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版权制度改革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启示_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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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失灵是制约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表现为权利归属不清、版权许可困难、版权授权混乱、侵权认定复杂、版权保护不利等制度缺陷。这些问题抬高了数字出版的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积极性与产品内容供给。英国传来的数据却显现另一番景象。2013年1月《书商》杂志最新统计:英国2012年大众类电子书销售额超2.6亿英镑,比2011年增长157%。①英国出版商协会的一组数据同样引人注目,2012年上半年英国电子小说销售额同比增长188%,2011年英国大众类电子书销售额同比增长366%。同年,所有类型数字图书总销售额为2.5亿英镑,较2010年增长55%,占图书总营收的比例接近10%。受此影响,2011年英国纸质书销售额出现5%的下滑。②在学术期刊领域,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则已接近90%。③英国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得益于英国良好的版权制度环境。作为现代版权制度的发源地,英国的版权法、版权保护与公民企业版权意识都相对完善。然而,更重要的是英国具有良好的版权制度更新机制。因为从历史上看版权并不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深思熟虑的制度,它总是跟随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而不断被修补。数字与网络技术从根基上动摇了印刷时代创制的版权原则与规制,英国相关各界及时开展社会互动,推进版权制度改革。对英国政府2010年以来版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框架、行动特征的深入分析,能解释英国数字出版繁荣的深层原因,对我国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具有很多启示意义。

一、英国版权改革路径:上层设计与社会互动

1.强有力的政府推进

2010年卡梅伦政府执政以来,英国政府展开了史上最密集、社会关注度参与度最高的新一轮版权制度改革。改革目标鲜明,在首相讲话与政府报告中均开宗明义:通过改革现行英国版权制度中阻碍创新的部分,建立与数字时代传播规律相适应的版权制度体系,确保英国的创新优势与经济增长。发展经济的实用主义原则早在300年前《安妮女王法》诞生之初就已在英国确立,并成为英国版权制度的活力之源。版权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利人的私权,但实际是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且利益平衡也仅仅是手段,版权具有更高的社会政策目的,这使得版权法也是鼓励创新、保护投资、维护竞争秩序等公共利益的社会治理手段。

因此,历届英国政府都将版权法律制度视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是版权改革的首要推动者。2010年,卡梅伦首相上任不久便推出版权审查计划,着眼于简化版权法,使它在数字时代更加可行。数字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与使用的成本,使更多更快的创新成为可能。但模拟技术时代创立的版权法限制了数字产品的再利用,使新技术红利无法充分发挥。为此,卡梅伦委托由数字经济学教授伊恩·哈格里夫斯领衔的课题组对数字时代的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以版权法为主)进行全面审查,检验现行制度是否阻碍创新与经济增长。2011年5月,研究团队发布研究结论,名为《数字化机遇——关于知识产权的审查报告》(简称《哈格里夫斯报告》)。报告为版权改革指明三点方向:首先,现行版权法是英国经济的根基,所有改革都要在现行版权制度框架内进行。其次,版权法一定程度阻碍了创新与经济增长,知识产权改革将为英国经济增收79亿英镑。最后是提出版权制度改革若干建议:包括著作权例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等。

随着《哈格里夫斯报告》的公布,英国版权制度的社会响应机制正式启动。制定政策的政府内阁、草拟方案的知识产权局、调查研究的科研机构、颁布法规的议会等部门,从2010年至2012年相继出台了4个研究报告、4个政策声明书部、4个征求意见稿、1个意见汇总公示集、1部修订方案、1个正式法案、一个法院裁决(详见下表),开启了新一轮密集而慎重的版权改革。从程序步骤可以看出,改革方案的每一步推进既审慎、细致,又及时、有序。独立研究→改革计划→征求草案→政策声明→最终方案,充分体现了英国政府政策法律制定机制的完善与成熟。

