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演进规律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演进规律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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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要求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和平等,所有权内容一定程度的可分性及所有权客体社会类别上的一定单纯度。适应这一要求,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正在由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向企业所有权演进。作者试图在宏观上探寻这一伟大演进过程的规律的物权法理,从而加速这一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首先存在市场,市场首先表现为交换,交换即使将所有权加以运转,并以之追求所有权;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归宿。如果今天逃避对它的讨论,只是表明我们可能对市场经济存在着虚伪的心理;如果讨论不是首先肯定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或归宿,则这种讨论就从根本上走向了毫无意义。

当然这里的所有权具有其完全意义,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因为即使交换表现了他物权的运转,他物权也不过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和源泉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研究其所有权的基础条件是否具备。

虽然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并非所有权是以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将要诞生为由而产生并存在。所有权作为所有制的体现,是在社会分裂为阶级,在国家强制力确认下早就产生并存在的。那么市场经济所求的所有权与市场经济形态以前存在的所有权究竟有什么不同?可以从三点来看:1.从所有权的主体来看,市场经济要求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平等性。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所有权主体如果从量上占不到社会一定比例,那么这个社会可能存在市场,可能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但不会建立市场体制。只有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才可能使市场活跃,加速社会生产和社会积累并逐渐上升到生产力的经济基础位置,从而必然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些多元化的主体,在市场中采取各种方法使所有权达到最大值。但他们之间如果存在着权利义务,利益风险不对等的话,就会使市场发生倾斜而影响所有权的价值追求。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和真谛。市场经济要求多元的主体之间必须平等。2.从所有权的内容来看?其必须具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可分性。从所有权的诞生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所有权产生以前的历史时期,所有权是毫无生机的。人们强调将一件客体只有摆在自己的桌子上或藏在地窖中才满足放心,客体具有浓厚的身份性,客体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被固定起来,甚至被抹煞掉。也就是说,所有权的各种权能狭隘地原始地结合在一起。市场因之呆板,因而也是绝不会上升到经济基础的位置。而一旦当所有权在事实的权能表现出分离(即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且各项权能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时,其才证明市场活跃发达到足以产生市场经济的程度。而且市场的发展总是与所有权的内容的分离性相辅相成;当分离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证明市场体制的条件成熟。3.从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其应有社会类别上的一定单纯度。因为商品交换的根本动因在于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社会分工,则没有交换,没有市场,没有市场经济。社会每一次分工,即意味着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及其劳动(即所有权的客体)进行了一次社会类别的划分并排除其他类别。当其达到一定程度及其表现的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程度时,市场经济形态才产生。也就是说,所有权客体的社会类别性是市场的条件之一;这种类别的一定单纯度则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一。当然,这三点不是孤立的可以割裂开来的。社会分工的进行不仅是将客体的类别加以划分,而且是将主体加以分类,因而使得主体也具有彼此不同的需求,才使市场产生以期彼此满足。主体需求不同,反映了客体的划分性;其满足需求方式则是依所有权内容的分离性而产生。又由于主体需求不同及客体的社会类别,主体渐呈多元性;为平衡主体的需求矛盾,才需要使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化,并以平等为法则来满足要求。可以看出,当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和所有权也就发展到一定程度,所有权中这三方面性质也就同时达到一定程度。因此,当所有权具有主体上的多元性,平等性,内容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性,客体上一定社会类别单纯度时,其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倘若没有这个基础,则绝不会产生市场经济。

