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佛山 528000
摘要:针对基坑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与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居民的影响,提出监督管理建议,以供探讨,规范基坑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竭力减少对基坑周边环境破坏、扰民现象。
关键字:基坑工程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基坑工程日益增多,因基坑施工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造成影响而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的影响,应加强基坑施工前期的防范措施,以及基坑施工过程的监测作业。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审批、规划报建手续、用地审批和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方案等材料。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规模达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报监手续时应提交水土保持方案。
三、基坑开挖支护施工方案以及第三方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共同编制基坑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有关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极其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如专项方案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论证结论报告修改实施。
对需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基坑开挖支护施工方案以及第三方检测方案。检测方案中应包括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设施的监测内容。遇下列情况时,应对监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1.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2.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5.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四、开工前公示和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四周显眼位置张贴《基坑施工公示》和《民房损坏维权指南》,公示时间至少到基坑工程完成施工为止。同时应对四周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设施逐一检查,形成详细记录。
对于软弱地层(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或其它高压缩性土构成的地基),从基坑边缘以外4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设施等均应作为开工前检查和施工过程监测对象;对于软弱地层以外的一般地层,从基坑边缘以外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设施等均应作为开工前检查和施工过程监测对象。
五、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和监测重点
(一)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基坑监测单位每天均应有专人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的检查方法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于巡视检查日报表,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巡视检查应包括: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
(二)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对于软弱地层(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或其它高压缩性土构成的地基),宜为基坑边缘以外4倍开挖深度范围;对于软弱地层以外的一般地层,宜为基坑边缘以外2倍开挖深度范围。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三)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以及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四)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五)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监测频率应与基坑监测频率同步,超过规范规定的报警值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六)监测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基坑监测报告应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监测情况记录,监测单位应定时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应进行组卷、归档。
六、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检查方案的可行性和方案描述的现场状况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对涉及需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工程,应提前介入监督方案的论证过程,对专家组的组成、各方人员参加论证会到位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方案的论证质量提供保障。并能更好地加强对方案也会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后续的有关基坑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资料的收集以及委托情况的掌握,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等环节,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应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掌握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开工前公示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方案要求应尽早介入,在土方开挖之前,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特别涉及深基坑施工的需进行检测的施工部位,应提交告知办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2、应保证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个月一次抽查,并加强结合不定期的基坑专项监督抽查和机动组的监督抽查工作;
3、应根据支护桩施工记录,按照指定的轴线范围或者支护段,有针对性的抽查支护桩间距、深度等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支护桩桩身所处土质和地质资料是否基本吻合;
4、应加强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巡查力度。巡查内容应包括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监测点的布置情况、检测频率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检测记录的真实性等。当对检测记录严重怀疑情况下,可委托第四方监测单位,抽检监测单位在基坑施工过程的监测成果,重点抽查对基坑监测报告有怀疑或基坑施工影响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工地监测情况;
5、应对施工排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是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了隔离渣土、泥浆的沉沙(泥浆)池,保护城市排水管网系统;
6、应对工地抽水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抽查指定部位的水位监测点检测记录。有回灌井的,应同时检查回灌井观测井水位记录。当回灌井的水源是自来水情况下,可从中收集地下水流失量,作为判定止水帷幕是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7、对上述各项检查,应督促各责任单位注意各监测项目的预警值和报警值,及时做出应急处理,做到信息化应急施工管理。
8、加强对受损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应急处理,建设单位应承担受损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的修复责任。基坑施工过程出现监测超过报警值,或各监控对象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一切基坑施工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设施存在隐患。
七、结束语
基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居民确实存在较大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处理好基坑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居民之间的矛盾,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应切实履行好基坑工程施工的责任,切实做好基坑工程的施工公示、开工前检查、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施工中巡视监测检查以及做好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有效地保证基坑质量安全,而且能很好地减少因基坑施工不当引起的各种矛盾的发生,所以如何监督管理好基坑工程,确实值得不断的探讨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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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欧阳志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7
标签:基坑论文; 管线论文; 工程论文; 方案论文; 道路论文; 地下论文; 地质灾害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