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际规范的策略--以政治心理学为视角_冲突管理论文

国际规范的违反策略——基于政治心理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心理学论文,策略论文,政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国际行为体如何违反其作为国际社会一员所拥护的国际规范?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大多注重对行为体违反规范的原因进行分析,而对具体进程则关注较少。理性主义认为当国际行为体利益与国际规范冲突时国际行为体就会违反规范,但理性主义把国际行为体作为“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势必会忽视国际行为体作为“社会人”的能动性及其微观的心理因素,因此也就忽视了当国际行为体利益与国际规范冲突时国际行为体所能做出的其他反应。建构主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把规范引入其范式辩论的前沿,但其过于注重对国际行为体顺从规范的研究而较少关注违反规范的研究,注重对社会规范结构的分析,而对规范变化的微观基础则分析较少。本文首先从心理学角度对人类行为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国际行为体在制定决策、处理信息和追求利益时有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结构,①并假设负有责任心的个体对社会期望具有政治和心理上的敏感性。这样顺从规范就是一种默认选项,因为规范为行为体提供了一个组织简易并能安全行动的决策规则,顺从也能有助于行为体维持积极的社会基础形象和自尊。但另一方面,当行为体自身的价值观念与内化的规范相冲突时,违反规范的意愿就会形成,但是此时行为体会面临一个“道德困境”。本文认为,成功地违反规范需要解决这样的“道德困境”,据此政治行为体在给定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规范进行重新框定和解释并对目标进行污名化的策略能够解决“道德困境”的心理束缚,从而成功地违反规范。

       规范的动态变化表明规范并不是像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的那样持续稳定,也不像理性主义认为的那样软弱无力,本文试图从心理分析的微观角度解释规范的变化过程,尤其是行为体如何“光明正大”地违反现有规范,以期进一步完善规范退化的研究议程。②

       二、对违反与顺从国际规范的现有解释

       在国际政治文献中,规范俨然已经成为主要的研究概念之一,许多建构主义者已经对各种规范是如何生存和发展进行了探索,也对这些规范如何影响国际行为体的行为进行了研究。规范是指对一个具有既定身份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准则。③规范能够管理和约束行为体行为,同时也是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组成部分。但无论是什么规范,都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需要讨论,即规范的指令(或是禁令)和参量。指令是指规范告知行为体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如“不要入侵”就是一种禁令性规范。参量是指规范的指令应用于哪种情景,大多数规范都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哪种行为是允许或是不被允许的,但事实上并不是全部规范都有这样明确的指令,以至于规范可能被解读为“除人道主义干预外,不要入侵”。因此,当我们在讨论违反规范时必须考虑规范的指令和参量。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范的指令和参量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是脆弱的,因为它们可以由行为体进行主观性解释,解释的结果可能会使一些得到最佳拥护的抽象规范在实践中被违反。

       在解释国际行为体如何违反国际规范前,有必要了解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这两大主流范式对国际规范的违反与顺从的解释及其观点。事实上,这两大范式都没有否定规范的存在,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规范对于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影响上。理性主义以实用主义的方法研究规范,建构主义则从社会学角度研究且强调强制性的意义,认为规范能够对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塑造施加强制性影响,使得行为体明白在国际社会中什么才是可以接受的行为。

       理性主义,或叫新实用主义,又称为“结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s),④这种逻辑是朝向个人主义的,驱使着理性的,注重成本收益计算的行为体去满足他们理想中的目标。现实主义认为在解释国际政治时规范的重要性是微不足道的,规范作为利益的附带现象几乎不能成为独立的因果变量。⑤当符合其利益时国际行为体才顺从规范,而当规范与国际行为体利益相冲突时国际行为体就会违反规范。汤普森(K.Thompson)认为国际行为体定义的国际道德是与国际行为体生存的需求一致的,并且仅仅当国际行为体利益没有受到危害时规范的强制性才有效,国际行为体的利益胜过国际规范主要是由于在分散化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律的约束力较低,同时也由于民族主义与主权意义的相对权重所致。⑥摩根索(H.Morgenthau)认为民族主义不仅超越了国际道德,而且使道德规范弱化成几乎无效的程度,这使得国际社会与道德戒律的共同框架脱节。⑦

       但是现实主义对顺从规范纯粹工具主义的理解使国家的道德行为成为无法解释的现象。如果顺从规范或违反规范完全是工具理性的,那么如果解释国家对他国的多边人道主义军事干预或制裁行为,事实上这些行动并不会带来物质利益,反而具有极高的成本。⑧各种案例表明在国际社会中,存在国际行为体遵照规范的许多事实,有时可能会有功利性的价值违反,但国际行为体的许多行为依然受到国际规范的约束。摩根索也承认特定的道德规范形成了一种绝对的障碍,它不允许所有的特定政策都从私立的角度进行考量。⑨

