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建议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2005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建议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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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怎样确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作为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是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是教育目标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标准及教育教学目标,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评价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任何一个方面的忽视都可能造成学生发展的偏颇。实验区在体现教育部《通知》精神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合理的增减或修改,例如有的实验区将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合并为一个维度进行评价,有的实验区将“学习能力”具体为“研究性学习能力”。总之,这种修改要保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关注那些与学生未来发展和应对社会挑战有密切关系的、关键的素质和能力。

二、学生综合素质由谁来评价,如何评价

综合素质主要的评价者是学生本人、同学、教师与家长和学生的重要他人。

(一)如何进行同学互评和学生自评

同学互评,指一个班的学生相互评价。实验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全班互评、小组内互评、小组间互评。项目组建议采用全班互评的方式,如果班额较大,可将一个班的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再进行互评,但每一小组的人数不宜低于30人,而且应该进行随机分组。

学生自评是等级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全面、更深入地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学生表述、自我鉴定、自我评语等。鉴于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利害性,学生自评更多的应是提供素材、尤其是质性材料,而不宜让学生给自己打一个等级,并将此等级经过权重直接纳入评价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同学互评前应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培训,讲明评价的意义、内容、标准、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尤其要注意的是,应避免教师或其他人对同学互评进行非常的干预,避免造成同学之间互不服气,只关注对方的缺点和不足,评价变成互相“挑错”和“指责”,并要关注并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及评价可能对同伴关系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教师如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教师评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3-5位教师分别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分析并独立地对学生进行等级评价,并经集体讨论后写出综合性评语;一种是由3-5位教师共同讨论,基于学生成长记录、日常表现以及学生自评和互评结果,给学生确定综合素质等级,并经集体讨论写出综合性评语。教师评价中加强交流与协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评价者消除分歧、得到一致的结论,更重要的是,在交流协商的过程中,每个评价者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及依据,便于大家澄清思路,明确评价依据,了解更多信息。我们提倡在多个评价者交换信息的基础上,保证每个评价者能够独立做出判断,避免出现“一言堂”的现象。

教师作为评价者需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对于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要有比较深刻的认同和理解,富有责任感,诚实守信并且有良好的师生关系。第二,对被评价的学生要有比较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教师与学生相处的时间长就一定对学生有了解,评价工作的组织者尤其要关注评价者与学生是否具有良好的互动关系。所有评价小组的成员必须担任待评价学生的教师在一年以上,评价小组成员名单要向全班公布,如果有1/3的学生不同意则需进行重新调整。第三,要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对学生综合素质若干方面的标准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对于评价的各个环节有恰当的把握,在评价过程中能够清晰、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能够听取他人的想法。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对教师的诚信提出要求和约束,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查处。

(三)家长和其他人如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有条件的实验区可以组织家长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他一些与学生行为表现有直接关系的人(如学生社区服务的对象或见证人)也可以对学生进行评价。但由于综合素质评价具有一定的高利害性,从程序文明的角度来看,不宜让家长和其他人进行等级评价并整合到最终的评价结果中。家长和重要他人的评价可以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和信息来源。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哪些素材可以作为综合素质等级评价的依据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不能单凭印象。我们建议为学生建立、积累关键表现记录,并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参考这些关键记录,因为这些素材具有高度的典型性和凝练性,对表明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状况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我们认为,关键记录有以下六个重要组成部分:(1)关键考试的成绩:一般指期末考试或统考成绩,主要表明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2)关键的表现性作业,指学生在真实的背景下完成真正任务的成果,从中能反映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探究能力及初步的创新能力。其具体呈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论文、探究报告、演示文稿、flash动画、网页、DV短片等;(3)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社区服务),主要体现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与人合作与交往的能力以及为他人、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品质,包括学生参与各类综合实践活动的过程描述、活动成果、学生的感悟和反思等;(4)特长与获奖情况,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得的奖励、表彰或能够证明自己特长与潜能的资料;(5)自我描述,即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包括个性描述、学习反思、感悟以及未来的计划等;(6)重要他人的评语,指对学生有重要影响,或对学生非常了解,或对学生某方面有深刻了解的人给学生的评价,重要他人包括但并不局限于班主任和课任教师。