2.充分的社会互动机制

版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数字环境中重新恢复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因此改革路径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以充分的社会互动机制,激发社会各方充分表达各自利益诉求,进而达到兼顾各方利益与实现整体目标的统一。具体执行过程中表现为研究报告调查的广泛性与意见征集制度的完善。例如理查德·胡珀教授针对“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开展的可行性报告,便是利用版权改革咨询会议,对117个与文化创意相关的机构与个人,进行了多达90多次的深度访谈。④改革方案的意见征集具有完善的利益综合机制。英国出版商协会作为图书出版业的主要代表,每次草案公布的第一时间都会发表针对性意见,特别是和数字出版有关的电子书格式转化、电子书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规定、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使用以及视非商业研究者数据挖掘为版权例外等,都表达了或支持、或反对或要求审慎验证的态度与要求。⑤而广播电视业、音像业等行业则多次表达对改革现有版权制度的顾虑,担心他们的产品将更易受侵权困扰,以及研究报告对于新制度经济激励功能被夸大。英国网络服务商(ISP)则以侵害公民权利和隐私以及违反欧盟法规定为由,对《数字经济法案》中网络侵权的条款提起了复议,最终导致法院作出推迟相关条款生效的决定。⑥研究报告的中立性同样是社会互动机制的重要组成,研究机构发挥了整合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三管齐下的版权改革框架

英国版权改革的另一显著特征是具有清晰明确的政策框架。三条改革路线相辅相成,共同确保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

1.权利配置与《版权法》修订。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从两个层面得以实现:分配机制和市场机制。分配机制系由版权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权利限制和例外就是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通过法律规定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权部分让给其他利益主体,能避免版权的垄断弊端,确保利益平衡,实现版权的最终目标。此次英国版权法修改的重点便是版权例外的扩大。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个人对文化产品的复制和格式转化行为变得极其便利。不以传播为目的的复制与转换不仅对产品生产企业无害,而且能够为个人再创造提供便利,并且扩大文化产品消费的便利程度,从而扩大数字产品的市场。因此,版权法应该适当增加版权例外的种类,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提升和新兴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哈格里夫斯的审查报告中还建议英国政府扩大版权法中对非商业性研究的例外以允许内容挖掘。内容挖掘是一种研究手段,利用软件检查现有研究以确定关联性和趋势。但反对者认为应该是创立许可方法而不是创造完全的例外,来解决数据挖掘的问题,使政府“在支持成功的英国出版业的同时,解决技术可行性和安全问题”。⑦

2.版权交易制度创新。市场机制是恢复数字时代利益平衡的另一实现机制。通过授权许可合同使权利人和使用者更为自由地各取所需,实现利益平衡。因此,英国版权改革并不仅是版权法的修订,还包括从政府层面推进版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虽然版权交易制度能通过市场机制与私人创制得以完善,但是英国政府依然将版权许可作为改革重点。因为在数字环境下,实现跨媒介融合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现有版权交易平台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按文字、音乐、视频等传统媒体划分,因此英国政府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和跨行业组织协调,推进跨媒介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和跨媒介版权集体管理的发展。英国政府委派英国通讯局前副主席理查德·胡珀就数字版权交易平台(DCE)进行可行性研究。该交易平台将为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从而简化版权许可程序,使频繁便捷的小规模版权交易成为可能,催生新的数字经济模式。

3.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冲击还体现在对原有版权保护制度的侵蚀。在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成本、侵权责任归属和侵权监督机制都发生质化。因此,英国政府将打击网络侵权作为版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英国出版协会数据显示,有700多万英国人非法下载,使得数字出版物销售额损失1/3。英国通信管理局的调查也表明,电子书籍的读者中有11%的人用侵权方式获取过电子书籍。英国政府在2010年通过了《数字经济法案》,其中第3条至第18条都是关于打击版权数字侵权的内容,以维护英国数字经济的繁荣。同时,英国政府还通过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来推进版权保护,英国商业大臣文斯·凯布尔日前宣布,2013年春季,英国将开展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学习活动,使人们了解知识产权的使用及价值,教育消费者关于非法下载的危害。⑧