       在理性主义中,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是两个主流的思想流派。新自由制度主义以无政府社会中行为体是理性和自私的为基本假设,但他们认为制度、规范以及机制都能有效地约束行为体的行为。制度和规范通过监管、制裁以及透明化、沟通和未来阴影等非权力因素促使行为体承担国际义务并顺从国际规范。⑩从长期来看,制度化关系的存在,使得违反规范的声誉成本以及长期的绝对收益成为必须考虑的条件。然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论述物质以及个人收益等成本因素时并没有直接讨论道德规范,其注重的是在特定机制和制度下服从国际规范的讨论而非国际规范本身。因此,新自由制度主义依然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分析模型,认为规范促进了市场效率并且也与收益具有相关性。对于规范的服从来说,与现实主义类似,它们涉及的都是自我利益的考量。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与现实主义虽有区别,但其可以作为一个类别看待,即理性主义,有着共同的“结果性逻辑”。

       对此,建构主义指出,在缺少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规范依然对国际行为体具有影响力。(11)建构主义秉持的是“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认为社会环境影响了国际行为体应该如何施行,应主张什么样的利益和身份,规范可以重构利益并定义政策选择的合法范围,从而影响行为体的行为和偏好。(12)国际行为体能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学会适当行为,因此对规范的顺从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国际行为体能持续地获得别人的尊敬,而违反规范则被认为是不应该的,是受到社会排斥的。(13)因此,规范的内化结果就是顺从规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本性,而非有意识的使然。行为体顺从规范会带来“社会资产”和由于受到其他行为体的尊敬而产生的心理收益。(14)而行为体违反规范会引起其他行为体的反对和社会孤立,并对个体的声誉造成坏的影响。

       但是建构主义的理论逻辑也并非完全没有缺陷。首先,建构主义认为顺从规范意味着行为体把规范作为决策和行动成功的认知捷径,但事实上其他的认知捷径也能影响决策过程。其次,建构主义假设规范能被所有行为体清晰且无差异地理解和接受,但这忽视了施动者在接受和解释来自环境的信息时的能动作用,本文认为施动者具有能动反思能力,能够根据个体意愿对规范进行选择与重构。因此,对一个稳定环境中的规范及其参量的理解是由规范接受者决定的,这就涉及到对规范接受者的认知范围和偏好的研究。再次,建构主义注重社会结构对行为体行为的影响,并强调这种影响的一致性,这就强调了规范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一个规范结构中,可能同一时间大多数行为体的行为都相似,但事实上并不是总是这样,建构主义忽视了对违反规范的讨论。

       三、顺从与违反规范的心理学解释

       在国际关系领域,温特明确提出了“国家也是人”的命题,将国家视为一个集体的“人”,以此更好将社会理论引入国际关系研究。(15)“作为人的国家”已经成为建构主义的一个主要研究视角,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国家更为微观的心理层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集体的人”也有情感,也会产生各种心理情绪,并以此进行各种行为。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作为国际关系学认知学派的集大成者,将国际政治心理学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16)杰维斯的研究虽是注重个人层面的心理信息分析,但为国际关系学的心理研究路径打开了一扇窗户,此后心理研究在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层面全面铺开。其中本体性安全研究成为新近发展的理论分支,认为国家倾向于在日常行为中呈现统一而非分裂的自我,因此国家的基本追求是身份的稳定,但当身份危机出现时,国家会产生焦虑、羞耻等情感反应,在这些情感的刺激下,国家会产生不同的行为。(17)可见,从心理层面分析国家或其他国际行为体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如前文所述,对于顺从还是违反规范来说,三大主流理论都未能提供较好的解释,注重分析顺从或违反规范的原因,忽视了对行为体具体策略的探讨。但是,对其原因的分析也是不完善的。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都把行为体的能动作用降到最低,把国际行为体视为“黑箱”,重视结构的作用。建构主义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行为体以能动性,但这种能动性是处于较低状态的,依然强调结构的力量,忽视行为体作为“人”的情感、反思与能动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如果把行为体真正的还原成能动的“人”,那么就不应该忽视分析行为体对规范结构的情感与反思的能动作用和策略。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本文认为行为体的行为动机选择是基于施动者与结构的互动,行为体所产生的动机和目标应该是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结构,并被社会结构环境所允许。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西奥迪尼(Cialdini)和特罗斯特(Trost)认为人们在进行行为动机选择时具有三种心理需求:(1)为了获得最高效的行动,人们会把复杂的情景和环境进行组织并简化。(2)渴望来自同辈成员的社会支持。(3)维持并加强自我形象和自尊的需要。(18)

