺性,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生产率是题中之义,但是为了尽可能多的利用剩余劳动力,或者由于增加资本投入进行技术创新的成本明显地高于直接劳动力投入的成本,所以又抑制了这种创新,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悖论。
拿西欧同中国相比将有助于说明问题。与中国不同,中世纪西欧的人地比例是另一番景象。西欧各国的土地供给相对于需求要充裕得多,直到今天在那里仍存在大量的抛荒地,延续着休耕制。以最早完成向近代化转变的英国(此处专指英格兰)为例,11世纪时有200万人,750万英亩耕地,[5](P128;158)按1英亩等于6.072市亩换算,人均耕地为22.8市亩。后来英国的人口增加快于耕地的增加,17世纪末期人口接近600万,耕地900万英亩,人均耕地降为9.2市亩,但这是经过了长时期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后的结果,这一时期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已超过种植农业,原先大批的农耕地变为草场,除耕地外,草地和牧场多达1200万英亩,[5](P129;159)人均超过12市亩。此外,在整个英格兰地区尚有数量不少的荒地。正是由于土地供给相对充足,所以英国的农业经营是粗放式的,畜牧业占有很大的比重,到中世纪后期甚至成为农业中的主业,也因此英国产业结构转换的弹性就大得多。
特别应该提到的是,近代以前英国经过了两个人口快速增长的时期,其中一次在12—13世纪,人口翻了一倍多,但14世纪中叶的黑死病使人口死亡一半,直到16世纪末才恢复,使人地矛盾刚露苗头即遭自然平衡;另一次是16—18世纪,人口再次翻番,这一次人口的增加不但没有造成经济发展的负担,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这时已经有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产值在英国经济中的份额已经下降,人口增加不仅不再受制于土地资源及其产品,相反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劳动力。
三、技术和制度变迁缓慢是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
技术、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经过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揭示已经相当清楚了。经济发展依赖于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注:技术进步也可称技术创新,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提出的,本意是指把一种或若干种新设想发展到实际成功应用的阶段,或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产生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因,一个是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变化。前一个动因是指在市场信号没有被扭曲的前提下,人们可以根据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了解到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及其变化,进而会积极探寻能够促进相对丰裕要素对稀缺要素的替代性新技术,以求增加产出或降低成本。例如,农业经济中的技术创新或变革就是为了克服土地或劳动力稀缺对农业增长的制约,因为缺乏弹性的土地供给给农业带来的制约可以通过集约化技术的进步加以消除。人多地少的中国,主要是通过开发良种、增施肥料,进而提高土地产出率来克服土地稀缺对农业增长的制约的,因缺乏弹性的劳动力供给造成的对农业的制约可以通过机械技术的进步加以解决。例如近代以来欧美等国,由于人少地多正是通过发展机械化来消除这一制约的。后一个动因是指适宜于采用某种新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市场规模以及采用新技术的成本,决定了开发新技术所能带来的利润。因此越是预期能够使产品获得较高利润的新技术,就越能吸引人们去研究、开发和采用。总之,在市场信息较为充分的情况下,技术创新一般是基于这两种内在动因而发生的。这种技术创新或变革的目的是为了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能取得更大的收益,或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支付更少的成本。
让我们回顾一下舒尔茨的“有效率但贫穷”的假说,[6](P24)这一假说非常重要的限定条件是,不允许改变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技术特征,也不允许提供关于其他社会已有的优质要素的新的有用知识,即不允许提供比原先付出成本少的这种知识。因为这样做将会改变寻找有关其它经济机会的信息的成本和收益。这个假说由两个实例得到验证,但他真正要证明而且实际上得到证明的却是:只要存在技术进步和创新,传统农业“有效而贫穷的”的均衡状态就会被打破,传统农业才能被改造。所以技术进步不仅在任何一个经济发展阶段都是重要的,而且在重大的经济结构转换过程中更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我国在传统农业经济结构中,由内在的诱致性因素推动的技术创新是存在的,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无论农业生产工具、灌溉工具、农艺以及各种农产品加工技术是不断发展演变的,总体趋向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出。但是我们发现,到宋元时期技术创新的步伐却基本停顿下来了。以传统农业时代的生产工具而论,大部分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具备了,唐宋两代做了重要的改进,元代以后再无有重要影响的新工具出现,还在继续发展的只有农艺学,一直到清代达到了很高超的程度。这种情况与人口从宋代开始大量增加有相关性,宋代以后人地矛盾愈加突出,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向尽可能多地使用劳动力的集约化方向发展,技术变迁不再表现在工具上,而是表现在技艺上。但是工具不改进,动力问题就永远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在一切生产领域只能重复分散的、非规模化的经营,生产组织也就没有改进的动力。技术创新活动停滞,经济的发展依其惯性发展到明代的高峰也随之停顿下来,经济结构的改进也就无从谈起了。
