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要搞好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而且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1、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确切地说应当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相对于所有权本身而言的,是同产权关系的统一或分离相联系的。财产所有权本身包含着两个层次,即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在社会化生产和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二者依据经济条件的不同,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因此,所有制按照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同经济所有权是否发生分离,分为产权统一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实现形式)和产权分离的实现形式(间接的实现形式)。在这两种实现形式中,所有权本身都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所有制形式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第一种是直接的实现形式,即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统一的实现形式。大体说来,直接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质型(独资型)的实现形式,即所有者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同一个经济组织或企业中,只有一个所有者。个体生产者、业主制企业、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独资的国有企业都是单质型的实现形式。另一种是混合型(多元资本型)的实现形式,即不同的、较多的所有者及其财产进入同一个经济组织或企业,共同进行生产和经营。他们可以采取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如合伙制、合作制(包括公私合营)、股份制。在混合型的实现形式中,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在合伙制和合作制的实现形式中,资产所有者同时也是业主的一员,因而,经济关系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内部的财产组织形式;在公司制的实现形式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股东在形式上也是企业主的一员,但实际上,真正作为企业主的是少数大股东,而对于为数众多的小股东来说,事实上已经处于企业之外,他们只是分享红利而已,这说明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第二种是间接的实现形式,即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的实现形式。财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办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充当企业主,不进入直接生产过程,而是将财产的经济所有权有代价地让渡给他人(包括法人)。这样,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法律所有者和经济所有者就发生了分离。现代社会中的借贷、租赁、租赁信贷、资产承包等都属于产权分离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所有者只是以利息、租金以及它们的派生形式得到资产收益,而得不到产业利润,相应地,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产业经营者则在支付一定代价的前提下,得到了利用这些资产和取得利润的权利,同时,承担经营风险。这里发生的是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有偿让渡。显然,在产权分离的情况下,经济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股份制在股东大会和红利形式上固然表现为直接的实现形式,但对大多数股东来说,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或者说是一种半分离,因而也具有一定的间接性质。
无论是直接的实现形式还是间接的实现形式,都既适合于私有制,也适合于公有制。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归根结底,也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一般来说,单质型的实现形式是同相对不发达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力相联系的;混合型的实现形式和产权分离的实现形式是同发达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就后者来说,一方面,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例如,通过产权关系的分离,使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企业和最短缺的产品上;另一方面,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例如,通过混合型的企业形式或产权关系的分离,可以扩充企业的资本规模,以实现最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2、我国现阶段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借以产生的起因和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私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的相继出现,完全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同企业对最低资本规模的要求、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资本转移的需要、社会分工的发展等等相联系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在完成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公有制就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占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不需要有其它的实现形式。但是,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和拥有全部工业”,“则‘劳动人民’将成为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总所有者。这些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用益权,至少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交给个人或团体。同样,消灭地产并不是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第2版第3卷,第217页)在这里, 出租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使用的。列宁也曾经说过,可以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国有的基础上组织作为集体企业的合作社。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就是这种合作社。这实际上是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把经济所有权交给集体农庄)的实现形式。现在所说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是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改革相联系的。之所以要寻找新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因为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搞得过多过纯,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过多地损失效率。当代社会主义是从后发展国家产生的,但各国在长时间内都没有将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同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都力图跨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想搞“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和纯而又纯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是清一色的公有制,而且不断地推进集体经济向国有经济过渡;而公有企业又完全是独资企业,实行公有公营,既不容许搞股份公司,也不容许搞租赁,更不容许出售或拍卖。否则就被视为“资本主义复辟”。这样做的结果,脱离了现实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必须加以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先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允许并鼓励在公有制以外,以外延的方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出售了少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现已取得较大成效。但是,单靠这种方式,不能解决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企业机制不活的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越来越多的人主张以股份制和租赁制等形式改革国有企业,并逐步提高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高度加以认识。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内容是,或者向独资的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企业中“掺沙子”,或者出让公有企业的经济所有权,由公营或国营改为民营或私营。从根本上讲,这是使超前了的生产关系适当向后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狭义地说,不属于所有制的改革,但广义地说,也是所有制改革的一个层面。这是因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既涉及到公有财产所有权内部关系的变化,也涉及到企业内部生产关系的变化。正是由于发生了这些变化,才会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3、我国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公有制也和私有制一样,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探索公有制可能的、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样,就把我国所有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里所讲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下面着重以国有制形式加以说明。
经营方式一方面是指国有企业由何种经营者来经营,是国家派干部经营,还是有代价地转交给私人或合伙人经营;另一方面是指以何种生产方式经营,是以社会主义的方式(联合劳动方式)经营,还是以资本主义的方式(雇佣劳动方式)经营。经营方式的改变,一般是指由原来的委托代理经营(即国有国营方式),转变为向民间机构(包括企业职工)出让经济所有权,如授予专营权,实行企业租赁或资产承包等。但经济所有权既可以出让给劳动者联合体,也可以出让给私人或合伙人。在效益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联合体的形式。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原则上既适用于小企业,也适用于大企业。但一般来说,大企业应更多地采取联合体的形式。在国外,把经济所有权出让给他人,需要有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以防经营风险。但在我国,有足够抵押能力的人是极少数,因此,过分强调抵押是不切合实际的。改变经营方式,关键是确定有偿经营国有企业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代价。只要有可能,应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即拍卖经营权的方式)加以确定,如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必须对企业的资产和未来的效益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估。
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或企业的法律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作或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国有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由原来的国有国营的独资企业,改变为不同形式的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外资或内资的合资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国家参股的广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随着组织形式的改变,或者扩充了企业的资本,或者从企业中抽走并转移一部分国有资本。这时候,国有企业也就不再是国有企业(不管国有资本的份额多少),而是混合企业。混合企业的出现,使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或不同的产权主体在同一个企业中并存,这实际上是从内含的方面改革所有制结构。
公有制的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适合于不同的情况。企业的产业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改变实现形式的具体出发点不同(有的着眼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的着眼于扩充资本,有的着眼于强化产权约束,等等),实现形式也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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