       首先,为了获得最高效的行动,人们通常会把复杂的情景和环境进行组织并简化,而这一过程依赖于认知捷径,即快速地对环境变化进行合适的回应,也依赖于决策规则,简化现实并展开迅速行动。规范恰好能满足这一心理需要,规范提供了行动导向的认知捷径和对外在环境的恰当理解。因此,为了在适当的时候顺从规范,行为体需要认识和了解规范。其次,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行为体渴望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并得到同辈群体的支持和尊重。(19)因此行为体会自我反思性地监控自己的言行以适应社会结构和规范的要求,并进一步维持和加强这样的心理需求。但有时行为体会以一种能够免除规范约束的方式定义自己的行为,从而使自己的违反行为被合法豁免。再次,人们需要维持自我的积极形象。这种对自我自尊和积极形象的心理欲求使人们的行为需要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内化的规范。(20)这样的心理需求虽然常常会促成人们对规范的顺从,但是渴望自尊的心理同样也会导致人们采取自我欺骗的策略以使违反规范的行为被重新框定,从而豁免自己。因此,在互动的过程中,施动者会产生顺从或违反规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是基于施动者在互动中的心理需求与环境变化的结果。(21)

       虽然顺从规范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如正面的国际形象、源源不断的国外援助或是避免被制裁,以及较好地融入认同共同体,但是行为体也同时会被其他有利的价值和动机所引诱,而达成这些价值的手段和这些价值本身可能与规范价值相抵触。本文的目的在于解释行为体如何解决这种道德困境,即行为体在追求与当前规范环境相冲突的目标和动机时,一方面能够获得认知捷径,另一方面继续维持自己的积极形象。但是违反一个规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行为体需要面对一个道德困境,即在个人违反意愿与规范约束之间的张力,而意在违反规范的行为体必须解决这样的“道德困境”,(22)否则由此产生的来自同辈群体和社会的压力以及自我的内疚感将吞噬个体的自尊。(23)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行为体对规范的顺从是基于对自尊和自我形象提升的心理需求,一旦规范内化,行为体会将规范视为自我的一部分,并且对于自己未来行为的预期也是以现有规范为基础,以此产生一种自尊感并获得他人的肯定。所以,作为一个带有内化规范的行为体,一旦违反自我的行为期望,就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困境”,同时由于自尊心的驱使和保持积极形象的自我要求,行为体必须平衡违反意愿与规范约束之间的张力,使违反规范成为一种能够释怀自己的行动。那么政治行为体如何才能成功地解决心理上的“道德困境”,使自己违反规范的行为是“问心无愧”且“光明正大”的呢?

       赫尔曼(R.Herrmann)和菲瑟凯勒(M.Fischerkeller)认为,“形象”(image)作为人们组织和简化认知环境的工具,是一种经常被采用的认知捷径。(24)例如,如果行为体所面对的目标是以大家公认的敌人形象出现的,那么对抗这样的敌人就不是违反规范,而是一种正当的自我防卫,这自然能够得到国内外观众的支持,并且也能使自己免除心理上的道德困境。因此,赫尔曼认为对目标他者的形象进行污名化,是政治行为体成功违反规范的主要策略之一。(25)当政治行为体对自己将要实施行动的目标进行消极形象的污名化定义,并塑造一种大家公认的敌人形象时,违反规范就成为一种很自然的事情。伯纳德(V.Bernard)认为,利用“侵犯人权”这一污名对目标进行污名化是政治行为体的常用手段。(26)

       当然对目标进行污名化还不足以完全解决“道德困境”,它只是解决了自我心理层面和观众的感知,并没有解开现有规范本身的约束力。因此,行为体想要违反规范时还需要重新对现有规范和情景进行解释,以寻求一种正义合理的理由。这样做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维持自身的积极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得到现有规范的支持,并且避免与其他规范相冲突。对于现有规范来说,如果一种规范存在较多的可解释参量,那么规范本身也就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这样行为体就越可能利用这种模糊性去解释规范的参量,进而利用替代性解释重新框定规范的含义,使其能够合理合法地被使用,并且也能避免与其他规范相冲突。(27)这就比如一种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一样,由于存在多种司法解释,某些人就会利用这种模糊性钻法律空子,以近乎合法的方式施行违背法律初衷的行为。所以,规范的效用常常是由国际行为体对其的解释和理解决定的。但是单方面地解释规范本身是不能构成违反规范的能力的,还须要借助外部环境的变化。规范环境的稳定性使违反规范需要特定的环境变化,(28)尤其是突发性的或是剧烈变化的事件促使环境改变,这种改变如果有利于行为体重新框定规范,进而消除内心的“道德困境”以及更好地树立起违反规范的正面形象,那么行为体就会违反规范,反之则会继续受到规范环境的制约从而减少违反的意愿。为了集中解释行为体是如何对现有规范进行策略性改造的,本文把环境的变化视为一个给定因素,即是将环境视为有利于行为体对现有规范的违反,以此着重讨论行为体违反规范的进程和策略。