经济发展除了依赖于技术创新外,更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我国独特的制度环境是造成传统农业经济结构具有上述特征的更重要的原因。广义的制度定义是指一系列人为设定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能约束、规范人们的相互行为,帮助他们形成对别人行动的预期。制度既可以由正式的规范,如法律、政策、契约、市场交易、法定组织等构成,又可以由非正式规范,如共同的价值观、准则、习俗、伦理观念和意识形态等组成。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规则称为制度安排,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构成制度结构(或者叫制度环境)。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制度变迁体现出来,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一般说来,制度是均衡稳定的,即在现有条件下没有任何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一套制度是有利可图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存的制度都满意,保持现状只是由于改革所需的成本大于变革的收益。同时,这也说明,当系列条件变化导致变革的成本与收益发生改变的时候,就可能使得变革是合算的。这就具备了制度变迁的基本条件。这些“系列条件”即是资源的相对价格变化、技术的变革以及偏好的变化等。一旦这些条件变化到一定程度,导致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时候,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就是“潜在利润”出现的时候,变革就可能发生。
林毅夫针对制度变迁的方式,提出了两种变迁模型:强制性变迁模型和诱致性变迁模型。前者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变迁,而后者主要指个人或团体的自发性变迁。
制度变迁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因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或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对制度与经济增长一致性的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制度把努力和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抓住经济机会的自由。刘易斯认为,影响经济增长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努力;第二是知识的增长及应用;第三是人均资本和其他资源量的增加。而制度对这三个因素又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影响到这个国家科技人员的素质,进而影响到该国的技术水平与人力资源状况;产权保护制度影响到个人利益动机,关系到该国技术革新的程度;生产组织结构影响资本的积累和经营效率。
制度变迁虽然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但却不是易于完成的,原因在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一种占优制度出现之后就会稳定下来(或称锁定,lock-in)。路径依赖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也可能越走越乱,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的状态之中。路径依赖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因素:一种制度形成之后,会形成某种现存体制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会极力巩固现有制度。
考察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过程,历代政权重农抑商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别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在两类制度变迁中,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支配了个人或团体的自发性变迁。由于所面临的特殊自然条件,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自始就与强大的政权联系在一起,农业经济以农民向政府交税的形式换取对其经济活动的保护,传统政权则以农业作为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提供保护,历代王朝不仅动用庞大的国家力量抵御洪涝灾害和外族入侵,而且无一例外都通过制订各种政策鼓励和保护农业生产,主要内容有劝课农桑,举办水利工程,通过常平仓制度平抑市场粮价,通过减免赋税、贷给种食、灾民屯垦、以工代赈等措施实施救荒。总之,传统农业经济在生产和生活的各方面无不被笼罩在浓重的政策背景里。实事求是地讲,中国的中央集权在当时的情况下效率很高,正是由于其以上的保护和扶持功能,使我国传统农业经济发展水平长期遥领于同时期的欧洲,并锻造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意识和凝聚力。但是传统政权过分强调农事,并且抑制、干预和直接参与农产品加工与贸易业的发展,都使整个经济体的活力明显不足,这种副作用到后来变得特别明显。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虽有时离散,有时局部调整,但从体制上和功能上基本是两千年一以贯之、周而复始,相对于欧洲有特别强的路径依赖,制度设计和政策追求的方向是稳定而保守的,制度变迁的内在激励因素相当微弱,特别是由于处在政府的过度干预下,民间的基于利益一致的诱致性变迁往往难以实现。政策内敛而保守,技术创新也难以实现,这进一步制约了经济结构的合理变迁,影响了经济的实质性发展。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我国为什么在几百年中迟迟进入不了近代化,西欧有和平改良成功的例子,而我国总是改良失败,革命成了唯一选择,但即使如此,两次大革命,加之西方强加给我们的效率示范,仍不能保证我国进入一个高效的制度创新时代。
