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治哲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的悖论就在于,经济规则的全球性与民族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非全球性;无形的WTO规则的统一性与有形的政府的多样性;可能的人类的共同利益和现实的不同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充满矛盾冲突的共同体中并存。这样复杂的共同体没有尊重差异、相互承认的平等共处的政治指导原则是绝对不行的。但是在WTO中提倡每个主体既要时时意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存在,又要处处顾及到他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既要因其他主体的存在而制约自己的主体性,又要使自己的主体性在综合于共同体时又不消解于其中,谈何容易。在这里,每个主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包括在对共同体状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加以反思和批判,对于共同主体和共同主体性的和谐发展是必要的。
为了使WTO起到共同主体的作用,即各个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全方位的竞争与合作,以谋求各自的生存与发展,首先就必须正视WTO的产生本身是多种矛盾纠结缠绕相互妥协的结果。主权国家的协议和国际规则仅仅是所有成员国维护其生产和交换的起码条件,而在全球范围内以最佳方式自由配置经济资源,形成日益增多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或相关利益,目前还是一种现象的可能性。所以,现实的WTO不能彻底消除民族国家的经济壁垒,相反,任何导致对主权国家权力的制约和限制都必须以主权国家的同意为前提,以尊重国家主权和利益为基础,WTO的政治约束是保障其自主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
同时,WTO作为一个矛盾的产物其发展的可能性规则并非能够摆脱必然性的制约,这个组织有它的历史起源以及它的实际行动的利益指向性。这个组织的前身(GATT)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错综复杂的谈判,以至直到达成WTO协议,可以说始终都包含着“自我”对“他者”不纯的动机。因此不能仅仅通过表面中立的WTO规则来认识WTO,事实上,WTO的产生过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的扩展是一致的。简单地把WTO看成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进入世界经济的踏板,那么,始终主导游戏规则并为后者提供发展目标与手段,这是为了什么?所以,不能将WTO的历史简单解释为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应当将WTO看作是在特定条件下发达国家的主体创造过程,是有意识地推进既定目标的政策所造成的结果。发展中国家长期作为历史的“客体”任人宰割,充当了资本扩张的空间,被动地参与了全球化过程是一个基本事实。WTO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性,从根本上说,没有离开马克思揭示的内容:一方面,单个人只有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物质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的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另一方面,单个人随着自己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却越来越受到归根结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
WTO不仅仅是经济的,它还有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等多重意义,在这里,各种价值观的接触和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需要深化“WTO政治”概念的内涵。“WTO政治”应该是一个比较广泛意义的概念。它是指政府间的动作、世界贸易规则权力的角逐和各种利益的分配,包含着发展中国家对机遇与挑战的估计、开放的时间表和进入后的应对策略等内容,以及所有国家都面临的本国社会矛盾问题。对于新“入世”的发展中国家,从政治上应当切实思考,由于WTO使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参与WTO不得不面对许多以前未遇到过的问题。诸如:当一个国家置身于开放的WTO国际经济环境时,这个国家的决策层及其战略是否对国际化、市场化的经济能够带来的利益与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足够的准备?在制度不完备、时间较短暂的条件下,凭着比较有限的力量和经验,对需求和资源的配置方案能否做出恰当的选择或平衡地实施国家宏观政策?在需要并且时机成熟时,发展中国家的决策层能否大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解决因经济改革推进、社会层化与政治现代化各个进程不同步或不均衡的难题?当经济的全球化使得民族工业的效率提高或濒临破产的问题同时出现时,是否注意到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好处与更严重的失业状况的双重后果?当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上的一种强烈呼吁时,亟待发展的国家怎样对待所谓可持续性问题?尤其是当WTO贸易仲裁机制开始迅速起作用时,这个世界的所有民族国家是否具有或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均衡、稳定和安全共识?诸如此类面临的新的、从前未曾遇到过的问题,在国际合作及国际制度要求限制传统的民族国家主权范围的条件下,如何既保证必要的融汇与投入,又坚持民族利益和主权、捍卫国家安全和尊严。这些与以往明显不同的“WTO政治”新含义,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入关”后的实践中加以充分地关注和解决好应对策略问题。