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社会主义与国家所有制的关系问题——兼评陈湘舸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这个论文,所有制论文,也谈论文,观点论文,同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关系问题,本来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制为主导。但是,近些年来陆续有人著文对此提出不同看法,陈湘舸同志发表于《南京社会科学》九五年第三期的《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一文就是其中的一篇。在这里,我想就这一问题说一点自己的认识,并对陈文的观点提出商榷的意见。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最根本的对立就是所有制正好相反:资本主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就这一点来说,人们似乎并无分歧意见,分歧在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不是要以国有制为主导?
应该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时所讲的公有或社会所有乃是由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恩格斯说,“由上升到政治独占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是“马克思的主要要求”〔(1)〕。由于“当时在各个国家里那种根本不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的口号写在自己旗帜上的人自称是社会民主主义者”,为了划清界限,恩格斯甚至“处处不把自己称做社会民主主义者,而称做共产主义者”〔(2)〕。在这方面,马恩常常把未来社会的公有制称为“社会所有制”,而在国家消亡之前这种所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制。
有些同志不这样认为,他们提出,要“破除”所谓“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形式”的“传统观念”,走出所谓“理论误区”。在这方面,陈湘舸同志更提出,“可以从经典作家那里,找到……理论依据”。其依据有两条:一条是“马克思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一条是“恩格斯的‘不得不’理论否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下面,我们就对他的两条“理论依据”作一番剖析:
一、关于所谓“马克思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
在这方面,陈文引用了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赞扬工人合作运动的一段话,但论述时却忽视了两点:第一,这时说的“合作工厂”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建立的,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二,马克思紧接着就对这种“合作工厂”的局限性作了极其深刻的论述。马克思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没有越出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它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着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3)〕。他还向人们揭露,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所以那些面善口惠的贵族,资产阶级的慈善空谈家,以至机灵的政治经济学家,先前在合作劳动制处于萌芽状态时枉费心机地想要把它铲除,嘲笑它是幻想家的空想。咒骂它是社会主义者的邪说,现在都突然令人发呕地的捧起它的场来了”〔(4)〕。这种合作工厂尽管有其积极意义,但却绝不能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要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就“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而这就必须“夺取政权”,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建立国有制。可见,“合作制生产”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国有制的条件下它才可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说“马克思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是没有根据的。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陈文还引用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里的一段论述,但却把这一论述的背景和精神给弄错了:本来,马克思的话是针对“统治阶级中那些颇为聪明而能领悟到现存制度不能长存下去的人们(这种人不少),已在令人厌恶地、大声嘀咕急呼地鼓吹合作制生产”〔(5)〕而发的,而陈文却把它说成是针对“巴黎公社成立后在经济上实行的……措施”说的;本来,马克思论述的精神是说“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6)〕,也就是要“剥夺剥夺者”,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而陈文却说“马克思明确地把‘合作制’看作是‘共产主义’”。显然,陈文的引证是经不起推敲的。
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陈文又指出,“把合作制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也符合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基本观点”。诚然,马克思确实说过“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7)〕,也说过“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会自然而然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8)〕。但是,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新社会因素”和“新的生产方式”并不是指社会主义。这从所引《资本论》那句话后面紧接着讲的一句话可以清楚地得到说明:“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9)〕。显然,马克思所说的“新社会因素”和“新的生产方式”只是指合作制生产,而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本身;而合作制生产所由产生的生产方式也不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本身,而是指资本主义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人们常常把“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形态”看作是同义语,这在一定场合是对的,但是在马克思的著作里,“生产方式”一词有多种含义,是不应一律看待的。如果我们再注意到陈文所引《资本论》那句话的前面不远处的一句话,那对资本主义下的合作制度可能就会有更正确的理解。在那里,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10)〕。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里,马克思还明白地告诉我们,“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11)〕。显然,这样的合作工厂或协作社是不能和社会主义划上等号的。
至于说到未来社会的“合作制”,马恩也有明确的论述。恩格斯在1886年1月20-23日写给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12)〕。马恩的这些观点清楚地告诉我们,合作制生产只是一种过渡的、中间的形式,而且必须在生产资料归社会(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才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陈文提出使合作制生产“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显然不是马恩的观点,而且是直接违背马恩的观点的。
二、关于所谓“恩格斯的‘不得不’理论否定了……国家所有制”
为了否定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导地位,陈文还引用恩格斯的如下一段话作为其理论根据:“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例如铁路,一开始规模就很大,它们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上面”〔(13)〕。为了讨论方便,我们把陈文引用的恩格斯的注也一并引在这里:“我说‘不得不’,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14)〕。陈文据此认为,“我们的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缺乏实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因而应改为非国有制企业”。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认识恩格斯关于“不得不”的论述呢?