中央集权政府从开始时的占优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到后来渐被锁定为一种无效率的状态,是因为它本身成为独立于社会其他阶层和集团的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在社会中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求,因此在极力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大力奖励农耕的同时,又用重征商税、限制商人经营活动、贬低商人社会地位等手段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它对小农经济的瓦解作用。但是随着农产品剩余量的增加,加工与贸易活动必然会逐步繁荣,换句话说,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生产力进步和特定经济结构运动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规律,单靠政策很难抑制其发展,因为只要存在潜在利润,就会对理性人产生足够的诱惑力,况且经济政策并非无条件地完全拒绝其发展。对国家来说一切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的活动原则上都是受欢迎的,对工商业征税如果方便而高效就理所当然会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只是在农业生产受到损害,农业不能提供充足实物供应的情况下,政策就会干预。另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既然工商业的产业结构转换效益大,国家为什么不直接进行垄断经营呢?这样不但使利润和税收全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免去了征收成本。正是由于巨大的潜在收益的驱使,历代政府无一例外直接插手工商业活动,建立起庞大的官营工商业体系,这是由政府主导的影响非常大的一项效率很差的制度安排。
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就工业方面的生产形态来说,最具有积极意义的城市手工业和农村独立手工业,它们的发展以及向规模更大、分工和协作更为发达的工场手工业的过渡,标志着资本主义的曙光,但是官营工商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
首先,官营工商业设立的直接目的是获利,其产出是不必经过市场检验的,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等等也就难以保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和管理者权能的行政官僚,真正关心的是个人的升迁而不是经营单位的效率。只要能够实现数量的扩张,不惜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充好甚至虚报,因此生产经营不可能有效率。理论上讲,官营工商业规模较大,应该有利于分工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可刺激民间手工业的发展,但在实际上生产经营的低效率使得它的这种积极影响降到了最低。更加严重的是官营工商业不能也不需要做到成本约束使投入最少,其突出表现在劳动力要素的使用上。唐代中叶以前,官营工业的劳动力除官奴婢和刑徒外,大量的是为政府服徭役的更卒、匠人和丁夫等,他们基本上是从事无偿劳动,这一时期官营工业对劳动力的使用主要采取劳役制的形式。唐代中叶到明代中叶劳役制逐渐过渡到工役制,手工业者对政权的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但国家又通过户籍制度的建立,把手工业劳动力固定起来,使城乡独立手工业者成为官营手工业的劳动力后备军。如到明代初年,单其官府手工业所征用的工匠和民夫,就达180万人之巨。[7](P115)这么多的劳动力被国家编户制度控制起来,必然严重妨碍独立手工业者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另外,工匠服役地点一般都远离乡土,往返需要很长时间,当值一日,实际费时两至三月,特别是官吏的苛扰和盘剥更使得明为雇募的官营工业工匠所得无几,近乎无偿劳作,这种丝毫不顾及成本的生产不但必然导致滥用劳动力,而且使城乡手工业者既无时间也无资金去独立发展。
其次,官营工商业的发展虽然也需要利用市场机制完成商品流通和交换,但是在只有一家卖者(政府)的情况下,其高度垄断性是显而易见的。价格高度扭曲,不能反映供需状况,更谈不上对资源的配置功能,市场特别是重要商品的全国性市场在被官营工商业控制和垄断、基本成为政府获利的工具的条件下,也就很难对城乡民间工商业者形成有效的利益刺激,不但造成其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都很缓慢,而且也使商业资本向产业的转化更为困难。这样即使农业剩余有了增加,为初始工业化准备了必要的前提,无奈由于政府的垄断经营,民间工商业缺乏独立自由发展的空间,总体上很难实现像西欧那样的资本原始积累,因此削弱了它对自然经济的解体作用。此外,官营商业控制和垄断了国际贸易,抑制市场的对外扩展,这对于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制度结构中,产权制度是核心。所谓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无论是正的外部性(如公共品的使用),还是负的外部性(如污染),都表明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存在差异,从而表明经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从而也就不能提供有效的激励。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使个人收益不断接近社会收益(也即外部性内在化)的基本条件。因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产权的界定十分关键。有效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晰,而与产权清晰相反的范畴产权界定不清(比如,没有界定的公共财产,或是社团产权,即人人都有而人人又都没有,或是虽有产权所有者,但所有者很难人格化等等),则是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的主要根源。只有有了清晰而完整的产权,人们才会真正以合理的方式关心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关心有效(即可增值的)财产的无限放大,整个社会经济体才会有效率。