(二)如何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达到主观与客观的平衡

我们认为,虽然综合素质评价包含主观判断,但这种主观判断一定要有客观依据。然而,不能认为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就一定要用“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学生的很多素质和能力是无法用某一件具体的证据“对应”上的。比如,学生给教师倒水是有礼貌的表现,而如果规定学生倒了5次以上水有礼貌的等级是“良”,10次以上是“优”,则是不恰当的。换言之,我们认为一个学生有礼貌的依据肯定来自学生的日常表现,但我们很难说出就是哪一个具体行为、或者要累计达到多少次才使我们得到这个结论。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将作为评价依据的客观资料去粗取精,积累和选取能体现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关键的、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还要在对这些实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将日常片段的记录经过累加和计算直接得出评价结论。此外,有的实验区过多强调根据学生获得的奖励和证书评价其综合素质,而且根据获奖的级别确定综合素质的等级,这样可能会引起学生单纯追求“证书”和“奖励”,出现“证书大赛”甚至证书作假的现象。此外,当作评价依据的资料要考虑教育的导向性,不能将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各种竞赛的获奖记录作为评价依据。

(三)如何处理学科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的关系

学生通过学科学习综合素质获得提高,学科学习的成果也是学生综合素质的表现,综合素质评价当然应该参考学科学习成绩。但我们认为不能将学科学习结果简单等同于综合素质,例如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对应于思想品德课,研究性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等同于综合实践活动课,运动与健康等同于体育课,审美与表现对应于美术与音乐课。事实上,学科学习成绩只是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表征之一。例如,运动与健康在体育课之外,还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的心理状态等。一个学生跑800米不及格,可能他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的心理状态;一个学生音乐成绩差,唱歌走调,可能他也懂得欣赏美、发现美和珍惜美。

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何表达,是否需要限定A的比例

(一)如何表达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等级,可用A、B、C……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等级和评语一个偏量化评价,一个偏质性描述,起到互补的作用。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进行等级评价时,更应极其慎重。有条件的地区在评语和等级之外还可以同时提供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关键表现记录。

班主任老师或者评价小组成员在写评语时,要打破传统的撰写评语的方式,如“该生热爱祖国、追求进步”等套话、空话;也要避免过分关注学生的性格和形象特征,如“开朗、灿烂的笑容”等。评语要注意描述和刻画学生有价值的素质和特点,并以较为具体的、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行为表现出来,以更真实、深刻地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怎样计算,是否需要限定A妁比例

根据以往实验区经验,一般将综合素质不同项目的等级赋分,如A、B、C、D分别为4、3、2、1,然后累加求平均数,再反向转化成等级。对于同一主体内多位成员等级结果的计算,一般直接求和计算平均分;对于不同评价主体,可赋予各评价主体不同的权重后进行整合。确定不同主体评价权重最重要的依据是不同主体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这可能需要经过摸索和尝试才能确定。

我们建议,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时,可同时呈现各方面的等级和整合后的总等级。这样既有助于反映学生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也便于高中常规(大面积)招生时应用综合素质等级。

对2004年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调研发现,有一些学校或地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A”等级的比例过高,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区分度”变得过小,不利于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中应用;另一方面,在诚信氛围和制度建设尚需完善的情况下,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A,,等级比例的差异很大,往往会使坚持诚信、遵守规则的学校“吃亏”,长此以往将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和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建议当前实验区可以限定综合素质评价“优秀”(A级)的比例。如何划定这个比例,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划定,如A级比例不能超过40%;另一种是插标试评后确定各校A级比例。需要指出的是,确定该比例应非常慎重。例如,根据学校以往的中招升学率、入学率、入学分数、是否重点初中等确定不同学校A级比例,这种做法很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指标不一定与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关;更重要的是,重点初中拥有更好的生源、资源,这本身已使各初中学校不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如果不做调查研究,没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重点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比一般初中好,那么给重点初中更多的A等级比例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五、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何在高中招生中运用