三、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启示

1.版权战略的启示:版权制度改革不仅是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且具有更高的战略性目标。这是英国版权改革的重要启示。“作为承载政府公共政策与作者关系的重要工具,版权被理解为三种主要政府功能在文化生产领域的转移:资助、提供文化设施与分配目标。版权法上的权利义务构造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国家文化政策取向下的权利义务。”⑨而英国包括出版产业在内的创意产业之所以能够走在世界前列,正是英国政府对版权制度的实用主义立场。版权制度是政府实现创新优势、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的策略工具。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实施多年,但主要关注专利战略等自主创新方面。将版权作为发展数字出版的战略手段,在观念与执行方案上都很欠缺。确立数字出版版权战略,首先要确立以促进内容创新、产业模式创新为目标的整体性目标,才能真正发挥调动版权的战略目的。

2.改革机制的启示:英国版权改革的运行机制对我国数字版权改革的启示意义更大。版权制度改革要发挥应有的激励功能,就要求政策法律的制定能实现个体利益与全局利益统一。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定机制,即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利益综合与利益平衡机制。英国版权制度的上层设计非常谨慎,改革方案的初稿通过独立的研究报告产生,避免了少数游说集团的干扰,最大限度调查各方利益。在此基础上,并不是很快推出征求意见稿,而是先发布调查报告、改革计划、政策声明。每一环节都保障充分的公示时间和意见渠道。意见征求期结束后,也并不是简单内部处理,而是将所有意见汇编公开出版,提交社会协商。有步骤的渐进改革机制,保证了各方权利的充分表达、博弈和综合,真正达到利益平衡。在数字时代,出版生产、复制与交易深入日常生活,呈现小规模多样化趋势,牵涉的利益方也更加复杂。完善的改革机制是数字出版版权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

3.政策框架的启示:英国版权改革可取之处在于构建了健全的改革政策框架。版权制度中的权利配置,是从初始分配与再分配两个环节来实现利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的初始分配,即版权法的修订,旨在实现产权界定,在利益方之间配置法定权利,如将有益创新的个人复制行为规定为版权例外等方式来促进数字版权的合理配置;权利的再分配,即版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旨在促进市场机制和私人创制来实现权利的自由流通,如从政府政策层面推进公共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发展跨媒体的版权集体管理方式等。而版权保护则是在版权的消费阶段来消除侵权危害。只有涵盖数字出版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方位变革,才能真正改革版权制度,使之适应数字出版产业的传播规律与产业特性。

4.价值原则的启示:改革方案的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必须以一定的价值原则为指导。数字版权的利益复杂性,使得明确的价值原则更加必要。因为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代表未来趋势的新兴商业模式和新兴企业力量相对薄弱,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也不够完善,而传统出版产业的势力则相对雄厚,其中包含许多主导市场利益的大型出版集团。当新的数字出版产业模式和版权制度危及传统产业集团的利益时,他们的政治能力相对更大,呼声更高,很容易干扰版权改革的正确方向。在英国出版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音像业、纸质出版为代表的传统版权产业与网络音乐公司、电子出版企业以及公众利益的鲜明对垒。应该说英国政府的改革把握住了激励创新、推进社会整体利益提升的基本原则,才确保了整个改革方向的正确。

当然,作为正在进行中的英国版权改革,其成效还有待时间检验,其改革也存在缺陷。例如在不改革传统版权制度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版权制度的修补,将影响改革道路的可持续性。因为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是整体性的颠覆,而不像之前的技术革新只是增加传播手段,依靠法律权项的增补就可以解决。此外,两国国情和发展程度的差异,都决定了我们在借鉴英国版权制度改革经验的过程中要有所鉴别与批判。

注释:

①"E" market nears £300m[J].The Bookseller.2013-1-17.

②PA Statistics Yearbook 2011[M].Publishers Association,2012.

③Digital Publishing:Lessons Learned[OL].http://publishingperspectives.com.

④Richard Hooper.Rights and Wrongs:Is copyright licensing fit for purpose for the digital age?[R] http://www.ipo.gov.uk.

⑤PA Release & Comments[OL].http://www.publishers.org.uk/.

⑥Digital Economy Act's anti-piracy measures are delayed [OL] http://www.bbc.co.uk/news/technology-17853518.

⑦Content mining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copyright law entirely rewritten[OL].http://www.out-law.com.

⑧UK government announces new anti-piracy measures[OL].http://m-magazine.co.uk.

⑨Shubha Ghosh.Deprivatizing Copyright,54.CASE W.RES.L.REV.200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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