中国的传统政治允许小所有制的存在,这是向财政交税的需要,通过各级官府可以控制小农,允许其一定发展。传统工商业有助于小农经济的稳定,尤其可增加财源,也允许其发展,但也仅此而已,更何况都是在政策框架设定和允许的范围内。相比之下,封建化的西欧可以崛起区域性的庄园、城镇势力,其基础是基层多元化力量的聚合,并没有一支内生的凌驾其上的力量,所以各自财产在契约下(可以并且希望)得到相互承认。中国从无多元化的基层力量,中央政权一头独大,无论大地主或大商人都缺乏相对独立性,即是说其如果服务于或者服从于政权就可以存在甚或有所发展,反之就面临被摧毁的命运(抄家等)。说到底,没有稳定的产权,根本说来就是没有产权,全国只有一个所有者,因此即使民间个体经济力量兴起也有朝不保夕之感,在很多情况下经济力量向政治转化,转化的结果不是扩大财产,而是获得政治保护,附属于官府或官僚,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这里受阻。换句话说,商人参与政治不是要变政治为自己发展的工具,而是获得政治重压下苟延残喘的空间。农民、手工业者、商人都是理性的,都不排斥财富,也都有积累和发展的欲望,种养结构最有效率、加工贸易结构也不能说没有效率,要素生产率水平甚至也达到很高的程度,但是农业自身毕竟救不了自己,需要工商业兴起对其改造、扶持,而在我国恰恰工商业处于产权不稳定条件下,难以有效发展。
何炳棣指出,从历史上看,中国人关于财产的概念要比前现代的西方弱得多。[8](P125)其原因也许在于如下两点:第一,缺乏资本主义类型的制度化的投资渠道;第二,私有财产是很难得到保障的。这里我们可以稍稍离开一下主题,看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因为这些也是很重要的制度安排,对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方式都可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宋代程朱理学(与中国的父系家族制度和诸子析产制一起)对当时及以后的社会习欲就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致在过去的近一千年的时间里,下面这种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而且似乎理所当然:如果一个人发了财,他的兄弟,甚至旁系和更间接的亲属也可以分享他的财产。这些因素与宋代和宋代以后的流动和竞争特点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宿命论观点,即财富和荣耀都是过眼云烟,所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制度化保护的要求也就不那么强烈。
西欧的制度结构和产权安排与我国明显不同,西欧的封建割据局面造成的统治松驰的状况,以及领主庄园自给自足的经济制度,使之基本不存在一个相当强化的中世纪国家控制管理体系。例如英国,在大部分时间里国王权力限于自己的领地内,其他封建主在各自领土上享有与国王同等的权力,封建贵族把自己看作“王国的平等者”;此外英国封建社会同其他西欧国家一样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人们认为“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必须服从法律”,“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9](P16)而法律的制定是由国王和大贵族共同完成的。随着社会制度的确立和议会权力的增长,立法权渐归议会掌管。国王当然不甘心于同其他贵族平起平坐,但是要加强王权必先有财权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国王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前期主要是依据封君的特权向封建主征收的封建税和土贡(13世纪废止),后期主要是协议性的面向全国人民征收的国税,国税中最重要的是间接税如古关税、新关税、布税等,在政府财政拮据、急需用款时,封建领主特别是商人也借款给王室政府。随着议会权力的加强,征收国税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如1362年爱德华三世签署法令,保证“没有议会的同意不征补助金和其他赋税”。[10](P550)国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好不断满足议会的要求,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在这一背景下,英国政府从15世纪末期起就采取重商主义政策,保护工商业。具体措施有:第一,鼓励和支持发展航运业,保护英国商船队的利益。从1485年开始英王政府规定外来商品要用英船运输,本国商品的输出,只有在英国船不够用时,才能委托外船承运。给造船商人以优惠,规定建造100吨以上的船只,每吨给补助金5先令。[11](P506;534)第二,从保护贸易的目的出发,对出口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监督。16世纪时呢绒是英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为了维护信誉,保证国外市场份额,英国政府多次制订法规,对呢绒产品质量和买卖制定严格的标准,视偷工减料、掺假等行为为犯罪,予以严惩。第三,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同欧洲大陆国家缔结有利的商约,改善贸易条件。例如1489年与西班牙签约,规定两国商人在对方国家均享受与该国公民同等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旅行、居住和通商,关税税率也降低了。1490年与丹麦签约,规定丹麦不仅给予英商平等待遇,而且取消了禁止英国人向冰岛航行的禁令,使英商得以在波罗的海地区重新建立据点。由于英王政府采取积极鼓励和保护对外贸易的政策,使英国的海外贸易迅速崛起,刺激了乡村工业的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因素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成长壮大起来的。以上可见,英国加强王权的方式是王室通过向代表商人和中上层土地所有者利益的议会转让对产权的控制权(征税权)来换取财政收入实现的,制度供给是适度而有效的,即不是政府单独一方说了算,相反其自身成长的过程是伴随着不断地出让产权进行的,形成了在中央政府和一般民众之间的中间层的决策机制,民间的私有产权和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得各种经济活动可以而且主要通过市场进行,大大降低了成本,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追求更多经济利益的激励激发了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活力。