       综上所述,要使违反的意愿变为现实,行为体首先面临的是“道德困境”的心理约束,为此需要释怀自我的心理,消除违反规范的道德困境。本文提出了解决道德困境的两种方式:第一,为了使违反规范成为一种正当行为,政治行为体需要对目标他者进行污名化,塑造一种公认的敌人形象,以使自己的违反行为成为一种正当的防卫手段,让群体成员相信这样的违反行为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第二,需要重新对现有规范和情景进行解释,以寻求一种正义合理的理由,并且避免与其他规范相冲突。至此本文已经展示了行为体违反规范的一般过程及违反规范所需要的策略,接下来本文将用欧盟干预利比亚为例进行案例分析,以进一步检验该解释框架的适用性。

      

       四、“不干涉内政”规范与欧盟对利比亚剧变的武力干预

       2011年利比亚剧变开始后,欧盟国家不愿意放任利比亚局势失控,急于干涉以保障欧洲的价值观。不过,与美国一样,欧盟对利比亚的干涉采取了相对隐蔽的方式,把“不干涉内政”规范重新框定为“保护的责任”,将卡扎菲政权解释为“独裁的”、“反人道主义的”,从而使卡扎菲成为保护人权规范的“共同敌人”,欧盟借此以人道主义、保护的责任为理由,并通过联合国决议对利比亚进行了武力干预,即是以“正当合理的”理由成功违反“不干涉内政”规范。从法英等国干涉利比亚事务的背景及过程来看,干涉利比亚内部事务、推翻卡扎菲政权是其行动的本质,保护的责任只是进行干涉的一个欧盟豁免自身的理由。这表明,欧洲在事关自己重大利益时实际上已放弃了不干涉内政的规范,只不过为干涉披上了某种合法的外衣,如保护的责任原则等。

       1.“不干涉内政”规范与欧盟面临的道德困境

       欧洲认为自己是一支和平的力量,主张用民事力量而不是军事力量解决国际争端。在对军事与武力的认识与使用方式方面,卡根(Rebort Kagan)比喻说明了美欧的不同,他认为美国来自火星,欧洲来自金星。(29)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遭到以法、德为首的很多欧洲国家的强烈反对,表明欧洲在使用武力上的谨慎立场。利比亚危机发生之始,欧盟内部关于如何应对危机一直没有统一的立场,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出台前几日召开的欧洲理事会会议上,除了要求结束冲突、保护人权外,欧盟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但是,法国和英国力促的以保护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对利比亚进行包括武力行动在内的干预,并没有引起欧盟许多国家的反对。虽然部分国家没有支持或参与武力行动,但是并没有反对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对该决议的法律基础也未提出异议。这表明,欧盟大多数国家接受了保护的责任原则成为国际社会使用武力的理由。那么欧盟是如何一步步违反不干涉内政规范并利用“保护的责任”为由予以修饰,又是如何得到联合国支持的?

       不干涉内政规范是基于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一律平等的观念建立的,其建立标志是1648年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主权范围内,其他主权国不能施加任何权力行为。因此一国对其所辖领土具有绝对的主权和权力,其他国家无权也不能对该国的领土和国内政治进行武力或其他形式的干涉。(30)但是不干涉内政规范从建立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国际社会中强权政治的挑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这种挑战又增添了新的内容,西方国家强调人权高于主权,倡导以保护人权的形式“合法合理”地干预他国内政。

       “保护的责任”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2004年联合国的一份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中。这份报告认为,当一国不能或者不愿保护本国人民时,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并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采取相应行动。(31)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大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中进一步肯定了主权国家保护的责任和国际社会集体负有的保护责任。(32)同年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再次确认了保护的责任原则,认为每一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保护其平民免受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以及反人类罪行的责任,需要通过适当且必要的手段对这些罪行及其鼓动性行为进行阻止。国际社会也应该酌情鼓励和帮助主权国家执行这样的责任,并支持联合国建立早期预警能力。(33)

