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触电人身案件的时有发生,发生后对受害者或供电企业都产生不利影响,探讨与研究预防措施,防范触电人身案件发生。
关键词:浅谈;触电;赔偿;防范
一案件回顾
在各级供电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据我统计某公司最近三年发生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舆论;纵观某公司这三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引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某公司这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1: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一筑路企业在完成筑路过程后,在办理完了相关变更用电手续后,筑路企业在拆除用电设施时,只拆除了其配电变压器,还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埋下了安全隐患;2007年7月23日凌晨,10kV高压线路被小偷盗窃,小偷剪完导线后,由于三根导线的线头子长短不一,其中一根导线的线头子大约有2.5米左右,在电杆上悬挂着;7月23日早上,一个农妇去烤烟地里干活,恰好就碰在这个大约有2.5米左右的线头子上,造成农妇触电。
案件2: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此案件与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相似,只是此案是配电变压器被盗窃,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该线路下面有一个鱼塘;2009年5月1日,一个垂钓者在该线路下钓鱼,在起鱼竿时,鱼竿与10kV高压线路接触,造成线路单相接地,致使垂钓者触电身亡。
案件3:2009年发生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在一个农村,一用户承包了他们村的水库养鱼,由于住房与养鱼的水库大约有1千米左右,加之受经济能力的影响,没有用水泥电杆和相关的材料架设这段低压线路,他自己用木杆和铝线自己架设这段低压线路,这段低压线路经过该村的一片烤烟地,计量装置安装在村子一村民的墙上,一用就用了好几年;2009年6月25日,不知何原因这段低压线路从中间断了一根,导线的线头子掉在烤烟地里,一农户到烤烟地里干活,造成这位农户触电身亡。
从这三个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难看出:供电企业和用户都有责任,根据法院在审理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责任,供电企业、用户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供电企业有供电的权利,有履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产权的义务,同时还有告知用户电力设施产权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同样,用户也要履行与供电企业一样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你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那么你就要承担你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为权力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二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及特点
通过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以下类型:
1、供电企业所属电力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致使发生运行事故,造成受害人触电案件。
2、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触电案件。
3、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触电案件。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触电案件。
(一)针对上述触电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民工或受雇工人。
2、受害方在起诉时,往往将供电企业列为被告,并主张供电企业全额赔偿或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触电案件的责任认定上,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技术问题需要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
5、高压触电案件站此类案件的比例较大,法院在审理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责任。
6、触电案件发生的原因多元化,有产权人的防范维护和管理责任,也有受害或监护人的过错行为,还有第三方的原因等。
7、此类案件的受害方往往在审判时得到法院审判人员和社会舆论的同情,法院在审理中受保护若提着群体思想的影响,审理结果对供电企业往往有失公正。
三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供电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在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妨碍电力设施安全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禁止的各种行为处理上,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致使处理的手段和科学可行性的方法上有欠缺。
2、供电企业在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常识等各种用电安全事宜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3、供电企业内部对职工行为合法性的规范还不够。
4、电力立法本身的不健全、不完善,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加之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效力普遍较低,经常不被司法机关采用。
5、供电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缺乏证据意识。
6、供电企业对案件即使报告制度贯彻不力,导致案件处理的时机容易被延误。
四 防范和解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对策
(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事前防范措施
1、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产权归属。
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供用电双方之间的“法律”。签约时应严格约定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用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详细约定产权分界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指相互连接的供电设施的资产归属,在电力设施上区分开的位置。它的划分,可严格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进行划分,写明属于《供用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的那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生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即简称《电损解释》的规定,产权分界点的明确划分,不仅可以认定供用电双方对供用电设施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明确了供用电双方对供用电设施发生的事故有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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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这里所得“履行地点”,即为电能所有权的转移点,合格质量的电能经常地经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后,供电人即完成了供电合同的履行,从这里开始,电能的占有、收益、处置、毁坏以至由于管理不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用电户产权所有人负责。
2、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产权登记工作,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登记资料。
在触电损害案件中,供电企业能否提供电力设施的产权证明,直接关系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诉讼中,如果供电企业主张电力设施产权非自己所有,则应出具能证明产权归他方所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会因举证不能推定电力设施产权人为供电企业,并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产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基础资料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供用电合同及合同有关附件。如电费结算协议及相关记录,更名、过户的法律文书、报装接电的凭证等原始资料,以便发生诉讼时及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供电企业的证据。
3、慎重签订代维护协议,约定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代维护协议在法律性质应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此合同直接关系到维护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签约前供电企业因严格把关,慎重推敲协议条款,使协议内容符合及时维护设施,防止事故发生,且合法、公平。
4、加强供电企业所属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定期对所属电力设施全面彻底清查,电力设施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检查警示标志设置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该具体情况的要求,电力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特别是涉电公共安全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5、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行使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权利。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应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这不仅是法律赋予供电企业保护企业资产的权利,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保护设施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的一项法定义务。
6、依法履行检查权,保障供用电秩序。
用电检查权是法律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赋予供电企业对营业区域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主要依据《电力法》第33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16〕194号)第六条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7、企业内部建立相关奖惩制度。
供电企业内部应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企业在诉讼案件中遭受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问责、经济处罚的管理制度。
8、供电企业应对供电设备、设施统一购买电网财产一切险、电网机器损坏险和供电责任保险,以降低供电企业的赔偿风险。
9、加强依法用电的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以各种视听方式在其供电区域内广泛、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即安全用电知识,提供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用电常识。
(二)认真学习,掌握必须的法律法规知识
1、首先查清法律事实。
2、触电案件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及法律适用。
确定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触电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应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维护管理人。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电损解释》(法释〔2001〕3号)第2条第2款和《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17条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16〕194号)第四条规定。
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18条、第123条、第107条、《电力法》第63条、《供电营业规则》第6条、《电损解释》(法释〔2001〕3号)第3条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16〕194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耗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文件。
五 触电案件的事后处理原则
1、及时取证,掌握现场有利证据。
2、由供电企业法律部门建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3、本着以人为本,大事化小的原则适当运用调节手段,化解矛盾。
4、准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9月1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生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2013年4月4日),简称《电损解释》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耗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简称《人损解释》
[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16〕194号)2016年12月1日
[8]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
论文作者:徐跃波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6
标签:案件论文; 供电企业论文; 人身损害赔偿论文; 电力设施论文; 发生论文; 产权论文; 线路论文; 《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