我们目前所有权的状况如何,是否有这个基础?我们曾经在政治革命胜利后,将有着自身发展规律的社会革命以政治强力加以推行,并建立了公有制,建立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导、个体私有制为补充的所有权格局。其中,我们还运用各种方法论证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先进性。现在看来,我们的确遭受了违背客观规律的惩罚,因为没有市场体系,市场功能不全而无法解决社会主义竞争问题,而不能进行足够的社会积累,使国家在国际经济飞速发展的环境中处境维艰,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未能达到预期丰富的程度。以致在今天,我们面对的是存在着只有一个主体的国家所有权和数个主体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多个主体的个体所有权的现状。这些所有权有着怎样的特点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1.从这些所有权的主体来看,绝大部分社会资产成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尤其是国家利用行政强制尽量地把社会资产集中在自己手中,绝不允许其他主体对其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公有制和计划体制是排斥主体多元化的。这也就导致了所有权的主体不可能具有市场体制所需要的那样程度的多元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其在客观上不存在多元的条件。实际上,国家所有权大量客体具有社会类别性并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础。而正是公有制和计划体制使其失去本来面目,变得非多元化了。从在计划体制下残存的市场状况看,国家总是以政治强力来实行首先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其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优惠。所有权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2.从所有权的内容看,国家强调了对客体的控制占有而不是交换,狭隘地原始地将所有权权能结合在一起。也许有人说,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互相调拨以满足各自需求就是一种商品交换。表面看似乎确实如此,但这实际上恰恰表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给自足的。这如同一个中国的家庭中,一个成员(他是家长的附属,没有独立人格)织布,另一成员耕作,然后将劳动完全交给家长,再由家长调配一样,如果认为这就是商品交换,显然是完全荒谬的。这种自给自足的特性,本身就使得所有权不必要进行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来往运转,更不需要将所有权的权能达到强分离程度。事实上,国家强调对其社会资产的独占使用和实际控制,其同集体所有者、个体所有者以及同国际上的贸易是很少的。3.从所有权的客体看,企业本身就是社会分工高层次的产物和表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及其产品无疑具有社会类别的高单纯度,从这一点上说,其具有了市场以至于市场体系的形成条件之一。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社会分工已经达到使企业林立的地步还未能产生市场经济呢?这正如同公有制和计划体制使客观上的多元主体面目全非一样,因为公有制和计划体制,使得条件成熟的市场经济未能形成经济形态。这也正反映了计划体制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弊端。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所有权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不成熟主要表现于两点,即主体上的非多元性和非平等性以及内容上的弱分离性。这两点也就是促使所有权条件成熟和完成其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任务的立足点。但从实质上说,导致主体非多元性和非平等性以及内容上的弱分离性的根源就在于国家对大量社会资产的所有权的存在。因此,对国家所有权加以变革,是我们促使所有权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条件成熟的突破口。那就是:第一,使国家不再具有对大量社会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而使其客体的社会类别性,赋予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主体资格。因为只要这样的国家所有权存在,他就会集中并掌握客体,而排斥多元;而因为国家强制力同国家所有权的结合,政企不分必然使得国家干预市场,使得所有权主体之间不平等,从而使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权条件即使在客观上有了成熟的环境也未能成熟。那么,只有将国家所有权转为市场意义上的所有权,才可以解决所有权主体的非多元化、非平等化问题。使国家不再具有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使主体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和平等化的唯一途径和有效方法。曾经有人提出二重所有权理论,即国家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而其所谓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指国家有对客体的最后处分权,所谓经济上的所有权指经济交往中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那么法律上的最后处分权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所有权?其界定显然是模糊不清的。而在实践上,国家作为所谓法律最后处分权的主体,总是可能利用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破坏市场的平等法则。另外一种理论就是两权分离理论。这种理论首先坚持国家所有权的存在,认为从国家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具有派生性。诚然,这种理论为减轻行政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是起了巨大历史作用的。它也使我们将计划体制改为计划指导的商品经济体制得以证明。事实上,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的确因此有了很大的自主权来从事经济交往,维持经济权益,负担经济义务。而且这种理论指导的作法,如承包制、租赁制等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认为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仍然同所有权是界定不清的。而且由于所有权的绝对性和回归性,这种经营权始终斗不过所有权。而坚持国家所有权主体资格和授权权力,也必然使得国家政府部门继续对企业加以干涉,使市场发生倾斜,平等法则受到干扰和破坏。由此可见,只有将国家所有权完全彻底地转为市场意义上的企业公司所有权,将其主体转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且国家不再享有所有权时,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的弊端。第二,完成这个变革的方式是立足于国家所有权的弱分离性,从理论上看,将国家所有权转为企业所有权,最有效地莫过于转让。但在实践上,不可能一下子完成转让的。因为首先企业没有足够资本一次或短期性完全购买国家资产;其次是在二权分离的情况下,已经存在着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的显著发展。因此在实践上,这种转让必然存在一个过程,也就是说要经过一个历史时期,以便将国家所有权的弱分离性转化为强分离,将所有权能由部分到全部地转让出去。