       欧盟及其地中海成员国一直以来都认为,维护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稳定是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且由于地缘政治和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欧盟始终将地中海成员国视为其南地中海政策的核心。虽然欧洲的“南部邻国”在政策、民主观、价值观等方面与欧盟国家相左,但欧盟对这些国家的态度并不强硬,而是以特有的软力量来转变他们。2011年初在突尼斯和埃及爆发的“茉莉花革命”迅速席卷了西亚和北非地区,包括利比亚、叙利亚、伊朗、约旦等国在内都接连发生了政变,整个区域形势动荡不安,严重影响了欧盟周边的稳定。但是,“革命”浪潮的背后是民主运动的广泛开展和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其矛头主要指向本国当权者,要求变革政治体制,实行民主改革,并且伊斯兰革命主义、反西方等意识形态较为淡薄。因此,这对欧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有利于推行欧盟的民主思想和普世价值,并为欧盟“南下战略”的推行提供条件。在此背景下,欧盟新伙伴关系文件得以在2011年3月上旬和5月下旬及时提出,其主要宗旨是全面促进地中海区域的民主与稳定。(34)但是欧盟的这些战略在利比亚受到了严重阻挠,因此,欧盟认为必须要让卡扎菲立即放弃其拥有的权力,结束利比亚国内冲突,使利比亚向民主化进程迅速靠拢。起初欧盟只是对卡扎菲政权实施制裁,但随着利比亚国内形势的不断恶化,出现了伤害平民的情况,西方以人道主义为由加大了对卡扎菲当局的制裁力度,利比亚反对派也随即打出了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口号,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支持。但是如果仅从制裁措施等软的力量进行干预,利比亚局势是不可能得到完全控制的,这就必须借助军事力量实施强制干预。但是直接的武力干预并不符合欧盟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形象以及“不干涉内政”规范的要求,武力干预必然带来包括平民在内的人员伤亡,这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不干涉内政”规范的初衷,势必会使欧盟面临“道德困境”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因此,存有违反“不干涉内政”规范意愿的欧盟只待解决“道德困境”的束缚。

       2.解决“道德困境”的束缚

       从上文分析得知,违反规范的意愿若要变为现实,必须展开两种行动,一是对现有规范重新框定,二是对目标进行污名化。对于“不干涉内政”规范而言,其本身是一个存在较多可解释参量的规范。不干涉内政规范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此规范主张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然而某些西方学者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根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自身的判断,他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

       同时,“保护的责任”规范也只是模糊地规定每一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保护其平民的责任,国际社会有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保护平民的责任,而忽视了对四种国际罪行的范围界定,主权与人权孰轻孰重?主权的边界在哪里?武力干预与人道主义救援如何有效地区分等原则性问题的详细解释。(35)所以,“不干涉内政”和“保护的责任”规范都模糊不清,使行为体更容易利用这种模糊性去重新解释规范,使其能够合理合法地被使用。欧盟利用规范的模糊性和解释参量的多样性,将“不干涉内政”重新框定为“保护的责任”,使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干预者向干预目标亦即遭受暴行的平民转移,同时欧盟重构主权理念,强调“主权也是一种责任”,并通过联合国框架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实施“保护的责任”的政府间协议和解决方案。(36)

       (一)欧盟的话语框定与规范重构

       欧盟运用话语框定主要想达到的目的是将利比亚局势塑造成符合“保护的责任”或“人道主义干预”的情形,以正当的授权、正义的理由和正当的动机为越权干预提供合法性,以此逾越“不干涉规范”所施加的道德困境和社会压力。

       在利比亚危机的初期,欧盟强烈谴责了利比亚对“和平抗议”行动的暴力镇压方式,欧盟认为利比亚当局应该立即停止对暴力行动的进一步使用。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凯瑟琳·阿什顿(Catherine Ashton)以人权为中心议题表达了对利比亚危机的关注,阿什顿在其演讲中叙述道:“人权是欧盟对外事务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对正在发展的利比亚危机及其相关事务做出反应的立足点。”(37)此后,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在话语上塑造了欧盟在利比亚的责任。欧盟人道主义援助专员乔治艾娃(Kristalina Georgieva)督促欧盟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公民,而且也应该保护利比亚平民免受伤害。“无约束的利比亚暴乱已经在欧盟的门口引发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欧盟的价值和利益命令我们要坚决地行动起来,因此这就是我们目前正在做的。欧盟已经动员自身的力量对此作出回应,不仅以一种协调且迅速的方式营救欧盟的公民,而且也关照到正在遭受苦难的利比亚人民。”(38)