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效地运用到高中招生中,不仅对于高中选拔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初中教育教学具有积极导向作用,能够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2004年实验区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中招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门槛或入围条件,可以是分项门槛,如4A2B;也可是总评门槛,如总评为B;(2)在差额录取中对达到一定学业分数标准的学生不再按照分数排队,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3)将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果或其中的部分项目结果作为降分(破格)录取的依据;(4)在实现了招生名额分配、免试、推荐与保送、高中录取加试制度的地区,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上述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5)按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对考生进行差额投档,再按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进行择优录取。

需要指出的是,高中招生对学生综合素质提出的要求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学生“面面俱到”,更不是要求每一个学生“项项皆优”。因此在设定“门槛”条件时不能对学生求全责备,要求学生每一项都是“优”,甚至不允许学生存在缺点。

六、除了用于高中招生,综合素质评价还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综合素质评价除了作为学生毕业依据和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外,还可以对于初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将终结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

(一)可以作为对初中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指标之一。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除了在高中招生中运用之外,还可以对初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反馈信息,对初中学校的发展起到积极导向作用。

(二)将发展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依据能够发挥积极的导向,但结果是过程的积累和体现,因此,不能将评价结果和学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割裂开来,而应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等级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关键表现的记录与分析,这将有助于克服综合素质评价只在初中毕业时用一次的弊端,而且过程性与终结性资料互为佐证,更有助于高中在招生中对初中毕业生形成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

七、综合素质评价应建立哪些保障制度

实验区需要高度关注高中招生中因为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后可能出现的一些违规操作现象,通过加强诚信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审核与监督机制、要求所有高中须将录取标准提前公布,录取工作结束后向全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尽量减少影响录取工作公正性的现象发生。

(一)公示制度。公布评价方案与评价结果。包括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结果的使用等,实验区须通过各种形式(例如网络、报纸、电视、公布栏)向学校及社会各界公示并做出明确的解释,学校须将本校评价细则向参与评价的教师、学生与家长进行具体说明。同时,应公布评价结果及其使用情况:在评价工作结束之后,实验区应将评价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本人,包括学生本人各评价维度的等级与班级的评价总体情况,例如各评价等级在全班所占比例。同时,公布等级评价“优秀”的学生名单,并将高中录取结果向全区进行公布。

(二)审核制度。评价工作的审核由区评价工作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班级评价小组与监察小组负责实施。班级评价结果与所有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首先需要班级评价小组与监察小组的集体审核通过,其次经过学校评价领导小组与学校监察领导小组的审核通过并备案,最后报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备案。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不真实现象,由学校评价监察领导小组在区评价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复核,并将审核与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三)申诉和举报制度。实验区应该向全社会公布区评价工作委员会与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方式,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存有任何异议,都可首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出申诉和举报;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监察小组、区监察委员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对所有的异议一定要保证做到查处之后及时回复,并公布处理结果。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的查处过程及结果。

(四)诚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首先相信纪录者与评价者,充分给予并维护其责任感与荣誉感。同时,为提高纪录与评价工作的诚信度,建议实验区评价工作委员与参与纪录建立与等级评价的初中学校签订诚信协议,如果发现有学校出现集体做假行为或出现对于评价结果的异议,经过调查属实后,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对此详细记载,有权降低该校在中考招生与推荐学生的名额;学校评价领导小组应对参加纪录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当事人的信用纪录中予以记载,取消1至3年的参与评价和向上一级学校推荐优秀学生的资格。

(五)追踪回溯制度。为促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建议实验区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追踪制度,即在学生升入高中经过一个学期或者一年的学习之后再对学生的各类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对比,或者再进行一次综合素质等级评价,如果发现存在较大反差,则需进行反向追踪,审核纪录与评价过程中的客观性与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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