反之,经过同样的历史时期,企业则逐步从接受部分权能的转让到全部权能的转让,最后达到完全的所有权,从而平等自由地进行经济交往。由于企业是通过一个历史时期从国家手中逐步获得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的,也就是说,在现实上,存在着国家所有权向企业所有权的过渡,当此过渡完成后,企业获得了所有权,而国家则丧失了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向企业所有权又是如何过渡如何表现呢?这有赖于我们再一次考察现状:1.承包制、租赁制已经使企业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并且使企业的自主性渐趋扩大。这不能不给我们一个启发。也就是说,将经营权作为过渡的一个载体来进行过渡。但经营权应该仅是过渡任务的前半程,因为我们的目的不是让企业享有由国家所有权派生的企业经营权,而是让企业享有所有权而国家丧失所有权。一旦经营权发展到一定程度,完成其历史使命其就需转为所有权,从而使国家所有权权能最后成为企业所有权的内容,完成过渡的后半程。2.股份制改造也使许多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里之所以将股份制列于承包制租赁制之外,是因为股权并非象一些人简单认为他就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权的一种。股权,我们现在只能说他是一种新型产权,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当然更不同于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限制物权——经营权。股权作为股东的利益,至少有三个内容:①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全体股东一起行使决议的权利。②利益分配权。③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分析这些权利,可以发现:股权中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才是所有权,确切地说,它也只是所有权在股权中的保留。股权利益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其待性债权,而非物权,具体说不是所有权中的那种收益权,而是一种受益权。因为这种受益权的相对额或绝对额不是由所有者决定,是由董事会而非股东大会决定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物的归属,而股权则不。另外,股东因为股权享有与其他股东共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其股份越大,权利则越大,也就是说,股东享有以资本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为本位的特殊的社员权。这显然是所有权所不具备的。由此可见股东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自然地股权与经营权也区别开来。由于股权能使在短期无法完成的投资变得可能而且迅速,因此,其必然作为目前又一个具有优势的过渡工具而起着巨大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控股论者,强调国家对股份改造的企业控股,这就使国家仍然成为改造后公司的所有者,而公司则仍然没有在市场上处于同其他主体的平等位置。由于股权控股论,使得股份制改造充其量只能算作这场过渡的前半程。从上述两点来看,国家所有权向企业公司所有权的过渡已经开始,但我们必须抛弃二权分离和股权控股理论的局限性,以保证过渡进行到底。对于承包制而言,承包人逐期将资产以承包利润等形式付给国家,从而最后取得对承包资产的完全所有。对租赁制而言,承租人也以租金形式购买所经营的资产,直至最后把全部资产让渡过来。对于股份制而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逐渐会将股份凭证转让从而完成资产转让;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可在股票市场将股票择机抛出,从而将资产转让。综言,国家所有权向企业公司所有权的过渡必然是首先采取经营权或转为股份,继而又必然超越经营权、控股权,最后达到完全过渡。

以上主要论述国家所有权的过渡;对于集体所有权而言,同样需要采取类似方式加以过渡。集体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体现,因而也受到了一定优惠。并且国家通过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调配集体所有者的劳动,以行政方法不同程度地干预市场,也使得他们之间的平等以及国家所有权,个体所有权之间的平等受到干扰。在其主体内部,也存在着大量自给自足的情况。比如农村大量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作的目的首先在于满足各自需要。而满足各自需要的方式,又是通过“领导”阶层将交出的劳动进行计划分配而进行;在其外部,其他再不交换什么。因而,其内容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弱分离性,对其客体而言,如果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则无疑具有社会类别的单纯度。但如果是合作经济组织,则其客体的社会类别比较齐全,也为自给自足创造了条件。对此,如何使其所有权达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状况呢?可以有以下几点:首先取消计划干预,使其完全享有自主权,并彼此之间平等。其次是将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完成集体所有权向个体所有权的过渡。而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则要依照其组成因因素的家庭性质(如同国家所有权中全民所有权制企业的社会分工性质),完成集体所有权向个体所有权的转化。实践上,也已有好多集体经济组织为人承包、租赁、甚至进行了股份改造,已经开始了过渡的前程。当然我国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多样性特点,对其过渡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必然有人问:那么社会主义性质从何体现?从表面上看,这种过渡似乎取缔了公有制,它使按劳分配原则也受到了冲击(比如股权可能改造成不劳而获)。其实不然,当这种所有权过渡后并不必然导致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且国家就会获得大量资本。将其作为工具控制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公司,仍然不会动摇公有制基础。国家利用资本创造致富机会,发展经济,则恰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和要求。对于按劳分配的原则来说,在过渡过程中,法制也随之健全起来,股权人就会逐渐关心其所投资的公司的效益,而不是去投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是按劳获益的,这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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