首先,恩格斯说的“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而只适合采取股份公司及其进一步形式国有制的,并不是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而只是“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如铁路、邮政、电报等。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里也曾讲到,“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太发达的阶段,那些需要很长劳动期间,因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大量投资的企业,特别是只能大规模经营的企业,例如筑路、开凿运河等等,或者完全不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而由公共团体或国家出资兴办”,“或者”“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靠资本家自己的财产来生产的”;“而在发达的资本主义时期,一方面大量资本集中在单个资本家手里,另一方面,除了单个资本家,又有联合的资本家(股份公司)同时信用制度也发展了”〔(15)〕。马恩的这些论述表明,这样一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由于其规模巨大从一开始就不适合由单个资本家经营,而由股份公司或国家兴办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但这绝不是说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都是如此。事实上,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国有企业的数目都还是少数,但是这并不说明占企业总数绝大部分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就不存在生产社会性和占有私人性的矛盾,就不存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经济上的必然性。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将由社会(首先是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论述绝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已全部成为股份公司的基础上的。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事实是,马恩关于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观点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已提出,而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大规模发展却是上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显然,陈文关于所有生产资料必须先经过股份公司而后才能实行国有的观点是不符合恩格斯指的原意的。
其次,从恩格斯这段话的背景看,它是针对各种“冒牌社会主义”特别是卑斯麦的“国家社会主义”说的。恩格斯在这段话的注里一方面肯定了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另一方面又指出了不是任何一种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他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行国有化还不是社会主义,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它“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并成为由社会占有一切生产力的一个“准备阶段”。卑斯麦只是为了政治和财政的需要才把普鲁士的铁路收归国有的,这种国有化当然说不上什么“经济上的进步”,更说不上是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了。在另一个地方,恩格斯又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指出,“今天将工商业职能向国家的任何移交,根据各种情况,都可能有两种意义和两种效果:一种是反动的,向中世纪倒退一步,一种是进步的,向共产主义前进一步”〔(16)〕。显然,卑斯麦的国有化是属于前者而不是属于后者。在这里,还要看到,恩格斯对卑斯麦的国有化的否定含有某种策略上的考虑。他在1878年4月30日写给白拉克的信中说,“在他们这里没有必要使帝国铁路和烟草专卖为国有经济部门,至少对铁路还没有必要这样做,这在英国刚刚开始有必要;相反,对于邮政和电讯,这倒是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新的国家垄断会给我们造成的全部损失,我们将得到的补偿只能是鼓动演说中的新的响亮词句。因为纯粹出于财政和政治考虑,而并非由于迫切的内在需要而建立的国家垄断,不会给我们提供哪怕多少象样一点的论据。况且,实行烟草专卖和废除家庭烟草工业所需要的时间,至少将同卑斯麦主义的寿命相等。您完全可以相信,普鲁士国家会使烟草的质量大大下降,并使它的价格大大提高,从而使得自由竞争的拥护者们兴高采烈地宣扬国家共产主义的彻底失败,而人们将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正确的”〔(17)〕。从上面提供的有关恩格斯“不得不”论述的背景分析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恩格斯的论述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化而言的;二,恩格斯的论述具有针对当时斗争的某种策略上的考虑的性质。显然,把恩格斯的论述直接套用到我国今天的现实中来是不恰当的。在这方面,陈文还引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比例不高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实行“非国有化”的“事实”来“论证”“现代化生产”并不是“非由国家‘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不可”,“论证”“国家所有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运行规律的要求不相符合”。这样的“论证”是毫无道理的。试问,难道美国、日本以及欧洲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没有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当年的苏联和后来的中国也不应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吗?难道因为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搞国有化,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应该跟着放弃国有经济吗?如果一切都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标准并向其看齐,那还有什么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可言呢?应该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半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斗争、无数革命志士流血牺牲英勇奋斗推翻三座大山并成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成果,也是几十年来亿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辛勤劳动的生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亿万劳动人民命运所系的命根子,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保证,而绝不象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包袱。我国的国有经济曾经创造过令世界瞩目的辉煌业绩,在今天,它仍在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所不能发辉的巨大作用。虽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这些困难和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的。事实上,不仅国有企业有困难有问题,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合资企业也都有自己的困难和问题,说什么国有不如集体、集体不如私有是没有道理的。应该看到,从总体上来说,国有企业较之于集体、私有乃至合资企业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应该充分发挥这种优越性发展和壮大我们的国有经济,使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也确实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活力的发挥。应该说,这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而不是所有制方面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国有制,而是要改革国有企业过去那种政企不分、影响企业活力发挥的管理体制。或者说,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是为了把它搞好,而决不是把它改掉。应该说,采取这种方针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并且是由宪法所明确规定了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陈文的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缺乏理论的根据,而且无视我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当然,本文对马恩著作的理解是否正确,对陈文的批评是否中肯,也还是一个有待评判的问题,为了探求真理,弄清是非,欢迎陈湘舸同志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注:陈湘舸《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一文见本专题1995年第5期100页。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7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48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9页。
(8)(9)(10)《资本论》第3卷,第398页、第498页、第497-49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7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417页。
(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7页。
(15)《资本论》第2卷,第260页。
(16)(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305页、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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