当然,英国这一特点的形成与它自身面临的初始条件有关。英国没有中国所面临的巨大而频繁的洪涝灾害和外族入侵的威胁,社会从一开始即缺乏对强大的中央政府提供保护的需求,并且英国经济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对出口原材料和羊毛征税,这类税易于度量,并不需要依附于王室的庞大官僚机构,而可以承包给商人的自发组织。换句话说,英国王室没有理由对产权和征税权进行中央集权,也没有理由建立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
因此,工业革命首先发生于英国不是偶然的,因为工业革命是与有效的产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工业革命只不过是经济增长现象的表现形式,它有更深层的制度原因。如诺思所言,现代意义上的增长之所以首先发生在英国(还应包括荷兰),是因为在这里,持久的经济增长能够依赖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12](P19)产权不是万能的,但是任何国家的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和进行技术创新都离不开有效的产权制度。到1700年前后,英格兰制度框架确实为增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产业管制衰减和行会权利下降促进了劳动力流动和经济活动的创新;合股公司、存款银行、保险公司降低了资本市场交易成本,鼓励了资本流动;更重要的是,议会的最高权威和纳入共同法中的财产权利,把政治权利赋予了那些渴望开拓新机会的人,并且为保护和鼓励生产性活动的立法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可见,在工业革命前夕,英国的制度创新为推动经济增长的直接因素——劳力和资本提供了比较广阔的活动和发展空间。
在产权保护方面,有必要提一下1642年颁布的世界第一部专利法《独占法》,它对以后整个世界的进程都产生了影响,而这部法律的颁布,直接保护和激励了人们的技术发明和创新活动。一般而言,新技术和纯科学知识发展速度的决定因素就是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新技术不断地被开发出来,但步伐缓慢,时有间断。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于发展新技术的鼓励仅仅是偶然的。通常,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地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早期人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远远不及对实物产权保护的程度,所以技术进步得非常缓慢。如前所述,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使技术发明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不断地接近社会收益率。这样,人们的创造热情才会被激发出来。如诺斯所说,就如我们在现代世界所见,“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提高私人收益率才会出现”。[13](P186)总之,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源于市场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存在由于产权保护,使发明者能获取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
四、结论
总之,经济结构的效率取决于技术进步和制度变迁,但在后二者的关系上,则是技术进步又依赖于制度变迁。道格拉斯·诺思认为,由于技术进步和人口的增加,会使一个经济中某些原来有效的制度安排变得不太有效,因此,新的制度安排就可能被创造出来以取代旧的制度安排。制度之所以要创新或变革,主要是因为当要素秉赋和产品需求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了技术创新或变革,以致使某些人或集团对现行制度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所需付出的成本重新做出了判断,预见到改变现行制度和创造新制度将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进而产生了变革现行制度和创建新制度的需求。也可以说,变革现行制度或创建新制度,是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如果制度创新或变革能够将潜在利润变为现实并使其最大化,那么这种制度创新或变革就是成功的。制度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之所以要比技术创新重要,是因为正是由于制度创新提供的刺激或激励才引致了技术创新。经过成功的制度创新或变革之后,又会带来新的一轮产品或商品供求的变化以及新的技术创新或变革。因此,制度和产品或商品供求以及技术之间是一种互动或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政策倾向于对技术进步不断鼓励和扶持,特别是提供有效的产权保护,则经济结构就有效率,反之则不然。技术与政策的相关性表现在政策对技术进步的强大影响力上,中国传统政权培育小农的政策倾向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根本改造,不利于大型的高效率、低成本排斥劳动力的农具的发明和使用,技术创新对传统中国而言犹如一种奢侈品。当然,在国家对经济高度垄断的条件下,官营技术也会有很大进步,但使用范围小,是专供性质,不进行商业化生产,其社会经济效应低。正如现代以国家力量投入巨大成本可以造出原子弹,但其高超技术在缺乏向市场化转移的通道的情况下,只能显示出国家的核威慑,丝毫无助于经济进步,相反,如果在不讲成本核算,不讲经济产出的情况下投入过大,还有可能造成国家的财政危机甚至经济崩溃,前苏联的解体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况且一些世袭工匠即使掌握了高新技术也是秘而不宣,不能扩散。总之,一是技术进步缓慢,一是技术进步不能产生普遍的社会效应,导致技术进步受阻,这都根源于特殊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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