       随着利比亚危机的不断加剧,欧盟的话语开始逐渐向“保护的责任”规范接近。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其演讲中说道:“如果该地区显现出明显的需求,清晰的合法基础和相关支持,为了保护平民,欧盟成员国会认真审查所有的可选行动方案。我们会与联合国,阿拉伯联盟,非盟和我们的国际伙伴一起来对这样的危机做出回应。”(39)范龙佩的演讲不仅塑造了利比亚危机的严重性,而且也对欧盟下一步行动提供了合法且正当的理由。在对联合国1973号决议进行表决时,范龙佩和阿什顿共同谈到:“该决议将给国际社会保护平民提供合法性基础,欧盟已经准备好在这项决议的授权范围内执行这些决议。”(40)随后范龙佩在其演讲中进一步强调,“欧盟理事会想以各种必要的方式保护利比亚人民的安全,欧盟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平民并支持利比亚人民实现他们对民主社会的渴望。”(41)随着卡扎菲政权的垮台,利比亚危机逐渐接近尾声,范龙佩宣称:“因为我们认可并支持‘保护的责任’,因此在利比亚重建时我们将继续承担起帮助它重建的责任,我们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会一直与你们一同面临这些巨大的挑战”。(42)可以看出,欧盟及其政治精英的话语框定和逻辑路线始终围绕着人权展开,很少提及利比亚的主权。这反映出欧盟在应对危机时以人权为中心、以变化的相关安全议题为路径的处理方式。但是话语框定作用的效果就在于强化“人权”弱化“主权”,这也正恰合“保护的责任”规范的中心思想。因此可以说,欧盟在利比亚危机时的话语框定与规范重构是成功的,成为其进一步实践行动的前提。

       (二)对目标进行污名化

       欧盟理事会在利比亚剧变初期针对利比亚局势不断召开会议讨论,一边谴责利比亚当局对游行使用暴力造成平民伤亡,一边要求利比亚通过对话解决人民合法的改革诉求。欧盟认为利比亚当局应立即结束用武力镇压反抗者的行动,利比亚国内各方应尽量保持克制,和平的集会和自由的表达自身的观点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和支持。同时,西方主流媒体集体对卡扎菲及其政权展开污名化,“独裁的卡扎菲政权,暴君的卡扎菲,卡扎菲统治下的暴政”等词汇成为它们的集体描述。以《纽约时报》为例,在利比亚剧变期间对卡扎菲的报道基本都是消极的形象,卡扎菲通常被叙述为“针对利比亚平民进行施暴的残忍暴君”。(43)西方媒体和欧盟政治精英的前期叙述,极大的污名化了卡扎菲政权,这为欧盟的进一步实践扫除了障碍。2011年2月2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的决定(2011/137/CFSP),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和针对性制裁。然而随着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的成立,利比亚国内情况不断恶化。2011年3月8日,利比亚反对派“全国过渡委员会”向卡扎菲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在72小时内自动下台,否则必会将其推上法庭进行公开审判,面对反对派的挑衅,利比亚政府军于3月9日发起反攻行动,但由于反对派武装缺乏组织和训练,而且后备不足致使其一路溃败,利比亚政府军于16日开始攻入班加西,造成了大量反对派人员的伤亡。这一局势变化使欧盟认识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政府军的“暴行”,欧盟随即提出卡扎菲针对利比亚反对派进行大屠杀,造成了人道主义灾难,应实行“保护的责任”原则所规定的“义务”。欧盟随后提请联合国通过审议,联合国3月17日在1970号决议的基础上又出台了1973号决议,确定了卡扎菲对利比亚反对派的处理方式已经产生了“反人类罪”的可能性,并设立“禁飞区”。在联合国通过1973号决议后不到48小时内即对利比亚发动了空中打击,法国直接对利比亚政府军进行了攻击,英美主要负责对利比亚的防空系统进行空袭,反对派势力由此得以保存,并在随后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有效援助,“禁飞区”也得以在一周内建立。这次军事干预行动被命名为“奥德赛黎明”行动。(44)这样欧盟就利用“不干涉内政”规范的模糊性成功地将“保护的责任”规范与人道主义干涉联系起来,以“保护的责任”所进行的武力干涉使欧盟免除了自我言行不一所带来的内疚感,同时武力干涉卡扎菲政府所犯下的“国际罪行”也就成了一场“正义的战争”,大大减小了国际社会指责的声音。

       欧盟借助重新解释规范以及对目标进行污名化的框架虽然“体面地”违反了“不干涉内政”规范,但是事实上,欧盟的言行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后果。西方的武力干预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利比亚政府发言人为此谴责西方国家轰炸利比亚居民区犯下的“野蛮”罪行。(45)目前,后卡扎菲时代的利比亚在重建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挑战,正如半岛电视台网站所评论的那样,“卡扎菲虽然死了,但革命的进程并没有因此而中断,就如一场战争结束,另一场战争就将点燃。”(46)欧盟主要的目的是把利比亚改造成一个西方国家所能接受的新的实行民主政体和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然而,成为民主国家的利比亚是否就会向西方国家所设想的那样自由、平等、和平。情况可能未必如此。在新兴的“民主国家”中,民主的品质普遍低劣,选出来的人大都是投机政客,而非优秀政治家。这些国家虽建立了名义上的民主宪政,但腐败并没有被有效遏制,民主也未能得到改善,其中大多数国家陷入动荡状态。出现此种结局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是西方所认为的“民族国家”,如非洲大部分国家至今还是以部族和部落为主要政治形态的部落国家,即人们对国家的认同只是处于起步状态,更多的是经过千百年来形成的基于对部落的认同,而西方民主制度所要求的多党选举制度恰好强化了部落之间的冲突和分裂,甚至杀戮。阿富汗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人们对自己部落的认同和支持远远高于对中央政府的支持,因此,通过“民主”制度选举出来的中央政府并无多大的影响力。而伊拉克人更多的是忠诚于教派(什叶派与逊尼派)和族裔(如库尔德人)。这些国家采用了西方模式后,各种教派和族裔的分歧和冲突持续扩大,而不是减少。

       国际社会达成的“保护的责任”共识虽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全球对人权的重视,但是由于此原则与人道主义、主权、人权、使用武力等诸多问题相联系,且此共识并没有形成详细的法律条文和清晰的概念界定,从而极易造成西方国家以“保护的责任”之名对其他国家内政进行干涉,更可能超出此概念适用的范围造成更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这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也是对其所倡导的“关注人的安全”的极大讽刺。因此,国际社会要谨防将“保护的责任”用作“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种翻版。

       五、结语

       本文提出了政治行为体如何违反规范的解释框架,并以欧盟对利比亚的武力干预为例进行验证。本文认为当内化的规范与自身的价值观念相冲突时,违反规范的意愿就会形成,但此时的行为体会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因此,成功地违反规范需要解决“道德困境”。本文认为政治行为体在给定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规范进行重新框定和解释并对目标进行污名化的策略能够解决“道德困境”的心理束缚,从而成功地违反规范。本文的希望能够对政治行为体如何违反规范这一进程提供可参考的解释框架,并从一个微观视角理解当前西方的“人道主义干预”。

       本研究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规范的违反在哪种环境中能够较容易取得成功,哪种又会变得困难;政治行为体对规范的违反是否还会面临其他心理因素;如何更好地对现有规范进行重新解释和框定;污名化的他者又会有什么样的应对措施等,对于这些问题回答有待在以后的研究中继续完善。

       注释:

       ①Philip Tetlock,"The Impact of Accountability on Judgment and Choice:Toward a Social Contingency Model,"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No.25,1998,p.336.

       ②柳思思:“从规范进化到规范退化”,《当代亚太》2010年第3期,第145~160页。

       ③[美]马莎·芬尼莫尔、凯瑟琳·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④James March and Johan Olsen,"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943~970.

       ⑤John J.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M.Brown et al.,The Perils of Anarchy,Cambridge:MIT Press,1995,pp.332~376; Randall L.Schweller and David Priess,"A Tale of Two Realisms:Expanding the Institutions Debate",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41,No.1,1997,pp.1-32.

       ⑥Kenneth W.Thompson,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0,p.8.

       ⑦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5th ed.,rev.New York:Knopf.,1978,p.257.

       ⑧Martha Finnemore,"Constructing N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Peter Katzenstein,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p.153~185.

       ⑨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5th ed.,rev.New York:Knopf.,1978,p.237.

       ⑩Ronald B.Mitchell,"Regime Design Matters: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and Treaty Complia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8,No.3,1994,pp.425~458.

       (11)[美]彼得·卡赞斯坦著,宋伟、刘铁娃译:《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0页。

       (12)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29.

       (13)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887~918.

       (14)James Ron,"Varying Methods of State Viole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2,1997,p.277.

       (15)[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16)[美]罗伯特·杰维斯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

       (17)Brent J.Steele,Ontological Secur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Routledge,2008,p.30.

       (18)Robert B.Cialdini and Noah J.Goldstein,"Social Influence:Social Norms,Conformity and Compliance," in D.Gilbert,S.Fiske,and G.Lindzey,The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vol.2,4th ed.,New York:McGraw-Hill,1998,p.155.

       (19)Philip Tetlock,"The Impact of Accountability on Judgment and Choice:Toward a Social Contingency Model,"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No.25,1998,p.338.

       (20)Dominic Abrams and Michael A.Hogg,"Comments on the Motivational Status of Self-Esteem in Social Identity and Intergroup Discrimin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Vol.18,No.4,1988,p.43.

       (21)尹继武认为对认知结构的分析包括两个部分,首先为共时性与历时性分析,即结构的“结构”(成分或功能单元)分析;此外,还应进行认知结构的功能分析,即认知结构如何作用于外在的情境,具体包括个体的认知结构与外在情境、(政治)判断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功能分析包括了施动者的认知结构与结构(外在情境)的互动分析。参见尹继武:“结构、认知结构与国际政治心理学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0期,第18~28页。

       (22)所谓道德困境,巴克曼(Backman)认为当行为体将要实施的行动和政策与当前的适当性行为规范相抵触时,就会在行动与规范约束之间面临一个张力,巴克曼称为“道德困境”。参见Carl W.Backman,"Identity,Self-Presentation,and the Resolution of Moral Dilemmas:Towards a Social Psychological Theory of Moral Behavior," in Barry R.Schlenker,The Self and Social Life,New York:McGraw-Hill,1985,pp.261~289.

       (23)Brent J.Steele,"Making Words Matter:The Asian Tsunami,Darfur,and 'Reflexive Discours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51,No.4,December 2007,p.907.

       (24)Richard K.Herrmannal and Michael.P.Fischerkeller,"Beyond the Enemy Image and Spiral Model:Cognitive-Strategic Research after the CoRd Wa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9,No.3,1995,pp.415~450.

       (25)Richard Herrmann,"The Empirical Challenge of the Cognitive Revolution",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32,No.2,1988,pp.175~203.

       (26)Viola W.Bernard,Perry Ottenberg and Fritz Redl,"Dehumanization",in Nevitt Sanford,Sanctions for Evil:Sources of Social Destructiveness,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71,pp.102~103.

       (27)框定主要是通过赋予事件或发生的情况以一定的意义,建构一种适当的认知框架,从而对个人和集体行动起到经验总结和指导作用。有效的框定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规范在国际社会的扩散,也能改变国际社会对该规范关注的焦点。参见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64页。

       (28)Bruce Andrews,"Social Rules and the State as a Social Actor",World Politics,Vol.27,No.4,1975,p.528.

       (29)Rebort Kagan,Of Paradise and Power:America and Europe in the New World,Vintage; First Printing edition,2004,p.10.

       (30)Dictionary of Genocide(2 volumes),Paul R.Bartrop Samuel Totten,Greenwood,2007,p.308.

       (31)《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http://www.world-governance.org/IMG/pdf_0050_A_More_Secure_World._Our_Shared_Responsibility_-_ZH.pdf.

       (32)《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largerfreedom/report.html.

       (33)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Sixtieth session,items 48 and 121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p.31,http://www.who.int/hiv/universalaccess2010/worldsummit.pdf.

       (34)石贤泽:“欧盟民主扩展的多元路径及其动因分析”,《国际论坛》2013年第4期,第53页。

       (35)卢静:“保护的责任:国际关系新规范?”,《当代世界》2013年第2期,第47页。

       (36)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64页。

       (37)Catherine Ashton,Remarks by the EU High Representativ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in the margin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Geneva,28 February 2011.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1-131_en.htm.

       (38)European Commission(2011a),"EU ups its response to Libya's humanitarian crisis as Commission and Hungarian presidency visit Tunisia-Libya border,Brussels",3 March 2011.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254_en.htm? locale=en.

       (39)Van Rompuy(2011c),Remarks by President Herman VAN ROMPUY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following the extraordinary European Council on EU Southern Neighbourbood and Libya,Brussels,11 March 2011,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19779.pdf.

       (40)Van Rompuy,Herman/Ashton,Catherine(2011),Joint statement by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 Herman Van Rompuy,and EU High Representative Catherine Ashton on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on Libya,Brussels,17 March 2011,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20012.pdf.

       (41)Van Rompuy,Remarks by President Herman Van Rompuy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following the extraordinary European Council on EU Southern Neighbourhood and Libya,Brussels,11 March 2011,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19779.pdf.

       (42)Van Rompuy,Herman,"We were,we are and we will be on your side in facing these tremendous challenges",Message by President Herman Van Rompuy to the Paris Conference on Libya,Paris,1 September,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24490.pdf.

       (43)Sibo Chen,"Corpus Linguistics in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A Case Study on News Reports of the 2011 Libyah Civil War",Stream:Culture/Politics/Technology,Vol.5,No.1,2013,p.27.

       (44)该行动是指2011年在利比亚剧变中以英、美、法三国为主要力量的联合军队发起的军事打击卡扎菲政权而采取的武力干预行动。此外,比利时、丹麦、挪威和西班牙等国际行为体也相继出动了战机对利比亚采取军事干预,意大利特地开放了若干军事基地,甚至极少参与军事行动的希腊也表明会提供军事基地给多国部队使用。此后多国部队对利比亚进行了多次空袭,利比亚政府军不断溃败,反对派势力得以保存并不断扩大。

       (45)“北约承认轰炸造成利平民伤亡也门政府军与‘基地’分子激烈交火”,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6/20/c_121560402.htm.

       (46)Sadiki,Larbi:"Keeping Libya's promise after Gaddafi's death",http://www.aljazeera.com/indepth/opinion/2011/10/20111020184739761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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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际规范的策略--以政治心理学为视角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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